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范文模板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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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明显性的原则。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包括主要的信息要素,如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采用清晰、易读的方式进行设计,确保信息能够被消费者准确识别。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与产品本身的特性和功能相符合,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标识要求第七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牌、系列、型号等信息,以便消费者辨识。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中的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际的成分和功能相符合,并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厂名厂址应真实准确,便于消费者寻找企业并保障售后服务。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净含量、保存期限,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和保存。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需要特别标注。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标示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和避免不良反应。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以便消费者识别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图片和广告语言应真实准确,并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产品的标识负责。

第十七条化妆品进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进口产品的标识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八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销售产品的标识进行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化妆品标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和设计,确保整齐统一的外观。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开违规情况。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管理,涉及化妆品的包装、说明书、产品名称、成分表等内容。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遵循诚实、准确、规范、易懂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但中文为主要文字。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明确、简练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形容词。

(二)厂名、厂址: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方便消费者查询。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新鲜有效的产品。

(四)主要成分:应标明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如果成分含有特殊作用或风险,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实际量为准。

(六)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用量等,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七)贮存条件: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八)质量标准: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此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地:如果化妆品为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二)批准文号:对于需要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标明相关批准文号。

(三)特殊警示: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应标明特殊警示信息。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查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编写和审查,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核部门,并明确标签标识的责任人。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所有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易读性的原则,不得有误导性和欺骗性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主要包括标签内容的审查和标签设计的规定。

第二章标签内容的审查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应准确反映化妆品的功效和适用人群。

(二)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三)化妆品配方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标明化妆品是否含有禁用成分。

(四)化妆品的净含量。

(五)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六)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生产批号。

(八)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准确,字体大小不得小于合适的大小,不得采用模糊不清的字体。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虚假广告宣传和不实宣传。

(二)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宣传。

(三)军事、政治、宗教等内容。

(四)与产品无关的或有规避概念的内容。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符号、图形和颜色应易于辨别,不得用绕口令、障碍文字和不易识别的图形。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符号应采用中文,也可同时采用外文,但以中文为主。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采用标准的汉字,不得有拼音、简体字、异体字和生僻字。

第三章标签设计的规定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的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一)设计简洁、清晰明了,信息易于获取。

(二)配合产品包装风格,与产品形成统一的视觉效果。

(三)色彩搭配和排版合理,不得使用过多的颜色、花纹和装饰。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的尺寸和位置应便于消费者阅读和识别,标签面积不得小于产品包装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上必须印刷清晰、平整,不得有模糊、循环和脱落的现象。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形应印刷牢固,不易磨损和褪色。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五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五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标识内容1.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1)产品名称:准确、清晰地说明产品名称,避免使用夸张、伪装或引人误解的词语。

(2)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生产日期或批号: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方便追溯。

(4)保质期:标示产品的保质期,遵循国家标准。

(5)主要成分:标示产品的主要成分,遵循国家标准。

(6)使用方法:提供产品的使用方法,特别是特殊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

(7)净含量:标示产品的净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生产许可证号:标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9)质量标准:标示产品的质量标准,遵循国家标准。

(10)防伪标识:采用防伪技术,并标示相关的防伪标识。

2.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以中文为主,同时可以附加其他语言,但中文应为主要标示语言。

3.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采用易于识别、易于理解的字体和排版方式,以便消费者准确获取信息。

三、标识位置与尺寸1. 化妆品标识应位于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以便消费者容易找到。

2. 化妆品标识的尺寸应根据产品包装的大小合理确定,以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辨。

3. 化妆品标识不得被其他文字、图片遮挡,以免影响标识的可见度和清晰度。

四、标识方式1. 化妆品标识可以以印刷、贴标、雕刻等方式进行施加,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确保标识的清晰、牢固、不易脱落。

2. 化妆品标识的颜色应鲜明、对比强烈,以提高标识的可辨识度。

3. 化妆品标识不得使用夸大、虚假、与产品实际特征不符或引人误解的文字、图片等。

五、标识检测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其产品进行标识检测,确保标识的准确、完整、合规。

2. 标识检测应包括标识内容的准确性、清晰度、可辨识度等方面的检测。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标识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在化妆品行业中,化妆品标签和标识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准确、清晰的标签和标识不仅能有效传达产品信息,还能提供消费者选择产品的依据。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标签和标识的管理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制定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标签和标识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在化妆品的标签和标识上,产品名称是必须标注的内容。

产品名称应准确、清晰地表达该化妆品的功能和用途,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或误导性的描述。

2. 容量或净含量化妆品的容量或净含量是消费者购买时的一项重要信息。

容量或净含量应以公制单位标注,且数字要清晰可辨。

3.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为了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化妆品标签和标识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日期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有效期限应明确指定。

4.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是必须清晰明了地标注在产品的标签和标识上的。

使用方法的说明应简明扼要,不得含糊不清。

注意事项应包括有关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如避免接触眼睛、禁止儿童接触等。

5. 成分和质量标志化妆品的成分和质量标志是必须在标签和标识上明确标注的内容。

成分的标注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格式进行,质量标志应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

6. 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信息化妆品标签和标识上必须标注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这样不仅有利于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投诉或咨询,也能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

7. 防伪标识鉴于化妆品市场上存在众多的假冒产品,化妆品的标签和标识上应具备一定的防伪标识功能。

防伪标识可以是条形码、二维码或其他专用的标识码。

三、标签和标识的制作要求1. 标签和标识的制作应使用清晰、不易褪色的材料,以确保产品信息的长期可见性。

2. 文字和图案的大小、颜色应与标签和标识的整体设计相协调,以提高标签和标识的美观度。

3. 标签和标识的粘贴和固定应牢固可靠,不易脱落。

四、标签和标识的检验检测要求1. 标签和标识的内容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性的描述。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范文一、引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化妆品的管理和监督,有必要制定和执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实施进行详细解读和指导,帮助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背景与意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化妆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市场上贩售的化妆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化妆品标识是消费者选择购买化妆品的重要依据,准确的标识信息能够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选择合适的化妆品,避免出现误导和欺诈的情况。

因此,对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合理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

三、化妆品标识的内容与要求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识中的产品名称应准确、明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字眼,不能与已知的其他化妆品品牌和产品名称相混淆。

2. 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标识应包含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有需要时能够及时联系到生产企业。

3. 成分表:化妆品标识应包含准确和完整的成分表,明示出每个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范围,并按照特定顺序排列,以便消费者能够了解化妆品中所含成分,判断其对自身皮肤的适用性。

4. 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化妆品标识中应详细说明该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使用频率,同时提醒消费者注意事项,特别是禁用人群和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

5. 保质期及储存条件:化妆品标识应标注产品的保质期限以及适宜的储存条件,如避免高温、潮湿等情况,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6. 批准文号:化妆品标识中应标明相关主管部门对该产品所发放的批准文号,并提供消费者查询的渠道,以确保产品合法上市。

四、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执行1. 生产企业的责任:生产企业是化妆品标识管理的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和印刷化妆品标识,并保证标识内容的准确和完整。

生产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权限,加强对标识内容的审核和监控,确保标识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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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01X年08月27日发布
(201X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自
201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
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
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
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

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
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
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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