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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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工程挂靠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工程挂靠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工程挂靠合同。

工程挂靠合同通常是指一个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实体(以下简称“挂靠方”),通过与拥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签订合同,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

这种模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并非总是合法有效。

当一份工程挂靠合同被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无效时,其法律后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效力的否定:一旦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意味着从合同成立之初就没有法律效力。

此时,任何基于该合同所进行的交易和行为都将失去法律依据,双方需恢复原状,即所谓的“返还原则”。

2. 财产返还及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需要相互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如果一方因此受到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在工程挂靠的情况下,这可能涉及到已完成工程款项的返还、材料设备的归还等。

3. 对第三方的责任承担:如果因为挂靠关系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失,例如业主、供应商或者劳动者,被挂靠方可能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再向挂靠方追偿。

4. 行政处罚与信誉损失:除了民事责任外,无效的工程挂靠合同还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例如,被挂靠方可能会因违反行业规定而面临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同时,企业的信誉也会因此受损,影响日后的市场竞争力。

5. 法律责任的追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挂靠行为涉嫌犯罪,如欺诈、贿赂等,相关当事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工程挂靠合同一旦被宣告无效,不仅会导致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在考虑采取挂靠方式进行经营时,必须慎重考虑其中的法律风险,并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

在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提升自身资质,以正当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从而保障工程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工程承包挂靠现象屡见不鲜。

工程承包挂靠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称承接工程的行为。

工程承包挂靠不仅损害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法律参考。

二、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性质1. 侵权行为工程承包挂靠侵犯了被挂靠单位的合法权益,包括名称权、合同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承包挂靠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工程承包挂靠给被挂靠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金、名誉损失等,被挂靠单位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停止侵权被挂靠单位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其资质证书、名称等,恢复其合法权益。

2.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工程承包挂靠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2)吊销资质证书对于情节严重的工程承包挂靠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吊销侵权人的资质证书。

3. 刑事责任在工程承包挂靠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形,侵权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1)重大安全事故工程承包挂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侵权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串通投标工程承包挂靠涉及串通投标的行为,侵权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施工单位A借用施工单位B的资质证书承接了一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报废。

被挂靠单位B要求施工单位A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施工单位A赔偿被挂靠单位B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施工单位C在工程承包挂靠过程中,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施工单位C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施工合同挂靠怎么处理

施工合同挂靠怎么处理

施工合同挂靠是指在施工合同中,一方(挂靠方)以另一方(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实际上挂靠方才是实际的施工主体。

挂靠行为在我国建筑行业中较为普遍,但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因此产生的合同纠纷处理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挂靠行为的法律后果、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具体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挂靠行为的法律后果1. 挂靠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因此,挂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挂靠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 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同时,根据第四条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令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1. 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然而,在挂靠施工合同纠纷中,由于挂靠行为的特殊性,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突破。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挂靠施工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挂靠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责任。

三、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1. 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挂靠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建筑资质挂靠法律后果(3篇)

建筑资质挂靠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为了承揽工程项目,往往采取挂靠其他具有资质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

然而,这种违法行为给建筑市场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同时也给挂靠双方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建筑资质挂靠的法律后果。

一、挂靠方法律后果1. 违法经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擅自承揽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因此,挂靠方在参与工程项目时,若被认定为违法经营,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 质量责任挂靠方在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监理等环节,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挂靠方在参与工程项目时,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将面临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 安全责任挂靠方在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监理等环节,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挂靠方在参与工程项目时,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将面临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被挂靠方法律后果1. 违法责任被挂靠方明知他人利用其名义承揽工程,仍允许他人挂靠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挂靠方将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 损害赔偿被挂靠方在允许他人挂靠过程中,若因挂靠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被挂靠方可能因未尽到监督责任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商誉损害被挂靠方若被认定为允许他人挂靠,其商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将对其在建筑市场的信誉和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

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

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建设工程承包商是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改建、扩建和修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然而,有些承包商为了规避一些法律风险或是快速获取工程项目,选择资质挂靠的方式,即通过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合作,借用对方的资质参与工程竞标和施工,这种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在我国,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和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工程项目或者通过挂靠、转包、租赁、出租等方式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最高可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暂停承揽工程项目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此外,违法挂靠还有可能带来以下严重后果:1. 工程质量问题:挂靠企业往往缺乏相应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缺乏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给施工项目带来严重隐患。

2. 合同纠纷:由于挂靠企业与真正承揽工程的承包商之间存在虚假合同关系,一旦发生施工纠纷或合同违约,法律责任难以界定,造成双方的纠纷难以调和。

3. 信用丧失:一旦挂靠企业被发现存在资质挂靠行为,其信誉将受到极大影响,将在建筑市场上失去合作伙伴和项目资源,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和生存空间。

4. 法律责任:资质挂靠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承担法律的处罚和惩罚,还可能涉及到商业诚信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带来极大损失。

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商应当严格依法行事,不得从事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

只有依法合规、认真履行职责,才能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建筑承包商务必遵守相关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施工挂靠合同无效

施工挂靠合同无效

施工挂靠合同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并进行实际施工的行为。

在我国,施工挂靠合同是违反法律的,那么,施工挂靠合同无效的具体表现有哪些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揽建筑施工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4.《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二、施工挂靠合同无效的具体表现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施工挂靠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关于施工企业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因此,施工挂靠合同无效。

2.不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

施工挂靠合同中,挂靠人实际上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相对人也没有与挂靠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误以为对方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

因此,施工挂靠合同不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应当认定为无效。

3.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施工挂靠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损害了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同时也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带来隐患,损害了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挂靠,是指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工程挂靠现象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二、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工程挂靠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挂靠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行政机关将予以没收。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可以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屡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2. 民事责任工程挂靠行为可能引发民事纠纷,相关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合同解除:如果工程挂靠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赔偿损失:由于工程挂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如果工程挂靠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工程挂靠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串通投标罪:如果工程挂靠行为涉及串通投标,责任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2)合同诈骗罪:如果工程挂靠行为涉及合同诈骗,责任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工程挂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工程挂靠案件的法律后果分析:某施工单位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工程项目转包给乙公司。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由于丙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施工项目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施工项目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建筑行业中,施工项目挂靠现象屡见不鲜。

所谓挂靠,是指无资质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个人,借用其他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的行为。

挂靠行为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还可能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本文将详细探讨施工项目挂靠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相关企业和个人的重视。

二、施工项目挂靠的法律后果1.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施工项目挂靠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法律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挂靠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没收。

(2)罚款:对于参与挂靠的企业和个人,行政机关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所得的多少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3)吊销资质证书:对于以挂靠名义承接工程的企业,行政机关有权吊销其资质证书。

(4)责令停业整顿:对于参与挂靠的企业和个人,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2. 民事法律责任施工项目挂靠行为在民事领域可能引发以下法律责任:(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损害赔偿:因挂靠行为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违约责任:对于因挂靠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刑事法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合同诈骗罪: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靠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2)非法经营罪:对于无资质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以挂靠名义承接工程,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挂靠行为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结语施工项目挂靠行为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损害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还可能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企业和个人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挂靠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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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工程挂靠案例】1993年7月6日,郑某某与海南省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组建第二工程处(下称工程处),刘某为主任,郑某某为副主任;工程处业务上受建筑公司领导,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另立银行帐户;承包人对所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履行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合同双方责权条款中约定:建筑公司为工程处颁发“施工业务专用章”及“银行支票专用章”,对外联系工程由建筑公司提供介绍信、营业执照及施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合同由建筑公司出面签订;工程处对承建的工程负责,若发生质量和人身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在经济关系方面,合同约定:工程处承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应首先进入建筑公司帐户,建筑公司才根据工程进度拨入工程专用帐户。

工程处向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按含税工程总造价的2.5%预缴,工程处上缴税收由建筑公司统一办理,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缴。

1993年11月5日,某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发出进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11月12日前进场,做好施工准备。

同年11月20日,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开发公司将“珠江花园新村”综合小区工程之“珠江花园别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建筑公司承建,包工包料,工程建筑面积4,802.84平方米,总造价为人民币336万元。

合同还约定建筑公司必须垫资到柒栋别墅施工到正负0.00后,建设单位才按工程进度予以拨款。

此间,郑某某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

后由于开发公司资金不到位,施工现场道路阻塞及停水、停电等原因,使该工程建建停停。

1994年10月6日,开发公司按工程进度应付给建筑公司276,792.83元,该司转付给郑某230,178.45元。

工程停建后,建筑公司与郑某为了向开发公司索回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各项损失,曾于1995年1月14日做了一份工程结算汇表,工程量完成计677,876元,现场各项损失计487,110元。

合计为1,164,986元。

其后,建筑公司向三亚法院起诉开发公司。

1996年5月2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三亚经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认定该工程造价总结算为人民币561,781.33元,除已付工程款外,判决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84,988.50元及其利息。

1997年7月10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三亚经终字第26号终审判决又判令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赔偿因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156,337.28元。

1998年4月2日,法院对开发公司执行回工程款33,000元,郑某某领取了此款。

至此,建筑公司两次共付给郑某某工程款263,178.45元,并按开发公司付款总额人民币309,792.83元代扣营业税、所得税16,400元,余款30,214.38元作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扣留。

另查明:郑某某代表建筑公司在三亚诉讼时,垫付诉讼费8,857元,律师费4,000元,工程结算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6,508.60元,合计19,365.60元。

郑某某为此将建筑公司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建筑公司偿付其垫付工程款677,876元,除已付263,178元,尚拖欠414,697.55元及利息(利息应从垫资时计);(2)、判令建筑公司赔偿其工程停工、停建造成现场材料等各项损失费共487,110元及利息;(3)、判令建筑公司偿付其代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19,365.60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珠江花园新村”工程停工后,建筑公司早在1995年向三亚市城郊法院起诉,该案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建行结算,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561,781.33元,并据此做出了终审判决,责令开发公司将尚欠的工程款付给建筑公司。

由于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已经通过三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工程造价为561,781.33元已经确定。

尽管建筑公司在原告提交给开发公司的结算书上盖了公章,但不能据此认定建筑公司同意照此结算数额向原告支付,由于该工程实际上是郑某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垫资施工的,此笔工程款应直接判归原告所有;因此,三亚中院判给建筑公司的284,988.50元工程款,扣除郑某某已收3.3万元外,尚有251,988.50元,建筑公司应给付郑某某。

此外,原告为该工程去与开发公司结算及起诉开发公司所付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律师费共19,365.60元,属郑某某所垫付,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遂判决:一、建筑公司向郑某某支付工程款251,988.50元及其利息。

二、建筑公司向郑某某支付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律师费共19,365.60元。

三、驳回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21.73元,由原告负担9,955.73元(未交),建筑公司负担4,266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郑某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虽约定承包方式为建筑公司组建第二工程处,郑某某任负责人并任该公司三亚珠江花园工程负责人,但实际是郑某某挂靠建筑公司并以其第二工程处的名义履行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三亚珠江花园工程承包合同,该挂靠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建筑公司与被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属于建筑公司与被建筑公司之间内部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定性有误,应予纠正。

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垫资条款,郑某某在施工中实际垫付了资金,故应认定郑某某是实际履行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承包合同的主体。

鉴于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经鉴定已将郑某某以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名义承包施工的三亚珠江花园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款284,988.50元,判令开发公司返还建筑公司,并赔偿工程损失人民币156,337.28元。

故建筑公司亦应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在取得开发公司返还的工程款和赔偿施工损失款项后,应将此款返还给该工程垫资人郑某某。

建筑公司收取郑某某管理费等费用30,214.38元,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收缴。

原审判决将工程款251,988.50元判归郑某某所有并无不当,但在建筑公司尚未实际取得该款项时即判令建筑公司直接向郑某某支付此款,与《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的处理原则相悖,故原审判决对该项实体处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郑某某代表建筑公司在三亚诉讼中所垫付的费用人民币19,365.60元,应由建筑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对该款项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郑某某依据其与建筑公司为起诉开发公司而编制的工程结算汇表,请求判令建筑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珠江花园工程款414,697.55元及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487,110元,没有事实根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予以驳回正确。

【律师解析】本案审理与判决虽然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实施之前,但是法官审理本案的思维与适用法律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并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挂靠施工而产生的纠纷,本人便将该案例作为本文讨论的出发点与立足点。

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本人将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挂靠合同的相关问题提出并逐一进行分析,为律师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也为将来就该问题的探讨抛砖引玉。

一、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挂靠是指为进行工程建设,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被挂靠人)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特征为:1、订立合同的主体为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

其中包含以下几种主体:(1)根本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企业;(2)资质低于工程要求的建筑企业资质;(3)自然人。

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形式表现多样,有《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等等。

3、挂靠人为企业的,其与被挂靠人系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财产各自独立,双方财务、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各自独立;挂靠人为自然人的,其与被挂靠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挂靠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

4、挂靠合同规定挂靠人自负盈亏,要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按比例收取)。

5、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施工所需的资质、公章、凭证等材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上述案例中,郑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名义上是一份内部承包合同,但郑某某并非建筑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建筑公司除了提供相应资质与凭证并收取管理费之外,对工程不进行任何监督管理,实质上是郑某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依据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

具体收缴的对象为:(1)对于挂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

(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

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四、因挂靠经营引起的其他相关纠纷在建筑领域中,与挂靠经营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有四种:1、因挂靠人欠材料款、租赁费、劳务费等引起的欠款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之规定,被挂靠人也应当被作为为共同建筑公司;2、因建设单位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此时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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