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后果
工程挂靠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挂靠现象日益严重。
工程挂靠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分析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引言工程挂靠,是指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将自己的资质证书借给其他企业使用,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建筑市场中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
二、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体表现为:(1)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工程挂靠获得的非法所得,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没收。
(2)罚款:对于工程挂靠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程度给予罚款处罚。
(3)吊销资质证书:对于情节严重的工程挂靠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吊销相关企业的资质证书。
2.刑事责任在工程挂靠过程中,若涉及到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相关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行贿罪:对于通过行贿手段获得工程挂靠机会的人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受贿罪:对于收受贿赂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3)职务侵占罪:对于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挂靠所得非法占为己有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在工程挂靠过程中,若涉及到合同纠纷,相关企业或个人将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合同无效:由于工程挂靠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违约责任:若合同有效,但工程挂靠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
(3)侵权责任:若工程挂靠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相关企业或个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4.声誉损害工程挂靠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声誉。
对于涉及工程挂靠的企业,市场信誉将受到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合作伙伴减少等后果。
三、结论工程挂靠行为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声誉损害。
工程挂靠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工程挂靠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工程挂靠合同。
工程挂靠合同通常是指一个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实体(以下简称“挂靠方”),通过与拥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签订合同,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
这种模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并非总是合法有效。
当一份工程挂靠合同被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无效时,其法律后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效力的否定:一旦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意味着从合同成立之初就没有法律效力。
此时,任何基于该合同所进行的交易和行为都将失去法律依据,双方需恢复原状,即所谓的“返还原则”。
2. 财产返还及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需要相互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如果一方因此受到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在工程挂靠的情况下,这可能涉及到已完成工程款项的返还、材料设备的归还等。
3. 对第三方的责任承担:如果因为挂靠关系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失,例如业主、供应商或者劳动者,被挂靠方可能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再向挂靠方追偿。
4. 行政处罚与信誉损失:除了民事责任外,无效的工程挂靠合同还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例如,被挂靠方可能会因违反行业规定而面临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同时,企业的信誉也会因此受损,影响日后的市场竞争力。
5. 法律责任的追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挂靠行为涉嫌犯罪,如欺诈、贿赂等,相关当事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工程挂靠合同一旦被宣告无效,不仅会导致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在考虑采取挂靠方式进行经营时,必须慎重考虑其中的法律风险,并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
在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提升自身资质,以正当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从而保障工程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挂靠造成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其他企业的资质、技术、设备、人员等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我国,挂靠现象在建筑、运输、物流等行业尤为普遍。
然而,挂靠行为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围绕挂靠行为,分析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挂靠行为的法律性质1. 违反合同法挂靠行为通常涉及合同关系,如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的挂靠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挂靠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 违反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公司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挂靠行为可能涉及公司股东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不正当竞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3.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挂靠行为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如利用被挂靠方的商业信誉、技术优势等资源,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挂靠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挂靠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因违反协议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
如被挂靠方未按约定提供资源,或挂靠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均可构成违约。
(2)侵权责任:挂靠行为可能侵犯被挂靠方的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在此情况下,挂靠方需承担侵权责任。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挂靠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吊销许可证:在建筑、运输等行业,挂靠行为可能导致被挂靠方吊销相关许可证。
3. 刑事责任(1)假冒注册商标罪:挂靠方可能使用被挂靠方的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工程纠纷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现象时有发生。
所谓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
工程纠纷挂靠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挂靠行为引起的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工程纠纷挂靠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当事人起到警示作用。
二、工程纠纷挂靠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1)挂靠单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工程纠纷挂靠中,挂靠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被挂靠单位违约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明知或应知他人挂靠其名义承接工程的情况下,仍予以配合,构成共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挂靠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1)直接经济损失在工程纠纷挂靠中,由于挂靠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安全事故等,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共同承担。
(2)间接经济损失因工程纠纷挂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交付、信誉受损等间接经济损失,由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共同承担。
3. 刑事责任(1)工程挂靠行为构成犯罪的,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串通投标罪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在工程纠纷挂靠过程中,若存在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 民事责任(1)在工程纠纷挂靠中,若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若工程纠纷挂靠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行政责任(1)在工程纠纷挂靠中,若存在违规操作、违法分包等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对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若存在虚假注册、伪造资质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防范措施1. 加强资质审查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确保其具备承接工程项目的条件。
施工企业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挂靠现象屡见不鲜。
所谓挂靠,是指一方以另一方名义承揽工程,向其支付一定管理费或报酬的行为。
挂靠行为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有关。
然而,施工企业挂靠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不仅损害了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施工企业挂靠的法律后果。
二、施工企业挂靠的法律后果1. 损害了国家利益施工企业挂靠行为,往往会导致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挂靠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忽视工程项目的质量,导致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挂靠方可能不具备相应的环保资质,导致环境污染。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损害了合法权益施工企业挂靠行为,使得被挂靠方获得了工程项目的承揽权,而实际施工方则失去了应得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方可能会因工资、福利等问题与被挂靠方发生纠纷,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3. 损害了建筑市场的秩序施工企业挂靠行为,使得建筑市场中的竞争环境恶化。
一方面,挂靠方通过支付管理费或报酬,获得工程项目承揽权,从而排挤其他合法施工企业;另一方面,挂靠方可能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通过挂靠行为参与市场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4. 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施工企业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个人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挂靠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实际上并非该方真实意愿的行为。
在建筑行业中,挂靠现象尤为突出。
本文将从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挂靠情形概述1. 建筑工程挂靠建筑工程挂靠是指承包方未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借用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而实际上承包方并非该建筑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 营业执照挂靠营业执照挂靠是指一方借用另一方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而实际上借用方并非该营业执照的实际控制人。
3. 专利挂靠专利挂靠是指一方借用另一方的专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实际上借用方并非该专利的实际控制人。
三、挂靠情形下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合同无效。
在挂靠情形下,若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构成欺诈,合同无效。
(2)可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挂靠情形下,若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
2. 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挂靠情形下,若合同无效,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挂靠情形下,若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造成第三人损害,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挂靠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挂靠现象在建筑公司中屡见不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建筑公司挂靠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建筑公司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引言挂靠,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借用另一方(以下简称“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揽工程,并按约定支付给被挂靠方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在建筑行业中,挂靠现象普遍存在,给建筑市场带来了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建筑公司挂靠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相关从业者的重视。
二、建筑公司挂靠的法律性质1. 违反法律法规建筑公司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可见,挂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建筑公司挂靠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揽工程,但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了被挂靠方的合法权益。
三、建筑公司挂靠的法律后果1. 挂靠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分包,或者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此,挂靠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挂靠方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挂靠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挂靠方可以依法向挂靠方主张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挂靠方在承揽工程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还需承担侵权责任。
3. 被挂靠方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被挂靠方在挂靠关系中,虽然未实际参与工程,但因其名义被借用,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挂靠方在承揽工程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被挂靠方需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损失:如果挂靠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被挂靠方遭受损失,被挂靠方可以依法向挂靠方主张赔偿。
建筑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工程挂靠是指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通过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以挂靠方式承揽建筑工程项目。
近年来,建筑工程挂靠现象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给建筑工程市场带来了诸多问题。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建筑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1. 对挂靠单位的法律后果(1)资质证书被吊销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才能承揽建筑工程项目。
挂靠单位通过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一旦被查处,原单位的资质证书将被吊销。
(2)罚款《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承揽建筑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于挂靠单位,一旦被查处,将面临高额罚款。
(3)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在承揽建筑工程过程中,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若因挂靠行为导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遭受损失的,挂靠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对被挂靠单位的法律后果(1)资质证书被吊销被挂靠单位在为挂靠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过程中,若被查处,原单位的资质证书将被吊销。
(2)罚款被挂靠单位在为挂靠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过程中,若被查处,将被处以罚款。
(3)承担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在为挂靠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过程中,若因挂靠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对建设单位的法律后果(1)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挂靠过程中,若因未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法行为处罚建设单位若明知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仍与其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依法受到处罚。
(3)赔偿损失建设单位若因建筑工程挂靠行为遭受损失,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对监理单位的法律后果(1)违法行为处罚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挂靠过程中,若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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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后果发表时间:2010年10月06日关键词:建设工程经营合同挂靠韩涛693109716摘要施工挂靠法律效力与后果[1]【案例】1993年7月6日,郑某某与海南省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组建第二工程处(下称工程处),刘某为主任,郑某某为副主任;工程处业务上受建筑公司领导,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另立银行帐户;承包人对所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履行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合同双方责权条款中约定:建筑公司为工程处颁发“施工业务专用章”及“银行支票专用章”,对外联系工程由建筑公司提供介绍信、营业执照及施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合同由建筑公司出面签订;工程处对承建的工程负责,若发生质量和人身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在经济关系方面,合同约定:工程处承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应首先进入建筑公司帐户,建筑公司才根据工程进度拨入工程专用帐户。
工程处向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按含税工程总造价的2.5%预缴,工程处上缴税收由建筑公司统一办理,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缴。
1993年11月5日,某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发出进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11月12日前进场,做好施工准备。
同年11月20日,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开发公司将“珠江花园新村”综合小区工程之“珠江花园别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建筑公司承建,包工包料,工程建筑面积4,802.84平方米,总造价为人民币336万元。
合同还约定建筑公司必须垫资到柒栋别墅施工到正负0.00后,建设单位才按工程进度予以拨款。
此间,郑某某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
后由于开发公司资金不到位,施工现场道路阻塞及停水、停电等原因,使该工程建建停停。
1994年10月6日,开发公司按工程进度应付给建筑公司276,792.83元,该司转付给郑某230,178.45元。
工程停建后,建筑公司与郑某为了向开发公司索回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各项损失,曾于1995年1月14日做了一份工程结算汇表,工程量完成计677,876元,现场各项损失计487,110元。
合计为1,164,986元。
其后,建筑公司向三亚法院起诉开发公司。
1996年5月2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三亚经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认定该工程造价总结算为人民币561,781.33元,除已付工程款外,判决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84,988.50元及其利息。
1997年7月10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三亚经终字第26号终审判决又判令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赔偿因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156,337.28元。
1998年4月2日,法院对开发公司执行回工程款33,000元,郑某某领取了此款。
至此,建筑公司两次共付给郑某某工程款263,178.45元,并按开发公司付款总额人民币309,792.83元代扣营业税、所得税16,400元,余款30,214.38元作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扣留。
另查明:郑某某代表建筑公司在三亚诉讼时,垫付诉讼费8,857元,费4,000元,工程结算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6,508.60元,合计19,365.60元。
郑某某为此将建筑公司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建筑公司偿付其垫付工程款677,876元,除已付263,178元,尚拖欠414,697.55元及利息(利息应从垫资时计);(2)、判令建筑公司赔偿其工程停工、停建造成现场材料等各项损失费共487,110元及利息;(3)、判令建筑公司偿付其代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费19,365.60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珠江花园新村”工程停工后,建筑公司早在1995年向三亚市城郊法院起诉,该案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建行结算,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561,781.33元,并据此做出了终审判决,责令开发公司将尚欠的工程款付给建筑公司。
由于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已经通过三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工程造价为561,781.33元已经确定。
尽管建筑公司在原告提交给开发公司的结算书上盖了公章,但不能据此认定建筑公司同意照此结算数额向原告支付,由于该工程实际上是郑某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垫资施工的,此笔工程款应直接判归原告所有;因此,三亚中院判给建筑公司的284,988.50元工程款,扣除郑某某已收3.3万元外,尚有251,988.50元,建筑公司应给付郑某某。
此外,原告为该工程去与开发公司结算及起诉开发公司所付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费共19,365.60元,属郑某某所垫付,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遂判决:一、建筑公司向郑某某支付工程款251,988.50元及其利息。
二、建筑公司向郑某某支付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费共19,365.60元。
三、驳回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21.73元,由原告负担9,955.73元(未交),建筑公司负担4,266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郑某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虽约定承包方式为建筑公司组建第二工程处,郑某某任负责人并任该公司三亚珠江花园工程负责人,但实际是郑某某挂靠建筑公司并以其第二工程处的名义履行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三亚珠江花园工程承包合同,该挂靠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建筑公司与被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属于建筑公司与被建筑公司之间内部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定性有误,应予纠正。
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垫资条款,郑某某在施工中实际垫付了资金,故应认定郑某某是实际履行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承包合同的主体。
鉴于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经鉴定已将郑某某以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名义承包施工的三亚珠江花园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款284,988.50元,判令开发公司返还建筑公司,并赔偿工程损失人民币156,337.28元。
故建筑公司亦应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在取得开发公司返还的工程款和赔偿施工损失款项后,应将此款返还给该工程垫资人郑某某。
建筑公司收取郑某某管理费等费用30,214.38元,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收缴。
原审判决将工程款251,988.50元判归郑某某所有并无不当,但在建筑公司尚未实际取得该款项时即判令建筑公司直接向郑某某支付此款,与《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的处理原则相悖,故原审判决对该项实体处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郑某某代表建筑公司在三亚诉讼中所垫付的费用人民币19,365.60元,应由建筑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对该款项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郑某某依据其与建筑公司为起诉开发公司而编制的工程结算汇表,请求判令建筑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珠江花园工程款414,697.55元及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487,110元,没有事实根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予以驳回正确。
【解析】本案审理与判决虽然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实施之前,但是法官审理本案的思维与适用法律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并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挂靠施工而产生的纠纷,本人便将该案例作为本文讨论的出发点与立足点。
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本人将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挂靠合同的相关问题提出并逐一进行分析,为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也为将来就该问题的探讨抛砖引玉。
一、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挂靠是指为进行工程建设,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被挂靠人)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特征为:1、订立合同的主体为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
其中包含以下几种主体:(1)根本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企业;(2)资质低于工程要求的建筑企业资质;(3)自然人。
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形式表现多样,有《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等等。
3、挂靠人为企业的,其与被挂靠人系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财产各自独立,双方财务、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各自独立;挂靠人为自然人的,其与被挂靠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挂靠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
4、挂靠合同规定挂靠人自负盈亏,要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按比例收取)。
5、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施工所需的资质、公章、凭证等材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上述案例中,郑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名义上是一份内部承包合同,但郑某某并非建筑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建筑公司除了提供相应资质与凭证并收取管理费之外,对工程不进行任何监督管理,实质上是郑某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依据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
具体收缴的对象为:(1)对于挂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
(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
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四、因挂靠经营引起的其他相关纠纷在建筑领域中,与挂靠经营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有四种:1、因挂靠人欠材料款、租赁费、劳务费等引起的欠款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之规定,被挂靠人也应当被作为为共同建筑公司;2、因建设单位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此时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