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差异探讨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

专题策划“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陆筱璐(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3)摘要:当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企业经营极具多元化,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极为相似却又有不同。
本文为加强我们对两种经营模式的识别,分别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概念、适用的纳税政策、会计处理要求之异同点,从而避免纳税风险。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营改增”;纳税筹划1“营改增”的政策背景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货物销售全面实行增值税,而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的劳务)仍旧实行营业税,而此时市场经济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经营活动,在这样的经济和政策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税收概念孕育而生,其目的就是为划清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部分的界线,以明确企业的经营收入若涉及有两个税种时,国税该怎么交,地税该怎么交。
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1日前,部分行业和地区试点“营改增”,增值税征收范围又部分增添了新内容,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出现“混业经营”这个新词,要求企业不同税率的业务各交各的,若分不清则从高适用税率,不再提“混合”还是“兼营”。
201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又重拾修正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概念,与“营改增”前的政策精神基本趋于一致。
2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及区别2.1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原是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范围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全面“营改增”后因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故混合销售概念仍旧延续,其定义中”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表述以”涉及增值税服务“替代。
2.2兼营行为兼营,原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
全面“营改增”后,兼营修正为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行为,表现为企业多种产业并存的经营模式。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办法首次引入了“混业经营”的概念,而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还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
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的交叉。
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包括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交纳营业税。
实践中,通常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而作为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的邮政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其他行业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物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
邮局非在提供邮寄服务过程中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兼营行为”,但法律特别规定这种“兼营行为”也只交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之后,原来交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交纳增值税。
相应的,原来的某些“混合销售”行为,可能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而更像是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导读:很多人对增值税中“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行为傻傻分不清,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阐述:一、混合销售(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新增: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17%和建筑服务11%的销售额。
(4)举例:家电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家电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按货物交税税率17%)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11%)二、兼营(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举例:某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作者简介:王宁,2009年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
中级会计师。
2011年至今在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助理工作。
六年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的兼营VS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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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营改增”后的兼营VS混合销售
在没有”营改增”之前,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就已经存在了,但因营业税的存在,很多财税人员对二者区别还能说上一二,全面”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依然活跃在历史舞台,如何判断是”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着实让不少财税人员伤脑筋.在此,解税宝小编总结全国与地方税务机关的代表性解答,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混合销售
(一)国家税务总局
1.法规文件: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政策解答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统一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既不能强制的把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征税,也不能把纳税人的不同业务合并为一项行为征税.
如: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
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

税务筹划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谢小梅(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01)摘要:自我国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营业税”已成为过去式,“增值税”粉墨登场。
这一改革性调整也使“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定义随之改变。
为此,本文以现行政策及法规为指导,综合评述了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并列举了相关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筹划实例加以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改革;兼营;混合销售;筹划思路1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分析1.1基础定义第一,关于“混合销售”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0条明确指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推而得知,规定所指的“销售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个销售行为人在同一个时间点内的同一个销售行为;而其中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应当是既涵盖了对服务的销售,又包括了对货物的销售。
换言之,某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涉及服务的销售而没有货物;又或是仅有货物的销售而没有服务,则都不应当认定为“混合销售”。
但要注意的是,针对这一硬性规定仍然存在一个例外——“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关于“兼营销售”。
同样,按照现行《实施办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由此也可得知,政策规定对于“兼营行为”的认定也有着明确的标准,即其中的“销售行为”应当不具备同一性。
现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探讨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
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①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祝您学习愉快!现行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文/叶全华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时期的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概念随之成为历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的规定,取消了混业经营的概念,重新定义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相应的增值税政策也随之发生调整。
本文通过两者新涵义的梳理和案例分析,厘清这两种方式的增值税处理思路。
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行为的区别【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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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 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 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 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 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1.混合销售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第五条第一款,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 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 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 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 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 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 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 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 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3.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0年 5 月销售给 B 公司取得 不含税收入 2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 6000 元。 第二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2010 年 5 月销售给 B 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 20000元;2010年 6 月为 C 公司安 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 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 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第一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 B 公司一家单位收取;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 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第二种情况公司的销售 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
刍谈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1.5上旬□·34·刍谈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赵秀敏(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商丘476000)一、混合销售行为1.混合销售行为的含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如: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并销售烟酒、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属于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如某商场在销售电冰箱时负责运输、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等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二、兼营行为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3.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辨析
Synthesis 综合【摘要】“营改增”全面试点推广后,企业同时涉及到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或者同时涉及到不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行为屡见不鲜,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的区分成为企业税务处理问题中的难点和重点。
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销售行为”,兼营行为是“多项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中必须既有货物又有服务,如果销售行为中只有货物或者劳务那一定是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购买方是一个主体,而兼营行为的购买方可能是多个主体。
【关键词】增值税;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中图分类号】F812增值税是以应税货物、劳务、服务以及无形资产、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基于纳税公平的原则,一般针对不同的征税对象设置了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但是在企业销售实务中,由于经济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同时涉及到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或者同时涉及到不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行为,即混合销售行为或者兼营销售行为。
混合和兼营销售行为纳税义务的区分是企业税务处理问题中的难点和重点,从根源和原理进行剖析界定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相关政策法规梳理(一)“营改增”前相关政策梳理在“营改增”前,关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辨析赵金梅(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的政策规定主要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38号文件发布)第五条和第六条,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浅析”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
浅析"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作者:李清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31期摘要:全面推行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增值税所取代,原来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法律界定、税务处理等方面发生了变化。
本文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进行分析、阐述。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原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在法律界定、税务处理、会计处理等方面的规定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在教学与实践中二者的业务处理非常容易混淆。
下面就“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进行分析。
一、法律界定不同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同时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
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不再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说法,也不再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混业经营的概念,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都只涉及增值税。
二者的共同点是都有销售货物的行为和销售服务的行为。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是否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混合销售行为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而且该服务是对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服务,二者是紧密的从属关系。
例如,机电设备厂家销售设备给客户的同时又提供安装服务,安装的设备是其销售的设备。
兼营行为是指不同的销售行为涉及不同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就是说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行为不是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之中,是多项销售行为,它们是相互独立的业务,不存在从属关系。
例如,有设计资质也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既可以对外提供设计服务,也可以对外提供建筑服务。
二者是独立的业务,不存在从属关系。
二、税务处理方法不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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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差异探讨【摘要】企业为规避经营风险一般采用多元化经营方式,在实务中会涉及兼营或混合行为,如果不正确区分两种行为,税款计算错误,企业就会出现涉税风险。
文章对兼营和混合行为作了分析,并就两者的差异性进行了探讨,以期指导企业财务人员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更好地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关键词】多种经营;兼营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纳税风险后危机时代,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竞争和压力,将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混淆起来,漏税或者故意少交税,所以对于许多纳税主体来说,必须采用适用的手段正确区分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
本文采取恰当的例子明确区分兼营销售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
一、试析兼营行为(一)什么是兼营兼营,是指纳税人以某项经营业务为主,同时又经营另外的某项或多项业务的经营行为,即所谓“抓主业、兼其他”。
兼营分为兼营业务全是增值税业务或兼营非应税劳务。
第二种兼营包括两个税种,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增值税销售行为的同时,还从事了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的纳税行为,这种纳税行为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行为,而且这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与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或者从属关系,或者两种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
但因为这两种行为属于同一纳税主体发生的,而且有时候营业税的行为征收税率要高于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容易当作混合销售行为,全部征收增值税而使交的税额很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营业范围中,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行为,又包括发生征收营业税如提供服务这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提供服务与销售货物不是同一个人的非应税劳务行为。
其特点是:这种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同一纳税主体上,但是这两种行为发生的对象不是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如:销售公司除销售货物外还经营旅店、餐饮业。
(二)兼营行为税收政策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当纳税主体同时发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的行为,两种行为因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发生的购买对象主体又不一样,所以应属于两种不同的行为分别核算销售额,两种行为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为了防止纳税主体偷税漏税或对纳税主体的惩罚,应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行为中的两种行为如果不能分清楚,例如征税行为和减免税行为混合在一起而没有区分开,就不能享受销售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而必须把两种行为混合在一起进行征税。
例1:某省A建筑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同时还从事建材销售和建筑工程机械修理业务。
2012年10月营业收入总额7 000万元,其中:“营业收入——建安收入”为4 000万元,“营业收入——建材销售收入”为2 000万元,“营业收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为1 000万元。
假定建材销售与修理修配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30万元。
解析: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该企业的经营行为属于兼营行为。
应纳营业税额=4 000×3%=12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2 000+1 000)×17%-330=180(万元)同时,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之和300万元申报缴纳7%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和2%地方教育附加。
二、试析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销售行为有所不同的是混合销售行为,这种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行为,又包括提供服务等非应税劳务销售行为。
这两种行为发生在同一纳税主体上,而且两种行为发生的对象也是同一购买者,两种行为之间有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
这点和兼营销售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提供建筑业劳务又销售货物行为;二是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
(一)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分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并不是完全缴纳增值税,也不是完全缴纳营业税,而要区分两种行为发生的主体,如果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就要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这种纳税主体,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的正确区分要以判断纳税主体作为重要依据,分清主体企业的主业和辅业最为重要。
判断企业从事的主业是什么应掌握两个原则:如果纳税主体登记为从事销售商品的纳税主体,应该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提供劳务等非应税劳务,应该征收营业税;如果纳税主体在登记的时候都登记了,就应该分别核算征税。
混合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销售及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涉及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也不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
同时注意以下三种特殊情况:1.从事设备安装的纳税人,在企业成立时,主业就登记为从事设备安装的服务行为,主要征收营业税,发生销售设备的混合销售行为时,应该征收营业税。
但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由单独的机构设立单独的账务进行核算,这种单独设立的机构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2.和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相类似的电信单位,因为主业主要是为客户从事电信劳务、电信设备安装,如果顺带发生了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的行为,这种以提供主要劳务为主的单位所发生的业务应该征收营业税;如果与该电信单位独立的单位发生了单纯的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却不从事安装服务的行为,必须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不涉及从高适用税率和从低适用税率的行为,单纯按照发生的行为归属于缴纳税收多少。
3.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如果发生了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两种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两种行为针对的对象属于同一购买者,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加在一起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
因为这个单位属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属于从事销售或批发的单位或个人,而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征税的多少时不能包括在税基之内。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行为而非征收营业税的行为,但是对于其他单位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要进行正确区分然后才能进行征税,否则也会违反税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发生偷税漏税等行为,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
(二)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税法对于纳税人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有特殊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两种行为分别核算。
应当分别核算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假若企业账务处理没有分开核算,应根据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这样会激励从事这种建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正确核算销售行为和非应税劳务行为,否则会发生税负增加的情况,不利于纳税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声誉。
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为了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行为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税行为,必须分清两种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还要经过当地税务局的核查许可,即需要纳税主体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否则就会发生从高适用税率的行为。
这就要求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主体必须正确区分两种纳税行为,准确进行核算,进行清楚的账务处理,这才符合纳税行为的具体要求,是一个合法的纳税主体所做的具体行为。
判断两种行为的示意图如图1。
例2:某省B建筑公司2012年5月10日与市区C公司签订甲工程,为玻璃幕墙安装工程。
2012年8月30日完工收取工程款300万元,其中,自产玻璃幕墙250万元,安装费50万元,本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解析:该建筑公司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玻璃幕墙,是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
该工程建筑业营业额为5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50×3%=1.5(万元);该建筑公司销售自产玻璃幕墙应缴纳增值税为:250×17%-20=22.5(万元)。
同时,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之和24万元申报缴纳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和2%地方教育附加。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剖析兼营是指增值税纳税主体在从事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营业税征收的纳税事项即非应税劳务,并且纳税人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也不是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发生的纳税主体统一,购买主体也是统一的,这就和兼营行为容易区分开来。
只有准确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才能使用不同的税率。
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主要以征收增值税为主,营业税为辅。
混合销售行为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混合销售行为一定要分开纳税主体,或者同时征收增值税,或者同时征收营业税,纳税主体发生的行为征收的税种是单一的,前者是“兼营非应税劳务”,后者是“涉及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区分兼营行为的特征是纳税人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是同一种销售行为,或者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具有从属性,即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综上所述,纳税主体发生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判断增值税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重要标准。
同时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最主要的区别是区分不同的纳税主体,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区分出两种行为。
兼营销售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对于纳税主体来说,根据税法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区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合法的纳税主体来说,按时缴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也不能税负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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