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法院可以拍卖共有的房子吗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能拍卖共同房产吗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能拍卖共同房产吗很多的夫妻之间会因为一些债务问题而出现一些纠纷,如果发生个人债务的话要及时的进行还款,不然的话法院是有权强制进行资金的扣留,那么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能拍卖共同房产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能拍卖共同房产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债务,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夫妻共同的房产可以拍卖偿还债务的,但生活必需的房屋不能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二、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三、夫妻型债务案件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1、申请人认可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来启动,申请人认为债务即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便不会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故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申请人也应接受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不能的后果。
2、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的。
因债务未发生于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申请人是否知道债务形成时被执行人夫妻关系是否存在,只要查明债务发生在其离婚之后,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裁判要旨夫妻一方请求排除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确认其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案情简介章某与宁某系夫妻关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1288号与102号房屋,分别登记于章某和宁某名下。
2014年,经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宁某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2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青海高院查封了上述两套房屋,其中宁某名下的102号房屋于2018年11月被法院拍卖。
2019年3月,章某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章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章某对1288号房屋的所有权,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要求分配102号房屋一半的拍卖款。
青海高院一审认为,1288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章某停止执行的诉求不能成立;案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102号房屋的执行变现款项中应当保留章某的一半份额。
但由于102号房屋已执行终结,章某请求分配一半拍卖款的诉求,不属于案件审理范围,应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执行102号房屋时未为章某保留一半份额的拍卖款属于执行错误,章某无须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故最高法院二审直接改判从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102号房屋拍卖款的50%并支付给章某。
裁判思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宁某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拍卖的案涉102号房屋,是否应当保留章某一半的执行款份额,章某是否需要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一、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章某提起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债权人对自己及宁某名下房产的执行,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宁某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异议申请书

"我们,【你的名字】和【配偶的名字】,在这里,宣布我们超级严重反对任何试图抢走我们甜蜜的共享资产来支付个人债务的企图。
我们
已经做功课了根据管理我们帽里所有婚姻用品的法律法规我们的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债务时是被禁止的这就像试图把一个方块钉在圆洞里,完全不会工作!我们站着说,"不可能,何塞!" 对这个不公正的异教徒。
我们是一个团队,我们相信公平和所有好的东西。
退后,收债者,因为你叫错了钱树!"
我们还想表明,我们所说的债务不是为了我们家或家庭的利益,而是
为了与我们共同拥有的东西无关的个人物品。
我们要求法院真正思考
债务,以及债务是如何与我们共有的财产通联起来的,然后才能对债
务采取行动。
考虑到上述论点,我们紧急请求法院对我们的反对意见进行彻底审查,并力行克制,对我们的民房财产强制执行个人债务。
我们充分准备提
供一切必要的文件和证据,以证实我们的立场,并保持乐观,认为法
院将维护我们作为已婚夫妇对我们共有财产的权利。
这符合有关保护
婚姻财产和促进配偶在有关共有财产问题上的自主权的既定原则和政策。
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有哪些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债务包括夫妻⼀⽅或双⽅的婚前债务;婚内约定由个⼈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以个⼈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擅⾃利⽤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关于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有哪些规定1、夫妻⼀⽅或双⽅的婚前债务婚姻关系建⽴前,夫妻双⽅是彼此独⽴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债务。
婚前个⼈债务,即使因⾏使撤销⾏为或对⽆权代理⾏为的承认或因所附停⽌条件的成就等原因⽽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发⽣,也仍为婚前的个⼈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承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可以约定为个⼈债务。
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的,否则该约定是⽆效的。
⽽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债务的效⼒只对夫妻双⽅内部⽽⾔,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除⾮有证据证明第三⼈明知或同意该约定。
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夫妻仍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以个⼈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任⼀⽅对⾃⼰的个⼈财产有完全的独⽴⽀配的权利。
因夫妻⼀⽅以个⼈财产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理应为⼀⽅的个⼈债务,除⾮夫妻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即使经营期间的所得⽤于夫妻共同⽣活,也不影响该债务为⼀⽅个⼈债务的性质,因为⼀⽅⾃愿将经营所得⽤于夫妻共同⽣活,是⼀⽅对⾃⼰财产的处分,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条件。
5、夫妻⼀⽅擅⾃利⽤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认,该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个⼈债务。
专治“老赖”的18“杀”

专治“老赖”的18“杀”真的治不了他们吗?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1)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2)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本文章来源于:上海律师/shanghai转载请注明来源2“老赖”虚拟账户法院可查封、冻结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
3法院可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高管等人生赢家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老赖”车辆上不了高速“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7“老赖”水陆空出行均受阻买不了飞机票;买不了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买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老赖们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问题刍议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问题刍议全庆凯摘要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痼疾,本文在对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措施进行梳理并作简单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赋予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力,但需作程序和条件上的限制,同时保障当事人救济途径的通畅。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夫妻个人债务作者简介:全庆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书记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63-02一、案件回放及问题的提出2010年,马某等人申请执行与缪某的民间借贷案件共16件,涉案金额140万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缪某已经外逃,除了与叶某共有的一套商铺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外,缪某与叶某于2008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商铺归叶某所有,但因按揭款未付清,所以未过户。
上述债务中,只有一笔5万余元发生在他们离婚之前。
对此,执行员先依法查封了该商铺,之后叶某找到法院:“离婚时约定商铺是归我的,法院为什么查封?”执行员牢牢抓住夫妻共同财产这个突破口,向叶某说明:“虽然你们离婚协议约定归你,但是对债权人并没有约束力,而且商铺没有变更登记,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其中5万余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要承担还款义务。
如果缪某不来配合执行,法院后续还要拍卖这个商铺。
”在经过了几个回合的“交锋”后,叶某终于同意收购共同财产中属于缪某的部分,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结果表面上是圆满的,但执行员却觉得侥幸,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也值得深思:比如法院执行机构是否可以直接将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法院执行机构是否能够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分?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被执行人的配偶又是否有相应的途径寻求救济?如果不可以,是否意味着法院的执行就此陷入僵局?二、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措施的述评上述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老大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并听取了相关审判业务庭的意见,制定本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并听取了相关审判业务庭的意见,制定本解答。
问题1: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如何界定财产的执行范围?答: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
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问题2: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答: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夫妻个人债务,可否代位析产执行夫妻共同房产?【法律相关】

郭某向李某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未还,李某将郭某及刘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该笔借款系郭某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郭某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名下除了一套与刘某共同共有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法院查封了郭某名下的该套房产,刘某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停止对上述共同房产的执行。
李某执行遇到障碍,是否有其它办法执行上述夫妻共同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李某可以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确认被执行人郭某对共有房产所属份额后,再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房产份额进行执行。
那么,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其法律依据有哪些?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列被告?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怠于向其他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债务人之位而向其他财产共有人提起的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实际上是一种代位权的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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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法院可以拍卖共有的房子吗很多的夫妻之间会因为一些债务问题而出现一些纠纷,如果发生个人债务的话要及时的进行还款,不然的话法院是有权强制进行资金的扣留,那么夫妻个人债务法院可以拍卖共有的房子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夫妻个人债务法院可以拍卖共有的房子吗
如果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生活,或者用于房屋购买的,属于双方共有债务的,那么法院有权拍卖夫妻二人的共有住房,但不得超出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
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二、个人债务的具体分类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这种
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三、恶意拖欠个人债务如何处理
对于恶意拖欠个人债务纠纷的处理,通过下列方式:
1、恶意拖欠个人债务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已权益时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
2、恶意拖欠个人债务起诉的法院:您应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恶意拖欠个人债务证据的搜集:就您手上目前的证据来看证明力还不够。
单凭汇款单不能独立证明他欠款的事实,短信中也没具体讲明数额,因此证据方面有待更全面的搜集。
4、如果原告胜诉,法院会依法执行,如果他没有现金还款,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他与父母之间存在继承关系,您与他之间存在借款之债,这是两种法律关系。
您不用管他父母的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个人债务法院可以拍卖共有的房子吗的相关介绍,对于个人债务纠纷的处理,大家要选择正确的方式,同时也要注意暂无证据的搜集,及时地履行还款的义务,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学习一下有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