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理细则

编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施细则根据建设工程管理和施工阶段工作程序的需要,为了明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范围、程序及操作方法,特制定本细则。
1、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报批制度。
(1)工程变更的审查和批准,涉及到业主、承包方、监理方和设计方。
应事先确定各方的有效签字人。
对于重大的变更应由业主组织有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专门小组进行评审,并由业主审批。
2、工程变更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都应遵循国家的有关建设规范,维护设计单位责任制和监理单位责任制,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1)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要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或缩短工期;不降低使用标准,施工工艺简单;提倡推广利于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鼓励对工程或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
(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含材料代用)只能是对原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补充和修改,不可变动范围过大,力求简捷、等量。
3、工程变更的程序:(1)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经业主确认、签发后,施工单位执行;材料代用由施工单位提出,填写材料代用单,报监理签字转业主,业主通过设计院审核批准后签发,施工单位执行。
(2)现场签证,主要是零星工程签证,可以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任何一方提出,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表达(格式附后)。
一式三份,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1)业主提出的签证:由项目办专业工程师填写工程联系单,必要时,预算工程师核定预算价值。
项目办(工程科科长)审核,项目办主任签发,由施工单位实施,监理项目部监理。
2)施工单位提出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联系单,项目经理签字后,送监理工程部审查,再送业主工程科审批并由业主工程科科长签发,由施工单位实施,监理项目部监理。
3)由监理项目部提出的签证,按3.(2)-2)条监理工程部审查以后的程序办理。
(3)无论由哪个部门提出的签证都由业主统一编号、审批、盖章下发。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变更工程设计或施工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或施工图进行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根据设计程序和施工图纸的不完善、工程实际情况变化、技术要求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变更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经济、合理、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实施,必须经过完整的签证程序,包括签证申请、签证审查、签证批准、签证实施和签证记录等环节。
第五条工程签证要按照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施工单位的技术要求和监理单位的监督要求进行实施。
第六条工程签证实施时,应确保与原工程设计或施工图一致的相关要求,并确保变更方案的安全、可行和经济合理。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申请与审查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图纸变更说明、技术措施、是否需要停工或改变施工顺序等。
第八条工程签证申请应直接递交给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时应进行项目的设计可行性、施工图的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
第九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在正式施工前提出,且提出时间不得晚于施工进度的安排。
第十条工程签证申请应提前向有关单位递交,并保证有关单位有足够时间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的参与下进行现场检查,并会同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批准与实施第十二条工程签证批准的依据为签证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批准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如发现施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变更,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变更方案的技术讨论和论证,并按照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调整。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范本1: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变更流程,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签证管理,包括工程变更的审批、审核、备案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因设计、施工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变更的事项。
第四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尊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和安全控制,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第六条工程签证应当逐级审批、分级管理,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决策。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申请与审核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提出,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签证申请表;(二)工程变更设计方案;(三)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影响分析报告;(四)相关的技术文件、验收报告等。
第九条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审核应当全面、细致、客观,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审批与备案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并及时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审批的决策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的备案应当在签证审批决策作出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的备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签证决策文件;(二)签证的实施时间及要求;(三)签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签证: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因设计、施工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变更的事项。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1、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的范围界定1.1因发包人变更所引起合同价款或工期发生变化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属于工程变更,发包人办理工程签证。
1.2工程签证包括费用和工期内容。
1.3因以下原因,承包方可提出工程(费用和工期)签证。
1.4费用签证范围:1)用于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费用。
指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施工便道、抢修道路,以及承包人应项目业主要求代做的零星小项目。
2)因发包人工程变更造成费用变化及已完工程的返工损失费,包括已完工程的费用和拆除、清理费用。
3)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代支付的费用。
1.5工期签证范围:(1)、因发包人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连续施工而延误工期;(2)、因发包人变更导致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返工而使承包人增加作业天数;(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或缓建的。
2、工程变更的程序和原则2.1变更内容分为设计和现场变更,可以由五个渠道(设计人、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会议确定)提出,但均需发包人批准方可实施,所有与设计有关的变更只有发包人才能与设计人对接。
⑴所有工程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工作,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增加和造价变化且承包人有异议的可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索赔和/或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承包人不得以工期增加、造价变化较多等其他任何理由拖延或停滞施工。
⑵由于工程变更发生施工工期较长,造价增加(减少)较多,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和监理要作好详细记录,隐蔽工程做好验收记录。
⑶根据变更设计,承包人可以在变更实施的过程中计算增加(减少)工程量,并由监理和发包人核实。
在变更工程实施后14天内,填报签证单报监理和发包方,逾期不报的,如为增加工期或(和)费用,视为承包人放弃费用或(和)工期增加的请求,如为减少费用或(和)工期的,发包人有权根据自行核算的结果直接减少费用或(和)工期。
现场签证单实施细则

现场签证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现场签证单是指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签发的变更单,用于记录和管理工程变更的过程和内容。
现场签证单的实施细则对于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现场签证单的实施细则,以便工程管理人员更好地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
一、签发流程1.1 确定签证单的签发人员和审批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1.2 制定签证单的签发流程,包括签发前的审批流程和签发后的备案流程;1.3 确保签证单的签发流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签证内容2.1 确定签证单的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责任人等信息;2.2 确保签证内容清晰、准确、完整,避免出现歧义或遗漏;2.3 确保签证内容与实际工程变更一致,避免出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签证单。
三、签证审批3.1 制定签证审批的标准和流程,包括审批人员的选择、审批要求等;3.2 确保签证审批程序严格、规范,避免出现越权签发或未经审批的情况;3.3 确保签证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审批延误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质量问题。
四、签证备案4.1 确定签证备案的要求和流程,包括备案内容、备案方式等;4.2 确保签证备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备案不全导致后续问题;4.3 确保签证备案的归档和保管,便于日后查阅和管理。
五、签证监督5.1 设立签证监督机制,对签证单的签发、审批、备案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5.2 定期对签证实施细则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签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5.3 加强对签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签证管理水平和质量。
结语现场签证单的实施细则对于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至关重要,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签发、审批、备案和监督,才能有效避免工程变更带来的问题和风险,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现场签证单实施细则能为工程管理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和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公告”(第63号)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土石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修缮、安装、市政、园林仿古绿化、交通、农林水、环保和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量确认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有投资资金和国家融资资金等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
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㈣、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㈤、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㈥、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㈦、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财政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
主要包括:㈠、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增减。
㈡、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但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等工作,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映的内容。
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流程及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流程及实施细则包括:工程量增减、工程变更、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进度加快、工程安全措施加强等。
2.2工程签证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且必须经过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指挥部三方确认后方可办理。
2.3工程签证内容应当与原合同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相符合,不得超越原合同和招标文件的约定范围。
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3.1承包单位职责3.1.1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工程签证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的支持材料。
3.1.2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完成工程签证的审批、计量和支付等工作。
3.1.3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签证费用的计量、计价和支付等工作负责,并确保工程签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3.2监理单位职责3.2.1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2.2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签证的计量、计价和支付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签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3.2.3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程签证的审批情况和工程签证费用的计量、计价和支付情况。
3.3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3.3.1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工程签证的归口管理和执行,制定工程签证的申请、审批、计量和支付等工作流程。
3.3.2财务部门应当负责工程签证费用的计量、计价和支付等工作,确保工程签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3.3.3法律部门应当负责工程签证的法律审核和合规性审查,确保工程签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4.1工程签证申请流程4.1.1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签证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的支持材料。
4.1.2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1.3指挥部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归口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签证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4.2工程签证审批流程4.2.1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发包、工程进度款支付实施细则

a)工程变更管理程序(不涉及费用):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请求及工程变更方案(工程联络单、技术核定单),经监理公司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工程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工程部审核通过后送计划控制部审核备案并签署审核意见,计划控制部备案后报送设计代表签字盖章,设计代表签字盖章后返回给计划控制部。计划控制部将工程变更单(工程联络单、技术核定单)返回各部门。(施工单位应与工程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前对变更方案有一个初步共识为妥)
a)工程签证管理程序:
1)施工单位在填写并提交签证单的同时填写并提交《中盐昆山签证预估费用审批表》给监理单位审核。如未同时填写,则最迟不超过一周内补填《中盐昆山签证预估费用审批表》。
2)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交工程部审核。
3)工程部审核后交计划控制部备案,由计划控制部转造价公司审核。
4)造价公司审核后交计划控制部的费用控制工程师审核,计划控制部批准后并负责通知工程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此费用为预估费用,作为工程投资过程控制的参考。具体费用以正式结算时根据竣工图等资料综合考虑。
2.工程签证审核及审批
签证是指不形成实体工作量的零星用工和机械台班,应与合同中包干的施工措施费和安全文明措施费和综合单价中已包含的人工机械材料严格区分,不得重复。若有重复应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对于反复多次混淆事实重复计费单位将给予最高两倍处罚,并从结算中扣除。
按工程承包合同有关条款规定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实行按期支付进度款,每期按监理机构和业主工程师确认的当期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依据竣工清算办法办理。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1.施工单位将《工程计量报审表》上报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应在3日内进行现场计量,将审核后的《工程计量报审表》上报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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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龙实业(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变更及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避免因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甲方要求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
第三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甲方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围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零星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项目(即新增工程)。
1、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
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报项目部和设备处审核、编号并加盖项目部和设备处公章后下发。
(其中分部工程变更大于50000元的需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
(1)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
2、在合同围,根据甲方要求取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施工项目或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项目可做工程变更。
3、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现场签证处理。
新增工程另签补充协议。
第六条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的审批
施工员填写工程变更单→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第八条工程变更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工程变更归档
1、工程变更份数和发放方法,同图纸的份数和发放方法。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变更资料归入竣工资料由行政管理处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现场签证
第十条现场签证的围
1、根据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可做现场签证。
2、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可做现场签证。
3、由于设备制造超差(如相关尺寸有误,集合变形、表面粗糙、行位公差等)导致乙方在安装地点进行人工处理或重新装车运回厂家返修,
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属于现场签证。
第十一条现场签证的审批
施工单位填写签证单→施工员初审→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十二条发生现场签证填写工程签证记录单(见附件二),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其中施工单位上报的签证必须经项目部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现场签证应写清合同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子目名称、施工图号、编号、时间、地点、原因等,绘制施工简图(要求电脑制图)以及必要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注明消耗量。
运输的要注明起点、终点及运距等。
第十四条所有的签证必须经相关预算人员审核、签字,以保证签证能够按预算规定计入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施工员作为现场签证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签证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填写规,不得随意涂抹,有涂抹现象一律作废。
工程竣工后补的签证无效。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不能绘制简图的,由现场施工人员监督,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签证的依据,但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涉及到的数额签证必须大写。
第十七条现场签证涉及到隐蔽工程时,施工单位在隐蔽前必须提前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及预算员,经相关人员现场复核后方可隐蔽,否则现场签证无效。
第十八条现场签证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返到设备处预算
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九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工程费用争议问题,由项目部或设备处组织讨论,形成书面文件,经工程主管副总签字后生效,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现场签证的归档
1、现场签证一式五份,施工单位二份,项目主管部门一份,工程预算室一份,设备处工程管理室存档一份。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现场签证的资料归入竣工资料由行政处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变更、签证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设备处预算员进行现场核实;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设备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于重大的变更、签证由设备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变更、签证金额与实际工程量不相符,超出实际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给予施工单位3倍罚款;超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施工单位5倍罚款,对施工员的考核参照《员工奖惩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隐蔽工程发生现场签证的,施工单位未通知,一次按签证金额的50%考核施工单位,此签证作废。
第二十四条合同约定不应计取的签证发生时,除此项签证作废外,另给予签证人员签证金额10%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的附件有:
附件一:工程变更通知单
附件二:工程签证记录单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需贯彻到公司生产区设备处的相关人员及外协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第页共页
工程变更通知单
年月日合同编号:
附件二:第页共页
工程签证记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