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银行业规定支付安全(3篇)

第1篇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支付安全成为银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银行业制定了一系列支付安全规定,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银行业支付安全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层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支付业务的安全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支付结算的规定,确保支付业务的安全、快捷、高效。
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对银行卡买卖、出租、出借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支付服务市场,明确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支付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保障支付业务的安全稳定。
二、支付业务层面1.身份认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客户在办理支付业务时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密码管理:客户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应设置复杂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信息。
3.支付限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合理设定支付限额,降低支付风险。
4.交易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支付业务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防范可疑交易。
5.异常交易处理:对于涉嫌欺诈、洗钱等异常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资金损失。
6.跨境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跨境支付监管政策,加强跨境支付风险管理。
三、技术层面1.安全认证技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用安全认证技术,如SSL、SM2等,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2.加密技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支付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泄露。
3.防病毒、防攻击技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病毒、恶意软件等攻击。
4.分布式架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用分布式架构,提高支付系统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四、宣传教育层面1.提高金融消费者安全意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支付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2020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详细解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详细解读央行就非银支付机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近日,人民银行[微博]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实施。
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出台《办法》的总体背景与考虑是什么?答: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xx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人民银行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
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xx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
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问:《办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
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0910)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其客户办理货币资金转移的活动。
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具有从事互联网支付服务资质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客户是指通过支付机构发送或转发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收、付款人,以及通过支付机构获取货币资金的收款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第五条支付机构通过客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外汇账户(以下统称银行账户),或根据需要为客户开立的交易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支付机构通过客户外汇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客户可以通过支付机构,使用其银行账户或交易账户发起支付指令。
第八条支付机构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高效的互联网支付服务。
第九条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活动,必须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交易账户第十二条交易账户是指客户在支付机构开立的、用于电子商务交易资金结算的账户。
该账户资金余额不计付利息。
交易账户分为个人交易账户和单位交易账户。
第十三条支付机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交易账户客户的资质及条件。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本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本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网络支付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其业务的规范和管理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管理办法》首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
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机构。
这一明确的定义有助于界定管理的对象和范围,避免出现监管的空白和模糊地带。
在客户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强调了实名制的要求。
客户在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实名注册和身份验证。
这一举措有助于防范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支付交易的安全。
同时,对于个人客户,根据其身份核实方式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限额。
这既考虑了客户的便捷性需求,又充分保障了资金的安全。
在风险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要对支付业务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例如,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要进行监测和报告,防范资金非法流动和风险的积聚。
支付安全是网络支付业务的核心。
《管理办法》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防止支付信息被篡改、窃取和泄露。
同时,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支付系统故障、网络攻击等突发事件,保障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要求其向客户充分披露支付服务的功能、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客户的投诉和纠纷,要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予以解决。
此外,还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客户资金管理方面的要求,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和独立。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仿真模拟试题及答案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仿真模拟试题及答案基础知识——系统性风险仿真一、单选(1-15)1.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
A.从业者B.管理者C.开发者D.交易者2.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其义务的风险。
A.不履行B.不完整履行C.不完全履行D.选择性履行3.有关信用风险,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B.借款人的资料和信息很容易造假C.p2p平台能够获取的信息非常有限D.可以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获取信用数据4.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与制度风险,说法正确的是()A.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B.监管体系尚不健全 C,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D.以上都是5.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主要模式是()A.p2p平台B.p2p的债权转让模式C.p2p的纯中介模式D.p2p引入担保公司模式6.法律规定,当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为破产、兼并等情况退出时,消费者的资金怎么办?()A.全额退回B.暂无相关具体规定C.清算后看情况退回D.不退回7.通过扫描未知来源的二维码而丢失银行卡内资金的风险,属于()A.信息数据风险B.技术风险C.支付的风险D.系统性风险8.非法集资有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的四个基本特征。
A.隐蔽性B.利诱性C.集资性D.传播性9.以下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A.流动性风险B.利率风险C.法律风险D.信用风险10.以下不属于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的方法的是()A.数据加密B.加强投资人教育C.数据备份D.完善网络完全体系建设11.导致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的原因有()A.模式创新过度B.盈利模式模糊不定C.模式扭曲D.以上都是12.以下不属于非法集资的特征的是()A.私密性B.非法性C.利诱性D.社会性13.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某个时点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网络支付新规全文讲解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网络支付新规全文讲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相关部门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
接下来,让我们对这一新规进行详细的讲解。
首先,新规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位和业务范围。
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高效、诚信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便捷、可靠的支付服务。
同时,新规对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进行了分类,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明确了各类业务的监管要求和规范。
在账户管理方面,新规对支付账户进行了分类。
根据客户身份验证方式和风险等级的不同,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账户。
Ⅰ类账户主要用于小额支付,身份验证相对简单;Ⅱ类和Ⅲ类账户则在功能和限额上有所提升,但需要更严格的身份验证。
这种分类管理有助于平衡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对于支付限额,新规根据账户类型和交易场景设定了不同的限额标准。
例如,Ⅰ类账户的支付限额相对较低,而Ⅱ类和Ⅲ类账户在经过更严格的身份验证后,支付限额可以相应提高。
同时,对于一些风险较高的交易,如大额转账、消费等,也设置了相应的限额和风险控制措施,以防范欺诈和洗钱等风险。
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新规强调了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
支付机构应当向客户清晰、准确地告知支付服务的功能、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对于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支付机构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
另外,新规还对支付机构的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环节,及时发现和处置支付风险。
同时,要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对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新规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2.2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28日附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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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
银行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支付账户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国境。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六条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可靠、便捷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对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
第九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账户管理第十一条支付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具有记录客户资金交易和资金余额功能的电子账簿。
根据账户开立主体不同,支付账户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
单位支付账户是指客户凭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组织资质以单位名称开立的支付账户;个人支付账户是指客户凭个人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支付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开立的支付账户纳入单位支付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支付机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支付账户客户的资质。
第十三条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件的种类、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对客户、性别、有效件的种类和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开立单位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以下基本信息:(一)单位名称、地址、经营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按规定无须取得税务登记证或无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除外);(二)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和有效期限;(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有效件的种类、和有效期限。
支付机构应核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有效件信息,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挂失、止付和撤销的条件;(二)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三)客户对支付机构核验其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授权;(四)支付账户使用规则,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置和责任;(五)支付账户资金变动通知方式;(六)发现支付账户被盗用后的通知和处置方式;(七)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责任;(八)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多个支付账户为同名账户,且多个支付账户中登记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支付机构应为同一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身份识别号,对该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
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对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个人客户向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
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通过合理、有效方式确认客户真实身份并履行通知义务后,支付账户方可生效。
按规定应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支付机构应在采取有效方式验证该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为同一客户持有并至少完成一个银行账户关联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客户应通过关联银行账户为支付账户充值。
未关联银行账户的,可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仅限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为支付账户充值。
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户的充值金额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
通过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资金仅限用于互联网支付,不得赎回。
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可提供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服务。
(一)银行账户模式下,付款人银行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二)支付账户模式下,付款人支付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
第二十二条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账户的资金可互相划转。
不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的资金不得互相划转。
第二十三条客户办理充值资金退回业务时,应将支付账户的充值未用资金按照后充先退原则,原路退回至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除电子商务交易付款、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及交易退款外,客户支付账户的资金应通过划转关联银行账户的方式实现资金转出支付机构。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的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鼓励客户在支付账户存放资金。
个人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单位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万元的,支付机构应及时提醒客户降低支付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支付账户信息资料,不得随意冻结、扣划支付账户的资金。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客户申请支付账户查询、挂失、止付、撤销的,应由本人向支付机构提出申请。
支付机构应在确认客户身份后予以及时办理。
客户申请撤销支付账户的,应确认该支付账户项下所有款项均已结清。
第二十八条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在核实客户身份后予以更新。
客户件逾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要求客户重新提供有效的件信息,支付机构应予以核验,并按本办法规定留存有效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十九条客户或支付机构发现支付账户被盗用的,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客户未遵守支付账户管理规定的,支付机构应按双方协议对支付账户的使用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支付账户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支付账户。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银行账户模式服务,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在提供服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有效件种类、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件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为支付账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密码、密钥或电子签名等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
客户挂失或重置密码、密钥或数字证书,支付机构应在确认客户身份后予以及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
第三十六条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类型和基本规则;(二)身份验证方式和支付授权方式;(三)资金结算时间和方式;(四)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五)收费项目和标准;(六)争议及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七)服务终止的情形;(八)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互联网支付指令应记载下列事项:(一)付款人名称,银行账户账号或支付账户账号;(二)收款人名称,银行账户账号或支付账户账号;(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与支付机构约定的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信息;(五)支付指令的发起时间;(六)业务类型;(七)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开户支付机构名称;(八)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开户支付机构名称;(九)客户有效件种类和。
欠缺记载上述前五项事项之一的,支付指令无效。
第三十八条在支付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支付指令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九条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经支付机构确认后产生支付效力。
第四十条在银行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及时传递、记录支付指令信息,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在支付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在确认客户真实身份和该支付指令真实后,借记客户支付账户,记录支付指令信息,并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
第四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建立确保支付指令被正确传递和执行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保证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
第四十二条由于超时、无响应或系统故障等原因无常处理支付指令的,支付机构应及时向客户发出提示。
第四十三条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程序和方式通知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
支付机构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主动通知客户改正或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应按照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处理差错交易,指定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差错处理,并明确相关人员的操作权限和职责。
第四十五条客户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办理退款的,支付机构应将相应款项划回原发出支付指令的付款人账户。
因付款人销户等原因而无法退回原账户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退回到付款人的同名银行账户或付款人在同一支付机构的同名支付账户。
第四十六条支付机构应免费为客户提供上溯一年的支付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支付机构调整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时,应通过有效方式提前30天通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