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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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决算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办理要求

1、严格执行管理权限,各责任人需行使公司规定的权利,不得推诿,也不得越权行使签字权利;

2、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事后补办;

3、一份签证,必须对应一份变更单或联系单,必须办理一份结算单,并做到一月一清,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跟踪审计单位进行确认;

4、签证工程量完工后,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在完工后五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签字确认;

5、项目部按统一的表单格式上报工程签证;

6、确认注意事项: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工程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对工作联系函内容应逐条回复并明确回复意见;杜绝概况回复“情况属实”等字样;

7、对于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工程部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具体数额,并与承包单位形成书面记录,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8、所有经济签证必须附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后方生效;

9、所有经济签证每月汇总报集团公司法规审计部和公司运营中心备案;

三、审批权限

1、核算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发、实施;

2、核算金额大于5万元的,经审计部审核后,如属于项目正常变更,且核价合理无争议分歧的,由项目部经理签发、实施;如存在争议的,由审计部组织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项目经理签发、实施;

四、签证内容

1、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现场简易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等;

2、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4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3、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4、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加盖项目部章后生效,施工单位也需加盖项目部章;

5、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实施完毕后办理一份结算单,并附该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见附件;

6、当签证办理时,签证内容已完成,则将经济签证结算表、经济签证单及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同时上报,办理结算手续;

五、办理流程

附表:

经济签证审批表

经济签证单

经济签证结算表

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

现场签证月度汇总表

经济签证审批单

经济签证单

编号:

注:1、该表一式五份,施工单位两份竣工资料一份,结算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审计部和项目部各一份;

2、该签证单内容完工后需附确认的签证完工验收记录后生效;

经济签证结算表

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

现场签证年月度汇总表

备注:1、结算情况可填写未办理仅办理签证、已办理已完工并确定结算金额、已付款同进度款支付;

2、结算/估算费用:当完成结算则填写结算金额;未完成结算的填写估算金额,不发生费用的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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