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采用统一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照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不得虚报、少报或漏报工程量,确保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应按照相应的工程定额进行计价,不得随意调整和篡改工程定额,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4、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工程量清单时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增减工程量,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确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和监督,防止因误差或疏漏导致工程成本的不合理增加或减少。
6、对于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争议或异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以维护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7、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不得私自修改或违规操作,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8、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在执行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时,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落实和完善。
(2020)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

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GB 5050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九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编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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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价规范》的特点 (1)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建设主管 部门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批准颁布,规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 建设工程应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 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做到四统 一,即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 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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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定额计价方式的关系 (1)本规范从章节的划分到清单项目的 设置,均参考了原定额的结构形式、项目划 分,使清单项目与定额有机地联系起来。做 到即与国际接轨,又结合我国实际现状,以 便于推广清单计价方式能易于操作,平稳过 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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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规范附录中的“项目特征”的内 容 ,基本上取自原定额的项目(或子目) 设置的内容,如规格、材质、重量等。 (3)规范附录中的“工程内容”均为定 额的相关子目,它是综合清单的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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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工程量清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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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 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3.1.2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1.3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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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 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 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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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 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 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 五入;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 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个标准,用于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规范。
该标准包括了工程项目量清单的编制原则、计价方法、计价依据、计价规则等内容,旨在提高建筑工程计价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招标等环节,涉及到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计价的各个方面。
它包括了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基本要求、文件编制、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方法、工程量计价和测量、承揽方式等内容。
通过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可以提高工程施工的效率和质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 的发布,对于建筑行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提供了统一的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产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建筑企业和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可以参照该标准进行工作,以确保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02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

9.14.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4.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4.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9.15.19.15.2暂列金额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1010.110.1.110.1.2预付款合同价款期中支付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2020年,中国施工行业迎来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年版)》的实施。
与上一版本(2018年版)相比,本规范大大针对当今建筑业现行环境做出了必要的调整,修正了若干条文,并针对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制定了新的计费标准,以有效解决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量清单计价方面存在的比较明显的利益矛盾。
一、本规范主要内容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标准、计算方法、计价比例、计价附加项及其他有关规定。
(1)原则本规范对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提出了若干原则和要求: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准确、完整地划分、分类,要符合真实、合理的原则,要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识别施工量,以及要考虑经济性原则;(2)标准本规范规定,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准是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量的计算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3)计算方法本规范规定,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按工程总量大小划分工程量清单,其计价方法包括“一次性暂定价”、“量价比例计价”和“工程量定价法”等;(4)计价比例本规范规定,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以及施工进度等因素,采用不同的计价比例。
(5)计价附加项本规范规定,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加入合理的附加项,以提高计价精度。
(6)其他规定本规范还规定了有关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其它原则、要求和条件,包括工程计价审核、计价程序、计算误差的处理等,以保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二、本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本规范的实施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了公平、公正的量清单计价标准,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施工单位的成本,同时也提升了施工质量,从而极大提升了建设效率。
此外,本规范还为施工单位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对部分可能存在的争议,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引用本规范的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减少纠纷。
(完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版)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一节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一、概述(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正文条文共130条,附录六个。
“08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3.4其他项目清单3.5规费清单3.6税金项目清单4.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2 招标控制价4.3 投标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工程价款调整4.8竣工结算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5.1 计价表格组成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特点1.“08规范”充分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内容更加全面。
“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标中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
“08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投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08规范”条文数量由“03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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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说明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
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
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北京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
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标准内容
GB50500-2013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2 计价风险
4 招标工程量清单
4.1 一般规定
4.2 分部分项工程4.3 措施项目
4.4 其他项目
4.5 规费
4.6 税金
5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2 编制与复核
5.3 投诉与处理
6 投标报价
6.1 一般规定
6.2 编制与复核
7 合同价款约定7.1一般规定
7.2 约定内容
8 工程计量
8.1一般规定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9 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
9.2 法律法规变化9.3 工程变更
9.4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6 工程量偏差
9.7 物价变化
9.8 暂估价
9.9 计日工
9.10 现场签证
9.11 不可抗力
9.1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3 误期赔偿
9.14 施工索赔
9.15 暂列金额
10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10.1 预付款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3 总承包服务费
10.4进度款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 竣工结算
11.2 结算款支付
11.3 质量保证(修)金
11.4 最终结清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2 管理机构解释认定
13.3 友好协商
13.4 调解
13.5 仲裁、诉讼
13.6 造价鉴定
14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4.1 计价资料
14.2 归档管理
15 计价表格
15.1 计价表格组成
1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本规费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GB50500-2008
1 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分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证证明。
2.0.1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附加等。
2.0.1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合同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