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运输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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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陷阱诈骗与对策培训

国际贸易陷阱诈骗与对策培训
侧重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 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 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 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 联系修改,&127;或采取相应 的防 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 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 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公司利益
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企业的不 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 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 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 耻笑于人。
二.国际贸易常见诈 骗与陷阱
陷阱一:国外买家要求 赊货
现在由于生产力过剩,很多企 业一见到外商要货便头脑发热,没 有留意到付款方式隐藏的风险。例 如,有些买家让企业赊货品,货品 卖得出再给钱,卖不出就积压着, 把风险转嫁到企业身上。
防范措施:付款方式最好采用L/C信 用证,而且要有声誉的银行开出的 信用证,因为在南美、中美洲等国 家,甚至3元、10元就可以开银行。 更次之为D/P(付款交单),D/A (承兑交单),即使是关系比较密 切的客户,也尽量不要采用赊货的 方式。
(一) 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当货物由于实际装船 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时, 承运人经托运人请求并接受其出具 的保函后(有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 串通),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规定 的装运日期填写,这种行为称作 “倒签”,经倒签的提单称为“倒 签提单”。其案例如下:
案例:外贸公司A与英国B公司签定了一 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买方的信用 证规定,装船日期为9月20日。因A公司 备货不及时,以至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 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装运。一直 到9月30日才装上船。A公司为了使提单 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保证安全收汇,请 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 船日期。B公司收到提单后发现可疑,经 查实A公司提交的提单是倒签提单。B公 司即以A公司违反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海上运输风险剧本

国际贸易海上运输风险剧本

国际贸易海上运输风险剧本
国际贸易运输风险一:海上风险
海洋运输的过程中,一日出现天气变化或者因为其他一些什么因素,就很容易出现风险。

这些风险就被统称为海上风险,在海上风险中,还可以具体分为因自然环境发生改变引起的自然灾害,比如说雷电,海啸、雷电、洪水、火山爆发等,以及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搁浅、触礁、碰撞、火灾等意外事故。

一般来说,意外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海运保险中,很多险种也可以有效地对这些意外事故进行保险。

国际贸易运输风险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和海上风险很容易被人混淆。

一般来说,海上风险是直接作用干船只,导致货物发生意外情况,而外来风险则是直接作用于货物,即在船只正常的情况下,货物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在外来风险中,主要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船员的偷窃造成的货物丢失,因为下雨、受潮、受热、霉变,生锈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的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起运港或者目的港发生一些大规模的突发事件,比如说由干战争,罢工或者其他管制措施导致船只无法出入港口或者进出口贸易无法
继续进行所造成的风险。

国际贸易运输风险三:欺诈风险
国际贸易运输过程中的欺诈风险是危害最大的风险,欺诈风险的种类非常多,有单证欺诈、绕航非法销售货物、沉船等类型。

一般来说,欺诈风险存在于交易商、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是一种具有主观意
识的商业行为,这一点要和外来风险中的船员盗窃相区分。

在诸多欺诈事件中,根据参与者的不同,主要分成贸易商自谋的国际海事欺诈、贸易商与船东共谋的国际海事欺诈以及船东自谋的国际海事欺诈,因为参与者不同,所以三种欺诈行为的受害人也各不相同。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控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控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控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合同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正因为其跨越国界的特点,合同欺诈问题也相应得到了加剧。

欺诈行为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还会对国际贸易体系的稳定性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来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合同欺诈。

一、了解欺诈手段作为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了解欺诈手段是防控欺诈的首要步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1. 信息伪造:合同当事人可能通过伪造文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重要信息来欺瞒对方。

例如,在合同中夸大产品质量或者规模,以获取更有利的交易条件。

2. 假冒身份:有些欺诈者会利用他人的身份,或者通过虚假注册企业的方式进行欺诈。

他们可能伪造身份证件或公司文件,以获取他人信任和合作机会。

3. 虚假交易:在一些虚假交易中,合同当事人可能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产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交货,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的预付款。

二、加强尽职调查为了减少欺诈风险,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合作前应加强尽职调查。

以下是一些建议:1. 核实身份:在与对方进行任何商务往来之前,应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

可以查阅相关国家的商务数据库,或者通过专业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调查。

2. 了解信用记录:了解对方的商务信用记录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通过信用评级机构或者贸易保险公司获取对方的信用报告,以此评估其合作风险。

3. 实地考察: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通过亲自参观厂房、产品展示等,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对方的实力和经营状况。

三、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合同条款是双方权益的保障,也是防控欺诈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一些建议:1. 清晰明确:合同中的条款应尽可能清晰明确,以避免模糊和歧义。

条款应包括产品质量、价格、交付期限、交付方式等关键内容。

同时,应设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机制。

2. 风险分担: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风险的分担方式。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责任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防止争议的发生。

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

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

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概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复杂度的不断增加,欺诈现象也随之出现,并对国际贸易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欺诈现象,分析其原因,并探讨如何有效地防范欺诈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欺诈现象货物质量欺诈货物质量欺诈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欺诈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通常涉及到在售卖的商品中掺杂次品或假货,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例如,某国出口商将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伪装成合格品,从而欺骗进口商。

收款欺诈在国际贸易中,收款欺诈也是一种常见的欺诈手段。

进口商在支付货款后,出口商不交货或交付次品,从而引发纠纷。

另外,出口商也可能以虚假的销售合同和发票欺骗进口商,使其支付额外费用。

投资欺诈除了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国际贸易领域还存在投资欺诈。

这种欺诈行为主要发生在国际投资项目中,包括虚假宣传、故意隐瞒项目风险等行为,旨在吸引投资者并获取非法利益。

欺诈行为的原因利益驱动欺诈行为的核心驱动力是经济利益。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和进口商常常因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进行欺诈活动。

例如,出口商可能为了降低成本而使用劣质原材料,从而提高自身利润。

信息不对称国际贸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也是欺诈行为的原因之一。

出口商通常比进口商更了解商品的质量和真实情况,这使得他们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欺骗进口商,获取不正当利益。

监管不力另一个导致欺诈行为的原因是监管不力。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的合作,监管难度较大。

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国际合作使得欺诈行为得以存在和扩大。

防范欺诈行为的方法建立信任机制建立信任机制是防范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

国际贸易各方应加强合作,建立互信关系,通过信息共享和持续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欺诈行为的发生概率。

提高监管能力为了防范欺诈行为,各国应加强监管能力,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并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合作,分享监管经验,共同打击跨国欺诈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可能的损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应运而生。

下面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货物受损但保险范围不涵盖一家中国出口企业向美国出口一批电子产品,采用海运方式运输,并购买了一切险。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舱进水,部分货物受潮受损。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原因是这批电子产品的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货物受潮的原因并非纯粹的海上风险,而是包装不当。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企业购买了一切险,但保险条款中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应履行合理的包装义务。

如果因为被保险人自身的疏忽或过错导致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这就提醒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不仅要关注保险的购买,还要确保货物的包装、装卸等环节符合合同和相关标准,以免在发生损失时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例二:未及时报案导致理赔困难某欧洲进口商从中国进口一批服装,投保了水渍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部分服装被水浸湿。

但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两周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表示,由于进口商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损失的原因和程度,因此只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受损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果延迟报案,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和定损,从而给理赔带来困难。

这个案例警示企业要熟悉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要求,一旦发现货物受损,应立即采取行动,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保险条款理解不清引发纠纷一家日本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机械设备,投保了平安险。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船舶碰撞而受损。

但保险公司认为船舶碰撞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拒绝赔偿。

而企业则认为根据自己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这种由于对保险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在国际贸易中并不少见。

国际贸易的8种常见骗术(博士说油整理)

国际贸易的8种常见骗术(博士说油整理)

国际贸易的8种常见骗术(博士说油整理)文档一:1. 假冒品牌及盗版商品假冒品牌及盗版商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骗术。

通过创造假冒品牌商品或者盗版商品,欺骗消费者以追求低便宜格或者热门品牌的名气。

这种骗术不仅侵犯到品牌的知识产权,还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国际贸易中,时常浮现通过假冒品牌及盗版商品获取非法利润的情况。

1.1 假冒品牌商品假冒品牌商品是指以伪造的品牌标识销售的商品。

这些商品通常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吸引了许多消费者。

然而,这些商品的质量无法保证,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为了避免遭受假冒品牌商品的伤害,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保持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

1.2 盗版商品盗版商品是指未经授权复制的知识产权商品。

在国际贸易中,盗版商品的销售非常猖獗。

通过创造盗版商品,骗子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取非法利润。

盗版商品不仅伤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健康风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商品的真伪,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2. 虚假广告和误导宣传虚假广告和误导宣传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骗术。

通过虚假广告和误导宣传,骗子可以欺骗消费者购买低质量或者不存在的商品。

这种骗术不仅是以欺诈手段获取非法利润,还对消费者的信任产生负面影响。

2.1 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商在宣传商品时故意虚报商品的性能、质量和效果。

通过虚假广告,消费者可能会被误导,购买了不符合自己需求的商品。

虚假广告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为了经济损失,还伤害了消费者对广告行业的信任。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对广告内容保持警惕,选择具有信誉的商家。

2.2 误导宣传误导宣传是指商家在宣传商品时使用具有误导性的言辞或者手段。

通过误导宣传,商家可以让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促使他们购买商品。

误导宣传可能包括夸大商品的功效、隐瞒商品的缺陷等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保持理性,对宣传内容进行核实,不轻易相信宣传的承诺。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无文档二:1. 欺诈支付欺诈支付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骗术。

国际货运代理经典案件: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国际货运代理经典案件: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国际货运代理经典案件:海运欺诈纠纷案件【基本案情】原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简称温海公司)。

被告:杭州热联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热联公司)。

被告:天津荣信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简称荣信公司)。

2014年9月份,热联公司与案外人杭州热联(香港)有限公司(简称热联香港公司)签订三份销售合同,由热联香港公司作为买方购买热轧钢卷3150吨,后热联公司实际出口报关数量为3105.64吨。

2014年9月26日,温海公司通过船舶经纪人华林公司与Hong Glory Overseas Shipping Co.,Limited(宏达海外航运有限公司,简称宏达公司)达成航次租船协议,约定将“浙海169”轮航次期租宏达公司,受载期2014年9月28日至10月2日,承运货物为钢铁制品和设备,另约定船长应授权承租人的代理人代表其签发提单。

2014年9月28日,宏达公司通过邮件向“浙海169”轮船上邮箱发送1460航次指令,告知承运货物、航行线路等事宜,并告知其签单代理为荣信公司。

同年10月19日,荣信公司签发了编号ZH1460XGGMUD02、ZH1460XGGMUD03、ZH1460XGGMUD04三套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热联公司、目的港为印度孟买、收货人分别为凭“UBS AG,GENEVA,SWITZERLAND”、“ORIENTAL BANK OF COMMERCE M-1,2,3”指示,通知人地址均为RKG 公司,载货量合计3105.64吨,但提单签发后并未流转。

2015年2月11日,孟买高等法院依据RKG公司申请作出扣船裁定,依法扣押停泊在孟买港的“浙海526”轮,RKG公司主张其因“浙海169”轮倒签提单遭受损失并据此起诉。

为处理“浙海526”轮解扣事宜,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海公司)对外支付印度法律费用人民币25444.04元、解除扣船担保金751629美元、通代费用466美元、代理费用8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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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运输欺诈1.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2.租船合同欺诈、3.转航欺诈、4.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5.海上保险欺诈等。

单证诈骗包括①倒签提单;②预借提单;③卖方向承运人出具保函,领取清洁提单;④以假提单骗走货款;⑤以假货冒充真货,以次货冒充好货;⑥盗用空白提单或以假提单冒领提货;⑦伪造信用证。

(一)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当货物由于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时,承运人经托运人请求并接受其出具的保函后(有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填写,这种行为称作“倒签”,经倒签的提单称为“倒签提单”。

其案例如下:案例:外贸公司A与英国B公司签定了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买方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为9月20日。

因A公司备货不及时,以至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装运。

一直到9月30日才装上船。

A公司为了使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保证安全收汇,请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B公司收到提单后发现可疑,经查实A公司提交的提单是倒签提单。

B公司即以A公司违反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在信用证交易中,倒签提单还往往会引起买方与银行之间的纠纷。

例如,有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是7月份。

后来卖方凭单据要求银行付款,单据包括7月30日装船的提单。

银行审核确认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后,支付货款。

但是买方收到单据后,经查询发现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是8月15日,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

据此,买方拒绝付款赎单,与银行发生了纠纷。

(二)预借提单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已到,货主因故未能及时装船或尚未装船,托运人就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

这种提单称为“预借提单”。

案例:2000年,A公司向科威特出口白瓜子10公吨,原定装“ELDINA”轮,由于信用证即将到期,该公司向外运公司预借提单,并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事后“ELDINA”轮未按时到达装货港口,该货改装其它船名的轮船,造成十分被动的局面。

最后只得由中国银行硬着头皮请开证行用新提单换取旧提单,并由我方补偿开证行由此而产生的包括利息在内的费用。

这个案子虽然在危险中得到解决,对外却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卖方向承运人出具保函,领取清洁提单有时候船方经查货,发现货物包装破损,而且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明知货物数量、质量有问题却凭发货人的担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

案例:有一批桔汁100桶,出口装运时,船方发现收货单上已批注包装桶“破旧易损”,并有几桶渗漏,船方要在提单上加批注。

托运人提供了保函,才获取了清洁提单。

这种非法保函,不仅对第三者无效,而且在承、托运人之间也不起作用。

当买方发现并提出索赔时,承运人进行了赔付却无法追偿托运人。

(四)以假提单骗走货款有的出口商,实际上是国际诈骗犯,根本没有把货物装船,伪造提单、发票、保险单、装箱单等,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空子,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一致,向议付行、开证行骗走货款。

有的国际诈骗犯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一块是出口公司牌子,一块是运输公司牌子,两者结合,毫不费力地伪造提单等从而骗取巨额货款。

案例:1985年意大利诈骗集团用这种方式连续诈骗我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公司。

这个集团挂两个牌子,一个是钢铁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它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

由于提单及其它单据全是假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

(五)以假货冒充真货,以次货冒充好货出口商以假货冒充真货,以次货冒充好货。

1980年,美国A公司与日本制造商B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1000部能使用的,有标准制造商担保的视频盒式录音机。

合同规定,买方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

A公司请求C银行开出了信用证,保证在收到1000部录音机的报价金和清洁提单(附有标准生产商担保书)时,承付货款。

不久,B公司取得了1000部录音机的提单,而且载明货物具有正常功能,并有标准生产商的担保。

A公司按信用证规定付了款,但当他们启箱验货时,却发现装载的货物是已用过的、不使用的破烂货。

(六)盗用空白提单或以假提单冒领货物另外还有一些投机者盗用空白提单或以假提单在目的港提走他人货物。

某公司有批斜纹布和服装,在香港装上至巴拿马的班轮,使用信用证支付。

由于买方中有一骗子,他偷窃到了一份班轮经营的空白提单,并用事先伪造好的橡皮图章,在没有向银行付款的情况下,在巴拿马港务局提走了货。

(七)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是买方欺诈卖方的一种重要手段。

他们套用使用多年的信用证旧格式,引诱出口公司发货,骗取货物。

中行西北某分行曾于某年8月收到香港一家银行来电,询问该银行是否于同年4月开出过第BOC88-3560号、金额为16920000美元的信用证,该证的开证人为西北某进出口公司,受益人为香港东南公司。

该行经查阅案卷并立即回电说明未开此证,同时向香港某行索取影印件,发现该件系使用多年的旧格式,开证人名称早改。

其中一个签字与当年8月版印签不符,据此该行确认此证系伪造。

香港银行谨慎行事,才使得这次诈骗没能得逞而免受损失。

二.单证诈骗诱因原因:①时间观念不强造成备货不及时,从而延误装货;②选择交易对象不慎重;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尚有空子可钻;④提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1.时间观念不强造成备货不及时,从而延误装货国内有不少厂家时间观念不强,往往不能如期交货。

到时候为了能够顺利结汇,就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

这些虽非恶意诈骗,却已构成了单证诈骗的事实。

2.选择交易对象不慎重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选择资信良好的交易对象是回避风险的前提;但要做到这一点却不那么容易,特别是有时被对方的高额利润迷惑而往往忽略了对交易对象资信的审核。

例如,1985年,瑞士一家注册资金仅为5万瑞士法郎的公司,先后和我国几家大公司签定了金额巨大的钢材买卖合同,骗取了这几家公司申请开立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然后假造单据,骗走巨额款项,仅其中一家公司损失达400多万美元。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尚有空子可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15条的规定,银行只负责验证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其真伪性或法律效力等则概不负责,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情,如货物数量、质量、状况等,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等的诚信、清偿能力、信誉等也概不负责。

这样一来,就为一些不法商人进行单证诈骗提供了方便。

4.提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负责。

这样就为卖方交付货物时以少充多、以劣充优、以假充真提供了方便。

另外,在有的国家还可以利用保函获得清洁提单。

一般说来,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要对货物表面状况进行检查。

一旦发现货物有破损或包装不良,承运人就会在提单上加批注,以证明货物的上述瑕疵在装船时即已存在。

这样的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表明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

因此,除非买方授权,银行对这种提单就会拒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获取清洁提单以利安全收汇,就会向承运人提交书面保证,声明一旦买方就该项瑕疵提出索赔,将由卖方负责。

这实际上掩盖了货物瑕疵,必然留下隐患。

三.单证诈骗的预防措施①及时备妥货物;②灵活运用国际贸易业务知识;③要善于鉴别国际贸易中单证的真伪;④银贸双方应互相配合,各自采取预防措施;⑤不断完善法律条文。

1.及时备妥货物各生产厂家在安排生产进度时均应考虑多方因素,尽量在出货前一周就结束生产。

当确实无法按期装船时,出口方应当向进口方如实说明,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而采取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欺诈方式。

2.要善于鉴别国际贸易中单证的真伪(1)公司名称:往往伪造单证者将一些外国公司的结尾PLC打成LCD;(2)地址、电话、电传号码是虚构伪造的,可用电话、电传或其他方式加以确认;(3)单证内容与合同内容明显有误,如货物的数量、价格条件、运输方式、装船期明显有误,重量超过实际重量,所记载的商品不适宜提单所述的船只装运,有关装运港与原生产厂家地点距离千里之遥。

(4)拼写错误。

如来自英国与澳大利亚的单证却采用异国习惯拼写。

(5)格式粗糙有瑕疵。

如高低不平,行内字迹不匀,段落空格不一,大写、粗体字不一。

(6)纸张无水印。

有价单证使用带有水印的特殊纸张印刷,伪造的单证没有水印。

在审核单据中如发现疑点,必须通过国家有关机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决不能轻信对方,避免假单证蒙混过关,导致巨大损失。

在审核单据中如发现疑点,要及时提出,通过有关机构部门进一步查清。

如对船只、货物、航程等情况有所怀疑,可以通过国际海事局联系调查。

假单据毕竟是极少数。

伪造者在冒着极大风险的情况下,一般是从大宗交易着手。

因此,我们对大额单据更须提高警惕,避免假单据蒙混过关,导致巨大损失。

3.银贸双方应互相配合,并各自采取预防措施外贸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①调查出口商资信从我国遭受诈骗的案例分析,进行诈骗的外商往往是资本有限的中小商人,甚至资本甚微的皮包商,有的则是从事倒手交易,有的干脆以诈骗为目的,一旦把款项骗到手,便将资金移到别国,自己“公司”宣告破产,或畏罪潜逃。

因此交易前调查出口商的资信状况是必不可少的。

对资信欠佳的老客户和资信不详的新客户,切勿草率与之成交。

②谨慎签定合同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条款的合理、明确和具体是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

因此,双方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进口合同尽可能以FOB成交,由我方订舱装货。

并尽量采取保兑的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避免用跟单托收和赊帐支付方式付款。

③减少中间环节凡大宗商品的大额交易,应尽量不要通过中间商。

中间环节多了,不仅提高成本,也必然增大风险。

④严格装货检验要保证装运的货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而且确实货物已装船,必须要求一些独立和有声望的检验公司签发装船证书,实施装船预检、监装,这是防止国际诈骗的有效方法。

⑤严格审验来证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开出来的,如果外方在信用证中加进了与合同有出入的条款,应及时请对方改证。

同时,对修改后的信用证仍应仔细审验,切不可麻痹大意。

为了提高审单质量,单证人员必须提高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

其中专业素质是指具备一定的外语基础;掌握外贸进出口各项基础知识并能实际运用;熟悉国际经贸地理及有关装运情况;了解各相关法律和惯例等。

⑥保密出口情况出口商对出口情况要保密,船长不给过多的提单以防投机者伪造提单。

⑦要求开具履约保证书出口商可以考虑由一家一流的国际银行开具履约保证书,如出口商违约时,可以根据担保条款向保证银行提出索赔。

银行方面应做到:①做好咨询服务工作银行要及时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提供给客户,当好客户的参谋。

收到来证时,要协助出口方认真审查支付条款和有关不利于我方的条款,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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