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房政字[2006]83号
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服务指南

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二、办理依据《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济房政字【2010】3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天桥东管理所(前陈家楼13号)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天桥北管理所(工人新村南村中街11号)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纬北管理所(天桥东街76号)四、办理条件协议离婚自然变更、判决离婚自然变更、死亡自然变更。
五'申请材料(一)协议离婚自然变更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签署《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前,结清所欠房租,并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2)离婚协议、离婚证和有无再婚的证明;(3)乙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4)乙方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乙方无房证明。
乙方如系再婚的,还须提交再婚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和再婚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为避免因变更合同产生纠纷,乙方保证原承租人必须在本协议上签署同意变更合同的意见。
(二)判决离婚自然变更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签署《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前,结清所欠房租,并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2)离婚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离婚证和有无再婚的证明;(3)乙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4)乙方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乙方无房证明。
乙方如系再婚的,还须提交再婚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和再婚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如生效判决书没有涉及本协议所列直管公房使用权归属内容的,为避免因变更合同产生纠纷,乙方保证原承租人必须在本协议上签署同意变更合同的意见。
(三)死亡自然变更乙方承诺在与甲方正式签署《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前,结清所欠房租,并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2)原承租人死亡证明、与原承租人系夫妻关系的证明和有无的再婚证明;(3)乙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4)乙方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保障文件汇编(目录)

第一部分国务院及部委文件(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10)3.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2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27)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33)7.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39)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4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52)10.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57)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70)(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1.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 (67)2.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 (79)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 (81)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 (87)5.政治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 (91)6.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98)7.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 (108)8.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 (118)9.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民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8〕79号) (121)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8〕215号) (145)1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 (149)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9〕293号) (157)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 (183)16.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 (187)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191)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196)19.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 (202)(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 (204)(四)财政部文件1.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 (207)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211)3.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21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26)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将福建、山东和辽宁三省纳入中央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补助范围的复函(财综〔2009〕11号) (229)6.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0号) (23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238)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 (240)9.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 (245)(五)国土资源部文件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251)2.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 (255)3.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 (262)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 (267)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273)6.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280)(六)人民银行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 (287)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355号) (291)(七)其他部委文件1.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295)第二部分山东省政府及厅局文件(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 (300)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3号) (307)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五部门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93号) (313)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320)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6号) (331)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0〕73号) (341)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30号) (349)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 (352)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 (359)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 (366)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 (375)(二)厅局文件1.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40号) (382)2.山东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鲁建发〔2007〕9号) (384)3.山东省住房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3号) (390)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转发〈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5号) (393)5.山东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6号) (396)6.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7号) (399)7.山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0〕79号) (401)8.关于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0〕179号) (402)9.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234号) (407)第三部分济宁市政府及部门文件(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65号) (409)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建委《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2〕11号) (414)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宁市2004年度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62号) (419)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委等六部门《济宁市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36号) (423)5.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06〕23号) (430)6.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2007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07〕49号) (434)7.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7〕36号) (435)8.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济政发〔2008〕7号) (447)9.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济政发〔2008〕41号) (456)10.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45号) (459)1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政发〔2009〕4号) (462)1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济政办字〔2009〕27号) (464)1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较大住宅小区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济政字〔2010〕35号) (466)1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82号) (470)15.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济政字〔2010〕121号) (486)(二)部门文件1.济宁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济宁市城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济建〔2000〕193号) (488)2.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04年济宁市城区廉租住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2004〕82号) (490)3.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对2004年城区廉租住房政策的补充规定》(济建〔2004〕121号) (497)4.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济建〔2005〕117号) (498)5.济宁市建委、市总工会《关于对济宁市城区特困职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和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济建〔2007〕104号) (501)6.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通告〉的通知》(济建〔2008〕8号) (505)。
济政办发8号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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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济宁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济宁市节约能源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双保”工业企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等三个考核 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对外经贸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优秀中青年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关于印发《济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权益若干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骨干企业实行晋档升级贡献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个体私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教育发展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出租客运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5-8-28 1995-9-4 1995-9-5 1995-12-20 1995-12-29 1996-1-1 1996-1-28 1996-1-29 1996-4-3 1996-6-5 1996-8-28 1996-10-15 1996-11-12 1996-11-21 1996-11-27 1996-12-16 1997-4-8 1997-4-29 1997-10-15 1997-10-31 1998-5-8 1998-5-19 1998-6-3 1998-6-3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有关收费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25
•【字号】甬政发[2006]83号
•【施行日期】2006.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有关收费问题的通
知
(甬政发[200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宁波港集装箱运输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宁波人民政府对宁波口岸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货运站)受费价格干预措施的批复》(浙政函[2006]103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货运站)在集装箱提(还)空箱的装卸业务中一律停止向提(还)箱人收取堆场附加费。
二、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货运站)收取的集装箱空箱装卸费(吊机费)仍维持20英尺标准箱50元/次、40英尺标准箱75元/次的标准,不得提高;向外贸货主方收取的其他费用一律稳定在原有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得新增收费项目或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附加费。
三、货物代理企业一律不得再向外贸货主收取堆场附加费。
四、上述要求请严格执行。
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相关企业与单位。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期间,要正确处理航运公司、堆场、货主、集卡车队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加强综合治理,积极疏导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补充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11.16
•【字号】济价格字[2004]154号
•【施行日期】2004.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
价格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4]154号)
济南市热电总公司及有关供热单位:
《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下发后,我局陆续收到部分群众的来电来访。
为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阁楼、假层采暖费标准。
阁楼、假层的解释,以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为准。
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集中供热采暖价格的50%收取采暖费;假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集中供热采暖价格的100%收取采暖费。
二、关于居民住宅采暖费的计价面积。
2004年至2005年居民住宅采暖季的采暖价格分两段执行;采暖计价面积自2004年11月5日起,不论有无房产证一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分户计量的除外)。
三、未在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登记的其它供热单位对社会供热,其收费标准应在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规定之内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同(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一并执行,济价工字[1999]第328号文件、济价工字[1999]第368号文件自本补充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财综[200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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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财综[2006]4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情况,根据我部编报部门决算的工作要求,现就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范围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决算。
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提租补贴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事业单位),不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购房补贴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部分发放购房补贴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如青海高海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等,不含经费自理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内容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内容,包括《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汇总表》(附件1,略)、《2006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略)、《2006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略)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附件4,略)、《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支情况表》(附件5,略)和《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略)等6张报表和相关的分析说明。
济南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明确供热价格计价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明确供热价格计价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济价格字[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明确供热价格计价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格字〔2012〕111号)各供热企业:为进一步完善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利益,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供热价格计价面积等问题明确如下:一、居民供热计价面积(一)居民供热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
按照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套内使用面积,二是套内墙体面积,三是阳台建筑面积。
阳台计价面积:封闭式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算计价面积;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50%计算计价面积;未封闭的阳台不计入计价面积。
阁楼、假层计价面积:阁楼、假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算计价面积,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计入计价面积。
(二)楼层超高计价面积:层高超过3米(不含)为超高楼层,其计价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
公式:计价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二、非居民供热计价面积(一)非居民供热以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
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扣除未安装供热设施的电梯间、设备间、蓄水池间、仓库、地下室、车库、阁楼、室外楼梯以及与供热空间不贯通部分。
(二)楼层超高计价面积:层高超过3米(不含)的为超高楼层,其计价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
公式:计价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三、试行供热分户计量的用户,执行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的计价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
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补充规定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房政字[2006]83号各县(市)区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现将《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一、房产面积精度房产面积误差按《房产测量规范》3.2.6规定中的二级精度执行。
二、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的测量进行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竣工图纸进行实地测量、核对,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取值计算:实测边长数据与图纸上相应部分尺寸之差的绝对值△D符合以下规定,则该边长数据取用建筑设计图上的尺寸。
△D≤0.003D (D≤30米,当D小于10米时,以10米计);△D≤0.1米 (D>30米)其中D为实测边长值,以米为单位。
三、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制(一)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图比例(1:X)中,X的值一般取200,当房屋过大或过小时,可以适当缩小或放大比例尺,但X应为50的整数倍。
(二)绘制坡屋顶分层分户平面图时,屋面底板距本楼层地面净高大于2.10米部分,用实线绘制,小于2.10米部分及2.10米分界线用虚线绘制。
(三)具有独立出口的假层户室,在编排户室号时,其层号按整幢房屋自然层顺延编号,如顶层自然层为第6层,则户室1-601对应的上部假层户室编号应为1-701。
但在房屋所在层次一栏填写“假层”。
(四)跃层式住宅,只有一层开门的,按其开门层的层号来编排户室号;上下两层都开门的,按下层层号来编排户室号。
绘制房屋分户图时,其上下两层绘在同一页面中。
如二单元的第四、五层为跃层式住宅,户室门在四楼,房屋的户室号应编为“2-401”,绘制房屋分户图时,上下两部分分别命名为“2 -401(上)”和“2-401(下)”。
四、房产面积测算(一)层高大于等于2.20米的避难层、结构转换层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避难室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共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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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房政字[2006]83号
各县(市)区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现将《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
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一、房产面积精度
房产面积误差按《房产测量规范》3.2.6规定中的二级精度执行。
二、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的测量
进行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竣工图纸进行实地测量、核对,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取值计算:
实测边长数据与图纸上相应部分尺寸之差的绝对值△D符合以下规定,则该边长数据取用建筑设计图上的尺寸。
△D≤0.003D (D≤30米,当D小于10米时,以10米计);
△D≤0.1米(D>30米)
其中D为实测边长值,以米为单位。
三、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制
(一)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图比例(1:X)中,X的值一般取200,当房屋过大或过小时,可以适当缩小或放大比例尺,但X应为50的整数倍。
(二)绘制坡屋顶分层分户平面图时,屋面底板距本楼层地面净高大于2.10米部分,用实线绘制,小于2.10米部分及2.10米分界线用虚线绘制。
(三)具有独立出口的假层户室,在编排户室号时,其层号按整幢房屋自然层顺延编号,如顶层自然层为第6层,则户室1-601对应的上部假层户室编号应为1-701。
但在房屋所在层次一栏填写“假层”。
(四)跃层式住宅,只有一层开门的,按其开门层的层号来编排户室号;上下两层都开门的,按下层层号来编排户室号。
绘制房屋分户图时,其上下两层绘在同一页面中。
如二单元的第四、五层为跃层式住宅,户室门在四楼,房屋的户室号应编为“2-401”,绘制房屋分户图时,上下两部分分别命名为“2-401(上)”和“2-401(下)”。
四、房产面积测算
(一)层高大于等于2.20米的避难层、结构转换层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避难室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共用建筑面积。
(二)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房屋,按照屋面底板距本楼层地面净高超过2.10米(含2.10米)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三)跃层式住宅的上下两部分所在层次分别属于不同的功能区,若上下两层分别对相应层的共用部位开门,则上下两部分分别按其所在功能区参与分摊;如果只有其中一层开门,则上下两部分都按照开门层所在的功能区参与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