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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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价费[2004]255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道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其他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各管理单位应加强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经营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三、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但不收取年审费。

占道停放场点,由依法成立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凭有关部门准许设立占道停车场点的相关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停放场点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所属停放场点(含学校),由主办单位凭以上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用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人员应佩戴《非机动车停放场点收费员证》。《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规定统一式样,各收费管理单位自行印制或到所在区物价局按印制成本购买。

车主寄放车辆时,停放场点应向车主出具停车凭证。

五、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构成:

管理人员及守车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停放车辆丢失补偿费;停放区域设施安装、维护及保洁费;国家规定的税费。

六、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其他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凡违反者,物价部门将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七、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本通知从2004年12 月1日起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价服〔1995〕28号和成价费[2003]16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车辆停放收费管理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省物价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测中心。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2004年10月12日印(共印80份)附件:

成都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注:1、自行车不分平车、赛车,统一执行一个收费标准。

2、使用立体存放装置的停车场点,在上述对应收费标准上,临时停放加收100%,包月停放加收50%。

3、临时停车若连续停放,以12小时为一次。

4、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的两轮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5、包月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代为充电的,充电费用由车主与停放场点协商收取。

6、公告了收车时间的停放场点,超过收车时间车主未取走车辆,由此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由车主与停放场点协商收取。

7、本表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不得上浮

自贡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

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价发〔2009〕102号

各区县物价局:

2008年我局对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执行一年多来,总体情况良好,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停车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停车场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

这次调整机动车停车场(点)的范围是自价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我市普通露天专业停车场、室内(楼层或地下)停车场、住宅小区内露天停车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点)。调整后的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区物价局在指导性收费标准内制定或调整停车场(点)的具体收费标准。两县物价局可参照执行 (详见附表)。

二、对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管理的要求

(一)严格审批管理。对各类停车场(点)的收费管理的原则和权限、收费审批必备资料、收费审批要求及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公示的要求,仍按自价发〔2008〕8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区县要认真履行收费管理职责,在审批具体标准时,必须严格把关,完善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加强对辖区停车场(点)收费公示工作。机动车停车场(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制作统一的公示牌,并在停车场点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三)严格执行城区临时停车场点收费管理规定。各区县对临时停车点收费的审批要严格执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城区临时停车场点设置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自府办函〔2007〕3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府法规〔2001〕3号)及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自贡市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自城管发〔2007〕15号)等文件规定,对违规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或发放《收费许可证》。

(四)严格医院停车场收费的审批和管理。所有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此次不作调整,各区县要从严审批。

(五)完善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管理。住宅小区内的露天和室内停车场收费(含临时停车和包月停车),可按普通露天专业停车场和室内(楼层或地下)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50%—70%确定,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

三、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停车场(点)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停车场(点)收费管理规定,履行收费报批手续。对擅自收取停车费用,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机动车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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