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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3篇)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经济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真实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时效性原则:经济签证应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办理。

(四)公平性原则:经济签证的办理应当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职责:(一)建立健全经济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

(二)指定专人负责经济签证的办理、审核和归档工作。

(三)对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签证内容的准确性。

(四)对经济签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签证内容与范围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参数变更等。

(二)施工方案变更:包括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工艺等变更。

(三)工程量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减少等。

(四)材料设备变更:包括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变更。

(五)工期变更:包括工期延长、工期缩短等。

(六)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工程经济签证范围:(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

(二)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签证办理程序第八条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一)提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

(二)审核签证申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三)签证审批:签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批。

(四)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根据审批后的签证内容进行实施。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CGL第007号第1条为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签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签证内容的客观真实、数字准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签证的办理应遵循内部两审两定:工程管理部审核、工程审算部复核、工程总监核定、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外部两签:监理公司工程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一般情况先签后审、特别情况先审后签的原则,具体情况由工程管理部根据现场管理情况掌握。

第3条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室外总体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等。

第4条工程签证的签发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指令、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经确认的会议纪要。

工程指令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和工程审算部经理“双签”发出,《工程设计变通知单》(GCGL-表22)由设计单位签章发出,确认的会议纪要须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管理部相关人员、工程审算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

第5条工程指令:是因甲方原因下达给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之外的工作任务。

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工程指令表》(GCGL-表27),明确施工单位的工作任务,注明下达工程指令的原因。

工程管理部在签发《工程指令表》(GCGL-表27)前应先填写《工程指令审批表》(GCGL-表28)按规定流程审批。

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指令表》(GCGL-表27)申请工程签证。

第6条工程签证内容的确认: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提前通知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

签证内容应由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同时参加,现场会签共同确认。

室外土石方工程测量、基槽土石方工程测量,须工程管理部和工程审算部共同参加测量、确认。

第7条工程签证的报审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内容确认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将工程签证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监理单位报送。

工程签证报审资料应包括:计算书、收方记录、测量图纸、签证工作的书面通知依据等资料。

工程技术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四川鼎和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现场技术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修改稿)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技术经济的签证管理,严格工程投资控制,维护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以及公司的形象和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目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超出合同范围或超出施工图纸外的工程量或工作量增减进行现场记录、确认、审核、签署,形成书面文件。

为办理工程的补充预算、付款、结算提供书面依据,为维护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以及公司的形象和声誉留下第一手资料。

二、适用范围1、经工程参建单位确认的工作联系单(含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会议纪要(含图纸会审、洽商资料)、设计变更(修改)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无图纸、或者有图纸无法计算工程量而办理的工程技术及技术、经济签证。

2、按照设计图施工完毕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修改,从而产生的工程量增减,所办理的工程技术及技术、经济签证。

3、经建设单位同意,需要办理的工程技术及技术、经济签证的其他情况。

4、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涉及到费用的,不做签证处理,由施工单位单独列出清单,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涉及费用增减事项是否实施。

三、实施程序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变更申请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需要提交设计核定的,由建设单位转交设计单位进行核定,之后按照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由施工单位项目监理、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发《工程变更单》。

2、由设计单位直接发出的设计变更,视同于设计图纸,项目监理机构按图实施监理工作。

3、其他情况⑴、不需要提交设计核定的工程变更内容;⑵、根据工程需要,额外增减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工作台班;⑶、其他需要增减的工作内容等等;以上均须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或者确认之后,书面上报项目监理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复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每完成一笔上述工作,项目监理部必须当场保留一份原件备查。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签证的结算效率,加强工程签证的管理力度,做到管理有规章,签认有约束,正常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黄石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各项目部所有工程类合同发生的工程经济签证。

由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子公司或项目部经负责人批准,适用本管理办法。

定义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在这里特指除设计变更、工期延期、停工窝工索赔(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经济签证外,所有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工程经济签证。

工程签证适用条件: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用料、用机械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临时设施增补项目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原施工单位拒做、漏做、拒维修而需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因甲方指令(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顺序)改变而造成的返工工程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均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该零星工程直接委托在建单位施工,且计价原则必须遵循委托单位主合同计价模式的,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职责公司工程副总经理4.1.1对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的方案审核、成本的确定、签证合理性等各方面负总责。

4.1.2负责对施工方有异议的单价,组织公司成本控制总监、项目成本、工程人员一起定价。

4.1.3负责对项目工程部出具的工程方案或初审的工程方案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确认的工程方案①授权范围内直接下发施工单位;②授权范围外上报总经理进行审核。

4.1.3负责对《签证工程量确认单》进行签认。

4.1.4负责对《签证结算书》进行签认。

公司成本控制中心4.2.1公司成本负责人(成控总监)对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实施和监督负总责。

基建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后勤基建处基建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在学校承建基建工程的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之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经济签证。

现场经济签证在实施前,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后勤基建处)项目主管科室须及时与审计部门沟通,并会同技术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签证事由,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和影像资料。

第二条根据签证额度,签认流程如下:用工在10个工日以内或直接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后勤基建处项目主管科室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确认,报项目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有效。

用工在11至2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后勤基建处项目主管科室专业负责人、技术管理科室专业负责人现场确认,报项目主管办公室负责人、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审批后有效。

用工在21至5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后勤基建处专业负责人、技术管理科专业负责人、项目主管办公室负责人、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现场确认,报分管处领导、处长审批后有效。

用工超过50个工日或直接费超过5000元的重大经济签证,必须经后勤基建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总费用超过100000元的签证,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条施工现场经济签证须按照以上四种情况,在签证发生的14个日历天内报至后勤基建处,由后勤基建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建设项目经济签证书》上共同签字,并加盖三方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其内容方可列入工程决算。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经济签证书的,不做补签。

第四条经济签证应写明工程名称、编号、日期、内容和签证原因,必须写清准确的工程量计算式,计算出直接费总金额(如表内填写不下,可另做附页)。

第五条凡定额、合同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或约定的项目,不再另行签证。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明确各方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种类
第三条
工程签证按照类型分为设计签证、施工签证、变更签证等。

第四条
工程签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进行办理。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程序
第五条
工程签证的申请应当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签证申请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
况进行审核核准。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签证应当实行台帐管理,做到记录清晰、实时更新。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核准的签证信息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五章工程签证的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签证造成的增加费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签证监督管理
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建设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内容。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1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1

附件一工程签证管理办法1 范围根据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理规范》(2011版)和紫金建(2008)192号《关于加强工程管理和规范工程签证的通知》、《建设工程资料规范化管理专题会议纪要》【2013】3号制订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新建、扩建、技改等基建项目。

2 定义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在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之外,施工预算或预算定额、工程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经济文件.3 类型工程签证分为工程技术签证、工程经济签证、工程工期签证和工程隐蔽签证,其中:3。

1工程技术签证: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

一般应组织论证,重大变化应征得设计人员同意,做到安全、经济、适用.3.2工程经济签证: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环境、业主要求、合同缺陷、违约、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等因素,造成业主或承包商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

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应把握好有关定额、文件规定。

3.3工程工期签证: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误的签证。

3。

4工程隐蔽签证:指施工过程中对以后工程结算影响较大,资料缺失将无法补救、难以结算的签证.主要有基坑验槽记录、软地基处理、钢筋隐蔽验收等。

4 原则4.1准确无误原则:签证单中的资料记载详细、内容明确、表述无歧义。

(如土方开挖,必须确定土方类别、开挖方式、开挖机械、土方外运运距、运输方式、运输机械等。

) 4。

2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预算,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如果签证内容简单,也可以一份预算对应多个签证单,但是该预算书应根据不同签证单的内容分别列项。

4.3量价分离原则: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由工程管理部门确认,价格由工程预算部门或预算员根据合同及相应的计价办法审核。

4.4完工确认原则:当现场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在完工后3日内签字确认。

【管理制度)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经济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壹、目的为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决算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办理要求1、严格执行管理权限,各责任人需行使公司规定的权利,不得推诿,也不得越权行使签字权利。

2、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事后补办。

3、壹份签证,必须对应壹份变更单或联系单,必须办理壹份结算单,且做到壹月壹清,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跟踪审计单位进行确认。

4、签证工程量完工后,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于完工后五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于隐蔽前签字确认。

5、项目部按统壹的表单格式上报工程签证。

6、确认注意事项: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

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壹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工程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于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

对工作联系函内容应逐条回复且明确回复意见。

杜绝简介回复“情况属实”等字样。

7、对于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工程部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具体数额,且和承包单位形成书面记录,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8、所有经济签证必须附《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后方生效。

9、所有经济签证每月汇总报集团公司法规审计部和公司运营中心备案。

三、审批权限1、核算金额于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发、实施;2、核算金额大于5万元的,经审计部审核后,如属于项目正常变更,且核价合理无争议分歧的,由项目部经理签发、实施;如存于争议的,由审计部组织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项目经理签发、实施。

四、签证内容1、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现场简易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等。

2、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于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3)于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情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4)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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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经济签证内容的客观真实、数字准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经济签证的办理应遵循内部三审(工程部经理审核、预算部经理复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外部三签(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监理公司工程总监、施工单位工程
部经理),一般情况先签后审、特别情况先审后签的原则,具体情况由工程部经理
掌握。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的适用范围: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室外总体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

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的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的指令、工程设计变更单、建设单位确认的会议纪要。

建设单位指令由技术部和工程部签章发出,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
单位签章发出,建设单位确认的会议纪要由工程部组织,技术部、预算部、监理
公司、施工单位、设计院参加。

第五条工程经济签证内容的确认: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通知工程部和监理单位。

签证内容应由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同时参加,现场会签共同确认。


外土石方工程测量、基槽土石方工程测量,须工程部和技术部共同参加测量、确
认。

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的报审:施工单位在工程经济签证内容确认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将经济签证按规定格式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经济签证。

签证资料应包括计算书、收方记录、
测量图纸、签证工作的书面通知依据等资料。

第七条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公司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经济签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监理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工作,有关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单项工程归类编号。

在监
理工程师、现场总监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工程经济签证报送建设单位工程部审
核。

工程部在五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写《工程经济签证审核流程表》,按程序报
批。

第八条经工程部审核的一般工程经济签证(2000 元以内),工程部经理可直接签字,签证生效,然后工程部将签证资料提交预算部进行复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后备案;
经工程部审核的较大工程经济签证(20000 元以下),应提交预算部,预算部就签
证所涉及的计价依据、合同关系、扣款关系、结算关系等内容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
性在五日内复核完成。

分管副总经理对工程经济签证在一日内审定,工程经济签
证审定后,工程部经理在工程经济签证单上签字生效;经工程部审核的重大工程经
济签证(20000 元以上),经预算部复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批准后,
工程部经理在工程经济签证单上签字生效。

第九条工程经济签证的发放与存档:生效后的工程经济签证在一日内返还施工单位一份,监理公司一份,工程部一份,预算部一份,监察部一份。

相关部门资料员专册进行工程经济签证的签收、登记、发放、存档。

第十条工程经济签证的时效规定:
1、施工单位在应办理或知道应办理签证前三日内通知工程部及监理单位有关人
员,在签证内容确定后三日内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五日内完成签证审核
工作,工程部在五日内完成签证审核工作,技术部及预算部在五日内完成复核
工作,分管副总经理在一日内审定,工程部经理在一日内签字生效,工程部资
料员于一日内完成签证的存档及发放。

2、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的,由签证引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
理。

各审核环节责任人若无正常理由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执行本办法,并在履行合同时严守以下纪律:
1 、工程签证须由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双签方能生效。

2、对于不符合签证管理程序规定办理的工程经济签证,下一道程序管理责任人
应及时提出并责成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3、工程部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将当月签证的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指
令在月末25号前汇总至技术部进行复核,并按程序报批。

技术部在月末将经复
核的资料存档一份,提交预算部一份。

4、严禁补办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经济签证内容必须及时进行结算,结算方式遵照
《工程进度审核、割算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办法》以及《工程竣工决算审核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工程签证必须打印,严禁涂改,施工方按监理及甲方意见修改无误后打印报监
理及甲方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经济签证审核流程表
工程名称:编号:日期:年月日
工程签证单
编号:日期:年月日
工程指令审核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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