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工程签证:指对工程项目的变更、调整或补充的许可和审批。
2.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3. 监理单位:指受建设单位聘请,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工程签证流程第四条【需求提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调整或补充,应书面提出工程签证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方案。
第五条【初审】工程签证申请应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初步意见。
第六条【专家评审】对于需要进一步评审的工程签证,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工程变更对项目进度、质量和费用的影响,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审批决策】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工程签证,以及签证内容、范围和条件,并形成审批文件。
第八条【签证实施】经批准的工程签证,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要点第九条【变更记录】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台账,记录工程签证的过程、原因、内容和影响等。
第十条【费用评估】工程签证申请中,建设单位应详细说明变更工程对项目费用的影响,并提出费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程签证管理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应形成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工程的责任、进度、质量档次和费用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工程签证申请表格。
2. 变更工程技术方案。
3. 专家评审意见表。
4. 工程签证审批文件模板。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试行)

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场签证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秩序,保障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签证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临时签证、延期签证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现场签证管理,确保签证程序规范、程序公开、程序公正。
第四条责任主体: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制度,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工程管理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签证管理程序第五条签证类型:现场签证分为临时签证和延期签证两类。
第六条临时签证程序:(一)当施工现场需要进行紧急施工或临时变更时,施工单位应填写《施工现场临时签证申请表》,明确施工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并由现场负责人签署。
(二)施工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临时签证的执行人员和执行时间。
(三)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将临时签证相关信息通知给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条延期签证程序:(一)当施工单位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或工程进度延期时,应填写《施工现场延期签证申请表》,说明延期原因、延期天数等,并由现场负责人签署。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延期签证的执行时间和执行程序。
(三)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将延期签证相关信息通知给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顺利进行。
第八条签证审核:(一)施工现场临时签证和延期签证需经现场负责人审核签署才能生效。
(二)现场管理员应监督审核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确保签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签证记录:(一)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签证相关资料,包括签证申请表、签证审核表等文件资料。
(二)现场管理员应建立签证记录档案,便于日后查阅和整理。
第十条签证监督:(一)施工单位应定期对签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签证管理程序合理、规范。
(二)现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签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外国人员,包括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是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工作签证。
工程现场签证分为多次入境签证和单次入境签证。
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颁发机关为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其授权的边防管理机构。
第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接受中国国情教育。
第六条工程现场签证的有效期为最长一年,签证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第七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表、护照、近期免冠照片、工作单位介绍信、合同或项目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专业人员的聘请合同或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在中国境内执业,应当符合中国境内有关工程建设领域人员的注册、资质要求。
第十条外国施工人员在中国境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取得中国的工程建设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工程现场签证的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有不良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获得签证。
第十二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签证颁发机关支付签证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因国别、签证类型、签证期限等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申请材料,请根据具体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结果将向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
第十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如因工程建设活动变更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活动,应当及时向签证颁发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国人员应当履行相关申报、备案、报告、检查、采集等义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各参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弥补前期工程签证管理的不足,加强工程签证的管理力度,做到管理有规章,签认有约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签证内容需要办理签证的主要工程项目包括:(一)按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签证的;(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下列项目可以办理签证:业主方委托项目、设计(图纸)变更项目、设备缺陷处理项目、图纸中不含的项目、非施工方原因重复施工的项目、按业主方要求发生的零星用工项目、非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增加的情况等实际发生但是不在合同范围内的项目。
二、签证控制原则(一)准确无误原则: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必要时须附简图并标注几何尺寸,对工程事实的表述应清晰而简明,以便使未参加现场签证的人员日后可以结合相关文字资料读懂,并可以进行费用计算工作,不能笼统含糊其辞。
凡是能够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工程变更类签证所含内容及楼层、部位较多,一时完成不了的,其验收纳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但仍需在全部完工后进行签证。
(二)实事求是原则:1、凡是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此类签证尽量避免,如现场确需签证应严格把握,应写明签证人工工种和工资级别,现场工程师应准确核实读表计量。
2、所有签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办人必须保证签证真实性;(三)公平原则:签证时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保证签证办理过程及时、准确。
(四)可追溯原则:1、所有的现场签证必须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签证内容的做法及原因说明、工程量增减情况、相关图纸、原始测量数据、照片等。
2、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手续、签证申请、签证预算、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资料应齐全并及时整理、归档。
(五)现场跟踪的原则:“工程量签证”、“经济类签证”工程师对现场签证只复核签认工程量,不签价格,施工方上报签证时,只报工程量及计价文件,价格由结算时统一调整。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
2、术语和定义
2.1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指发包方现场代表与施工单位现场代表按照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在材料、 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方面涉及签约合同价款(指发包方和施工单位在合同 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不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之外的责任事项以 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不包含的“新增(减)工程”所作的签认证明,并作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 的依据。签证单通常由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代表共同签署生效。
等)和预估金额(需有预算合约部估算的单价、合价、清单)走公司。A审批流程。审批结论作为项目部执行 该签证的依据。
2)根据审批结论项目部向执行单位发出工程指令单,工程指令单中应明确执行单位具体执行的内容(含方案、 数量等)、期限等。
3)执行单位实施之前项目部应对原始状态进行拍照留存。
工程签证 管理制度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章签证管理责任1. 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工程签证管理工作,对签证管理工作负总责。
2. 工程部负责具体的签证管理工作,包括签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监督。
第四章签证管理流程1. 签证申请(1)施工单位在需要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等情况下,应向工程部提交签证申请。
(2)签证申请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影响等必要资料。
2. 签证审核(1)工程部收到签证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包括变更的合理性、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等。
3. 签证审批(1)经审核合格的签证申请,工程部应组织签证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2)审批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签证申请进行最终审批。
4. 签证执行(1)签证申请获得批准后,工程部应向施工单位下达签证通知书,明确变更内容和要求。
(2)施工单位应按照签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施工,同时应及时通知相关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五章签证管理监督1. 工程部应建立签证管理档案,保留签证申请、审核、审批等全部资料。
2. 工程部负责签证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签证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
第六章签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公司应对签证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和推广,使全体员工对签证管理制度有充分的了解。
2. 公司应定期组织签证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签证管理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第七章签证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修订1. 公司应定期对签证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做出改进和完善。
2. 公司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签证管理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对之前发布的签证管理相关规定作废。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原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或新增,需要临时调整工程施工方案的事项。
工程现场签证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保证施工单位或工程建设者能够及时灵活地应对施工现场的变化,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的决策原则是根据安全、质量、进度和经济的要求,综合考虑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工期和成本的影响。
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审查和批准,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权限。
同时,相关参与方需要在签证过程中保持及时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协调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内容包括对施工方案、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调整或变更。
签证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模棱两可的情况。
第二章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和审查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现场签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经济论证材料。
第七条工程现场签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签证事项的描述和要求;(二)签证的技术方案和实施计划;(三)签证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评估;(四)签证的经济影响评估;(五)施工单位对签证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现场签证申请进行审查,并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论证。
第九条工程现场签证申请审查的内容包括:(一)签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签证对施工安全的影响;(三)签证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四)签证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五)签证的经济影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发布审查结果,明确是否批准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
如有需要,可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审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将审查记录归档备案。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签证方便有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
3. 职责工程部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4.1现场签证的内容4.1.1施工合同范围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的经济技术性签证。
4.1.2施工合同之外的部分工作内容且必须由施工方实施的经济技术签证。
4.1.3设计变更实施与否及施工弃土外运的签证。
4.1.4纯技术质量管理签证及成本管理规定的签证。
4.1.5临时零星工作内容签证。
4.2 工程现场签证4.2.1施工单位对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质量签证向工程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申报。
4.2.2工程部项目经理根据申报的内容分别组织技术、成本、质量等相关人员会同施工方、监理方实地勘测,当场签证。
4.2.3 施工单位对现场原始签证必须在三天内编制正式图表一式四份,并附原始签证分别找当事人签证。
正式签证确认后分别报工程部两份,监理单位一份,自留一份。
4.2.4无法核算工程量的临时零星工作一律以小时为单位计时、签证。
4.2.5无合同主体的临时或零星签证,由施工单位每月5日前编制结算书一式三份报工程部确认后经成本部审定付款。
4.2.6有合同主体的签证,按合同分部决算时由施工方编制结算书进入决算。
4.2.7设计变更实施与否及基础验槽坑,由施工单位提供正式表格,当场测量填数签证。
4.2.8单纯技术质量管理无经济结算的签证,由工程部项目经理直接签证。
4.3 无效签证4.3.1无合同主体逾期一月未办现场结算的经济性签证。
4.3.2有经济增值或减少,无公司成本部负责人签证的。
4.3.3有运输无运输距离,有工日无工时的。
4.3.4无效签证一律不得结算,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5. 相关记录5.1 《现场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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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变更、签证的权限范围,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及质量要求,同时为工程结算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依据,认真做好现场签证及有效控制签证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现场签证的原则:1)准确计算原则;2)实事求是原则;3)及时处理原则;4)避免重复原则; 5)现场跟踪原则;6)授权适度原则。
第三条现场签证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2)合理性;3)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对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负责判断签证内容是否属签证范畴,负责权衡、分析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上报甲方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
第五条公司授权派驻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实施;负责判断监理签证内容是否属签证范畴,负责权衡、分析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上报工程部。
第六条工程部负责审查签证内容,签证范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对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会同
法务部对予以签证的费用进行经济性评审。
第七条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或监理下达的指令及需由乙方签证的工作内容进行签证,并对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现场签证内容及权限
第八条现场签证的内容
1、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工作内容的。
2、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的。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证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第九条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全权负责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不超过5万元,若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超过5万元,需责任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工作联系单后,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协同甲方专业工程师、甲方造价管理人员共同审核批复后再实施。
第四章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第十条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公司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根据签证的权限,确定参加签证的人数,参加签证单人员最少不少于3人,即现场代表、监理单位代表、乙方代表。
第五章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第十一条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
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必须附有设计修改、变更图纸、技术核定单或工程联系单等书面资料,相关资料必须符合伍家城建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及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签证必须达到量化的要求,必要时须用简明图标注,简图必须按施工图绘制标准与要求绘制,对工作事实的表述应清晰简明,工程签证单的每个字、每个字母或每个计算式都必须清晰准确,每一种材料的名称、规格及数量必须标注明确,隐蔽工程必须附影像资料,并可以进行费用计算工作,每份签证的详细预算必须附在本张签证单后面,否则不予签证。
第十三条对无印章、无签字、无日期、文字含糊的不能签证。
第十四条对较大的事项,要有备份或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总价合同包干的严禁签证
第十六条拆除工程旧材料回收需要签证。
第十七条因清单招标的投标人漏项的严禁签证。
第十八条现场签证要及时办理,不应拖延过后补签。
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该有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十九条签证单必须一事一签,对于不属于合理签证应在签证单上说明原因并注明“未予签证”字样。
第二十条在工程承包范围以外且估算金额超过五万元的签证,必须遵循“先打报告或洽商经建设单位进行经济分析同意后方可实施”的原则;签证必须手续齐全,内容真实,时间及时,计量准确并附计量过程或计算表达式。
第二十一条现场签证单原件最少一式五份,项目经理、工程部、法务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避免受益方自行修改,工程结算时无法对证。
第二十二条现场签证单必须在14天之内完成所有签证手续,逾期不再接受签证单。
第二十三条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报伍家城建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签证时必须列明人工数及用工时间。
第二十四条以下几种现场签证方式无效:
1)、签证单上只有----签名
2)、签证单上有------签名+“同意”
3)、签证单上有------签名+“情况属实”
4)、签证单上有------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签证”
正确的做法是:“签名+复核后的具体描述性签证意见”。
即对工作事实的表述应清晰而简明,能量化的必须达到量化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应统
一编号归档,建立好管理台账,以便工程结算时查找核对。
第二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包括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必须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伍家城建公司统一制定的表格,并附一份完整预算,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核签字盖章,城建公司对预算进行审核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现场签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由生效的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发生的现场签证,由乙方提出签证申请,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司工程部、法务部相关人员参加,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审核后签字盖章确认,再报伍家城建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九条投资估算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签证,乙方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审核同意进行签证→由工程部、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盖章确认,再报伍家城建公司工程部、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投资估算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签证,乙方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审核同意进行签证→由工程部、法务部、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盖章确认,再报伍家城建公司工程部、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签证流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工程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最后加盖建设单位和伍家城建公司公章。
第七章现场签证的效力
第三十二条乙方上报的签证文件,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
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可以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凡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对方提交的文件未予以签证或答复的,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它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所有现场签证单必须最后加盖了伍家城建公司或伍家建管办公章方能生效。
第八章现场签证的时效性
第三十六条临时性工作、工程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或申请报告所含内容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7天内提交签证申请并附相关批复单的复印件,工程部在收到施
工单位送交签证单7天内,甲方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在14天内完成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先签证后隐蔽。
第三十七条工程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或申请报告所含内容涉及楼层、部位较多,无法及时完成的,其验收纳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但仍需在全部完工后进行签证。
第三十八条工程部应按签证事件发生的时段按期签证或签字,法务部应按期核实签证费用。
超过单项合同价款5%的,按《伍家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伍家岗区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第四十条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施工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
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签证确认。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原办法废止,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工程部负责统一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修订
伍家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