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

附件一: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以下简称港外堆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按照《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特制订本收费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国际集装箱堆场业务(除上海港港区外)的收费,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港外堆场作业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实行下浮。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办法(一)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二)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三)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四)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外,按日历日计,不满一日按一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五)每一计费单的尾数不足1.00元的进整至元,起码收费额为10元。
(六)货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超限货物的明细资料。
无明细资料的,作业服务均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凡提单、装货单未列明集装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的,在计收相关费用时按20英尺集装箱折算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折算55立方米、45英尺集装箱折算62立方米计算。
第五条集装箱拆、装箱作业收费实行包干。
除另有规定外,拆、装箱作业应实行委托,并由委托方支付拆、装箱包干费用。
(一)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1、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清扫。
拆箱货物进入库场后再装车,可另行计收货物出仓费用。
2、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并编制单证。
一:《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 上海市发展和

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港方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装卸包干费 箱 型(货类) 货类)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详见《港口收费规 则(外贸部份)》 (交通部令2001年 第11号) 备注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SCT):
2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425.50 空箱 294.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67.90 冷藏重箱 467.90 元/箱 冷藏空箱 324.10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638.30 空箱 441.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702.00 冷藏重箱 702.00 冷藏空箱 486.10 港口建设费 20英尺 80.00 元/箱 40英尺 120.00 货物港务费 进口:40.00 2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出口:20.00 商品箱 进口:80.00 4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出口:40.00 商品箱 元/箱 进口:80.00 2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出口:40.00 箱、冷藏箱 进口:160.00 4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出口:80.00 箱、冷藏箱 装卸、搬移、翻装费(空重箱同价) 2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49.50 汽车装卸费及搬移 53.7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元/每箱次 、翻装费 冷藏箱 53.70 第 1 页
100.30 111.40 111.40
第 2 页
50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元箱详见交通部财政部交财发1993541号元箱详见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汽车装卸费及搬移翻装费4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详见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元箱第1页收费项目箱型货类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sct
上海港港区堆存费收费标准

附件二上港集团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一)集装箱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2、原规定从6月1日至9月30日收取的夏季高温喷淋费,调整至6月15日至10月15日收取。
3、冷藏重箱的制冷费及危险重箱上述提及的夏季高温喷淋费将不再单独计收,统一纳入相应堆存费用中综合计收。
夏季高温对应的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
4、45英尺、48英尺、53英尺集装箱费用,在40英尺集装箱费率基础上分别加收25%、35%、50%。
5、内贸集装箱在上述费用上可给予适当优惠。
(二)货物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2、原规定从6月1日至9月30日收取的夏季高温喷淋费,调整至6月15日至10月15日收取。
3、危险货物的喷淋费将不再单独计收,统一纳入相应堆存费用中综合计收。
夏季高温对应的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
4、堆放堆场的货物,使用港口垫盖物料的,按仓库费率计收。
5、根据货物性质,堆存保管费将给予适当优惠。
交通部关于明确内贸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2]473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内贸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2]4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951c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e3.png)
交通部关于明确内贸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明确内贸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12日交通部交水发[2002]473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各有关港、航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的精神,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已全部下放地方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内贸港口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港区范围内的所有码头的内贸港口收费,均按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的规定执行。
二、将“交运发[1992]967号”文中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中《沿海港口费收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
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计费单位为‘W’的货物,每计费吨0.30元,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每计费吨0.15元,二吨集装箱每箱0.72元,国标五吨集装箱每箱1.15元。
”;《长江港口费收规则》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https://img.taocdn.com/s3/m/3c1d65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ff.png)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1999年4月29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构、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上海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

DEMURRAGE
1-7calendar days
Free Free 1-5 calendar days Free Free 1-3 calendar days Free Free
8-14 calendar days
7 14 6-10 calendar days 15 30 4-10 calendar days 15 30
3 天内免费(不含假日)
JP3500
JP7000
JP10500
JP21000
台湾各港集装箱延滞费(DEMURRAGE & DETENTION )收费标准
DEMURRAGE 延迟提柜日期
第一期(自货柜进储货柜场次日起) 第二期 3 天内 每天每柜 第三期 3 天内 每天每柜 第四期 每天每柜
干柜
20DC
单位:RMB
41 天以上
140 280
21 天以上 490 980
41 天以上 249 498
41 天以上 249 498
1—7 天 免费 免费
8—15 天 66.4 132.8
16—40 天 124.5 249
41 天以上 249 498
干货箱
20DC 40DC
高箱 40HC
冷藏箱 20RF 40RF
Free Free 1-3 calendar days Free Free 1-3 calendar days Free Free
4-5 calendar days
300 600 4-5 calendar days 400 800 4-5 calendar days 800 1600
6 days up
第一期(自货柜进储货柜场次日起) 第二期 4 天内 每天每柜 第三期 5 天内 每天每柜 第四期 每天每柜
《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港方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装卸包干费 箱 型(货类)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详见《港口收费规 则(外贸部份)》 (交通部令2001年 第11号) 备注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425.50 空箱 294.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67.90 冷藏重箱 467.90 元/箱 冷藏空箱 324.10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638.30 空箱 441.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702.00 冷藏重箱 702.00 冷藏空箱 486.10 港口建设费 20英尺 80.00 元/箱 40英尺 120.00 货物港务费 2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进口:40.00 商品箱 出口:20.00 4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进口:80.00 商品箱 出口:40.00 元/箱 2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进口:80.00 箱、冷藏箱 出口:40.00 4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进口:160.00 箱、冷藏箱 出口:80.00 装卸、搬移、翻装费(空重箱同价) 2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49.50 汽车装卸费及搬移 元/每箱次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53.70 、翻装费 冷藏箱 53.70 第 1 页
收 费 项 目
箱
型(货类)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SCT):
详见《港口收费规 74.30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则(外贸部份)》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元/每箱次 82.50 (交通部令2001年 冷藏箱 82.50 第11号) 一般货物 12.40 冷藏货物(二级危险货物) 元/每计费吨 13.50 拆、装箱包干费 一级危险货物 18.60 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 铁路线使用费 20英尺(重箱/空箱) 4.10/1.40 元/每箱次 40英尺(重箱/空箱) 8.00/2.70 货车取送费 20英尺(重箱/空箱) 6.00/3.60 元/每箱千米 40英尺(重箱/空箱) 12.00/7.20 详见上海市物价局 20英尺 装载普通货物的集装箱 4.00 、上海市港口管理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80 堆存费 局《关于发布<上海 40英尺 装载普通货物的集装箱 8.00 港外贸进口集装箱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9.60 元/箱天 疏运收费管理暂行 20英尺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0.00 规定>的通知》(沪 喷淋费 40英尺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80.00 价公[2003]021号) 20英尺 冷藏箱 75.00 制冷费 40英尺 冷藏箱 150.00 1、上海港港区其他作业收费按交通部颁2001年颁布的《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规定执行。 2、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装卸包干费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标准基础上上浮9.8%。 汽车装卸费及搬移 、翻装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联动机制,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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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各有关经营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市外经贸委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经贸口岸 [2003]804号),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加强对集装箱疏港的管理,规范疏运收费行为,现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一、《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二、集装箱疏运收费标准
上海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一:
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对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行为,根据《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和《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的疏运是指按《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和《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对外贸进口集装箱的疏运。
本市承接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服务的收费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外贸进口集装箱的疏运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集装箱疏运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在规定的标准内实行下浮。
第三条计费单位及办法
一、集装箱以箱为单位,以20英尺标准箱和40英尺标准箱为计算单位。
二、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三、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1计费吨为计算起点,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四、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起码收费额为10.00元。
五、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
六、对疏运的集装箱,港方应开具疏港单并根据进口舱单提供的内容,注明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
凡进口舱单没有提供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数的,集装箱疏运服务单位在计收相关费用时按20英尺集装箱折算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折算55立方米计算。
第四条集装箱疏运收费实行包干。
包干范围:港区至港区外疏港堆场的汽车运输费、堆场内的重箱下车费以及整箱提运时的上车费。
第五条集装箱拆箱包干费
一、进入堆场的集装箱需要拆箱的,应按照外贸进口集装箱交付条款规定,以港方集装箱货物仓库条款(CFS)为交付方式的,向船方计收拆箱包干费。
以港方集装箱堆场条款(CY)或收货人库场条款(DOOR)为交付方式的,应由货方或其代理人委托拆箱并承担费用,未经货方或其代理人委托的,不得收取拆箱包干费。
二、集装箱拆、装箱包干作业内容按交通部发布的《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执行。
三、集装箱箱内货物的单件重量超过10吨的为笨重货物,堆场在拆箱时需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的,除计收拆箱包干费外,另按重量吨计收大型机械使用费。
四、集装箱拆箱后货物发生转栈的,按规定计收转栈费;如需由堆场派出操作人员在卡车上进行拆、码垛等作业的,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计收拆、码垛费用。
第六条集装箱堆存保管费
一、集装箱及货物自进入堆场之日起至提离堆场的当天止,应扣除规定的免费堆存期后,按实际堆存天数计收堆存保管费;遇有被海关、检验检疫查验的集装箱,查验当天免收堆存保管费。
堆存保管费不实行累进计费。
二、冷藏集装箱在堆场存放期间,按相应箱型(货类)计收堆存费;需提供制冷服务的,按实际制冷天数计收冷藏集装箱制冷费。
三、堆场存放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在夏季(6月-9月)应当按规定对存放的集装箱进行喷淋,并计收喷淋费。
四、疏运集装箱进入堆场存放超过10天未提离的,除按规定计收堆存保管费外,需要进行搬移的可加收一次搬移费;超过一个月以上未提离的,可加收二次搬移费。
第七条疏运当天发生的集装箱堆存、制冷、喷淋等费用由承接疏港集装箱的堆场按有关规定计收,港区不得重复收取。
第八条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在堆场存放期间需再行保险的,堆场可接受货方货或其代理人委托代办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另行计收。
第九条因港方原因被提前疏运并在规定港存期内提离堆场的集装箱,货方或其代理人不承担疏港费用;凡超过免费港存期的集装箱,货方或其代理人应承担堆存保管费。
第十条45、48、53英尺集装箱(整箱)的疏运包干费、堆存、制冷、搬移、装卸车费在40英尺集装箱基础上分别加收25%、35%、 50%.超重、超限箱按相应箱型收费标准加价10%.第十一条疏运及堆存保管国际及干支线中转集装箱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给予优惠。
具体办法由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承接集装箱疏港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附则
一、以港方集装箱货物仓库条款(CFS)为交付方式的,集装箱港存期为十天;以港方集装箱堆场条款(CY)或收货人库场条款(DOOR)为交付方式的,集装箱港存期为七天。
二、装载除烈性危险品外货物的集装箱,免费港存为四天,自第五天起计收堆存保管费;装载烈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按实际存放天数。
计收堆存保管费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二:集装箱疏运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箱型货类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拆、装箱包干费普通货物元/每计费吨12.40
冷藏货物、二级危险货物 13.50
一级危险货物 18.60 装卸、搬移费20英尺普通箱元/每箱次49.50
危险箱、冷藏箱53.70
40英尺普通箱74.30
危险箱、冷藏箱82.50
集装箱堆存费20英尺普通货物元/每箱天 4.00
危险货物 4.80
40英尺普通货物8.00
危险货物9.60
收费项目箱型货类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件杂货物堆存费小客(轿)车元/辆天50.00
不需遮垫普通货物元/每计费吨天0.10
需遮垫普通货物 0.30
危险货物 0.60
转栈费普通货物元/每计费吨 5.20
危险货物 7.80 喷淋费20英尺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元/箱天40.00 40英尺 80.00 制冷费20英尺冷藏箱元/箱天75.00 40英尺 150.00 拆、码垛费普通货元/计费吨 2.60
危险货 3.90
大型机械使用费元/每计费吨 40.00 施封费(不分箱型)元/箱 10.00 施封费(不分箱型)元/箱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