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用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培训,规范考核要求,指导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执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要利用行政执法、指导帮扶等方式推动培训工作,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执法内容,重点检查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试结果等,抽查培训效果。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培训的劳动者上岗作业,一律先离岗、培训后再上岗。
附件:2022年度北京市推荐职业健康培训机构联系信息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5月31日(联系人:吴强;联系电话:8397968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一、培训对象北京市辖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使培训对象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掌握职业健康管理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熟悉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基本专业知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能力。
三、培训考核要求(一)方式:参加本市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培训机构、有能力的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培训。
采用网络与面授方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学时:初次培训不少于16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8学时。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当前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培训率偏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不了解职业病危害对自身健康的损害、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差等问题,导致大量劳动者职业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安全红线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
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把职业卫生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把工作谋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职业健康”为工作主线,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要内容,实施分类培训,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升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为防治职业病危害提供保障与支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林业劳动安全》
【年(卷),期】2016(029)001
【摘要】《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议通过,并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文印发,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20-21,38)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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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通知 [J], ;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集中宣讲活动的通知 [J], ;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 [J],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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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卫生培训通知

May you experience the deep malice in this world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hen start the happy life of loving himand wh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企业职业卫生培训通知企业职业卫生培训通知1各中央、省在汉企业、市属大企业及二级单位:根据市安监局20__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举办中央、省在汉企业、市属大企业及二级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各中央、省在汉企业、市属大企业及二级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分管领导1名,职业健康工作管理人员1名。
二、培训内容(一)职业健康监管的形式与任务;(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与管理;(三)企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调查。
三、培训方式聘请省、市职业卫生专家,从当前国家、省、市职业病形势,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现状出发,结合我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采取政策法规、理论宣讲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现场讲授与书面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一)培训时间:20__年5月23日(星期五)。
上午8:15—8:45报到,9:00开课,下午13:00开课。
(二)培训地点:武昌区丁字桥武珞路519号瑞丰大酒店(省农业厅旁)(三)联系人及电话:武汉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符晓,电话:______.湖北中天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张汉玲,电话:______传真:87506371 邮箱:____@163瑞丰大酒店前台电话:87667726五、有关要求(一)此次培训由武汉市安监局委托湖北中天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具体承办,请各参训单位于5月19日前将培训班报名回执表(见附件1)发至中天教育培训中心ztzj777@163或传真至87506371。
(二)请各参训单位按照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通知本单位相关人员参训,市属企业除通知本单位相关人员外,还负责通知名额分配表中二级单位相关人员参训。
职业健康培训计划通知

职业健康培训计划通知
各位员工:
为了促进和维护公司员工的健康与安全,我们将举办一次职业健康培训,旨在增强员工对职业健康的认识,提高健康意识,预防事故和疾病的发生。
本次培训将涵盖以下内容:
1. 职业病防治知识:了解各类职业病的病因、症状和预防措施,学习如何利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工作环境的改善来保护自己的健康。
2. 职业伤害防范:学习工作场所安全规定和事故预防措施,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技能,提高工作中的安全意识。
3. 心理健康:了解工作压力管理和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学习应对工作压力和情绪管理的方法,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培训时间:XX年XX月XX日上午9:00-12:00
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为了便于组织和安排,特提醒各位员工:
1. 请各部门主管统一安排员工参加培训,确保全员参与。
2. 请提前做好个人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培训。
3. 请携带笔记本和笔,做好培训内容的记录。
4. 培训期间,公司将提供茶水喝。
职业健康是每个员工的共同责任,希望各位员工能够重视此次培训,认真学习,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工作和生活中,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以上是本次职业健康培训的通知,请大家务必按时参加。
特此通知。
XX公司办公室
XX年XX月XX日。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近日,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高职业卫生防护能力,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强化培训意识,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的重要性,科学制定相关保护措施;
二、制定科学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对象等;
三、加强现场实践,把实践纳入培训计划中,及时检查,及时纠正;
四、加强职业卫生培训教材的编写、更新和完善,规范传授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完善培训管理制度;
六、建立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制度,检查和评估培训效果,及时纠正,保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30•【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等关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职业健康培训是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明确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当前,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仍然薄弱,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同时,不少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健康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明确培训对象,分级分类做好培训工作职业健康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的通知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的通知根据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为了提升员工对职业卫生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特举办职业卫生培训活动。
现将具体培训计划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时间:2022年10月15日上午 8:30-12:00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二、参与人员全体员工三、培训内容及安排1. 讲座1:职业卫生的概念与意义时间:8:30-9:30内容:介绍职业卫生的概念、意义,分析职业卫生对员工健康的重要性,并分享相关事故案例。
2. 讲座2:职业病危害与防护措施时间:9:30-10:30内容:讲解各类职业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包括化学危害、物理危害、生物危害等,并介绍职业病的预防知识。
3. 实操: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及急救知识时间:10:30-12:00内容:通过实际操作,教授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及注意事项,以及简单的急救知识和常见事故场景的处理方法。
四、培训要求1. 员工必须按时参加培训活动,不得迟到早退;2. 员工要积极配合培训讲师,认真听讲,并提出问题进行讨论;3. 员工培训后需填写反馈表,反馈培训效果及对未来职业卫生的改进意见;5. 培训结束后,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障自身安全健康。
五、其他事项1. 本次培训活动是公司为提升员工职业卫生安全意识而举办的,希望全体员工珍惜此次机会,积极参与;2.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培训的员工,请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请假;3. 公司将针对培训情况及员工反馈,及时调整并改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以上为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通知,请各位员工按时参加培训,谢谢合作!特此通知人力资源部2022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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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用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
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用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特发出以下通知:
一、培训内容
用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职业病防护知识:员工需要了解不同工作环境下的职业病危害及预防措施。
2. 职业卫生设备使用:培训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卫生设备,如防护口罩、耳塞等。
二、培训方式
用工单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1. 线下培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讲解相关知识并进行示范操作。
2. 在线培训: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培训,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研究。
三、培训计划
用工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对象等,并按计划组织培训活动。
1. 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在工作岗位上的安全和健康。
2. 定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定期培训活动,提醒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防范职业卫生风险。
四、培训评估
用工单位应加强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培训工作的实际效果。
1. 培训测试:对培训对象进行相应测试,评估其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
2. 反馈收集:向培训对象收集反馈意见,了解培训效果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请各用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和推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将相关培训计划和效果评估结果报送人力资源部。
感谢各位的支持与合作!
人力资源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