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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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事业机构)

《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事业机构)
附件9:
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事业机构)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号码
机构设立依据(批准文件附后)
邮政编码
机构完成登记时间
主管机关
单位性质
营业执照号
注册总资金
评估人员状况




(人)
高级(人)
中级(人)
估价师(人)
主要人员情况表
姓名
年龄
职称
专业
职务
证明材料




(人)
高级(人)
中级(人)
估价师(人)
主要人员情况表
姓名
年龄
职称
专业
职务
证明材料




当地国
土管理பைடு நூலகம்
部门意见
(事业机构)
年月日
省国土资
源厅意见
年月日

2011年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级申请表

2011年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级申请表

2011年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级申请表说明: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清单,请按照清单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一、填表说明1、申报数据所属期为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2、成立时间:脱钩改制机构注明原事业单位名称和成立时间;3、其他执业资格:指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工程造价资质;4、质量认证:指机构是否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质量认证(如ISO9001、ISO9002等);5、职业风险控制情况:属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标明留存金额;属购买职业风险商业保险的标明所购买的保险险种全称;6、上一年度资信等级:分为A级、B级、参与但未获评级、未参与;7、行业贡献:申报期内担任报告抽审评委、继续教育师资、学术贡献、承担或协助行业建设活动、行业捐赠等;8、社会贡献:申报期内对特殊群体、灾区、希望工程、大型公益活动的捐款捐物;9、行业自律处罚情况:有无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通报批评和业内处罚;10、重大土地评估项目是指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符合《重大项目土地评估指引》规定条件的土地估价项目数量。

二、附件清单1、申请报告:简要介绍申报期内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业绩、突出贡献以及拟申请的资信等级;2、机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资信等级证书、质量认证证书以及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深会员证复印件;4、技术负责人制度、报告审核制度、企业内部主要管理制度以该年度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报告;5、机构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期间的纳税证明(可提税局纳税总额证明或打印税局申报系统生成的纳税总额报表并加盖机构公章,但必须注意的是因协会无法剔除非申报期的数据,因此对提供的纳税超出申报期间段的材料一律不予计分,亦不再另外通知);6、年度会费收据复印件;7、职业风险金留存帐页(凭证)或购买职业风险商业保险保单的复印件;8、参与协会活动、承担协会课题、机构行业贡献、社会贡献的情况说明;9、经备案的重大项目土地评估业绩清单,如属合作参与在备注栏注明;10、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浙江省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申请表【模板】

浙江省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申请表【模板】
日期
获得奖励记录
加分记录
日期
不良执业记录
扣分记录
分支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浙估协经办人员
意见
浙估协专业委员会意见
浙估协秘书长意见
浙估协理事长意见
浙江省分支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申报表
姓名
性别
移动电话
两寸近期照片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专业
学历
本人身份
职务
学位
身份证号
职称
邮编
电子邮箱
毕业
学校
办公电话
土地估价师证书号
盖章:
年 月 日
浙估协经办人意见
浙估协专业委员会意见
浙江省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申请表
分支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分支机构负责人联ຫໍສະໝຸດ 电话移动电话注册资金
工商登记号
分支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
经营范围
公司股东(合伙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股份比例
移动电话
分支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
姓名
性别
估价师证书号
执业登记号
其他经济鉴证
资格
资格名称
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
获得奖励和
不良执业记录
执业登记号
通过实践考核的时间
继续教育证书号
继续教育累计学时
从事估价工作时间
档案代管机构
编号
社保
机构
编号
通讯
地址
邮编
其他经济鉴证资格
其他经济鉴证资格
资格证书号
取得时间
个人学习工作简历
本人
意见
本人承诺对所有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不实,自愿取消执业登记,接受协会的处罚。 本人签字: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汇总表 (2016年第1批,总第77批)-2016-2-3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汇总表 (2016年第1批,总第77批)-2016-2-3

2016610001
2012450026
陕西华源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
101
秦鉴青

2016610002
2011610024
陕西秦商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
河南
86
徐典

2016410012
2004410035
河南恒信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
87
付廷东

2016410013
2011440084
濮阳县弘大土地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
88
刘继华

2016410014
93160018
河南亚太永信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
89
董明轩

2016420001
2012420072
江西
71
张忠兰

2016370001
2012370065
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
72
马元鹏

2016370002
2012440003
淄博今天中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
73
杨晓坤

2016370003
2011370133
山东润宇土地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
74
高杰

2016370004
2012370002
新余信佳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江西
64
宋文虎

2016360021
2011360040
南昌开元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
65
孙友日

2016360022

土地交易鉴证申请表.

土地交易鉴证申请表.
房产证号












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人
□是□否
□未抵押
□已抵押
抵押权人
□未查封或未预查封
□已查封或已预查封
查封法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未出租
□已出租,并履行了登记手续,承租人为
□已出租,但未履行登记手续,承租人为
交易
情况
交易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交易总价
转让方
意见
同意转让。
法人代表:年月日(印章)
受让方
意见
同意受让。
法人代表:年月日(印章)
转、受让双
方承诺、声明
申请人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宗地的交易。交易宗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限制交易的事实。本表填报内容和提交的所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全面的。如有任何虚假,申请人愿意无条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土地交易中心无关。
土地交易鉴证申请表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号
土地证号
土地座落
土地用途
权属性质
土地面积
终止日期
至年月日止
建筑面积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

包括:核准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申请、跨省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编发执业登记号码、制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印鉴。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负责本行政辖区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公布、辖区区内转移登记、跨辖区转移登记的核实及汇总报送。

第四条完成了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履行中估协个人会员的义务,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

第六条中估协将定期开展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工作,并由中估协将年检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初始登记第七条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机构执业应进行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已从业的土地估价师5年累计参加不少于10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中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四)身体健康、能满足开展土地评估业务需要,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第八条 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执业登记的人员除应满足初始执业登记的基本条件外,还需通过实践考核,专业实践期内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2006年以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满足第五条的要求,予以登记。

第十条连续两年列入中估协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一)不在土地估价机构中专职从业(现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具有其他固定职业的人员);(二)不通过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请;2(三)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通过实践考核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估价行业的;(六)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七)在土地估价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八)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九)不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第一篇: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专业实践是指土地估价师取得资格后,通过参与实际土地估价及相关工作学习和训练的过程。

专业考核是指对完成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估价作业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执业登记是指土地估价师申请正式执业并进行注册登记的过程。

未进行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不具有签署土地估价报告的权利。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组织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工作,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对实践考核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及仲裁。

实践考核委员会由中估协会长、副会长和各省级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

实践考核委员会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实践考核的监管、组织考评等工作。

实践考核委员会在各省级行业协会所在地设立实践考核点(以下简称考核点),委托省级行业协会组织各考核点的考评工作。

相邻考核点可联合开展考评工作。

第五条执业登记由中估协秘书处统一办理。

土地估价师通过实践考核后,方可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章专业实践第六条参加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即实践人员)实践时间应累计不少于两年,其间可暂停或放弃专业实践。

第七条实践人员应在实践单位由指导教师指导完成专业实践。

由实践人员自行选择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实践期内可以变更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

第八条实践人员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三)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四)客观记录专业实践情况并实时填报相关材料;(五)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的学时。

第九条指导教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二)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3年以上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三)自觉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具有指导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专业问题的能力;(五)同期指导的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估协函〔2021〕3号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那么〔暂行〕?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估协发[2021]8号〕的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订了?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那么〔暂行〕?,经第三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2.执业土地估价师汇总表3.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申请表4.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申请表5.执业土地估价师注销登记申请表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那么〔暂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方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方法〔试行〕?,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

包括:核准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申请、跨省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编发执业登记号码、制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印鉴,统计公布全国执业土地估价师信息等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负责本行政辖区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公布、辖区区内转移登记、跨辖区转移登记的核实及汇总报送。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

第二章初始登记第五条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应进展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已从业的土地估价师5年累计参加不少于10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中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四〕身体安康、能满足开展土地评估业务需要,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第六条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执业登记的人员除应满足初始执业登记的根本条件外,还需通过实践考核,专业实践期内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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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字:
年 月曰
说 明
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通过中估协网站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
( )填写并打印《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申请表》;
从业机
构意见
(机构盖章)
年 月曰
市土地估价行业
协会审核意见
年 月曰
(2 )注册申请报告;
(3)《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 )身份证复印件;
(5 )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5)与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6)能有效证明登记申请人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专职从业的重要证明材料,包括: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等;
(7)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近2年学时相关证明;
(8)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须提供土地估价师通过实践考核证明。

执业登记申请人须将以上要求提交的材料复印件一份一并报中估协。

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盖章):
身份证号
学历、学位
我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签字并盖章:
年月曰
说明
一、执业土地估价师以下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1)姓名;
(2)性别;
(3)身份证号;
(4 )政治面貌
(5)学历、学位、职称;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股东(合伙人)或雇员身份;
(7 )其他需要变更的信息。

二、执业土地估价师办理变更登记,须通过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
息系统填写《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表》;打印《执业土地估价
师变更登记表》;经所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盖章确认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报中估协或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地协会。

三、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第一条中第(1)(2)(3)项变更的,由
各地协会对《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表》所填变更事项进行核验,核
验无误的,名单提交中估协由中估协予以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信息上
网公告。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第一条中第(4)(5)(6)项变更的,由各地
协会对《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表》所填变更事项进行核验,核验无误
的,由各地协会予以确认变更,并将变更登记信息上网公告。

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申请表
(一)执业土地估价师脱离所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转入其它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二)两次转移相隔时间不得少于1 年,且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1)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经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担任机构股东(合伙人)的,须完成股份(出资)转让(退伙)手续,或已签订股份(出资)转让协议(退伙协议),或机构出具的不反对有关人员转移登记的免责文件。

(三)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要求转移登记的,原机构有义务出具转移登记所需的有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四)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具有行政权的相关机关强行管制,或者正在接受行业协会自律调查中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缓办转移登记。

(五)申请省域内转移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1)转移登记人通过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表》,提交转出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由转出机构填写转移登记意见并加盖公章,机构留存复印件备查;
(2)转移登记人持填有转出机构转移登记意见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表》,提交转入机构,由转入机构填写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机构留存复印件备查;
(3 )转移登记人向协会报送盖有转出机构和转入机构公章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表》,经核验后予以转移登记;
(六)申请省域间转移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转移登记人通过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
《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表》,提交转出土地估价中介机构; (2 )转出土地估价机构填写转移登记意见并加盖公章;
(3)转移登记人向转出地的协会提交盖有转出机构公章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表》,转出地的协会核验后予以确认转移;
(4)转移登记人持填有转出机构转移登记意见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表》,提交转入机构,由转入机构填写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
(5)转入机构向转入机构所在地协会提交盖有转出、转入机构公章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表》,以及第(2)(3)(4)项材料,经转入地协会核验无异议的,予以确认转移;
(6)转入地协会在完成确认转移登记后,向中估协提交转移登记人提交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表》复印件,同时提交转入执业土地估价师名单;
(7)中估协依据转入地协会提交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表》和转入执业土地估价师名单,修改执业登记信息系统中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个人相关信息,完成转移登记。

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信息由中估协和转入、转出各地协会同时分别予以公告。

(七)执业土地估价师与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故未能转入其它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转移登记人应在 3 个月内将盖有转出机构公章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表》交转出机构所在地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进行转移登记备案;未申报转移登记备案的,不予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备案时间以转移登记表转出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备案时间
超过6 个月仍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中估协予以暂停执业登记。

备案时间不超过24 个月完成转移手续的,恢复执业登记,逾期仍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中估协予以注销执业登记。

(八)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注销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在3 个月内向原机构所在地协会申报转移登记备案;未申报转移登记备案的,不予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备案时间以《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表》转出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备案时间超过6 个月仍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中估协予以暂停执业登记。

备案时间不超过24 个月完成转移手续的,恢复执业登记,逾期仍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中估协予以注销执业登记。

(九)执业土地估价师暂停执业登记期间,不得执业签署报告。

转移登记完成后,自动恢复执业登记。

执业土地估价师注销登记申请表
申请注销登
记人或从业
机构
□脱离土地评估机构不再专职执业
□停止执行土地评估业务连续满 24 个月
□其他符合注销执业登记的情形
申请注销登
记原因
证件照 彩色
□执业土地估价师本人
□从业机构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自愿申请注销执业登记
□年龄超过65周岁 □受到刑事处罚
申请注销登记人(签名): 从业机构(单位公章):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一)执业土地估价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估协注销其执业登记: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3)脱离土地评估机构不再专职执业;
(4 )停止执行土地评估业务连续满24个月;
(5)自愿申请注销执业登记;
(6)其他符合注销执业登记的情形。

(二)出现(一)中第(1)(2)(3)(4)项情况的,所在从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主动填写《土地估价师注销执业登记申请表》

由各地协会汇总后报中估协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三)出现(一)中第(5)项情况的,由执业土地估价师填写
《注销执业登记表》,报中估协办理注销执业登记,并公告,同时抄
送所在地协会备案
(四)执业土地估价师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行业自律相关处罚的,由中估协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五)中估协对已经注销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在中估协网站公告,同时封存执业登记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完成注销执业登记。

(六)已注销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重新执业,按初始执业登记条件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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