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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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XXX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变更、签证的权限范围,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及质量要求,同时为工程结算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依据,我们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对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公司授权派驻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实施。

工程部负责审查签证内容,签证范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对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会同法务部对予以签证的费用进行经济性评审。

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或监理下达的指令及需由乙方签证的工作内容进行签证,并对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现场签证内容及权限现场签证的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工作内容、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确认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证的、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全权负责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不超过5万元。

若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超过5万元,需责任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工作联系单后,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协同甲方专业工程师、甲方造价管理人员共同审核批复后再实施。

第四章现场签证参加人员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公司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参加签证。

根据签证的权限,确定参加签证的人数,参加签证单人员最少不少于3人,即现场代表、监理单位代表、乙方代表。

第五章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现场签证单需真实、合理、准确。

填写时需注明签证的内容、签证的原因、签证的依据、签证的费用及签证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了所有工程量必须经过现场测量后填写,并且到场人员必须在现场签证单上或原始数据上签字。

对于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必须附有书面资料,符合XXX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要求签证必须达到量化的要求,并且必要时要用简明图标注。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工程签证:指对工程项目的变更、调整或补充的许可和审批。

2.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3. 监理单位:指受建设单位聘请,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工程签证流程第四条【需求提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调整或补充,应书面提出工程签证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方案。

第五条【初审】工程签证申请应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初步意见。

第六条【专家评审】对于需要进一步评审的工程签证,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工程变更对项目进度、质量和费用的影响,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审批决策】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工程签证,以及签证内容、范围和条件,并形成审批文件。

第八条【签证实施】经批准的工程签证,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要点第九条【变更记录】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台账,记录工程签证的过程、原因、内容和影响等。

第十条【费用评估】工程签证申请中,建设单位应详细说明变更工程对项目费用的影响,并提出费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程签证管理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应形成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工程的责任、进度、质量档次和费用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工程签证申请表格。

2. 变更工程技术方案。

3. 专家评审意见表。

4. 工程签证审批文件模板。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外国人员,包括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是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工作签证。

工程现场签证分为多次入境签证和单次入境签证。

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颁发机关为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其授权的边防管理机构。

第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接受中国国情教育。

第六条工程现场签证的有效期为最长一年,签证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第七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表、护照、近期免冠照片、工作单位介绍信、合同或项目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专业人员的聘请合同或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在中国境内执业,应当符合中国境内有关工程建设领域人员的注册、资质要求。

第十条外国施工人员在中国境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取得中国的工程建设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工程现场签证的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有不良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获得签证。

第十二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签证颁发机关支付签证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因国别、签证类型、签证期限等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申请材料,请根据具体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结果将向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

第十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如因工程建设活动变更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活动,应当及时向签证颁发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国人员应当履行相关申报、备案、报告、检查、采集等义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签证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加强事中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变更需求,经审批程序,对包括工程范围、设计方案、工程造价等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

第三条工程签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签证管理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签证申请、审批程序、签证合同、签证费用、签证实施、质量控制、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工程签证申请第五条工程签证申请应由工程项目责任人或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变更影响分析、预计变更造价等。

第六条工程签证申请需要提供与申请相关的文件、图纸、调研报告等材料作为依据,并签署工程签证申请书。

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当按规定的流程提交给工程管理机构,并缴纳相应的签证费用。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由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工程签证审批程序包括工程设计审查、工程变更评估、审批决策等环节。

第十条工程设计审查应当根据工程签证申请的内容,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保证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评估应当对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影响程度、变更造价等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审批决策环节由工程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设计审查和变更评估结果进行决策,决定是否批准工程签证申请。

第四章签证合同第十三条批准的工程签证申请应当签订工程签证合同,明确工程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工程造价、变更时间、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签证费用第十五条工程签证申请人应当按照工程签证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签证费用。

第十六条工程签证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变更后工程的价值和应付费用。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1. 背景和简介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进行变更或调整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控制,需要进行签证程序的管理。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签证的申请、审批和执行流程,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工程变更的各类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

3. 术语定义- 工程签证:指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变更或调整申请和审批程序。

- 工程变更:指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模、内容、进度、质量等方面进行的变更或调整。

- 工程签证申请人:指提出工程签证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指负责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批的单位或部门,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设计单位等。

4. 工程签证的程序及要求4.1 工程签证的申请1. 工程签证申请应由工程签证申请人书面提出,包括申请理由、变更内容、影响分析等必要信息。

2. 工程签证申请应提交到工程签证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4.2 工程签证的审批1.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工程签证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对申请进行审查。

2.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工程签证申请,如果不同意,应书面说明理由。

3.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对工程签证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应及时通知工程签证申请人,并在一定期限内发放工程签证审批文件。

4.3 工程签证的执行1. 工程签证申请人在收到工程签证审批文件后,应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的实施。

2. 工程签证申请人应及时向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报送工程变更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检查。

3. 工程签证申请人在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能够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5. 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5.1 监督机构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由工程签证审批机构负责。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由于变更、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施工图纸、技术方案、设计变更等进行修改和调整的情况,由相关方面审核同意后进行的一系列管理程序。

为了规范工程签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特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一、签证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工程签证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签证的目的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变更、调整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签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签证申请(1)项目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发现需要进行签证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附上签证相关材料。

(2)签证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签证申请表、工程变更方案、设计变更图纸、技术文件等。

2. 签证审批(1)主管部门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查,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变更、调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是否通过审批。

(3)如果签证审批需经过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主管部门应召集相关专家和相关方面参与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签证审批决定。

三、签证管理的主要内容1. 签证变更管理(1)经签证审批通过的变更内容,需要更新相关施工图纸、技术方案、设计文件等。

(2)施工单位应按照签证批准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确保变更操作的准确性和质量。

2. 签证记录管理(1)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签证的档案,记录签证申请、审批决定、变更内容等相关信息,以备查阅和审计。

(2)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签证的记录,包括签证申请的时间、签证变更的具体内容、签证工作的完成情况等,以备工程验收和管理部门的查验。

3. 签证费用管理(1)签证费用应根据签证内容和工程规模合理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2)签证费用的支付应在签证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确保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签证管理。

二、工程签证的定义和分类(一)工程签证的定义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工程内容、施工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补充、修改或调整,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二)工程签证的分类1、经济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签证,如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调整、费用索赔等。

2、技术签证:涉及工程技术问题的签证,如施工工艺变更、设计变更等。

三、工程签证的办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2、合法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要求。

3、时效性原则: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签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4、完整性原则:工程签证应包括签证的原因、内容、工程量、费用计算等详细信息,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一)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后,填写《工程签证申请表》,详细说明签证的原因、内容、工程量、预计费用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照片、施工记录等,提交给监理单位。

(二)监理审核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等。

如审核通过,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如审核不通过,监理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施工单位重新办理。

(三)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表》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签证事项的可行性、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费用的合理性等。

如审批通过,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如审批不通过,建设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施工单位重新办理。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明确各方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种类
第三条
工程签证按照类型分为设计签证、施工签证、变更签证等。

第四条
工程签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进行办理。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程序
第五条
工程签证的申请应当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签证申请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
况进行审核核准。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签证应当实行台帐管理,做到记录清晰、实时更新。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核准的签证信息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五章工程签证的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签证造成的增加费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签证监督管理
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建设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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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888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确保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规范建设工程签证的行为,根据沣东新城管委会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陕西沣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水务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计划经营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监理工程师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发生签证事件前,要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条工程签证要严格控制,应遵循“施工前做好预防,施工中据实办理,竣工后补签无效”的原则,有以下情况的可考虑工程签证。

(一)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引起工程量变化和零星工程的增加或减少。

(二)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障碍及工程费用增加,且施工单位提出费用要求的。

(三)建设单位因工作或工程建设需要,安排施工单位所进行的零星工程施工或借用工。

第四条施工单位依据水务公司确认的“工作联系单”或“工程任务委托书”,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应办理工程签证。

如需转成合同,参照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条如“工作联系单”或“工程任务委托书”内容为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应按照设计文件计量,不再办理工程签证。

第六条如在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前施工单位已按原图完成施工,且不在变更范围内或需要返工处理的,应办理工程签证。

第七条上述范围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在签证之列。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签审权限第八条工程签证事件发生当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

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签证的办理及公司内部传审工作。

第九条对于工程签证,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工程签证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以下流程进行签审。

签审完成后,送计划经营部备案。

Ⅰ类单笔签证估算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签证,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计划经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工程签证单》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计划经营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生效。

Ⅱ类单笔估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现场签证,在履行现场查验、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报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Ⅲ类所涉及的签证工程内容估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计划经营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变更会审,会审同意后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召开专题会审议,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生效。

依据具体项目合同办理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章工程签证办理程序第十条工程签证办理由现场工程师全程跟踪。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工作内容确定后7日内,由施工单位按工程签证单规定格式上报监理单位,并同时附送计算书、收方记录、测量图纸、验收合格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签证单》后应对签证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核查,于7日内提交现场工程师复核。

第十三条现场工程师及部门负责人7日内对经监理审核认可的工程签证单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明确修改意见,退回监理单位,复核通过的签证单提交计划经营部审查;计划经营部7日内对复核通过的工程签证单内容是否符合合同以及签证涉及的合同金额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对审查不通过的提出修改意见,退回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签证单完善签字手续后提交公司总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签证办理的总时限不超过28天。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办理完成后,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相关单位并存档。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办理要求第十五条工程签证所列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水务公司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留存影像、视频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本)或现场情况进行计量,计量结果记录需经三方现场签字确认,计量结果复印件须交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签证单上任何签字均只代表对该签证发生事件和现场情况的认可,而非发生金额的确认。

第十七条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影像和视频),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

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尺寸(影像和视频)、数量(影像和视频)、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

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品牌。

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及完成日期。

对内容不全、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工程签证单内任何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均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签证编号。

工程签证编号以专业区分,标注于每份签证右上角。

编号由两个单元组成,自左至右分别代表的含义如下:单项工程名称—编号(自01号按升序排列)第五章价款计算第十九条工程签证的计价原则是:(一)招标文件、中标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价格的,执行已有价格。

(二)招标文件、中标清单或合同中有类似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据实调整。

(三)招标文件、中标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价格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提出组价分析上报签证单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条在施工合同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工程签证办理完成当月,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签证所涉及的价款单,随当月已完工程量月报同时上报,经监理单位、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计划经营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需要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时,公司计划经营部将费用申报材料送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后进入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参考变更管理办法)竣工结算时,对工程签证所涉及的价款单履行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程序。

第六章有关要求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认真研究领会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对现场签证进行严格审查,凡是施工措施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已含的内容、投标文件实质性的承诺等,都不能做签证处理。

第二十三条履行审批手续,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出的工程签证单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在办理工程签证程序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单、往来函件以及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等其他资料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工程签证单必须格式统一,签证内容打印或填写整齐,不得随意添加和涂改。

填报时,主要内容应包括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详细部位、尺寸、工程量、费用计算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相关内容。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第二十五条工程签证审批过程中应明确各参建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及其比重。

对有争议的工程签证原因和责任界定,应在相关会议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工程签证审批的过程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在工程签证申报、审批的过程中,虚报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工程签证获得批准的,经调查属实,按承包商申报数额的2倍作为业主审查审批、调查处理工程签证的成本从承包商的合同款中扣除,直至合同款扣完为止。

同时取消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单位组织的各种评比活动的获奖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查、把关不严或未尽到应尽义务,造成虚假签证或签证后未按批准的签证方案实施,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按以损失额度计算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的2倍作为勘察、设计、监理或咨询合同的违约赔偿从其合同中扣除,直至合同款扣完为止。

由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签证,造成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的,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查、把关不严或未尽到应尽义务,造成虚假签证或签证后未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按公司相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由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程签证,增加投资或延长工期的,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业主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赶回可能损失的工期。

第三十条在处理签证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导致经济损失的,对涉及工程签证的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批准执行。

(一)工程签证未经批准自行施工的;(二)不遵守签证项目划分原则,将工程签证项目拆分或肢解的;(三)因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同一签证内容反复签证的;(四)不按签证程序及签证造价审批、支付规定违规操作的;(五)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或索贿、受贿行为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延误工期或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计划经营部负责解释。

(后附现场签证单)附表1:888888现场签证单(单次签证估算金额为5万元及以下)编号:(连续编号)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计划经营部各一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两份。

附表2:8888现场签证单(单次签证估算金额为5—30万元及以下)编号:(连续编号)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计划经营部各一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两份。

附表3:8888现场签证单(单次签证估算金额为30万元及以上)编号:(连续编号)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计划经营部各一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两份。

附表4工程现场测量记录单项目/单体名称:编号:注:1、《现场测量记录单》仅为实际情况的草签形式,需转为《现场签证单》后,方可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2、现场原始数据必须记录在《现场测量记录单》中,由所有参加人员当场(指各方人员离开现场前)签字确认;3、本记录单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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