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的内容1.工程签证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工程签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包括工程设计的变更、工程施工的变更、工程材料的变更等。
2.工程签证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工程签证的申请、审查、批准和执行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包括工程签证申请书的内容、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审核流程等。
3.工程签证的技术评审:明确了工程签证的技术评审要求,包括变更设计的合理性、施工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的评估标准,确保工程签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工程签证的变更管理:规定了工程签证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要求,包括变更设计的记录和交底、施工方案的调整和审批、变更后工程的监督与检验等。
5.工程签证的审批管理:明确了工程签证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标准,包括规定了工程签证的审批机构和人员、审批时间和审批结果的通知要求等。
二、工程签证实施细则的内容1.工程签证的申请材料:明确了工程签证的申请材料要求,包括完整的变更设计文件、所需的技术交底和证明文件等。
2.工程签证的审查程序:规定了工程签证的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复审、评审和批准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要求。
3.工程签证的审查要点:规定了工程签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变更设计的合理性、施工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变更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4.工程签证的变更管理:明确了工程签证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要求,包括变更设计的记录和交底、施工方案的调整和审批、变更后工程的监督与检验等。
5.工程签证的审批结果:规定了工程签证审批结果的通知方式和时间要求,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审批结果。
三、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意义1.明确规定了工程签证的申请、审查、批准和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为工程项目的变更管理提供了规范的依据。
2.规定了工程签证的技术评审要求和变更管理要求,确保了工程签证的合理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
3.明确了工程签证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标准,减少了审批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制度,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功能扩展、材料更换、施工方法调整等原因所做的相关调整及审批的程序。
第三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注重风险预防,切实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工程签证的审批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结果的合法、合理、及时。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工程设计变更的调整及审批;2. 工程功能扩展的调整及审批;3. 工程材料更换的调整及审批;4. 工程施工方法调整的调整及审批。
第七条工程签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工程施工单位向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提出签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3.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根据审查结果进行评审,并作出审批决定;4.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工程施工单位。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管理责任第八条工程签证的管理责任由下列各方负责:1.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负责对工程签证申请的受理、审查、评审及决策;2. 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签证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核;3. 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工程签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提交相关验收文件。
第九条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审批结果的合法和及时。
第十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工程签证设计,并进行审核,确保工程签证的合理和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签证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工程签证申请表附件2:工程签证审批流程图附件3:工程签证设计规范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合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工程签证管理,规范签证行为,保障合同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合同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合同工程签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签证义务,确保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签证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合同工程签证包括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增减签证、工程暂停签证、工程延期签证等。
第六条设计变更签证是指由于设计原因,导致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发生改变而产生的签证。
第七条工程量增减签证是指由于设计变更、工程实际情况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的工作量发生增减而产生的签证。
第八条工程暂停签证是指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暂停施工而产生的签证。
第九条工程延期签证是指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施工时间发生延期而产生的签证。
第三章签证的程序和流程第十条签证的程序和流程如下:(一)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提出签证要求,应当说明签证的事由、内容、理由和相关依据。
(二)签证双方就签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签证双方签订签证协议,并加盖公章。
(四)签证协议一式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
(五)签证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签证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加强对签证协议的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签证协议的落实。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处理签证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签证义务的;(二)签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三)签证程序不合法的;(四)未按照签证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工程签证:指对工程项目的变更、调整或补充的许可和审批。
2.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3. 监理单位:指受建设单位聘请,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工程签证流程第四条【需求提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调整或补充,应书面提出工程签证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方案。
第五条【初审】工程签证申请应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初步意见。
第六条【专家评审】对于需要进一步评审的工程签证,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工程变更对项目进度、质量和费用的影响,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审批决策】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工程签证,以及签证内容、范围和条件,并形成审批文件。
第八条【签证实施】经批准的工程签证,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要点第九条【变更记录】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台账,记录工程签证的过程、原因、内容和影响等。
第十条【费用评估】工程签证申请中,建设单位应详细说明变更工程对项目费用的影响,并提出费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程签证管理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应形成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工程的责任、进度、质量档次和费用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工程签证申请表格。
2. 变更工程技术方案。
3. 专家评审意见表。
4. 工程签证审批文件模板。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实施,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减少工程变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并试行实施。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工艺调整、工程材料替代等。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实施应满足安全、经济、合理、便于监理和施工等要求。
第五条工程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程序第六条工程签证的程序包括签证申请、签证审查、签证审批和签证执行。
第七条签证申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说明、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
第八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查,审核其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安全性等,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执行应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签证方案进行。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的范围、影响范围、施工方法、工期调整、费用变更等。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与原合同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二)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三)不影响工程进度;(四)经济合理;(五)便于监理和施工。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管理第十三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签证的统筹管理,确保签证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签证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签证的公正和科学;(三)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签证的审核和监督,确保签证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四)各方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工程签证的实施。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工程签证申请表附件二:工程签证报告模板附件三:工程签证审查意见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变更:指工程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工艺调整、工程材料替代等。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外国人员,包括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是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工作签证。
工程现场签证分为多次入境签证和单次入境签证。
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颁发机关为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其授权的边防管理机构。
第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接受中国国情教育。
第六条工程现场签证的有效期为最长一年,签证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第七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表、护照、近期免冠照片、工作单位介绍信、合同或项目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专业人员的聘请合同或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在中国境内执业,应当符合中国境内有关工程建设领域人员的注册、资质要求。
第十条外国施工人员在中国境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取得中国的工程建设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工程现场签证的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有不良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获得签证。
第十二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签证颁发机关支付签证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因国别、签证类型、签证期限等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申请材料,请根据具体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结果将向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
第十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如因工程建设活动变更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活动,应当及时向签证颁发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国人员应当履行相关申报、备案、报告、检查、采集等义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1. 背景和简介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进行变更或调整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控制,需要进行签证程序的管理。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签证的申请、审批和执行流程,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工程变更的各类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
3. 术语定义- 工程签证:指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变更或调整申请和审批程序。
- 工程变更:指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模、内容、进度、质量等方面进行的变更或调整。
- 工程签证申请人:指提出工程签证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指负责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批的单位或部门,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设计单位等。
4. 工程签证的程序及要求4.1 工程签证的申请1. 工程签证申请应由工程签证申请人书面提出,包括申请理由、变更内容、影响分析等必要信息。
2. 工程签证申请应提交到工程签证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4.2 工程签证的审批1.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工程签证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对申请进行审查。
2.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工程签证申请,如果不同意,应书面说明理由。
3.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对工程签证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应及时通知工程签证申请人,并在一定期限内发放工程签证审批文件。
4.3 工程签证的执行1. 工程签证申请人在收到工程签证审批文件后,应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的实施。
2. 工程签证申请人应及时向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报送工程变更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检查。
3. 工程签证申请人在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能够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5. 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5.1 监督机构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由工程签证审批机构负责。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
二、工程签证的定义及分类(一)工程签证的定义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增加或减少、工期调整、工程内容变更等,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书面文件。
(二)工程签证的分类1、经济签证:涉及费用增减的签证,如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调整、人工费用调整等。
2、工期签证: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调整工期的签证。
3、技术签证:涉及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技术标准等变更的签证。
三、工程签证的办理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及时性原则施工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签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三)准确性原则签证内容应准确、清晰,计算依据充分,数据准确无误。
(四)有效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否则视为无效。
(五)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对于涉及费用增加、工期调整等重大签证事项,必须先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一)施工单位提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应填写《工程签证申请表》,详细说明签证的原因、内容、工程量、费用计算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照片、施工记录等。
(二)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签证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签证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等。
如审核通过,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审核不通过,应注明原因并退回施工单位。
(三)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签证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包括工程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等。
审批内容包括签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等。
如审批通过,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审批不通过,应注明原因并退回施工单位。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正文】一、总则(一)背景与目的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调整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审批并获得签证文件后进行施工的管理工作。
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工程签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一)责任部门1.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签证管理政策和规定。
2. 工程项目承建单位负责工程签证的申请、备案和执行。
3. 审批机关负责对工程签证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二)责任人员1. 建设主管部门:- 项目管理处负责工程签证管理政策的研究和推广。
- 技术质量处负责审核工程签证的技术方案。
2. 工程项目承建单位:- 工程签证负责人负责工程签证的申请和执行。
- 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签证的组织协调和施工实施。
3. 审批机关:- 工程签证审核人员负责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批。
三、工程签证管理程序(一)工程签证申请1. 承建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工程签证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基本情况- 签证原因和目的- 签证的技术要求和方案- 相关附件材料2. 承建单位将工程签证申请书提交审批机关,同时备份一份交由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签证审批1. 审批机关收到工程签证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和技术评估。
2.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评审并形成意见。
3. 审批机关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工程签证申请。
4. 审批机关将审批结果通知承建单位,并出具工程签证文件。
(三)工程签证执行1. 承建单位按照审批结果,制定工程签证实施方案。
2. 承建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程签证的实施和监督。
四、工程签证管理的附件1. 工程签证申请书范本2. 工程签证审批意见书范本3. 工程签证文件范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建设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明确各方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种类
第三条
工程签证按照类型分为设计签证、施工签证、变更签证等。
第四条
工程签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进行办理。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程序
第五条
工程签证的申请应当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签证申请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
况进行审核核准。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签证应当实行台帐管理,做到记录清晰、实时更新。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核准的签证信息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五章工程签证的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签证造成的增加费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签证监督管理
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建设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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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一、工程签证界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超出合同范围或超出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及工作量增减进行现场记录、确认、审核、形成书面记录,为办理补充预算、工程付款、工程结算提供依据。
工程签证包括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特急零星项目。
二、现场签证流程:1、施工单位(或甲方工程部)书面申报工程签证附件。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三方现场审核、确认增减工程量,在附件上三方签字。
3、由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填报工程签证会签单。
4、预算部复核。
5、总工及分管副总审批。
并在附件上签署最终审定意见。
6、将签署最终审定意见的附件返回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预算部,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
由预算部将签证纳入项目成本预警系统。
7、工程签证会签单原件留预算部,复印件留工程部备查。
三、签证权限: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加盖公章。
2、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加盖公章。
3、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
4、预算部:主管工程师,预算部经理。
5、高管:总工、分管副总审批。
非以上人员签字均为无效签证。
签证流程经办人为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
在签证过程中实行量价分离原则,工程部确认发生的工程量,预算部负责工程量的计算和套价。
四、签证时效:工程签证严禁事后补办,施工单位必须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提交签证附件,非隐蔽工程完成3日内提交签证附件,监理单位和工程部接到签证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预算部接到签证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公司高管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签证单视为放弃签证,逾期不予办理。
五、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问题,必须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并会同设计院研究,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施工前经四级审核:监理、工程部、预算部、公司高管。
最后由公司副总在设计变更上签署意见,下发实施。
若由施工单位或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均由提出方出方案,按以上流程审核。
六、特急零星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进场前清障场地清理,为加快进度要求配合用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设计盲地处理,工程必须的零星项目,为配合销售、检查、宣传等零星用工,公司高管口头示意小项目等,均列为特急零星项目。
对非突发事件应急工程,由工程部向总工及分管副总报告,提出实施方案及说明,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突发事件和应急工程,工程部可先行组织施工后补办审批手续。
为配合工程所必须的零星点工,工程部每次审批不得超过10个工日,完成后办理签证手续。
工程签证会签单设计变更确认单工程名称经办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变更事由:附件情况说明:审核签字拦部门签署意见姓名日期专业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预算主管工程师预算部经理总工分管副总工程经济签证与工程付款实施办法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责分工:公司授权派驻现场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条、签证工作内容: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内容。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第三条、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内容包括:①、如因工程实际需要,一些与工程紧密相关的附加工作及额外工作,公司有权指令承包方去完成,并作为本工程的变更工作。
承包方要首先付诸实施,费用按签证程序执行。
②技术核定单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方按技术核定单要求完成了工作,公司再办理经济签证。
办理签证的条件是:该项工作必须按公司的指令保质保量完成并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工程签证办理原则①、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由现场代表认真核实后签证,签证内容叙述清晰,工程计量方式与工程计价方式相统一;必须注明签证原因、背景、时间、部位、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
②、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
例如:人工浮动工资、议价项目、材料价格,合同中未约定的,不能以工程签证的形式取代。
应由有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③、工程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技术核定、技术方案及其它技术文件(含往来函件、会议纪要、会审纪录等)的认可或确认,例如:临设的布局、挖土方式、钢筋搭接方式等,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严格审查,不能做签证处理。
不能作为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依据。
施工单位认为需要或产生经济签证的,应当在该项工作完成后的三天内,另外单独以现场签证单的形式申报。
逾期未单独申报的,视为放弃。
④、施工单位申报的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否则监理和甲方不予接收。
需经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的签证单,一式五份,在签证工作内容完成后三天内,正式报送工程部、监理。
逾期报送的或签字日期不齐全的,视为无效。
⑤、办理签证时必须将甲方书面工作指令(工程联系单)、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单(证明)、隐蔽工程验收单,双方对完成该项工作后工程量的计量确认书面材料等作为附件;否则不办理签证。
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⑥、材料价格的确认要注明采购价还是预算价以避免采购保管费重复计取。
⑦、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现场签证单一式五份,工程部、预算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
工程签证由现场甲方代表、造价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共同办理。
⑧、及时办理。
事件发生后三天内,现场项目部完成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确认。
⑨、违背以上原则办理的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签证为无效签证,造价部在竣工结算时将不予认可。
第五条、现场签证结算方式:由施工单位申报签证单及签证费用,经双方确认价款并入工程结算中一并计算造价。
由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业主额外指定工作等等而发生的现场一切签证费用,中途不另外增加支付金额,竣工结算完成后一并按合同条款支付。
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办理权限①、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在五万元以内的,且手续齐全,由现场项目部经理批准办理。
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采作补充合同,按合同审批程序办理。
②、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且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工程签证办理人可口头请示项目经理同意,事后由项目经理补办手续。
但必须有现场甲方代表及造价人员签字。
第七条、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工程签证办理程序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责分工1、公司授权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2、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文件的签证。
第二条、签证工作内容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第三条、现场签证参加人员现场项目经理、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第四条、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现场签证单一式五份,甲方工程技术部、甲方现场项目部、造价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
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第五条、现场签证程序1、乙方提出签证申请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现场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现场签证结算方式单体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
即基础部分、主体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
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造价部,否则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七条、签证的效力1、乙方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
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2、凡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条、例外处置1、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施工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
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签证确认。
2、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并将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4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九、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工程部负责统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