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_违法分包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否必然全部无效
盈科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十四条

盈科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十四条编者按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集合盈科各地分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进行详细解析,从条文释义到适用范围、到条文起草讨论的衍变过程,全面深入进行解读。
今天发送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条文释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完善和补充,准许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间接打通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通道,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同时,本条在诉讼程序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而不是可追加;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数额,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仅笼统判决发包人在欠付款范围数额承担责任导致执行依据不明确。
但是本条对诸多名词定义未明确,本文逐一解读。
一、实际施工人范围应当注意的是,从本条条文本身表述来看,针对实际施工人只规定了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并没有明确借用资质情况下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所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的是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一)一书中认为,从范围看,实际施工人应当包括:非法转包中接收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中接收建设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借用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通常所说的挂靠。
(完整版)分包与转包法律定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由此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安全质量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作了明确规定,然实际施行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转包、分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界限及与劳务分包等相关概念的区别还存在模糊之处,有待进一步探讨。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以收缴。
本文就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如何界定及处理的原作一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建设工程活动的规范和该类纠纷的处理。
一、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及相互区别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
转让后,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
转包的外在形式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非常相似,乃至有学者认为:“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01/前言建设领域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利益的驱使。
承包人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收取高额的“中介费”或“管理费”,以较少的成本,攫取较高的利润。
第二,低中标价,高结算价或虚高中标价,实际低结算价给层层分包、转包留足了利润空间。
第三,有资质的没活干,有活干的没资质这也成为分包、转包的特殊现象。
但无论是哪种原因,这些都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司法案件带来更多的难题。
今天锁贺律师主要分享法院是如何认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以及法律后果是什么?/02/什么是转包及认定标准?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界定及处理原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由此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安全质量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作了明确规定,然实际施行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转包、分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界限及与劳务分包等相关概念的区别还存在模糊之处,有待进一步探讨。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以收缴。
本文就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如何界定及处理的原作一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建设工程活动的规范和该类纠纷的处理。
一、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及相互区别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
转让后,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
转包的外在形式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非常相似,乃至有学者认为:“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建筑工程中的转包和分包是不一样的性质的,对于建筑施工发包违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清楚违法装包会怎么处理,那么,建筑工程施工违法犯罪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呢?我相信浓浓的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明定进行分包妨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勒祖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与此相反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超额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资质于出借建筑法定类同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法院在诉讼中予以收缴。
对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承包人无证转包和违法承包商分包行为的外延范围。
结合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的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具备;(2)建设工程总承包乙方合同中未获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实体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但要再分包的。
总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直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总包工程建设给他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中,应限制承包人但此范围内认定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因非法转包、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与法律规定

因⾮法转包、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具体情形与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建设⼯程施⼯总承包制度,允许符合⼀定条件的分包,但禁⽌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和转包。
此外,肢解分包属于违法分包的⼀种情形,当然也被禁⽌。
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七⼗⼆条第⼆款承包⼈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条和第⼆⼗⼋条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转包给他⼈,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程肢解发包;第⼆⼗五条第三款施⼯单位不得转包⼯程。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程后,不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给他⼈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为。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法转包建设⼯程的⾏为⽆效。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筑⼯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程中的部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总承包的,建筑⼯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施⼯单位不得违法分包⼯程。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主体结构的施⼯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程再分包的。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违法分包建设⼯程的⾏为⽆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建设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所涉及的工程还关系到第三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实践中,违反建设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经常发生。
本文拟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处理角度论述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无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否生效一般从下列四方面予以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
除了按一般原则来认定施工合同的效力外,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常见的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规定了如下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
《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建设工程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缔结合同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
然而,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强制性规范较多,行业本身违规行为高发,导致经常在相关的纠纷中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企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这首先就从法律强制性规定方面排除了个人(包工头)、施工队作为合法承包人的资格,其次施工企业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样也不可从事相应的施工活动。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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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ex 综合也体现了经济法理念。
无须证明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明知,从而降低了执法难度,增强了该条款的4.强化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约束实际操作性。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规定了申请复检制度,丰富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手段。
参考文献同时加大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对依[1] 杨紫煊 . 经济法 [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拒绝者视情节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直至[2] 徐孟洲 , 谢增毅 . 一部颇具经济法理念的产品质量法 [J]. 法学吊销营业执照。
体现了国家为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社会利益进行干预。
家 ,2001(5)5.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 陈乃新 . 论产品质量法中的经济法精神 [J]. 长沙理工大学学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以处罚是国家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干预的重报 ,2004(4)要手段,而处罚力度的加大则意味着干预程度的增加。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4] 任立伟 . 论经济法视角的产品质量法 [J]. 法制论坛 ,2007(20)在2009年修改后处罚的对象从生产者、销售者扩展为为提供运输、保管、[5] 陈海涛 , 夏桃华 . 产品责任法的经济法理念分析 [J]. 安徽警官职业学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
修改后产品质量法第61也摒弃院学报 ,2003(5)了将“明知”作为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的规定,销售者只要销[6] 史际春 , 李青山 . 论经济法的理念 [J]. 法学论坛 ,2003(2)售禁止销售的产品均应负法律责任,除非销售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方能减[7] 姜方利 . 经济法理念若干问题探讨 [J].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5(4)轻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由执法机关转移给销售者,使执法机关[8] 徐孟洲 .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 [J]. 社会科学 ,2011(1)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否必然全部无效吕合阵摘要: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屡见不鲜,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由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结果使已签订的合同失去效力。
效。
无效合同的责任归属,也就变成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那么这个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作出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问题就来了,由于合同签订双方损失很难计算,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款,由于合同无效也就失去约束力。
如何主张损失,成了难题。
根据(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过错原则,双方都存在过错,认定违约方承担的损失仅仅是同期人民(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银行的贷款利息,这明显违背了诚信和公平原则。
非法利益不受保护,(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何为非法利益,这就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否则难以解决现实中(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问题。
本文就建设施工合同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是否全部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效,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责任承担关键词:无效合同 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 非法利益 公平诚信 责任承担房地产行业作为中国经济重要组成的部分,不论是商业地产行业、工业地产、还是住宅,这些工程质量问题日益引起国人的注意。
各地的楼歪歪、楼倒倒更是从出不穷。
因而专家学者们也把目光聚焦在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质量这一顽疾。
大家把目光锁定在如何确保工程质量问题的同时,却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实际施工者的利益。
他们是工程的实际施工者,劳动付出者。
层层分包虽然违规,但也是出于无奈,减少成本。
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没有自己的施工队,资金也有限,所以就要寻求第三方合作,而第三方就是实际的施工者和管理者。
也即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担者。
由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基于目前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所得财产应返回或赔偿损失,这样建筑公司没有伤到元气,这些实际施工者和管理者却伤到了元气。
实际施工者和管理者基于分包合同的违约条款和其他制约建筑公司的条款,对建筑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所以要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问题,不能一刀切的认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下面笔者就分析一下如何认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法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1.民事责任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法律明确了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行政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令企业整改、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及罚款。
三、转包、分包合同的效力1.转包的含义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明确禁止转包。
转包包括将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两种行为。
2.分包的含义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分包包括《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的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分包、再分包和《建筑法》第29条规定的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P.278Complex 综合意将工程分包的4种情形。
其均没有约束力,其所收的管理费等最多也是退还,对其没有根本性的影从分包的定义可以看出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响。
因为工程已经结束,工程款已经付。
这务必会造成企业诚信度下降,有(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违诚实信用原则。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 4.违法分包、转包原因分析出去;俗语说存在即有道理,违法分包和转包之所以屡禁不绝,肯定有其生(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长的空间。
首要原因还是利益问题,建筑行业利润低,已经成为不容否认(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的事实。
据统计建筑行业的利润仅为3%左右,远远低于其他行业。
企业为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了生存势必会想尽一切办法谋求自身的利益,如出借资质、违法分包、转3.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包等出现也就见怪不怪了。
其次,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监管不到位。
我国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前的法律规定大都是禁止性规定,没有引导企业该怎么去做,如何提高自《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转包、身的经营策略,且这些禁止性规定又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东西都只停留在分包均作了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272条分别对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分包文字层面,无法去落实。
再次,我国建筑企业缺乏信用,这一层次原因与我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再分包和将主体工程分包等几种行为做了禁止国国情有关系,毕竟我国改革开放才三十多年,很多东西还在探索阶段。
大性规定。
合同仅仅对转包和分包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借用资质签订合多数企业的领导层文化水平不高,整体素质偏低,进而导致企业信用整体同的行为并未作出规定。
低下。
《建筑法》对转包、分包和借用资质行为作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 5.认定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包括借用和出借资质、任何转包、未经建设单位许可的分包、分包给不具按照现行法律由于转包分包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当认定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再分包和将主体工程分包等做了禁止性规定。
当事人无效。
但合同认定无效明显有违立法目的,有损另诚实守法一方的合法权是不是可以引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论呢,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益。
因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自然无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转包、分包和借用资质的行为做了更为力。
如果诚信一方不能举证自己的损失,实践中法院也仅仅是参照同期中详细的规定,但基本上是在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解释说明,没有新的突破。
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赔偿,这就大大损害了诚信一方的利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在实践中便出现了很多恶意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而拖延支付工程的解释》明确了非法转包、分包、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对款的时间,也从另一方面拖延建筑材料供应商货款和农民工工资。
转包、分包情形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出借资质企业与借用综上,笔者认为转包、转包合同并不一定全部无效。
针对当事人之间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承包人转包、分包和出借资质给的约定只要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社会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当有有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效。
全部无效必然损害诚信守法一方的合法权益,有违立法本意,也不利根据现行法律的上述规定,只要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于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分包和转包。
针对违法分包、转包不能简单粗暴的采即无效。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未免太过生硬。
转包、分包现象屡禁不止的取一刀切的形式,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原因,就说明了法律制定的失败。
法律不能一味的去堵,而是应该采用疏法。
司法实践中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工程款结算也是参照合同约定,因此,的方法。
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该确认的还是要确既然都走到“参照”这一步,是不是再往前迈一步走到“按照”,即部分有认。
否则,转包者、分包者可能利用这一点,合同无效,所有的合同条款对效呢。
这是我们值得期待的。
完善官僚制 重申官僚理性张周涛 东莞市广播电视大学摘要:自官僚制诞生以来,关于它的优劣之争一直不绝于耳。
特别是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提出,许多学者对官僚制大加批判。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国内很多学者也是人云亦云,大批特批官僚制。
那么,官僚制在我国真的到了应该抛弃的地步?本文经过分析认为,我们非但不应抛弃,反倒应该不断完善,重审官僚理性。
关键词:官僚制官僚理性理性不足重申伴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我国一些学者在引进西方先进行政理念的同时,大谈特谈“摒弃官僚制”,以期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