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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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

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

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作者:李虹旭来源:《视界观·上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通过对国外《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与国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历史背景到保险责任范围的横向比较:一切险与协会A条款比较;水渍险与协会B条款比较、平安险与协会C条款比较,以及纵向比较国内外货物保险条款的优劣,以期对被保险人选择保险条款给予指导。

关键词: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奈款;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的历史沿革最初的货运险保单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附的Lloyd's SG Form承保的货物险,SG保单承保的危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天灾”,但限于海上灾难;二是“人灾”限于共同海损行为和敌人、海盗、船员的不法行为等恶意或敌意行为。

随着海上承运人越来越多的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在提单和租约等海上货物运输中采用极广泛的免责条款,导致货方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向承运人索赔货损货差,货方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要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铁壳船代替木质船后,海上船舶运输的安全性越来越高,加之保险业的发达,海上保险人有能力扩大其承包范围,出现了“平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

我国人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即根据此时期的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而制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迅猛发展,1982年1月1日新的协会保险条款产生,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

劳合社的SG保单英国使用了几百年,1982年变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革命,主要的推动力是来自联合国1975年的报告对SG保单与海上保险作出的严厉批评和一连串的建议,例如用联合国保险条款代替SG保单条款等。

伦敦一直以来坚持要保持SG保单是有因为害怕引用新的保单会导致诉讼增加等不稳定的状态,而且要对很多新的条款做新的权威性解释。

而事实表明,1982年新条款出台以后,国际市场并未出现任何不稳定的现象,可见保险条款的改变是不需要害怕的,只要这些改变是由高水平的人拟定的合理、清楚、全面的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跟协会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跟协会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跟协会条款大家都知道,船舶保险这玩意儿,听起来挺高大上,实际上却是咱们航运业每天必备的“护身符”。

想想看,船只那么大,出海去兜一圈,风吹雨打的,万一碰到点啥事情,咋办?这可不是小打小闹的事,关系到的是船主的钱袋子,甚至是生死存亡。

所以,船舶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不过,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呵呵,事情可没这么简单。

今天就来聊聊,人保船舶险条款和协会条款之间的那些事儿,咱们不讲那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咱们用大家能懂的方式,轻松说说。

先说说人保船舶险条款,嘿,这东西吧,其实和你买个普通保险差不多。

就是买个保单,万一出了事,保险公司可以帮你赔点钱。

你看,保险公司的条款挺细致,什么“火灾、碰撞、沉没”等等,一大堆条条框框。

好处是,条款覆盖面广,啥情况都能大致管住,像啥船只碰撞、设备故障、风暴损失这种,基本都在其中。

所以如果你是想找个保险公司“稳稳的”保障一下船舶安全,这个条款简直就是为你量身定做的。

人保船舶险条款里,还有个亮点,那就是它的“可选项”还挺多。

比如你可以根据航程选择是否购买“全损”险,或者根据船的类型来选择合适的保费。

如果你的船是那种老旧型的,可能就需要一个不同的保单来应对不同的风险。

这样一来,你觉得它是不是就像一个老爸一样,把你撑得稳稳当当的呢?就像你去吃自助餐,什么都有,总能挑到你想要的。

不过,说实话,人保船舶险条款有个坑,就是它比较“通用”,你得自己琢磨清楚里面的细节。

它的“除外责任”条款可不小心就让你吃亏了。

比如说,如果船舶发生了战争或是暴乱损失,保险公司就可能不管了。

毕竟,这种事儿不在它们的“工作范围”之内嘛。

再比如,你要是船员没按照规定来操作,出了事故,那保险公司可能也会“撇手不管”。

所以,投保之前,最好先仔细捋一捋那些条款,不然后期出事了才发现被“套牢”,那可真是亏大了。

说到协会条款,咱们再换个思路。

协会条款是一种比较“高端”的选择,啥意思呢?就好像你去豪华餐厅,点了一道特别的菜肴,价格贵但味道就是不一样。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1982年修订(一)货物保险条款(A)(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承保范围风险条款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

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

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一般责任条款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

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浅析人保条款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二者保险期间的区别

浅析人保条款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二者保险期间的区别

浅析人保条款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二者保险期间的区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人保条款)与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1月1日)(以下简称协会条款)二者在第3条中都对责任期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二者的保险期间都属于“仓至仓”。

货物需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保险责任才开始。

因此,在起运地装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在包装车间包装货物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皆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等等,二者整体上来看大同小异。

下面是我对这些“小异”的个人理解。

协会条款中“on the expiry of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verside of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from the oversea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一句明确说明保险标的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满60天则责任终止。

而人保条款中“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一句容易引起争议:货物在港满60天责任终止,或卸离海轮后满60天责任终止。

通常根据对保险条款的“逆利益”解释原则,我们可能会倾向于理解为在港满60天,这样对被保险人会更加有益。

但司法实践中可能和协会的理解相同,即货物离港后满60天责任终止。

可见,虽然对于保险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正确解释时,通常会更倾向于对被保险人有益的解释,但也不是处处都要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不考虑保险人。

对此,人保条款最好说的更明确一些。

协会第3条第8款中“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in Clauses 8.1.1 to 8.1.4 above and to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9 below) during delay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any deviation, forced discharge, reshipment or transhipment and during any variation of theadventure arising from the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carri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规定在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延迟、任何绕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船东或承运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持续有效(但须受上述第8.1.1条到8.1.4条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9条的制约)。

2021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精选试题)

2021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精选试题)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1、调整保险人、托运人和承运人三者之间在货损责任上关系的国际公约是()A.《维斯比规则》B.《约克.安特卫普规则》C.《1906年船舶碰撞公约》D.《北京理算规则》2、下列属于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的是()A.单独海损的分摊原则B.船舶抵押贷款C.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D.劳合社3、下列风险中属于一般外来风险的是()A.地震、偷窃、战争B.偷窃、串味、短量C.洪水、海啸、雨淋D.受潮、雨淋、舱面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保险中承保的船舶是()。

A.科学考察船B.军舰C.缉私船D.客货船5、南京某陶瓷进出口公司将一批价值1500万美元的古董,从南京运往美国,要求在2个月内分批运完。

选择最佳的投保方式为()。

A.流动保险B.总括保险C.逐笔保险D.预约保险6、下列对施救费用构成条件叙述错误的是()。

A.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可以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或其他人B.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标的物遭受的损失C.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是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D.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7、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A.保险标的本身B.保险利益C.保险责任D.保险损失8、CFR价格条件中,不属于卖方的责任有()。

A.办出口手续,领取出口许可证B.租船,订舱C.办理保险D.承担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9、一张“已装船提单”,其签发日期正确的是()。

A.货物于5月28日送交给船公司保管B.货物于6月1日开始装船C.货物于6月3日全部装完D.货轮于6月5日起航10、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其所承运货物应负的最低限度责任,一是提供适航船舶,另一项责任是()。

A.妥善管理货物B.供应品要备足C.船员配备要齐全D.货舱要适货11、同国际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海运货物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也采用()的原则。

A.“门到门”B.“桌到桌”C.“仓至仓”D.“港到港”1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负赔偿责任的损失是()A.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B.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C.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D.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13、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从()之日起计算。

中英两国保险比较

中英两国保险比较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在我国1972年条款的基础上,于1976年和1981年经两次修订而成的。

我国的条款一方面广泛地吸取了当时国际保险市场的内容和做法,另一方面又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基本上满足了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对海运保险的要求。

英国现行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在对原S.G.保险单和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行彻底改革的基础上制定的,于1982年起开始使用。

现将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行比较。

一、两国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共同点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与协会货物A险、B险和C险一一对应,从总体上看,有如下的共同点:(一) 承保责任范围相当一切险和A险的承保责任虽然在文字表达上有所区别,但都是对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予以负责,内容比较接近;水渍险和B险的承保责任主要均是对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保障,内容也基本相当;平安险和C险所承保的风险虽然有所区别,但从保障的范围看,两者之间也比较接近。

(二) 除外责任基本相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5条除外责任,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则包括4条共10余款内容,但从具体内容看,基本上都是把非意外的,间接的及特殊原因的和人为故意行为所致损失作为除外责任,两者的区别不大。

(三) 保险期限基本一致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限采取“仓至仓”的责任起讫,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则包括运输条款、运输契约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共同组成保险人的责任期限,实际上也是以“仓至仓”为责任起讫。

(四) 被保险人义务大致相同两种条款均规定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迅违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航程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保证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等。

二、两国货物保险条款的区别(一) 两国保险条款的名称不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分别命名为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实际的承保责任和名称并不符合,容易让人望文生义,从而引起误解。

第二节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第二节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四)承保起讫期限
❖ 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仓至仓条款,若未抵仓库,以最后卸货港卸离后 60天为限
❖ 2、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水面危险为限,目的港15天为限
❖ 3、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仓至仓条款
案例分析2
❖ 某出口公司出口白报纸5000令,按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水渍险, 货到目的港时,发现有200令纸被淡水浸泡 过,有水渍。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 如此批货物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是否予以 赔偿?
(三)除外责任
❖ 1、被保险人故意、过失造成的损失 ❖ 2、属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 3、收货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 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5、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和特性缺陷及市价
跌落、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6、战争险和罢工险的除外责任
第二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伦 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一、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 (一)基本险 ❖ (二)附加险 ❖ (三)除外责任 ❖ (四)承保起讫期限 ❖ 五、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
❖ 1、平安险(F.P.A.)
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 2、水渍险(W.P.A.)
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A险(ICC-A):
类似于人保的一切险,范围最广,用除外责任方式规定
❖ B险(ICC-B):
类似于人保的水渍险
❖ C险(ICC-C):
承保范围最小,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
❖Hale Waihona Puke 战争险:可单独承保❖ 罢工险:
可单独承保
❖ 恶意损害险: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平安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平安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平安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英:INSTITUTE CARGO CLAUSES(1/1/1982一(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平安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平安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C)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有如下区别:(一)是按国际水险市场习惯对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推定全损)负责,还规定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得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处理。

协会货物(C)险条款承包责任范围仅限于意外事故,即运输事故所导致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不予负责。

(二)我国平安险条款对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负责,由此而造成的部分损失则不负责;但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可以负责。

协会货物(C)险条款对自然灾害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不予负责,但对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均可负责。

(三)我国平安险不仅负责在避难港卸货所致的灭火或损坏,还负责货物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这里的“部分损失”是指整件货物的落海,经努力抢救,捞起一部分损失一部分。

货物虽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保险人也予以负责,这对鼓励被保险人打捞抢救减少货损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协会货物(C)险条款只规定对货物在避难港卸货所致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

(四)我国批平安险条款对于陆上风险记录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是不予以承包的,但伦敦协会货物(C)险条款负责陆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br />从整体上看,我国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要比伦敦协会货物(C)险的责任范围大,但(C)险通过列明风险方式,清楚明白地划定责任范围,取消了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区分险别的规定,比平安险在划分承保风险方面要明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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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它们对世界各国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

其中(A)险责任范围最为广泛,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

(B)险和(C)险都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

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二、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1963年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订了海洋、陆上、航空及邮包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及适用于以上四种运输方式货物保险的附加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简称CIC)。

1972年曾修改过一次,到1981年1月1日又修订为当前的保险条款,目前在国内应用广泛。

I在上述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中,海运货物保险的险种最多。

其险别按照是否能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基本险所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与费用,分为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或WPA)和一切险(A ll Risks,简称AR)三种。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承保的是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有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之分。

三、CIC和ICC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比较如上所述,“中国保险条款”是按照1963年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制定的,因此,CIC和ICC从总体上看大体相同,一般认为两者一一对应,即一切险对应ICC(A)、水渍险对应ICC(B)、平安险对应ICC(C),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分别相似,投保时可以任选其一。

但若仔细加以分析,两者也不是完全相同,对应关系的说法并不严谨,在投保(特别是有人坚持使用ICC)时,有必要将两者进行详细的比较,注意其中的差异,以免错保或引起纠纷。

(一)两者总体上的比较1.CIC沿用了传统的分类形式,即以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表示基本险,附加险另文说明。

风险承保范围从小到大、逐一列明,除外责任单独表示。

ICC则以“A、B、C”等系统命名方式将保险责任明显区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风险承保范围由大到小,承保风险采用排外式和列举式两种方法表示:ICC的(A)险以承保所有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法表示,其他两险(B)、(C)逐一列明,在列明的基础上,再去除除外责任。

2.CIC只有三种基本险可以单独承保(尽管近年来我国实践中也已开展战争险和罢工险的独保业务,但在条文形式上仍是如此),而ICC的战争险和罢工险由于自成体系,根据条款规定,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以单独承保。

3.CIC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船舶互撞”条款的赔偿责任,而ICC各险均特别指明保险人在赔付时有对被保险人此种索赔进行抗辩的权利,这样可以避免保险人因单方理算不清或“过失”而承担不应有的赔偿责任,反映出保险方在赔付时不仅要严格查明应由保险方承担的被保险方的最小损失,还要通过“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向索赔方抗辩的机会,将扩展赔偿的责任紧缩到最小限度。

4.ICC将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迟延或绕道等情况与运输契约在目的地之前终止的情况区别对待:在前一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须发出通知,保险责任自动继续有效;在后一种情况下,只有在被保险人及时将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才可以继续有效。

CIC对这两种情况没有区分对待,而是均需要被保险人及时将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责任才可以继续有效。

显然CIC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不利。

(二)两者具体内容上的比较1、CIC平安险与ICC(C)的比较CIC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ICC(C)险承保可合理归因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共同海损;抛货等。

从以上所列的两者承保的责任范围来看,ICC(C)险的实际保障范围明显小于平安险。

这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说明:(1)CIC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虽已明确指出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但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则赔。

而ICC的(C)险中对自然灾害和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均未列入责任范围,即对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雷电”以及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如“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所致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都是不予赔偿的。

(2)CIC平安险负责承保装卸时所造成的一件或数件或整件货物落海而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ICC(C)险不承保货物装卸(避难港除外)时所造成的损失。

(3)在ICC(C)险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于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对“任何人”可以理解为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他一切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如要获得此保障,需加保新附加险“恶意损害条款”。

而CIC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说明我国条款仅限于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而对其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是负责赔偿的。

2、CIC水渍险与ICC(B)的比较CIC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ICC (B)险承保范围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承保可合理归因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其它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共同海损的牺牲;抛货或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它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从总体上来看,ICC(B)险承保的风险与CIC水渍险并无明显的差别,但就其列出的承保风险责任来说,以下三点是必须注意的:(1)在ICC(B)险承保范围中规定:“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说明它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损负责赔偿,对部分损失是不予负责的。

CIC水渍险责任范围规定:“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说明CIC水渍险对全损或部分损失都负赔偿责任,但对货物跌落岸上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2)在ICC(B)险的除外责任中,与ICC(C)险规定相同,“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为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负责赔偿。

如获得这些保障,同样需加保“恶意损害条款”。

(3)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认定上两者不尽一致。

自然灾害上,CIC水渍险仅承保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造成的损失;ICC(B)险除了承保地震、闪电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外,还对火山爆发、浪击落水和江、河、湖、海水浸染货物等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又不包括类似于海啸、恶劣气候和洪水等范畴。

意外事故上,ICC(B)险除了包含CIC水渍险范围外,还新规定了一项内容,即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3.CIC一切险与ICC(A)的比较CIC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承保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ICC(A)险承保范围采用“承保除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其除外责任包括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四类。

通过分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和ICC(A)所列的除外责任后,便会发现一切险与ICC (A)的承保范围确实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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