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变更工程设计或施工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或施工图进行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根据设计程序和施工图纸的不完善、工程实际情况变化、技术要求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变更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经济、合理、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实施,必须经过完整的签证程序,包括签证申请、签证审查、签证批准、签证实施和签证记录等环节。

第五条工程签证要按照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施工单位的技术要求和监理单位的监督要求进行实施。

第六条工程签证实施时,应确保与原工程设计或施工图一致的相关要求,并确保变更方案的安全、可行和经济合理。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申请与审查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图纸变更说明、技术措施、是否需要停工或改变施工顺序等。

第八条工程签证申请应直接递交给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时应进行项目的设计可行性、施工图的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

第九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在正式施工前提出,且提出时间不得晚于施工进度的安排。

第十条工程签证申请应提前向有关单位递交,并保证有关单位有足够时间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的参与下进行现场检查,并会同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批准与实施第十二条工程签证批准的依据为签证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批准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如发现施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变更,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变更方案的技术讨论和论证,并按照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调整。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范本1: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变更流程,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签证管理,包括工程变更的审批、审核、备案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因设计、施工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变更的事项。

第四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尊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和安全控制,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第六条工程签证应当逐级审批、分级管理,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决策。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申请与审核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提出,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签证申请表;(二)工程变更设计方案;(三)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影响分析报告;(四)相关的技术文件、验收报告等。

第九条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审核应当全面、细致、客观,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审批与备案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并及时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审批的决策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的备案应当在签证审批决策作出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的备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签证决策文件;(二)签证的实施时间及要求;(三)签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签证: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因设计、施工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变更的事项。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1、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的范围界定1.1因发包人变更所引起合同价款或工期发生变化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属于工程变更,发包人办理工程签证。

1.2工程签证包括费用和工期内容。

1.3因以下原因,承包方可提出工程(费用和工期)签证。

1.4费用签证范围:1)用于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费用。

指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施工便道、抢修道路,以及承包人应项目业主要求代做的零星小项目。

2)因发包人工程变更造成费用变化及已完工程的返工损失费,包括已完工程的费用和拆除、清理费用。

3)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代支付的费用。

1.5工期签证范围:(1)、因发包人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连续施工而延误工期;(2)、因发包人变更导致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返工而使承包人增加作业天数;(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或缓建的。

2、工程变更的程序和原则2.1变更内容分为设计和现场变更,可以由五个渠道(设计人、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会议确定)提出,但均需发包人批准方可实施,所有与设计有关的变更只有发包人才能与设计人对接。

⑴所有工程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工作,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增加和造价变化且承包人有异议的可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索赔和/或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承包人不得以工期增加、造价变化较多等其他任何理由拖延或停滞施工。

⑵由于工程变更发生施工工期较长,造价增加(减少)较多,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和监理要作好详细记录,隐蔽工程做好验收记录。

⑶根据变更设计,承包人可以在变更实施的过程中计算增加(减少)工程量,并由监理和发包人核实。

在变更工程实施后14天内,填报签证单报监理和发包方,逾期不报的,如为增加工期或(和)费用,视为承包人放弃费用或(和)工期增加的请求,如为减少费用或(和)工期的,发包人有权根据自行核算的结果直接减少费用或(和)工期。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实施,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减少工程变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并试行实施。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工艺调整、工程材料替代等。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实施应满足安全、经济、合理、便于监理和施工等要求。

第五条工程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程序第六条工程签证的程序包括签证申请、签证审查、签证审批和签证执行。

第七条签证申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说明、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

第八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查,审核其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安全性等,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执行应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签证方案进行。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的范围、影响范围、施工方法、工期调整、费用变更等。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与原合同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二)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三)不影响工程进度;(四)经济合理;(五)便于监理和施工。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管理第十三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签证的统筹管理,确保签证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签证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签证的公正和科学;(三)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签证的审核和监督,确保签证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四)各方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工程签证的实施。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工程签证申请表附件二:工程签证报告模板附件三:工程签证审查意见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变更:指工程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工艺调整、工程材料替代等。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签证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加强事中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变更需求,经审批程序,对包括工程范围、设计方案、工程造价等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

第三条工程签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签证管理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签证申请、审批程序、签证合同、签证费用、签证实施、质量控制、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工程签证申请第五条工程签证申请应由工程项目责任人或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变更影响分析、预计变更造价等。

第六条工程签证申请需要提供与申请相关的文件、图纸、调研报告等材料作为依据,并签署工程签证申请书。

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当按规定的流程提交给工程管理机构,并缴纳相应的签证费用。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由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工程签证审批程序包括工程设计审查、工程变更评估、审批决策等环节。

第十条工程设计审查应当根据工程签证申请的内容,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保证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评估应当对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影响程度、变更造价等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审批决策环节由工程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设计审查和变更评估结果进行决策,决定是否批准工程签证申请。

第四章签证合同第十三条批准的工程签证申请应当签订工程签证合同,明确工程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工程造价、变更时间、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签证费用第十五条工程签证申请人应当按照工程签证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签证费用。

第十六条工程签证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变更后工程的价值和应付费用。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工程变更管理1.变更申请:施工方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或需要更改时,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变更的具体项目、理由、影响范围、变更工期和造价等。

2.变更评估:工程管理部门接收变更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对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和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3.变更批准:评估报告经过审核后,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批准或拒绝,批准的变更应明确变更的内容、责任分工和变更后的工期、成本等。

4.变更实施:工程管理部门应与施工方共同制定变更实施方案,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保证变更实施的质量和进度控制。

二、施工签证管理1.签证申请: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不合理、施工技术难题等情况时,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签证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签证的具体项目、原因和签证的影响等。

2.签证评估: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签证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根据签证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综合分析后形成评估报告。

3.签证批准:评估报告经审核后,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批准或拒绝,批准的签证应明确签证的内容、责任分工和签证后的工期、成本等。

4.签证实施:工程管理部门应与施工方共同制定签证实施方案,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保证签证实施的质量和进度控制。

三、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的控制措施1.严格遵守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的管理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或进行签证操作。

2.变更和签证的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确保变更和签证的目的和效果明确。

3.变更和签证的影响应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对工期、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影响,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不受负面影响。

4.变更和签证的责任分工应清晰明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责任推诿和纠纷发生。

5.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变更和签证的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变更和签证的及时、有效实施。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过程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不受影响,防止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变更及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避免因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甲方要求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

第三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甲方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零星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第五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项目(即新增工程)。

1、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

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报项目部和设备处审核、编号并加盖项目部和设备处公章后下发。

(其中分部工程变更大于50000元的需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1)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2、在合同范围内,根据甲方要求取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施工项目或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项目可做工程变更。

3、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现场签证处理.新增工程另签补充协议.第六条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的审批施工员填写工程变更单→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第八条工程变更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工程变更归档1、工程变更份数和发放方法,同图纸的份数和发放方法.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变更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交由行政管理处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现场签证第十条现场签证的范围1、根据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可做现场签证.2、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可做现场签证。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完整版)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完整版)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完整版)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2、现场签证的确认: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

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

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一、目的规范我司与承包单位工程施工合同及对已建、在建工程、后续工程预(结)算的管理,结合我司建安工程造价特点,有效地控制建安工程造价,提高项目工程的利润,促进我司的快速发展。

1.施工签证范围:凡工程承包合同内、外需要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在现场测量,才能计算出实际工程量(或工作量、材料量、人工量、机械量和价等,下同)的工程内容,以及设计修改、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等工程内容的实施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施工签证管理,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工程修改(技术变更)办理程序工程变更包括设计院和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单;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的技术变更(洽商)。

2.1由设计院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有设计人员签字并应加盖设计院公章;2.2 由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经相关专业工程师和技术主管(或负责人)签字。

2.3 技术变更核定(洽商):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由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经工程部工程师确认,工程部经理审核。

2.4其办理流程预决算部工程师估价→工程部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咨询单位→工程部经理→〔0.5万元-2万元(含)〕预决算部经理→(大于2-5万元)总经理→〔5-10万元(含)〕执行总裁→〔大于10万元(含)〕董事长→工程部内业→咨询单位→预决算部和施工单位执行→工程管理部备案;所有的设计修改(变更)、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审批完成后,不盖章但由工程部内业登记发放实施。

所有的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和设计变更均应到公司和现场工程部备案,并在变更实施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现场工程师组织预决算部工程师、(咨询单位)、公司临时指派工程相关人员、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对实施结果进行核查。

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将工程量直接填写在附表1的实施结果核查记录中;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应进行现场收方,并按规定办理收方签证手续,并将收方单编号填写在相应附表中。

实施结果核查完毕后,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将审批完毕的技术变更或设计变更以及核查的结果加盖公章后发给施工单位。

2.5 对于同一施工部位,相同的工作内容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工程修改,应在设计变更或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单上注明更改原因,并由预决算部计算出上一次(或几次)更改已产生的费用。

2.6所有设计修改资料和技术变更核定(洽商)资料由公司工程部统一编号(并保留原件)后,再转发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实施后由现场工程部组织结果核查。

每一项设计修改及技术变更核定(洽商),都必须经过资料到场会签及实施结果核查两个过程。

2.7 设计修改原则上都应符合上述程序才能实施,但在紧急情况下,可由设计单位或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人员到场,在征得工程总经理同意后草签实施;如果不能到场可采用电话与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专业技术负责人(或部门经理)沟通作出修改(变更)意见,由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在征得工程总经理同意后草签实施。

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于24小时内通报预决算部,并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督促有关部门(出具正式的设计修改资料);然后按设计变更会签及实施结果核查表的正常程序办理。

2.8工程变更计价方式2.8.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内容价格的,经预决算部工程师和预决算经理签字审核后,按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8.2 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内容价格的,经预决算部工程师和预决算经理签字审核后,再由工程部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签审查,总经理审核,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8.3 合同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内容价格的,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预决算部工程师和预决算经理签字审核,交总经理审核后执行变更合同价格。

2.8.4 凡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设计修改,如果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减少工程价款的报告,则由建设单位预决算部根据设计修改计算出减少的工程价款,经预决算部工程师和预决算经理签字审核后,交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审查,总经理审核后再交承包方确认,并要求承包方在14个工作日内回复。

如果承包方在14个工作日内不作回复则视为认可。

3.现场收方签证程序:3.1现场收方签证的工作内容,除特殊情况外,承包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发包方工程部的相关工程师。

当工程部工程师接到承包方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收方。

3.2 现场收方参加人员: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现场工程部、预决算部工程师和发包人临时指派工程相关人员参加现场收方,咨询单位可随时派员参予和督查,每次现场收方发包方不得少于2人,并在收方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方有效,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3.3现场收方签证单审核人员:工程价款在2万元以下的,由工程部经理、咨询单位、预决算部工程师审核;工程价款在2~5万元的,另增加工程总经理审核;工程价款在5万元以上的,另增加执行总裁审核;工程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另增加董事长审核并加盖公章。

3.4 资料办理:现场收方的原始数据记录,必须由所有参加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其原件由预决算部留存,复印件分别交工程部和施工单位留存,作为复核工程量签证单的依据。

现场收方后5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整理好的现场收方资料,交参加人员签字完成资料办理,0.5万元以上的应加盖双方公章,其时间可延长4个工作日,再交预决算部统一编号后转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4.施工签证的资料数量设计修改通知书和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单及现场收方签证,均为一式伍份原件,发包人工程部、预决算部、咨询单位、监理机构,承包人各一份。

5.施工签证资料的质量要求工程变更及现场收方签证必须有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内容真实、无涂改、无虚假,时限性符合要求,其中现场收方签证必须有明确的收方依据、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量,数据合计必须大小写齐全无误,经审核可以另批工程量,但不得涂改原始数据。

6. 所有变更资料的会签、核查,施工签证工作质量管理6.1所有变更资料的会签、核查,收方签证资料应按上述约定时限或其他规定办理完毕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7、收方、签证测量方法7.1测量方法:根据收方、签证工程性质及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可采用计量工具检测、理论计算或邀请专门机构检测;7.2测量工具:使用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钢卷尺、经纬仪、水准仪、平板仪、水平尺、全站型电子速测仪、光电测距仪、图形面积量算仪。

原则上检测前需对检测工具进行校核验证。

7.3测量工具的管理: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可申请购买必要的测(计)量工具。

测(计)量工具须由项目部指定专人管理,需用时办理借用手续。

7.4现场收方、签证测量由现场项目工程部组织,事前确定收方、签证方案,准备好合格的测量工具和有关资料,明确人员分工。

收方、签证时应先组织各参与人、见证人熟悉现场情况,介绍相关情况并提出收方计量方案,参与各方合议通过后实施。

7.5对实测收方计量的项目原则上由现场责任监理工程师掌握测量工具并报读数据,参与各方见证并作好原始记录。

7..5.1基础土石方现场收方:基础收方前承包人与发包人和监理共同在基础平面图上确定各基础的基础自编号,现场收方以基础自编号形成收方资料汇总。

对工程桩基、地基基础等土石方类工程,现场收方时预决算部人员须与现场收方人员共同对土石成分、比例进行确认,参与各方无异议时记录在案,存在分歧时可通过监理见证取样通过检测设备检测等方法认定。

7.5.2挖孔桩收方:挖孔桩的总高以承包人接收场地时的地貌标高到桩底的高度,挖孔桩的总高度、护壁的高度、以及挖孔桩土石的高度分别以现场实收为准,如需扩大头的桩,其扩孔的高度按设计高度。

7.5.3基坑收方:基坑的深度为承包人接收场地时的地貌标高到坑底的高度,基坑的长度、宽度按设计和有关计算规则,只收基坑的深度以及土石高度。

7.5.4地梁、挡墙基础(带形基础)、管沟收方(即没有嵌岩要求的基础):此部分收方长、宽按设计和有关计算规则,深度为承包人接收场地时的地貌标高减去设计的地梁、挡墙基础、管沟底面标高。

现场收方基槽的深度及确认土石的高度或比例。

如原槽浇灌则应在收方予以明确。

7.5.5根据合同约定, 如土石方运输要发生费用,还须对运输距离及运输方法进行确认。

土石方运输有机械运输(人工装和机械装)、人工运输(分人工运输和单双轮车运输)两种方式,机械运输每1km计一段,人工运输(200m内)每20m计一段,单双轮车运输(500m内)50m计一段。

7.5.6土石方是按照天然密实体积计算的,如未经碾压的松土(凡未经碾压的堆积土且堆积时间在一年以内者),则应按定额规定乘以相应系数,故在现场收方要予以明确。

7.5.7关于临时用工、机械台班等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并应注明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7.5.8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承包人会同监理、现场发包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计价款。

7.5.9对不能采用实测收方计量的项目,尊重设计和合同条款,按现场实际情况测算。

对收方计量过程中各方出现的意见分歧,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若仍存在分歧,上报公司总经理处理。

建安工程施工合同、预(结)算、进度款审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1.目的:规范公司内所有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及预(结)算的管理,有效地控制我司建安工程造价。

2.适用范围:本公司开发项目。

本细则中:建安工程简称工程、建安工程施工图简称施工图、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简称合同、建安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

3.施工图预算3.1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配置标准、标准图集;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现行预算定额、计价定额(或基价表)、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现行的行业市场价格;建安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

4.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涉及施工技术、质量和措施费用,统一采用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修改报审表》,若涉及到费用增加的施工方案,应按相应表中流程进行审批,由工程部负责审查技术方面的内容,预决算部负责审查经济方面的内容。

费用增加在5万元以内,则发包人工程部经理、预决算部经理或总经理必须进行核定并加盖公章。

费用增加超过5万元,则发包人总经理或执行总裁必须进行核定并加盖公章。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涉及施工技术、质量和措施费用必须在相关人员审批完毕后方可实施,并且整个方案的审批时间不超过14个工作日。

5.工程进度款管理5.1 工程形象进度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每月统计完成工程量的时间为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

每月20日由工程部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及施工单位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共同到现场将当月工程形象进度描述填写《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经双方相关人员当场会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