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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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界定及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界定及处理原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由此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安全质量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作了明确规定,然实际施行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转包、分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界限及与劳务分包等相关概念的区别还存在模糊之处,有待进一步探讨。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以收缴。

本文就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如何界定及处理的原作一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建设工程活动的规范和该类纠纷的处理。

一、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及相互区别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

转让后,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

转包的外在形式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非常相似,乃至有学者认为:“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转包违法如何认定和处罚?住建部发文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转包违法如何认定和处罚?住建部发文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转包违法如何认定和处罚?住建部发文了!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1月9日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对判断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方法进行了明确,并指出针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违法发包《办法》明确,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是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是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是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转包《办法》明确,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是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是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是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是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八是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九是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01/前言建设领域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利益的驱使。

承包人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收取高额的“中介费”或“管理费”,以较少的成本,攫取较高的利润。

第二,低中标价,高结算价或虚高中标价,实际低结算价给层层分包、转包留足了利润空间。

第三,有资质的没活干,有活干的没资质这也成为分包、转包的特殊现象。

但无论是哪种原因,这些都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司法案件带来更多的难题。

今天锁贺律师主要分享法院是如何认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以及法律后果是什么?/02/什么是转包及认定标准?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违法分包的处罚有哪些

违法分包的处罚有哪些

违法分包的处罚有哪些
违法分包是社会上经常在出现的事情,它有很多种分类,我们需要了解到相应的法律知识,不要不知不觉触犯了法律,下⾯就是店铺⼩编为⼤家在⽹页上找⼤的关于违法分包的知识,⾮法分包的处罚,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违法分包的处罚有哪些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主体结构的施⼯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程再分包的。

《建筑法》第六⼗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为的,对因转包⼯程或者违法分包的⼯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在⼯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处分。

对在⼯程承包中⾏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分包的种类,⾏政责任,民事后果都是我们应该知道到的,所以希望⼤家⼀定要认证阅读店铺⼩编为⼤家准备的以上知识哦,这样可以保护好⾃⼰的利益,不⾛⼊歪道!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店铺进⾏律师咨询。

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处罚

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处罚

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处罚转包与违法分包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对于违规的当事人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就转包与违法分包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就处罚的方式和原则提出几点建议。

事件背景在工程建设中,转包是指发包方将原本属于自己承担的工作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分包则是指承包方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包给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这两种行为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了建设工程的正常秩序,给工程质量和进度带来了风险。

处罚原则针对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违规行为,我们应该坚持以下原则进行处罚:1. 严惩不贷原则:对于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惩罚。

这既是为了维护工程建设的法律秩序,也是为了给其他潜在的违规者敲响警钟,起到震慑作用。

2. 公正透明原则:处罚决定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处罚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处罚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惩前毖后原则:对于初犯者,应该采取警示性处罚,并给予教育和指导,帮助他们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

对于多次违规的恶意分包者,应从严从重处罚,甚至取消其从业资格,以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处罚方式基于以上原则,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罚方式:1. 行政处罚:对于轻微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等。

这有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强调法律的权威性。

2. 撤销承包资格:对于严重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当事人,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撤销其承包资格,长期禁止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

这样一来,可以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也给其他从业人员树立了典型。

3. 民事赔偿:如果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应要求违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维护受损方的利益,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结语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违规行为对于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工程质量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切实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罚违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409 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8月0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文件名称:有效期:2014年10月01日生效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建市[2014]118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八)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八)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八)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释义】本条是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各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可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的规定。

虽然法律明文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也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资质证书,但在市场操作中,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却长期存在,屡禁不止,并引发一系列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处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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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带来的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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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处罚
随着国内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转包与分包现象
日益普遍。

建筑企业通过转包和分包方式,将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任务
外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来完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然而,一些
企业却利用这种方式逃避责任、规避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分包甚至虚
假分包,给工程建设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对于转包与违法分包
的处罚显得尤为重要。

一、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界定
1. 转包:指主体承包商将已经承接的工程任务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来执行的行为。

转包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转包、多次转包或者间
接转包。

2. 违法分包:指在工程建设中,企业或个人未经相应资质、许可等
手续,擅自将任务转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执行
的行为。

二、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危害
1. 质量问题:由于转包企业对下层承包商管理不力,或者违法分包
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给用户造成安全隐患。

2. 责任问题:转包企业与业主之间的主合同关系被打破,责任的划
分变得模糊,一旦工程发生问题,难以追究责任。

3. 法律问题: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我国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法
规定的相关规定,涉嫌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三、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处罚措施
1. 行政处罚: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罚款、责令
停工整改、吊销资质证书等。

2. 经济赔偿:对于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造成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
等影响的,被损害方可以向转包企业或违法分包企业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经济赔偿。

3. 合同解除:业主有权要求解除与转包企业或违法分包企业签订的
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4. 资质限制:对于多次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企业,可以采取限制
其参与招投标活动,限制其获得相关建筑业务许可证书等措施。

四、加强监管与预防
1. 完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转包与分包
行为的界定,对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2. 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企业的承包资质、转包记录等信息。

3. 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
活动,加强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核,防止违法分包的发生。

4. 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加强对企业的守信教育和诚信约束,引导企
业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强化企业诚信经营观念。

五、总结
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严重违反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给工程质
量和进度带来严重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监管措施,健全法律
法规体系,并加大对违法分包的处罚力度,以提升整个建筑市场的诚
信度和质量水平。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与预防,才能有效控制转包与违
法分包的现象,确保工程建设的规范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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