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实务分析

合集下载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研究(3篇)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研究(3篇)

第1篇摘要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其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本文旨在通过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分析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表现形式、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合同无效是指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形式不合法等。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研究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三、合同无效的表现形式1. 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主体不合格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2.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是指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如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3. 合同形式不合法合同形式不合法是指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等。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无效,即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即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的损失。

3. 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合同无效的救济措施1.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它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本文将探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1.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2.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5.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

2.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返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合同标的物及其孳息、合同价款、合同费用等。

3. 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恢复原状,即恢复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如合同标的物已灭失,则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4. 损害赔偿: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 民事责任承担: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如下:(1)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合同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3)合同当事人无过错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承担。

6. 违法责任:合同无效后,如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同无效的例外情况1. 无效合同中的有效部分:合同无效,但其中部分条款有效,其他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不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

2. 无效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已履行完毕的,无效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浅析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浅析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普遍的交易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有些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而成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将对此进行浅析。

二、无效合同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 特征(1)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

(2)绝对无效:无效合同不受当事人意愿的影响,任何一方都不能主张合同有效。

(3)当然无效:无效合同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认定,当事人可以自行认定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 恢复原状(1)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将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包括货币、物品、权利等。

(2)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消除影响(1)恢复名誉: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消除因合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自己的名誉。

(2)恢复权益: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3. 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如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4. 追究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侵权责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他人利益等。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将房屋卖给某乙,价格为100万元。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某甲故意隐瞒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某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

后某乙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纠纷法律后果(3篇)

合同无效纠纷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合同无效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本文将就合同无效纠纷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消除合同效力: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性质、标的物的种类、数量等因素,相互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报酬。

3. 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性质、标的物的种类、数量等因素,相互恢复原状。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对标的物进行了改变,应当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

4. 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 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如果合同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追回非法所得:合同无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获取了非法所得,应当返还给对方。

四、合同无效纠纷的处理1. 协商解决:合同无效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解决合同无效纠纷的首选方式。

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 仲裁解决:合同无效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合同无效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五、结语合同无效纠纷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理不当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内容无效法律后果(3篇)

合同内容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内容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内容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此类情况。

二、合同内容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5. 重大误解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6. 显失公平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合同内容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内容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自始无效。

”2. 恢复原状合同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其有效性与否直接关系到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效合同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分析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它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无效合同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无效合同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研究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1.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 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

3. 无效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不受法律保护。

4.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三、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4.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5.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

2. 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3. 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返还后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折价赔偿。

4. 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五、案例分析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个人(以下简称B)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一处房屋出售给B,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B向A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

后经调查发现,该房屋属于A公司非法购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合同无效。

因此,A公司应当返还B支付的10万元定金,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劳动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劳动合同无效。

2. 欺骗、胁迫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无效。

3. 重大误解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果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内容与双方真实意思不符,则该劳动合同无效。

4. 劳动者未满法定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

如果劳动者未满法定年龄,用人单位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5.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合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合法,如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经登记等,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后,自始无效,即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合同,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2. 恢复原状劳动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即返还已取得的财产,恢复原状。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造成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如果劳动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5.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探讨

无效合同的法律影响分析引言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交易双方约定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具备法律效力。

有些合同由于存在某些缺陷而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探讨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其对当事人的影响。

一、无效合同的定义无效合同是指由于缺乏法律所要求的要件,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当事人无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2.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协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便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无法依赖该合同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2. 恢复原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

也就是说,合同的一方如因无效合同获得了利益,必须将其返还给对方。

这一条款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尽量恢复至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

3. 损害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可能会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当事人因无效合同遭受损失,且能够证明对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可请求赔偿。

三、无效合同的例外虽然无效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仍可能对其给予一定的保护,例如:1. 部分有效:如果合同中有多项条款部分合法,法院可对有效的部分进行承认。

2. 善意第三人保护:如果善意第三人在无效合同订立后取得了权益,法律将对此予以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四、总结了解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商事主体尤其重要。

在签订合同之前,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合理运用法律知识,做好合同管理,将为各方的法律权益提供重要保障。

论合同的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交易形式,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合同无效时,其法律后果将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分析无效合同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其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合同的无效法律后果。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撤销权是指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无效的事实存在;(2)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3)撤销权人具有撤销权。

2.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1)因合同取得的货币;(2)因合同取得的物品;(3)因合同取得的债权。

返还财产的义务人应当自合同无效之日起,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3. 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一方造成的精神损害;(3)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一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损害赔偿的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支付违约金;(4)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法律救济措施1. 撤销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无效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损害赔偿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笙(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文将分析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

这意味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返还财产无效合同导致当事人之间产生财产关系。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返还财产:(1)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返还尚未交付的财产;(2)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已经实际交付的,应当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3)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其他形式,如金钱、物品等,应当返还相应价值的财产。

3.赔偿损失无效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合同无效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

4.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对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如果该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或者属于第三人所有,应当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5.民事责任承担无效合同导致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无效合同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效合同的认定1.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主体不合法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心得: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实务分析
一、基本案情
刘甲曾在T市劳动局工作,退休后,好友沈乙找其为儿子沈小乙介绍一份国家机关的工作。

刘甲表示,自己以前在劳动局工作,可以帮忙介绍相关企业职位,但对于编制内公务员职位无能为力。

碍于情面,刘甲介绍孙丙给沈乙认识,表示孙丙有能力介绍国家机关单位工作。

后孙、沈、刘三人见面,孙丙当场表示可以帮沈乙的儿子获得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但是需要8万元的公关费。

沈乙表示同意,沈乙考虑到自己与孙丙初次见面,不甚了解,为规避风险,要求刘甲为自己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沈乙人民币8万元整,用于为沈小乙办理工作,若不成,如数退还”。

同样,孙丙为刘甲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刘甲人民币8万元,用于为沈小乙办理工作,若不成,如数退还。

”此后,孙丙迟迟未能办成此事,沈乙、刘甲遂找孙丙理论要求退钱,孙丙表示现在自己身无分文,但愿意在一段时间内将8万元人民币退还,并出具书面保证协议一份。

后孙丙因诈骗罪被T市B区判刑入狱,无退赔退赃行为。

沈乙遂以刘甲为被告,向T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甲退还其人民币8万元整。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甲与沈乙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事项为帮助沈小乙介绍一份编制内工作,委托费用为8万元。

但该委托合同因委托事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刘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沈乙人民币8万元。

刘甲与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另案加以解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甲的行为构成转委托。

第一种观点存在人为地割裂案件事实有选择性地择取证据,违法定案的嫌疑,是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的违背。

纵观全案,孙丙给刘甲打欠条,刘甲给沈乙打收条,三人之间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

经委托人沈乙同意,刘甲将帮助沈小乙找工作的事项再次委托给孙丙,符合转委托法律关系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对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行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本案中,刘甲对孙丙的诈骗动机事先并不知情,在对孙丙的选任上,刘甲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不应对沈乙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甲与沈乙之间不存在委托合意,不构成委托法律关系,沈乙与孙丙之间存在委托合意,构成委托法律关系。

刘甲给沈乙出具收条记载“如办不成全额退款”的行为,应视为对沈孙二人之间委托合同所做的保证。

主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

因保证人刘甲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提供保证,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沈乙与孙丙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刘甲无偿斡旋撮合沈乙、孙丙订立合同的行为,类似媒介居间,应当参考适用媒介居间合同相关规定。

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居间合同亦无效。

刘甲、孙丙出具的收条内容真实有效,但应当整体认定,刘甲并未实际收到钱款,不宜承担责任。

根据不当得利原则,应当确定孙丙为返还义务主体。

三、评析意见
同意第四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刘甲居间斡旋撮合的行为定性
本案中,对于刘甲的行为应当从整体上把握认定。

由案情可知,沈乙要求刘甲为自己的儿子沈小乙谋求一份编制内工作,刘甲明确表示拒绝。

但碍于情面,介绍孙丙给沈乙认识,并积极撮合斡旋,协助沈孙二人达成协议。

刘甲明确拒绝沈乙请求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沈乙要约的拒绝,刘甲与沈乙之间并没有就介绍编制内工作这一事项达成合意,二者之间显然不构成委托合同,因此观点一显属错误。

观点二认为刘甲的行为构成转委托,其前提是刘甲与沈乙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如上所述,转委托的观点因缺乏前提亦不能成立。

分析刘甲的行为,应当看到刘甲虽拒绝沈乙的要约请求,但存在积极撮合斡旋沈乙、孙丙达成合意的情形,类似居间合同之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居间合同又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本案中刘甲积极撮合斡旋沈乙、孙丙达成委托合意,符合媒介居间的特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人须支付居间人报酬。

本案中,刘甲是碍于朋友情面居间介绍斡旋,并不存在收取报酬的行为,刘甲与沈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居间合同存在一定差异,应当认定类似居间的无名合同,参考居间合同并适用合同总则相关规定。

2、沈乙与孙丙委托合同的认定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本案中,在刘甲的斡旋撮合下,沈乙与孙丙达成委托协议,
沈乙作为委托人委托孙丙代为办理沈小乙找工作相关事宜,委托费用合计8万元整,该笔费用通过刘甲间接交付孙乙。

由此,沈乙与孙丙之间明显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委托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从一般社会观念看,找工作应当通过正当招工程序解决,而不能依赖托关系、走后门等方式获得。

本案中,孙丙承诺有偿为沈小乙解决就业问题,从沈乙手中拿走大额款项,违反了国家招工规定,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同时给社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

沈乙与孙丙虽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缔结委托合同,但应当认定双方的民事形式属无效民事行为。

3、对保证合同的反驳
观点三指出,刘甲为沈乙出具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保证,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因委托合同无效而无效。

刘甲出具借条部分内容为“若办不成如数退还”,应当承认,该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承诺保证之意图,但仅凭一张收条绝对不能构成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期间等相关内容。

刘甲虽自愿出具收条,但并不能以此推定刘甲具有保证之意图,仅凭一张收条显然难以满足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不能将其认定为保证。

另一方面,以反证法推论,若认定该收条构成保证合同,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未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的收条显然未
对保证方式作出规定,则应当推定刘甲对8万元钱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沈乙可选择孙丙或刘甲择一、同时求偿。

这显然突破了收条本身应有之义,造成逻辑混乱,是不可取的。

4、本案核心焦点-----收条性质的确认
依上文所述,判定沈乙与孙丙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依合同法58条之规定,产生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依法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

故本案的关键焦点问题在于,负有返还义务主体的确定。

讨论返还义务主体必须对两份收条的性质作出基本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收条一般表明双方主体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钱款的事实,至于因何原因交付钱款在所不问。

本案中,对刘甲出具收条的行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该收条表明,刘甲、沈乙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钱款的事实,刘甲确已收到沈乙交付的8万元人民币;二是刘甲承诺若办不成找工作事宜,退还钱款。

基于同一逻辑,对孙丙出具收条的行为亦应当作上述论断。

刘甲、孙丙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出具收条时,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可能加重自己的负担,故此两份收条内容真实,意思明确,其效力均应当得到认定。

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对于刘甲、沈乙、孙丙互相出具收条的行为,应当整体认定,不能割裂。

刘甲虽出具收条,但实际上并未实际占有该8万元,该8万元钱款由沈乙当场交给孙丙,并实际被孙丙占有。

刘甲在交付8万元钱款的过程中,仅起到中间传递规避风险之作用。

从另一方面讲,诉讼之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受损权益恢复原始状态。

因此,虽然上述两份收条合法有效,但因刘甲并未实际收取任何钱款,如果确定刘甲为8万元返还义务之主体,则必然导致权利义务的失
衡,造成刘甲权益受损。

依民法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应当确定孙丙为返还义务主体。

5、委托合同无效,居间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如前文述,沈乙与孙丙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刘甲与沈乙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那么居间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关系并非主合同与从合同之关系,委托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居间合同无效。

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居间介绍真实意思之表示,根据民法最核心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内心本意应当得到遵循,因此应当确定居间合同有效,以维系社会交易的稳定。

居间促成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在认定促成合同无效的同时,应当认定居间合同亦无效。

诚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关键,但是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是引导社会形成知法守法护法的法治氛围,如果居间合同以促成“违背法律规定之合同”为内容,则显然有背于社会的公共利益,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其效力不应当得到承认。

本案中,沈乙、刘甲均明知托关系走后门找工作违背公序良俗,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环境,仍达成居间合同,因此应当认定二者之间的居间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沈乙与孙丙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刘甲与沈乙之间构成类似居间的无名合同,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无名合同亦无效。

从整体判断把握,刘甲并未实际占有欠款,不宜成为返还义务主体。

孙丙因委托合同无效,负返还沈乙8万元人民币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