住建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冀建法〔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现将《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1日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突出抓好制度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法治宣传教育,为实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1. 推进立法。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完成《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立法任务;开展立法调研,为修订《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制订《河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奠定基础。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完成《河北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办法》立法任务,适时启动《河北省物业管理规定》立法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鄂建设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我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厅将启动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工作,新旧资质过渡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已按旧资质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在此前重新核定资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检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鲁建质安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的工作机构和联络员,年底前总结上报工作推进情况。
7月12日前,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联络员报至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张润泽、韩孝彦,联系电话*************;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联络员报至省厅城市建设处,联系人魏翔宇、孙宝印,联系电话*************。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2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智能建造和智慧管理,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建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着眼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积极应用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快推动建造方式智能化、现场管理智慧化、部门监管可视化,大力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共享理念在老旧居住区改造中的探索与实践——以苏州市迎宾苑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程为例

共享理念在老旧居住区改造中的探索与实践——以苏州市迎宾苑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程为例◎孙松摘要:老旧居住区的更新与改造作为目前城市更新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政策背景的深入以及实际矛盾的彰显,已全面推展开来。
在实际的改造过程中,有部分居住区自身由于建成年代久、体量小、先期规划未预留与现代生活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因此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可用于提升优化的资源十分有限。
本文从共享理念入手,通过对共享维度的分析并以典型老旧居住区为研究对象,提出街区共享的建设方案,包括构建慢行系统、口袋公园、利益共享等,最终使此类型的居住区深度参与城市更新,逐步完善城市功能,激发城市活力,让老旧居住区成为城市成长坐标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精彩点。
关键词:共享理念;老旧居住区;慢行系统;口袋公园;城市更新老旧居住区因建成时间久远,随着城市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先期城市建设规划的落后,城市内部拥堵、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成因使得老旧居住区的问题与矛盾越来越尖锐。
城市化进程发展至今,从增量扩张到存量优化也使得城市更新越来越多地被提及并付诸实践。
老旧居住区的更新与改造作为目前城市更新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节约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改善人居环境以及增强城市活力等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苏州市老旧居住区综合整治工作始于2005年,通过定计划、找组织、稳步骤等一系列举措逐步提升了老旧居住区的整体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2019年,苏州被住建部列为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城市之一。
2019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号文关于印发《苏州市宜居示范居住区评价办法》的通知中指出,老旧居住区宜居评价内容包括适特设计、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安全保障、环境管理、人文关怀、物业服务等七个方面。
对评价方式、评价程序以及定量评价内容都做了详细的说明。
其中定量评价分值由特色项、基础项和加分项三部分构成,其中特色项包括适特设计和海绵城市两项分类,基础项、加分项包括规划设计、环境管理、安全保障、物业服务和人文关怀五项分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石政规〔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3篇)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一、引言城市管理是保障市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评估城市管理的综合水平,社会评价评分细则被制定出来。
该评分细则旨在为城市管理者提供指导,为社会评价提供依据,确保城市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评分依据评分细则的制定需要明确评分的依据。
以下是社会评价的主要依据:1.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支撑。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桥梁、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
2.环境保护:城市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城市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
评价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音污染等环境指标。
3.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覆盖范围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
评价指标包括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4.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交通拥堵程度、交通事故频率、交通设施的完善程度。
5.安全管理:城市安全是城市管理的首要任务之一。
评价指标包括治安状况、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
6.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评价指标包括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矛盾处理等。
三、评分细则根据以上评分依据,以下是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的评分细则:1.基础设施建设得分: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程度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完善度、桥梁状况、水利设施、电力供应、通讯覆盖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2.环境保护得分:根据城市环境保护的状况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状况、噪音污染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3.公共服务得分: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医疗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4.交通管理得分:根据交通管理的效果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交通拥堵程度、交通事故频率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5.安全管理得分:根据城市安全管理的效果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治安状况、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晋建标函〔2018〕277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建标函〔2018〕27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现将《2018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好相关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13日2018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2018年,全省标准定额工作基本思路:认真落实王蒙徽等住建部领导提出的“工程建设标准改革要从抓过程转变为抓结果,把工程建设标准变成城市管理工作的抓手”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准确把握标准化工作定位,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
完善工程造价监管机制,提升工程造价监管水平,转变标准定额被动承担为主动引领,更好服务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一、深化标准化改革,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化作用(一)完善标准体系框架,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
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需要,制订实施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城市综合管廊等技术标准以及租赁住房、母婴设施、老年人服务设施等建设标准,有效补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满足我省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转变标准制订性质,切实提高编制质量。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从由注重设计、施工、生产环节,向强调最终产品性能条件下的材料、技术、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全过程的转变。
按照有关要求,组建“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标准研究、制定、宣传、培训、实施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三)构建新型标准体系,引领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
以部分龙头企业为试点,鼓励我省行业龙头企业或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发挥高水平标准对品牌建设的支撑和引导作用。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体系与方法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体系与方法孙攸莉;陈前虎【摘要】在对海绵城市内涵和发展目标分析的基础上,从功能、益惠、价值、制度四个维度出发,构建了包含"水文生态系统"和"人文社会系统"在内的海绵城市建设评价体系.采用全时空多边形图示纵横比较指标法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方法,"纵向"评价海绵城市在各个规划阶段的建设成效;"横向"对比各海绵城市的分项指标和综合指标,旨在为衡量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成效提供科学依据.【期刊名称】《建筑与文化》【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4页(P154-157)【关键词】海绵城市;指标体系;评估方法【作者】孙攸莉;陈前虎【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正文语种】中文引言在过去几十年的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巨量的资金投入造就了大量的“灰色基础设施”,越来越多的硬质工程代替了原本自然的绿色环境。
事实证明,简单的工程思维不是解决“城市看海”“径流污染”“城市热岛”“水文循环破坏”等问题的有效方法与手段,而很可能就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
海绵城市作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方向,不仅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更是解决当前严峻城市灾害的根本出路。
近年来,海绵城市建设如火如荼,2015年和201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建设的总投入资金就高达400亿,若加入社会资本和相关基金,“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总盘将更为巨大。
如何评价海绵城市的建设绩效,确保这些巨量资金的投入效益,这是政府一直都非常关注的重大课题——2015年7月,住建部发布了《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但学术界对海绵城市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对海绵城市的概念、目标和方法的解读[1-5],重在技术层面的研究,对评价的作用和价值认识不足[6],仅少数学者基于《办法》中指标的优化[7]和权重分析[8]进行了探讨研究,其中,贺虹琳[9]提出从海绵体功能、效益、景观效果三方面进行定量评价以及布置方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群众体验感受三方面进行定性评价,但其理论推演还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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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多种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意见稿,提出了包含城市形象、城市管理保底线、群众满意度3类一级指标,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满意度调查5类二级指标,以及若干个三级、四级指标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根据城市人口规模、经济发展、区域影响力等方面差异,分为基础性指标和提高性指标。
以下为正文: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根据城市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重在发现城市管理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城市政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坚持全国统一指标体系和区域差异化相结合,客观评价和群众感受相结合的原则,重在纵向对比,不搞横向排名。
第五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包括城市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第六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第3季度完成。
第七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要求。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八条评价工作按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实施。
指标体系包括城市形象、城市管理保底线、群众满意度3类一级指标,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满意度调查5类二级指标,若干个三级、四级指标。
第九条指标体系保持相对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城市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对指标体系适当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评价指标根据城市人口规模、经济发展、区域影响力等方面差异,分为基础性指标和提高性指标。
基础性指标适用于所有地级以上城市,提高性指标原则上适用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托国家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评价指标数据采集系统,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省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获取相关数据,逐步实现指标数据自动化、智能化采集。
第三章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按照指标体系实施,采取数据统计、现场检查、满意度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数据统计采用依法采集整理的统计数据。
相关数据应当按照统一时点要求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原则上在评价网格内进行。
按照评价网格标准,统一抽样范围、样本数量和评价方式,建立评价标准化场景。
必要时可以在评价网格外增加单项检查。
第十五条满意度调查采用问卷方式进行,线上线下相结合。
有效问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城市上年末常住人口数的1‰,其中线下问卷数量不少于问卷总数的60%。
第十六条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方法,汇聚遥感、街景图片、信息点(POI)、视频监控等多源数据,计算验证相关指标评价结果。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方案,指导城市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城市应当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自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重点城市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三方评价应当独立开展,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城市应当按要求将自评价报告和相关数据上传到国家、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地级以上城市自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城市自评价抽查复核和第三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分析,查找突出问题和短板,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城市反馈。
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城市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推动城市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
抓手,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四条城市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方案,着力补齐短板,解决突出问题,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期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和创新实践,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评价结果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城市、生态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