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方式。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财办[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
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
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
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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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酒政办发〔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甘财库〔2017〕42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市县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库〔2020〕8号)精神,结合《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20〕101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坚持“规范、透明、安全、激励”的原则,在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健全完善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评价指标和管理机制,引导和撬动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
二、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
开展财政性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邀请符合条件的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现状、问题及优化途径选择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现状、问题及优化途径选择一、相关政策2014年8月颁布的新《预算法》明确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形式举债。
同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2015年5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地方债发行方式由原来的公开发行转变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2016年5月,财政部下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已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置换。
二、地方政府到期债务置换情况及影响截至2014年末,C市各级政府债务余额约757.19亿元,按行政级次划分,市本级及市辖区政府性债务604.36亿元,占总债务的79.8%,县级政府债务152.83亿元,占总债务的20.2%(见表1)。
表1:2014年末C市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表(单位:万元)2015-2016年,C市各级财政共收到置换债券资金293.82亿元,截至2016年末,已置换到期债务284.94亿元,到期债务置换率达98.9%。
C市地方政府债务的置换的有利影响:(一)促进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化。
2015年置换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工作开展以来,C市地方政府债务举债行为有所规范,政府的平台债、银行贷款、城投债、信托融资等举债方式正向政府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方式转变,“开前门,堵后门”,逐步使地方政府负债走向“阳光化”。
(二)缓解地方政府短期偿债压力。
置换债券将政府短期债务转化为长期债务,可保障地方政府在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减少地方政府债务利息支出,减轻地方政府财务压力。
经测算,2015-2016年,C市置换的存量债务利率区间为1.75%-18%,平均利率约为9%,置换后的利率区间为2.4%-3.9%,平均利率约为3.5%,两年减少利息支出近15.54亿元。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56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财政政策有效落实,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库款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部协调,督促指导所辖县(区)库款管理工作,做到统筹协调、上下联动。
要认真排查库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健全库款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适时跟踪分析库款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库款日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库款变动原因,重点关注库款偏多、偏少及同比变动较大的情况。
要注重加强库款统计分析,库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上报的分析材料中分析说明库款增加的原因。
三、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重大政策项目组织落实,重点关注八项重点支出增幅和支出进度。
加强对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将预算安排与结转结余情况挂钩,进一步促进预算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要提前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已入库的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
省财政对公开发行的置换债券置换完成率较低的市县,将缓调转移支付资金。
四、有效防范库款支付风险。
库款保障水平低的市县,特别是连续3个月库款保障水平低于0.3倍的市县,要启动风险预案,及时预警、按日监测,防止出现支付风险。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
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
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
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对于各地区已实施的不符合规定的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以及超过1年以上期限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要积极稳妥清理规范。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规、高效,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财政部决定对财政资金管理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加强。
以下为具体通知:一、加强预算管理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确保预算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要求各部门加强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杜绝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二、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要加强对财政资金流转环节的监控,杜绝资金的挪用和侵占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外包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外包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合规。
三、加强绩效管理与评价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与评价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以促进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
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测与跟踪,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四、加强财政信息公开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公信力。
要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同时,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性。
五、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审计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规,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财政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并追究责任。
六、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人员能力建设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要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财政管理人才。
总结: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财政信息公开、财政资金监管和审计,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人员能力建设。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青财库字〔2016〕107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要求,结合我省财政库款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库款管理,提升库款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库款管理,对于保障预算执行、加强宏观调控、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和服务稳增长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对加强库款管理、盘活存量、有效利用财政资金提出了严格要求。
2015年,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库款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库款保障水平处于合理区间,有力保障了全省重点项目和民生支出需求,资金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2016年财政收支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库款管理工作面临“增效益”和“防风险”的双重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库款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决策部署,将库款管理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库款管理工作机制,在切实保障支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促进稳增长政策更好落实。
二、强化库款管理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一)加强和改进库款调度管理。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调拨付时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工作机制,及时对下调度库款,对于库款保障水平过高的地区要适当缓调资金,或只下达预算指标暂不调度资金。
对于年初预算安排到位率高,预算执行进度快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指标下达情况,适当加快资金调度,促进稳增长、保民生各项政策更好更快落实。
(二)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预算执行。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更好适应地方财政库款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地方财政库款考核通报频次从2018年起,地方财政库款考核由按月通报调整为按季通报。
财政部继续按月对《关于调整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17〕110号)中设定的5项指标,分地区考核计分,但不再按月通报;于季初月份对上一季度3个月的月度考核指标值,按照3:3:4的比例,换算为季度指标值,计算出季度考核得分及排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报。
月度相关指标考核情况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18〕4号)中“国库库款管理工作”部分的考核计分依据。
二、关于地方财政库款月报编报内容和时限从2018年1月起,各地方财政部门按月编报《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地方财政暂存款项与暂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原《地方财政库款情况考核表》不再报送,相关信息内容整合到《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中(报表格式见附件)。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上述库款月报表报财政部,报送时限为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
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报送信息的审核职责,督促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扎实做好报表编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信息真实、格式规范、报送及时。
财政部对报表报送不及时、数据信息存在缺失和差错的地区,将按每例0.5分累加扣减其季度库款考核综合得分。
三、关于地方库款运行情况分析和报送时限各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财政运行和库款监测统计等情况,继续加强库款运行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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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
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库款管理工作
2016年全国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一季度全国经济虽然稳中向好因素增多,但基础还不够牢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必须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6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大规模发行,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库款规模,使库款管理的复杂性加大。
国务院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几次要求财政部门认真分析研判,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不能一方面地方喊缺钱,另一方面又支不出去。
总体看,各地区能够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采取落实措施,大部分地区工作成效明显。
但也有部分地区,仍存在预算下达不够及时、预算执行进度偏慢、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够及时等问题,导致库款规模偏大、库款保障水平偏高,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形成支出,难以发挥政策效益。
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针对本地区管理薄弱环节,逐项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合理压降库款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预算编制管理是库款管理的源头。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
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到位率,加快预算下达进度。
在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预算资金下达时限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将下达时间前移,为基层财政和预算单位加快支出腾出时间。
已经收到转移支付资金的地方和部门,要尽快分解落实。
继续推进财政中期规划管理,提前做好项目储备,避免“钱等项目”,造成资金沉淀。
(二)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预算执行管理是库款管理的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预算管理部门、国库管理部门等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预算执行管理。
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分单位、分项目的统计分析和重点督导,建立健全对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考核、预算执行进度考核通报等制度,强化结余结转与预算安排挂钩等机制,促进预算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三)加快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收回和统筹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分类清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等结余结转资金。
要重点加强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财政清理收回存量资金的安排使用,避免形成“二次沉淀”。
尽快研究完善总预算会计管理,及时核算确认结余结转资金消化情况,按季度或半年对结余结转资金消化情况进行考核分析,有针对性加快结余结转资金消化进度,确保落实结余资金两年内消化完毕的工作要求。
(四)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财库〔2016〕1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提前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已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置换。
省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向市县财政部门转贷资金,并切实采取措施,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支拨,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五)加强库款统计分析和形势预判。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库款月报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库款运行的监测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库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加以解决。
要结合对本地区宏观经济运行、财政预算收支、存量债务规模变化等形势,加强对未来一段时期库款运行态势的预判,及时制定应对预案。
库款规模和保障水平过高的地区,要结合分析预判,及时提出综合性管理措施;库款规模和保障水平过低的地区,要制定风险预案切实防范库款支付风险。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通报机制。
财政部将按月对地方财政库款情况进行考核;不定期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地区通报表扬,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地区通报批评。
考核指标包括库款余额同比变动、库款余额相对水平、库款保障水平、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完成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累计同比增幅等方面,自2016年6月份开始,省级财政部门要随库款月报编报上月库款考核信息表(《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和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情况表见附件)。
(二)建立地方财政库款约谈机制。
财政部将根据地方库款规模变化和考核情况,不定期约谈考核排名最后的6个地区,并将约谈情况予以通报;被约谈地区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在约谈之后2个月内,以省级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向财政部报告采取的措施和整改成效。
(三)强化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地方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财政部对于库款考核排名靠前的地区将适当加快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进度和频率;对于排名靠后的地区将适当缓调资金;对于被约谈的地区将暂缓1个月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库款的统筹管理,研究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库款调度机制。
(四)建立稳增长重大项目落实情况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特别是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稳增长重大政策项目组织落实,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财政部将在已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基础上,动态跟踪稳增长重大政策项目落实等情况,对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将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五)建立健全库款管理责任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库款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作为库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本级财政各项库款管理工作;国库管理部门、预算管理部门、债务管理部门等方面要分工负责,逐项抓好落实,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切实将国务院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对宏观调控和稳增长政策落实的促进作用。
附件:1、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doc
2、2016年_月份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情况表.xls (本文由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