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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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中估协发〔2007〕2号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和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决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讯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主题词:土地估价会费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各省(区、市)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2007年1月10日印制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协会会员会费减免,应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理事大会批准。

第三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按现行法规实行年度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执业的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非执业的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

第五条团体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1、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2、其他团体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

第六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加入地方协会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地方协会协商,将所收个人会费的一定比例划转地方协会,地方协会不再另行收取个人会费。

第七条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第二季度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八条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予以注销。

第九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2、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3、协会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4、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5、对土地估价机构注册、年检和检查等工作;6、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研究、制定行业技术指引,开展业务交流和行业宣传;7、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8、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9、开展国际交流活动;10、其他必要支出。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资产评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资产评估战略、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深入研究,加强和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研究课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评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评协研究课题,包括以中评协名义立项和参与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中评协立项的研究课题,主要采用委托和自主申请方式。

第四条中评协研究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要课题和一般课题等类别。

第五条中评协秘书处负责管理和监督课题研究,具体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和计划;(二)统一归口管理中评协立项、参与的课题项目;(三)负责课题立项的审定及公布;(四)检查课题研究的执行情况;(五)具体管理课题经费,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六)指导地方协会的课题研究工作;(七)组织课题研究成果的验收和推广。

第六条中评协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征集、发布资产评估行业研究课题指导目录,在中评协网站、杂志等媒体公布。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对行业重点、难点或急需研究的课题,中评协可以采取委托形式,委托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评估机构、高等院校或相关单位开展研究。

对在评估实践和行业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开展研究的课题,有关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自主申请。

第八条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组成三人(含三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

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三)课题负责人应当具有担任中评协研究课题负责人的经历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还应当是中评协资深会员,或在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领域执业或工作十年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

第九条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或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吸收相关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课题研究工作。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团体标准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团体标准是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制定的,旨在规范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标准。

该标准对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资格认定、职责与义务、行为准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提升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团体标准明确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资格认定标准。

根据该标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经验要求,并须通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考试或培训机构的认证。

这样可以保证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利益的安全。

其次,该标准规定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土地估价师需要对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估价,包括土地的市场价值、租金收益等方面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估价报告。

土地登记代理人则负责办理土地的登记手续,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格、办理证件等。

同时,他们还需要保护客户的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确保工作的公正、独立和客观。

第三,该标准还规定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行为准则。

对于这两个职业来说,专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非常重要的。

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严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他们应当尊重客户意愿,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并且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他们还应当遵循行业内部的规则和规定,参与行业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团体标准对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资格认定、职责与义务、行为准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工作的规范、专业和公正,提升行业的信誉度和服务质量。

通过遵守该标准,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可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推动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标准计划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标准计划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标准计划为了规范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工作,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制订了一系列的标准计划,并不断推动其实施和完善。

一、人员资质标准计划为了确保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协会制定了人员资质标准计划。

该计划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学历和培训要求,提出了专业资质认证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建立了人员资质的档案管理制度。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为行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估价标准计划土地估价是土地经营、土地收益和土地资产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协会制定了估价标准计划,建立了统一的估价方法和程序,规范了估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查,保证了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协会还不断完善和修订估价标准,以适应土地市场的发展和需求变化,提高估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三、土地登记代理标准计划土地登记代理是土地权属交易和土地信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土地权属的准确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协会制定了土地登记代理标准计划,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土地登记代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规范了登记代理的行为和服务。

这些标准的实施,能够提高土地登记交易的效率和准确性,保护土地权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行业自律规范计划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和监督,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计划。

这些计划包括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流程的规范,信息披露的规范等,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规范了行业的经营行为和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规范,可以推动整个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透明化的方向发展,增强行业的公信力和竞争力。

五、培训与职业发展计划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协会制定了培训与职业发展计划。

该计划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交流,职业发展与晋升的规划等。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申报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申报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申报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中估协发〔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申报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中估协发〔2014〕84号各土地评估、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各省(区、市)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协会,相关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为鼓励和支持行业课题研究、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中估协发〔2010〕38号),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现开展2015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课题研究重点方向及要求2015年课题申报方向将重点围绕目前行业急需的研究方向开展,中估协将资助部分重点课题,鼓励各单位按需要自拟方向、自筹经费进行研究。

课题研究重点方向、要求及完成时间如下:1.行业自律及监管体制研究立项目的:更好的开展土地登记代理工作。

课题研究内容: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被纳入水平评价类考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

以此为前提,从行业管理、自律角度出发,研究新形势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会员自律管理、持续专业进修等方面的管理模式。

成果基本要求:提交《课题研究报告》、《课题研究工作报告》及建立的相关规章制度草案。

进度目标:2015年12月份完成。

2.土地登记代理成果规范性研究立项目的:规范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行为,形成土地登记代理成果规范格式。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中估协发〔2006〕18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估价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加入协会意愿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协会,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加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对多年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或者专门从事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人士,虽无土地估价师资格,但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有关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可申请成为特邀会员。

第四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八年以上,并对土地估价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可以申请资深会员称号。

第二章入会申请第五条土地估价师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须提供下列资料:(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明材料。

第六条执业的土地估价师申请入会,还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的证明材料;(二)诚信承诺函。

第七条特邀会员入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二)专业资格证明材料;(三)本人的科研成果、调查报告、论文著述等业绩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资深会员称号,应提供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业绩证明、及两名资深会员的联名推荐函。

第三章申请程序及批准第九条协会秘书处受理个人会员入会或资深会员称号申请。

第十条协会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对申请入会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且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后无投诉、异议的,接纳为协会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协会理事会有对不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入会的权力。

第十二条符合资深会员资格的申请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第四章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五)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六)有参加本行业其他协会的权利。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07]2号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07]2号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07〕2号)各会员单位: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和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决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讯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协会会员会费减免,应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理事大会批准。

第三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按现行法规实行年度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执业的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非执业的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

第五条团体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1、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2、其他团体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

第六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加入地方协会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地方协会协商,将所收个人会费的一定比例划转地方协会,地方协会不再另行收取个人会费。

第七条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第二季度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八条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予以注销。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研究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评协课题经费主要来源于中评协会费。

中评协每年将一定的会费收入作为课题经费。

第二章经费支出范围第三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一)劳务费:指直接参加课题研究人员及课题组因课题需要对外聘请专家的劳务费用等。

劳务费原则上控制在总经费的百分之五十以内。

(二)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文献资料的购置、抄录、誊印、翻拍、翻译、资料查询、软件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的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四)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专业论坛、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及相关费用。

如会议食宿费、场租费、制作费等费用。

(五)办公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出的办公用品费等,如文具等办公用品或低值易耗品、邮寄费等。

(六)管理费:指课题经费管理单位为课题研究工作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课题经费的百分之五。

(七)印刷费:打印、复印及装订等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为课题研究而需要的其他开支。

第四条评审费指课题立项评审、中期评审和结项验收时,聘请专家、组织会议的相关费用,由中评协承担。

第五条在法律法规、相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课题经费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按预算自主支配、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三章经费的审批和拨付第六条课题经费由中评协审定。

具体课题经费金额由课题组提出,中评协组织专家评审后报中评协秘书处审批。

第七条课题经费一经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中评协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管,并向中评协出具正式税收发票。

第八条课题经费一般分三次拨付。

第一次拨款额为课题经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在课题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拨付;中期评审后,拨付课题经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课题经费余额在课题验收之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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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土地估价行业的专业影响力和水平,推动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及其应用的深入研究和成果转化,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全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申报、验收、评审、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课题研究的管理与组织。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估价行业课题研究规划,( 二) 指导地方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相关单位的课题计划,协调课题的立项验收及组织管理,(三)统一管理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立项、或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名义参与的课题;l 、负责课题立项的论证及公布;2 、筹措、管理课题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1 检查课题研究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 四) 监督课题研究成果的验收、评审,协调组织评奖和成果推广。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具体负责课题立项的计划管理、中期指导检查、监督结题评审等工作。

秘书处配合财务行政委员会具体负责课题经费的筹措与审批。

第五条课题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专题研究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和实务研究项目.(一) 专题研究项目. 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分别根据行业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立项,报财务行政委员会根据需要审查批准经费额度,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年度课题计划P 的课题。

( 二) 基础研究项目. 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按照当年财务行政委员会筹措经费的额度,编撰《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年度课题计划)) ,引导会员开展的土地估价行业基础性研究的课题。

(三)实务研究项目·围绕土地估价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行业共性问题,地方协会、科研院校、评估机构及社会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自愿申报的课题。

经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可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年度课题计划队第二章委托与申请第六条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年度课题计划》的专题研究和基础研究项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采取公开选聘、招标和委托相2结合的方式,选择估价机构、院校或相关单位( 以下简称课题承担人) ,由课题承担人负责填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申请书)) ,开展研究。

实务研究项目申请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年度课题计划)) ,课题承担人应主动填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申请书孔课题承担人是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当明确一个负责单位,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课题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课题承担人应当组成两人(含两人) 以土的课题组,课题组应当指定一名课题负责人。

一名课题负责人同时最多不得承担超过两个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在研项目。

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如下. ( 一)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资深会员、特聘专家优先;( 二) 有承担或组织、指导课题实施的经历和能力,并具体承担统筹管理、确定思路、主持撰写、协调审定等实质性工作.第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等立项单位应根据需要编制课题任务书,课题承担人应在收到书面立项通知( 或中标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签订课题委托协议.第三章课题经费第九条课题经费采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补助和课题承担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措,协会鼓励会员单位自筹经费用于科研。

3第十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每年十月未根据当年协会财务状况,按会费的一定比例提出次年度课题经费预算计划总额,经财务行政委员会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用于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课题经费补助采取一次审批、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补助的课题经费限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 资料费( 翻译费等)、论证费、专家咨询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国内调研差旅费、成果印刷费、验收评审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二条课题进行过程中,凡发生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恢复拨款囚对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四章立ljÎj审定第十三条专题研究和基础研究项目课题立项审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由评标委员会审定; 采取选聘方式的,由立项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秘书处组织专家论证会审定。

论证会审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实到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赞成为通过。

第十四条立项审定原则·( 一) 课题研究应当符合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对土地估价行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4( 二) 课题研究应当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基础完备,具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 三) 课题研究预期成果有使用和推广的价值,( 四) 经费预算合理、来源可靠,( 五) 课题注重时效性原则,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超过一年的重大项目应加强过程监管,( 六) 承担单位应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的能力和基础团队。

第十五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由立项单位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课题评审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通过审定立项的课题,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 ,并与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委托协议。

第五章过程监管第十七条课题承担人应当按照课题委托协议开展研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科研项目,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交科研成果。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有权对课题研究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需要跨年度完成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每年元月底前应书面提交上年度《课题中期进展报告)) ,报告课题进展情况、研究思路和下年度研究方案E第十九条课 .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由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5提交书面申请,经立项单位同意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批。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

课题重大事项变更包括: ( 一)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二) 改变课题名称,修改、变更课题协议;( 三)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 变更课题立项管理单位; ( 六) 课题延期;( 七) 中止课题;( 八)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撤销已立项课题·( 一) 存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所报课题参加入与实际参加人不一致,负责人没有实质性地从事课题研究等现象的,( 二)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立项单位验收或评审的,( 三) 严重抄袭他人成果的,( 四) 被查出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或未达到委托协议验收标准,拖延不改的,( 五) 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的;( 六)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七)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被撤销课题者和无故中止课题者,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三年内-6 一不受理其课题申报并取消课题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项目或没有合理使用课题经费的,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 一) 限期纠正、警示提醒、通报批评、减( 缓) 拨款和停拨课题经费,( 二) 撤销课题,( 三) 限制或取消以后的课题申请或投标资格,( 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三)、( 七) 项规定,属业内人士的,对照《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执行。

第六章验收与评审第二十二条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承担人应填报《课题结项申报书P 申请验收( 评审)。

课题成果的验收(评审) 采取书面通讯或会议评审的方式均可。

第二十三条课题验收( 评审) 应成立专家组,成员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人选由立项单位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设组长一人,由业内外权威专家学者或资深会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课题验收应以委托协议为依据,做出是否达到验收标准的明确结论。

第二十五条课题评审应按以下标准和内容进行.评审时,应结7合课题的不同特点,准确把握、科学运用.( 一) 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否符合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需求,( 二) 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课题协议中有关成果的设 .要求;( 三) 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 四) 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 课题研究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六) 课题的文字是否流畅,逻辑是否严密,格式是否规范;( 七) 课题成果有何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八) 课题研究有何不足,有何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囚第二十六条书面通讯验收( 评审) 的程序和要求,( 一) 课题完成后,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项申报书)) ,课题组准备评审成果等材料,将研究成果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立项单位申请组织评审;( 二) 立项单位对《课题结项申报书》和最终课题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并将有关材料送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同时将《课题结项申报书》、课题成果和专家组名单抄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 三) 评审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分别填写《课题专家评审意见表以组长在归纳各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撰写评审结论并签字,由立项单位核实确-8 一认;( 四) 立项单位将上述材料于评审结论完成十日内整理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并将评审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第二十七条会议验收( 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一)课题完成后,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项申报书)) ,课题组准备评审成果等材料,将研究成果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立项单位申请组织评审;( 二) 立项单位对《课题结项申报书》和最终课题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评审会时间。

同时将《课题结项申报书》、课题成果和专家组名单抄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 三) 评审会由立项单位组织、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听取课题组的研究报告,进行质询和讨论,并与课题组背靠背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

评审组组长在归纳会审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书面作出课题评审结论,并经全体专家签字生效,当场向课题组宣布,( 四) 立项单位将上述材料于评审会结束十日内整理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课题验收( 评审) 未被通过,专家组认为有修改基础的,可允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加工、补充研究,并重新申请验收( 评审); 修改完善最长期限为一年,验收( 评审)仍不合格者,撤销该课题。

不合格课题的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第二十九条评审通过的课题,颁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9 一评审证书队第三十条课题组成员中的土地估价师,用于课题研究的时间,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相关规定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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