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我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或经总行认定的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其他空白凭证、实物等。
第三条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包括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总行统一规定式样的重要空白凭证、特殊空白凭证和实物,以及代理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详见附件1。
第四条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以及异地分行。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总行各中心、分行清算中心、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办法;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相关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格式、防伪标识等。
总行具体负责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作废、销毁等。
各分行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上缴、作废等。
各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使用、上缴、作废等。
各营业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挂失及向客户出售等。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备忘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分配、作废、上缴等必须经有权人对实物数量、号码核对后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授权。
第八条新增重要空白凭证,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需填制“参数维护申请表”(见附件2),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运营管-2-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增加相关凭证参数。
第九条业务测试、教学、练功、比赛等不得使用真实凭证,应使用印制有“测试”字样的样品,该样品按重要物品管理,使用完毕必须如数交回。
重要空白凭证样品领取、交回时须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必须为独立房间或专用保险柜,统称凭证库。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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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效力的凭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控号管理的空白凭证。
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电汇凭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详细种类及代码见附件1)。
第三条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重要空白凭证分为总行凭证、分行凭证、支行凭证。
(一)总行凭证指在全行范围内可使用的凭证,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人民币单位存款余额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印鉴卡片、个人存款证明书、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USBKEY、代理保险公司保单等重要空白凭证。
总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总行凭证库完成,不得在分行间直接调拨。
(二)分行凭证指具有地域使用范围限制的凭证,包括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等。
分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分行凭证库完成,在同一使用区域分行之间可以直接调拨。
(三)支行凭证指在支行入库,且只能在入库机构使用的凭证,包括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分行(含石家庄营业管理部,下同)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或财务会计部)、支行营业室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监督凭证库管员、经办人员正确管理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印制第六条总行根据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制定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使用说明。
第七条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因业务需要增加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说明、监管要求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定。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本行资金安全,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是银行凭以办理款项收付的重要书面依据。
本行的重要空白凭证根据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重要空白凭证,具体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单、汇票、本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二)二类重要空白凭证具体包括:支票、存折、银行卡;(三)三类重要空白凭证具体包括:密码信封、电子凭证、支票支付密码,代理第三方等外来企事业单位凭证(以下简称外来凭证,如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等。
USBKEY、手机SD卡等作为有价物品管理,不纳入重空。
第三条总行凭证库、一级支行、营业网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领发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分管分用、专人管理〃的原则,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一类重要空白凭证须严格执行〃证印(业务公章)分管分用〃原则。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实现电子申请无纸化管理。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电子和纸质登记簿二种形式进行管理。
已纳入系统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电子登记簿使用、交接管理。
未纳入系统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物品应设置登记簿对凭证的领入、发出、使用保管和交接等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本行在办理金融业务涉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定购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样式由总行统一制定,以下凭证除外:(一)支票、汇票、本票由人行制定统一的票据格式;(二)外来凭证的格式由第三方单位制定;(三)异地机构单独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异地支行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制定。
第九条重要空白凭证的购制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厂家集中采购统一印制。
各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因组织专项性活动需要印制特定用途的凭证,须报总行同意后,自行组织印制。
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各类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充分发挥相关系统功能,保证业务顺利进行,切实保障我行资金安全,根据《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运行管理基本制度》、《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空白重要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我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
空白重要凭证种类包括由总行统一规定式样的空白重要凭证,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空白重要凭证。
第三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有关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办法、制度规定等由总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运行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第四条各级运行管理部门职责。
省行运行管理部负责落实总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制度,根据本省实际制订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及监督检查;负责按总行授权监制空白重要凭证,负责省行本级空白重要凭证的保管和各二级分行的凭证调拨。
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负责落实总、省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制度;负责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负责辖内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级分行负责空白重要凭证的请调、发放、保管和核算;负责本级凭证库房的管理;负责作废空白重要凭证的收缴及销毁;负责按季编制空白重要凭证使用计划并上报;监测所辖机构空白重要凭证库存数量,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调拨凭证。
各营业网点负责落实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第五条使用空白重要凭证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人民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空白重要凭证种类按照总行要求执行。
各类具有二级分行特色代理业务所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种类由省行运行管理部确认并报请总行核准。
第七条空白重要凭证包括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代理业务类重要凭证均纳人会计要素管理系统管理,空白重要凭证的请领、调拨、使用、上缴、收回、挂失、作废、销毁等各环节均应通过会计要素管理系统及全功能银行系统核算管理,并以此作为空白重要凭证备查登记的依据。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ppt

目录
• 引言 • 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 •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 重要空白凭证的监督与控制 • 未来计划与展望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 用,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背景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经 营管理活动中涉及到的凭证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其中重要 空白凭证作为一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管理显得尤为重 要。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等。
严格执行处罚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处罚标准,不姑息迁就任何违规行为,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 害。
05
未来计划与展望
建立更加完善的凭证管理体系
制定更多详细的管理细则
将凭证的申请、审核、使用、保管和销毁等环节纳入管理体系,制定更加详 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重要空白凭证定义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重要凭证, 但凭证上未填列完整信息,需由经办人或授权人根据实际业 务需要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后生效的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本票、发票、收据 、领料单等。
02
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
银行汇票
01
分为现金汇票和转账汇票两种
02
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
积极推广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经验和做法,促进 全行业的发展。THANKS感谢看建立凭证风险评估机制
定期对凭证管理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和风险,确保 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提高凭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开发更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4•【文号】银发〔1997〕163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转发),请传达到有关人员,按上述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由各银行(公司)的总行(总公司)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1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凭证。
按照用途分为存款类、贷款类、结算类和其他4个类型。
存款类包括:各种空白存单(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出国人员存款证明书、借记卡卡片等;贷款类包括:借款借据、贴现凭证、收贷凭证等;结算类包括:各种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系统内资金划拨单等;其他类指股金证.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由各市州、县联社财会部门负责.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涉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印制与保管第五条全省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或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在定点厂家印制。
第六条各市州、县联社按季向定点厂家报送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厂家按计划安排印制。
市州、县联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均不得自行印制或外购重要空白凭证(向人行或其他开户行领取的除外)。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视同现金入库保管。
各级信用社应指定专人(库管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工作。
做到领发手续严密、保管安全可靠。
库管员变动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调运第八条市州、县联社到定点厂家调入重要空白凭证。
市州、县联社的库管员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加盖联社公章。
由库管员和1名财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到定点厂家办理调运事项。
定点厂家凭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验来人身份后,登记领用凭证种类、数量、启迄号码并办理出库,库管员认真清点,进行质量、数量和号码段的配对检查,随同人员复核无误后,共同在定点厂家的出库单留存联上签字认可。
重要空白凭证由定点厂家送货上门时,市州、县联社先将盖好公章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传真到定点厂家,不得仅用电话联系。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严密凭证管理程序,堵塞结算漏洞,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无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是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分为: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股金本、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种类。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以假定价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记帐,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坚持“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帐、证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第五条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操作程序:(一)信用社派专人(坐班主任、主管会计)到联社领取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将领取的数量、起讫号码等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签名备案。
(二)柜组及营业网点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填写“领用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或销号单)签名备案。
使用时必须按凭证号码顺序使用,应随时逐份销号。
对填错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并在“使用销号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凭证的日期、号码。
营业终了,要结出重要空白凭证余额,并与实际结存份数、号码进行核对。
(三)信用社职工个人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一人一次一本,填制“领用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或销号单)签名备案。
交帐时应按人按份销号,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注明作废的日期和号码,作会计传票附件一本一清,人员工作变动时全部收回。
第六条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第七条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检查、奖罚制度:信用社主任每月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结存数量进行清查核对3次,在查库登记簿上签字。
进行评比,奖罚兑现:(一)每月少查一次库罚社主任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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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二、各指定印制企业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业务凭证样本》及其对重要空白凭证防伪功能的规定印制凭证,严禁擅自改动样本格式。
三、各指定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履行向XX市商业银行所做出的服务承诺书中关于安全保密、设备保障、成本管理、工艺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库房管理、服务管理、运输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责任。
第四章空白凭证的调运第十条凭证请领实行“请领日期预约”、“身份自动核验”制度。
凭证领取必须由综合业务凭证管理系统设定的凭证专管柜员办理。
第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的调运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
分行到总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由领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取手续后,凭有效柜员权限卡刷卡签收。
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必须做到双人专车押运。
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不得越级直接向总行或印刷厂调运凭证,也不得跨越总行向其它分行调剂凭证。
网点之间不允许直接调剂凭证。
柜员之间不得擅自调剂重要空白凭证,对交班或确属业务临时需要的,应经主管柜员授权后办理往入往出业务。
第五章凭证保管第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保管”办法。
凭证库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应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及监控等安全设施。
日中业务人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柜(箱)妥善保管。
每日营业终了,业务人员应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随同现金装箱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必须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出入库时间领用人签字等内容。
各支行必须由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
凭证经管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标准选择配备。
第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必须分开保管。
第六章凭证领用第十五条营业网点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业务主管人员签章后向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营业网点应根据本网点业务量的大小酌情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分行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的用量,营业网点一次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柜员一次不得超过1周的用量。
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六条网点柜员领用凭证必须由主管人员审批授权。
网点和柜员之间的凭证发放与领用、上缴与收回必须做到逐份清点、当天发放、当天领用,当天上缴、当天收回。
柜员之间的往入、往出业务应于当天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柜员因工作职能范围变动,或因凭证停用等管理需要,须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按规定移交或上缴网点凭证管理人员,不得滞留。
第七章凭证出售第十八条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收费凭证并加盖全部预留印鉴方为有效。
购买一般凭证并用现金结算费用的可不加盖预留印鉴。
第十九条各支行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验明客户身份,有预留账户密码的,应由客户在隐敝的情况下自行输入账户密码予以认证,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登记簿并由客户签收认可。
第二十条由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网点指定柜员出售。
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给非我行开户客户。
第八章凭证使用第二十一条属于我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印、押、证”分管分用。
业务人员在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序号连续使用,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进行销号控制。
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标记,剪下右上角凭证号码后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剪下的凭证号码贴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作废的银行卡,应从磁条中进行段剪角或打洞破坏磁条后纳入废卡管理。
严禁跳号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不准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备用。
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经业务主管授权不得擅自手工填制。
重要空白凭证只能套打,不得自行打印。
第二十三条凡由本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使用。
第九章凭证核算第二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一律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纳入表外科目,按种类分户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凭证管理核算应执行当天业务、当天记账、日清月结制度。
各营业网点发生凭证业务时,必须在营业终了前将重要空白凭证借贷发生额进行批量记账。
因通讯等问题造成记账不成功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手工补记账。
业务人员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换人账实核对,每月必须核对表外账户与库存登记簿,按规定进行账实核对,以确保账簿、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对账制度。
各营业网点必须每天使用系统交易进行账实核对,以确保账实相符。
对发生不符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十章空白重要凭的注销与挂失第二十七条客户销户时,应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不得短缺。
开户银行对客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当场切角作废,并填写“客户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三份,由双方核点签字。
客户对申购的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丢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申购客户负责。
第二十八条因客户自行填错等原因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客户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申请书”,银行凭以注销凭证号码。
第二十九条业务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
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立即进行切角、打洞或加盖“作废”戳记,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条各支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凭证库存盘点,如发现网点或柜员凭证丢失、缺号等现象,立即进行凭证挂失处理,编制挂失凭证清单,并上报总行。
同时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挂处理;如确属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第十一章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第三十一条各级行要严格遵照凭证销毁管理权限销毁重要空白凭证。
各支行负责审查批准并监销所辖的销毁凭证工作;负责集中收回下属各网点待销毁凭证,在未经总行审批并监销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毁凭证。
第三十二条对于客户交回和已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造具清单上缴各支行加封入库妥善保管。
分行造具销毁重要凭证销毁清册,按照凭证管理权限报总行批准销毁。
网点不得长久保管待销毁凭证;各柜员不得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凭证。
第三十三条总行要认真审查各支行有关待销毁凭证的报告及其清单,适时安排组织辖区的凭证销毁工作。
各支行要按照总行安排,对已作废凭证进行凭证销毁处理,编制销毁清单。
第十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与核对第三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一、专项检查由各支行涉及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每日营业结束前,应当每日由网点负责人或者业务经办人员应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柜员的库存进行检查并核对实物与账务记载一致。
2、分行结算管理部应当每1月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3、分行分管副行长应每季度对辖内网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被查面必须达100%。
4总行结算管理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5、总行分管副行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二、全面检查由总行或分行领导、稽核、计划财务或结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情况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专项检查的情况和对存在问题处理的情况。
分行组织的全面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检查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每次检查,应当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登记簿”,写出评语。
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意见,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十六条任何时间发现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账实不符,都应当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总行。
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章违规处罚第三十七条凡盗取、套取、伪造存单(折)及其他有价单证,利用假挂失、骗取和冒领客户存款者。
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予以行政处分,并视其情况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凡违反以下其中一条者,视其情节每次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登记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二、不执行凭支行,网点支行领导签批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领取凭证;对领取的空白重要凭证不及时拆包,双人逐张核点,抽验质量、及时入库等造成差错的。
三、不按规定对空白重要凭证分内、外库保管,分处存放保管。
四、没有按规定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的相关登记簿,没有做到专人、实时登记。
并按日核对,造成帐实不相符的。
五、未坚持对已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销号控制。
六、未按规定在营业终了将重要空白凭证装入专用箱入库保管。
七、将重要空白凭证交与他人管理、将客户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交给非购买单位人员的。
八、让客户签发属于银行签发的空白重要凭证的。
九、跳号发售或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