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的区别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在建筑行业中,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是常见的现象。
然而,如果这些行为涉及违法操作,就会给生产经营单位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认定非常重要。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建筑法》中关于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的定义。
根据该法规定,发包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他单位负责完成一部分工程。
转包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应承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承建。
分包是指承包商将部分工程交由其他个体或单位承包完成。
挂靠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其无资质的人员或设备挂靠到有资质的单位名下进行生产。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被认定为违法行为:1.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2.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无资质证书或资质不符合要求;3.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存在套利或变相转包的情形;4.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违反建筑法规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管理和职业病防护规定。
在实践中,法律部门会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结合上述认定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行政拘留等处罚。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中的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操作。
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建筑从业者和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建设一个和谐有序的建筑市场。
施工合同转包和挂靠

施工合同转包和挂靠是建筑工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违法行为。
本文将从定义、原因、危害和防治四个方面对这两种行为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转包和挂靠的定义1. 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在获得工程承包权后,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手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行为。
转包分为全转包和部分转包。
全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整个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部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工程的一部分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
2. 挂靠挂靠是指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将自己挂靠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下,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挂靠企业通常不具备承揽相应工程的资质,因此需要依托挂靠单位的名义来进行工程承包。
二、转包和挂靠的原因1. 转包的原因(1)利益驱动:转包可以使得承包单位在工程中获得额外的利润,因此一些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转包。
(2)管理不善:一些承包单位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因此选择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3)市场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承包单位为了获取工程,不得不接受较低的利润空间,从而选择转包。
2. 挂靠的原因(1)资质要求:建筑市场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为了进入市场,选择挂靠在具有资质的企业下。
(2)利益驱动:挂靠企业可以通过承揽工程获得利润,同时也可以提高自身的业绩和知名度。
(3)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挂靠企业可以借助挂靠单位的资源和技术优势,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三、转包和挂靠的危害1. 转包的危害(1)质量问题:转包行为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因为转包单位可能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2)安全隐患:转包单位可能为了追求利润,忽视工程安全,导致安全隐患。
(3)合同纠纷:转包行为可能导致原承包单位与转包单位之间产生合同纠纷,影响工程进度。
2. 挂靠的危害(1)质量问题:挂靠企业可能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2)安全隐患:挂靠企业可能为了追求利润,忽视工程安全,导致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及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及对策时间:2011—08-19 15:50:12 来源:作者: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出借资质投标和中标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却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极坏。
对此,我们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其表现形式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治对策。
一、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一)挂靠。
挂靠实际上就是借用或买卖资质。
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4、投标人借用或买卖资质进行投标,是为了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更好的围标,或为了增大围标成功的概率。
(二)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
这两种行为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
因此,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2019年,住建部发布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有比较大的调整。
具体如下: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还在傻傻分不清楚?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

还在傻傻分不清楚?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本文基于最高院冯小光庭长和肖峰博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文章整理一、实际施工人(一)实际施工人定义、范围和条件1.定义《合同法》《建筑法》中对承建工程的一方表述为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共三个概念。
实际施工人,是《建工司法解释一》创设的新概念,意在区分合法施工行为与违法的施工行为,所以在“施工人”前加了“实际”两个字。
实际施工人专指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干活的人。
注:存在“实际施工人”前提是实际施工人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2.范围实际施工人存在的情形: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
注:以存在名义承包人为前提。
3.条件实际施工人必须是投入了资金、材料与劳动力的人。
注:不是实际施工人情形:(1)数次转包但未投入人财物的主体;(2)施工工人。
非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二)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1.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款是否一定要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建工司法解释一》F26(1)一种观点:应当通知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被挂靠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最高院认为:《建工司法解释一》F26定的是“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并未特指“为本案共同被告”。
理由:第一,不是一律追加。
在双方当事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无争议情形下,没有必要让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成为当事人。
第二,追加也未必为一律为共同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有争议时,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协助查明欠款数额这一事实。
如果强行追加为共同被告,可能会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
因为原告未必要求其承担责任。
2.实际施工人仅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通知发包人为共同被告;3.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怠于向总承包人、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予受理。
合法分包非法分包 转包 挂靠的区别

1分包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性的规定,分包就是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合法的分包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
分包从法律的角度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从内容上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
这两类情况在工程中尤为常见。
1、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都需要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而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活动。
也就是合法的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公司。
反之则是违法分包。
2、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的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况:(一)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上面是法律对违法分包的有关界定,违法分包的法律特征有如下几点:1)分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公司。
2)未经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
(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不算违法分包,因为其为劳务仅人工)4)二次分包。
(就是施工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公司A,公司A有分包给公司B)因此,合法分包主要是指主体符合资质要求、专业工程经约定或认可条件下的分包。
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的施工外的部分内容,只允许一次分包且分包指向内容合法。
《发包、转包、分包、挂靠区别》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பைடு நூலகம்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
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 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
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
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
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
分包、转包、内包、挂靠之辨析

其 中,项 目负 责人 、技术 负责人 、项 目核算负责
于违法 分包 :……施工 总 承包 合 同 中未有 约定 ,又 人 、质量管理人员 、安全 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 位的人
未 经建 设 单位 认 可 ,分 包 工程 发包 人将 承包 工 程 中 员 。本单位人员 的认定标准是指 与本单位有合 法的人
可为条件 ,也 就是说 劳务分包不需要经过 建设单 位的 管理 所承包 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 目管理机构应 当具有
认 可 。
与承包 工程的规模 、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的技术 、经
《房屋 建筑 和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施 工分 包管理 办 济管理人员 。
法 》第 14条第 2项 作 了细 化 规定 :“下列 行 为 ,属
挂靠这 “三包 一靠” 的法律 问题更是 观点 不一。
有约定 ,又未经建设单位认 可 ,承包单 位将 其承包 的
部分 建设 工程交 由其他 单位 完成 的 ;(三 )施工 总承
“三包一 靠”的法律含义
分 包
包方将 建设 _ 丁程 的 主体 结构施工 分包给其 他单位 的 ; (四 )分包单位 将其承包 的建设工程再 分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合
上 面是法 律对违法分包 的有关界定 。
同法 》等 法律规 定 ,分 包就是 承包 人在承 包工程 后 ,
违 法分包的法律特征有 如下几点 :①分 包给不具
将其承包 范围 内的部分工程 项 目交给第三人 完成的行 有相关 资质的单位和公 司 ;② 未经约定或建 设单位认
单劳务作业 ;计取 的是直接费 中的人工 费和一定的管
内 包
理费 ,其对价属于法律上 的 “劳务报酬 ”。
为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法分包、挂靠和转包是在商业或工程承包过程中常见的行为,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下面是它们的区别解释:
1.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指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合同中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方承包商进行执行。
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始合同的规定,未经主合同方的同意进行分包,因此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违法分包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性或引发法律纠纷。
2.挂靠:挂靠是指一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了规避行政审批、税收或其他限制,将自己的业务挂靠到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名下,以获取便利或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挂靠通常发生在注册资金、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方面,以实现各种规避、逃避和转移责任的目的。
挂靠行为一般被认为是非法的,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转包:转包是指在原始承包商与建设或业务完成之间,将其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给第三方承包商完成的行为。
在转包的情况下,原始承包商与第三方承包商之间会建立一个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转包通常是在原始合同中明确允许或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合法行为。
转包有时可能涉及一级和二级承包商之间的层次关系。
总的来说,违法分包和挂靠都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而转包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合法行为。
因此,在商业和工程管理中,应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确保合法、透明和公平的承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