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doc
上海港港区堆存费收费标准

附件二上港集团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一)集装箱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2、原规定从6月1日至9月30日收取的夏季高温喷淋费,调整至6月15日至10月15日收取。
3、冷藏重箱的制冷费及危险重箱上述提及的夏季高温喷淋费将不再单独计收,统一纳入相应堆存费用中综合计收。
夏季高温对应的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
4、45英尺、48英尺、53英尺集装箱费用,在40英尺集装箱费率基础上分别加收25%、35%、50%。
5、内贸集装箱在上述费用上可给予适当优惠。
(二)货物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2、原规定从6月1日至9月30日收取的夏季高温喷淋费,调整至6月15日至10月15日收取。
3、危险货物的喷淋费将不再单独计收,统一纳入相应堆存费用中综合计收。
夏季高温对应的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
4、堆放堆场的货物,使用港口垫盖物料的,按仓库费率计收。
5、根据货物性质,堆存保管费将给予适当优惠。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规范(标准版)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规范一、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设施规范: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及标准,经所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港口有关危险货物作业的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3、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的安全设施应齐全,必须包括防火、防高温、防风、防泄漏等设施,安全管理措施必须到位。
4、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要远离港口其他设施和人员稠密地区,必须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戒标志,要有隔离设施。
5、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以及急救、防护设施设备。
6、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设立危险货物分类特性及注意事项宣传标牌和安全告知牌,提示安全警告。
7、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设立安全生产责任牌,并附上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措施。
8、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设立逃生路线牌,明确指示逃生路线。
二、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作业规范:1、高温季节高温时段应安排喷淋降温。
2、所有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码不能超过两层高。
3、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严禁超负荷,严禁明火。
4、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实施严格看管,有效的隔离,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5、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保证各类标志明显、完好,必须设置监管记录本,进出箱记录本,交接记录本等。
6、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安排持证的危险货物专管员进行监管。
7、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必须严格按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营运操作部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货物堆场停放管理制度内容

货物堆场停放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堆场停放管理工作,保障货物堆场安全秩序,维护市场环境,保障货物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货物堆场停放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货物堆场,包括集装箱堆场、散货堆场、冷藏货物堆场等。
第三条货物堆场停放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由货物堆场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具体落实由堆场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货物堆场基本要求第五条货物堆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堆场基础坚实,无沉陷、裂缝等缺陷。
(二)货物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堆放在通道、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处。
(三)堆场应安装好防火设施,确保货物堆放安全。
(四)货物堆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六条货物堆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照明设施,保障夜间操作的安全。
第七条货物堆场应具备排水系统,防止因雨水积聚引发安全事故。
第八条货物堆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货物堆场停放管理第九条货物堆场应制定货物堆场停车管理计划,明确堆场内各个区域的货物堆放位置和数量。
第十条货物堆场应根据货物堆放情况,合理设置货物堆放位置,确保通道畅通,方便货物装卸、运输。
第十一条货物堆场应配备足够的堆垛机械设备,确保货物的安全堆放和装卸。
第十二条货物堆场应制定货物堆场巡查制度,定期对货物堆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货物堆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保安人员,加强对货物堆场的安全巡逻。
第十四条货物堆场应加强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规范运输车辆的停放和装卸,防止因车辆操作不当引发安全事故。
第四章堆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货物堆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为员工和来访的客户提供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六条货物堆场应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货物堆场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十七条货物堆场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doc

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堆存作业,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有序,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上海港口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经常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应当建有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专用堆场。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集装箱码头和堆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专用堆场的堆存作业,应当严格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作业品名”、“作业方式”、“作业区域范围”中所载明的作业品种、存放时间、存放数量等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品种、超数量存放的,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准。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堆场前,堆场管理人员应当对集装箱箱体四周进行检查,确认集装箱表面结构完好,危险货物标签、标记清晰可见,并与作业委托人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堆场,堆场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堆场作业信息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集装箱进出堆场时间、集装箱号、危险货物信息、集装箱堆存箱位等。
堆场作业信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第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专用堆场应当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并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进行堆码。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允许堆码两层,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允许堆码三层。
堆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不同性质做好有效隔离。
第七条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他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当放置在最上层。
装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所列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当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第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内堆场存放时,每年高温季节应当按照安监、消防、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降温防护等措施,以确保存放期间的安全。
第九条《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1.1项、1.2项、7类以及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当实行直装直取,不得在港内堆场存放。
码头堆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码头堆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码头堆场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码头堆场内的所有货物装卸、堆放、储存、运输等环节。
三、安全责任1. 码头堆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制度,对堆场安全进行全面管理。
2. 码头堆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四、安全管理制度1. 货物装卸安全(1)装卸作业前,操作人员应熟悉装卸工艺和货物特性,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装卸过程中,应保持现场清洁,确保货物堆放整齐,防止货物滑落、倾倒。
(3)禁止酒后作业,严禁操作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现场。
2. 货物堆放安全(1)货物堆放应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确保货物堆放稳定。
(2)货物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防止货物倒塌。
(3)堆场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 储存安全(1)储存区域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货物霉变、腐蚀。
(2)储存物品应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储存物品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运输安全(1)运输车辆进入堆场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2)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禁止在堆场内进行车辆修理、加油等作业。
5. 应急处置(1)发生安全事故时,现场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启动应急预案,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码头堆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监督检查1. 码头堆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堆场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码头堆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交行规〔2022〕2号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行规〔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月29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港从事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港口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具体负责本市海港港区和市管内河港区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各区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予以指导。
各有关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区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物流】集装箱堆存保管标准

1目的1.1 为了规范集装箱码头的集装箱堆存保管操作,保证集装箱在堆场的堆存安全。
同时通过利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对堆场实行有效地管理,从而进一步提高码头堆场的利用率和装卸船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2.1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堆存、保管和有关技术文件处理所依据的标准。
2.2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的全体成员3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具备的条件3.1 集装箱码头堆场的地面必须平整和能承受所堆空箱或重箱的压力,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必要的消防设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并具备必要监控及通迅设备。
3.2 外贸集装箱码头应符合码头保安计划监管要求。
3.3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足够的集装箱专用机械设备。
3.4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足够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3.5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相配套的计算机操作管理系统。
3.6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专门堆存特种箱的场地。
4 码头堆场管理的主要职责4.1 码头堆场管理的主要职责:堆场作业计划的安排和管理、进口卸船场地管理、出口装船场地管理、移箱管理、空箱管理和码头堆场内集装箱的有关箱务管理等等。
5 堆场的堆存保管标准及要求5.1 堆场基础知识5.1.1 堆场位置标识5.1.1.1 箱区:又称段位,在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标准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并在箱贝位上编写号码。
5.1.1.2 贝位:又称间位,集装箱在专用堆场上的纵列位置。
由堆场的东面至西面(或由西面至东面),单号为:01、03、05……,双号:02、04、06……。
5.1.1.3 列位:又称行位,集装箱在专用堆场上的横排位置。
编号的标准方法是从堆场的南面至北面依此标明:01、02、03……。
5.1.1.4 层位:集装箱在专用堆场上的横排位置。
编号的标准方法是从堆场的下层至上层依此标明:01、02、03……。
5.1.2 当前箱位标识5.1.2.1 标准箱位:数字(字母)+字母(数字) 数字数字;如:4A 02 01 01;5.1.2.2 箱区(段位):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如:2A、5B或C5;5.1.2.3 箱贝位(间位):数字;连续自然数表示20’;连续偶数表示40’;如:28、33;5.1.2.4 列位(行位):数字;如:01 ,02 、03;5.1.2.5 层位:数字;如:01 、02、03;5.1.2.6 层高:使用不同机械作业的场地其堆存的层高限制不同,堆高机场地限高8层以内;龙门吊场地限高6层以内;正面吊场地限高4层以内。
上海港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上海海事局

上海港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上海海事局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前言:为便于广大危险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了解海运限量内危险货物(下简称“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海事管理要求,在整理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要求基础上,我们结合以往上海港出运的此类货物的一些具体案例,对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海事申报及国际通行海运要求做了整理,在这里做个简单介绍,供有关航运单位参考。
声明:本参考材料仅限于对确定符合限量危险货物要求的货物在限量标记、包装、限量危险货物申报材料方面的一些重点要求的指引和介绍,并不涵盖限量危险货物的所有海运要求及托运人自己如何判别需出运的某种危险货物是否符合限量要求的知识介绍,如需知晓此部分内容,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仍应在清楚了解货物性质的基础上查阅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一、什么是限量危险货物1、限量运输的优点:由于限量货物在海上运输会受到较少的限制,很多托运人选择将其货物归类为“限量”。
在海上运输时,对不同类型的“普通”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严格,而对限量货物则要相对宽松。
2、放宽限量运输要求的合理性:限量危险货物直观的说就是运输某一危险货物时,在采用包装方面,用许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如,一个200L的桶),然后将这些小包件置于一结实的外包装内,并在外包装内添加吸收剂材料,从而潜在危害或危险性就被相对降低了。
如图所示:限量的原则是把大包件分解成小包件,然后将小包件置于外包装内。
双层包装保护产品和可能的小渗漏。
3、限量的原则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志和限量危险货物单证的要求不同于对“普通”危险货物的要求。
托运人须了解有关要求,并按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标记、标志,填写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单证。
二、限量运输的通用准则允许将危险货物归类为限量货物需要严格的条件,通常有以下规定:-危险货物必须是包装类Ⅱ或Ⅲ;-包装类Ⅰ的危险货物不得限量(包括免除);-必须利用组合包装(内包装置于外包装之内);-内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外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对于在指定的海运集装箱的符合限量要求的危险货物的总量没有上限;-标记和标志的要求与“普通”危险货物的标志标记不同;-限量运输的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隔离要求的相容货物并且不会相互发生危险反应时,可以在同一外包装内运输;-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属于不相容的不同类别危险货物在进行限量运输且有不同的外包装时可以在同一海运集装箱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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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堆存作业,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有序,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上海港口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经常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应当建有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专用堆场。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集装箱码头和堆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专用堆场的堆存作业,应当严格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作业品名”、“作业方式”、“作业区域范围”中所载明的作业品种、存放时间、存放数量等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品种、超数量存放的,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准。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堆场前,堆场管理人员应当对集装箱箱体四周进行检查,确认集装箱表面结构完好,危险货物标签、标记清晰可见,并与作业委托人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堆场,堆场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堆场作业信息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集装箱进出堆场时间、集装箱号、危险货物信息、集装箱堆存箱位等。
堆场作业信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第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专用堆场应当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并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进行堆码。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允许堆码两层,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允许堆码三层。
堆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不同性质做好有效隔离。
第七条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他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当放置在最上层。
装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所列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当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第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内堆场存放时,每年高温季节应当按照安监、消防、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降温防护等措施,以确保存放期间的安全。
第九条《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1.1项、1.2项、7类以及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当实行直装直取,不得在港内堆场存放。
不实行直装直取的1类、2类、3类、4类、5类、6.1项中的包装类别Ⅰ和Ⅱ、具有副危险性的8类、9类中的锂电池组,以及冷冻温控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内堆场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其他品类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内堆场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
港内堆场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附属文件对货物存放时限有特殊规定的,按核定时限执行。
第十条水水中转的危险货物集装箱需要在港内堆场存
放,超过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堆存数量,在堆场内划定专门区域,并按相关标准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存时限。
第十二条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离港区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经营人可以进行转栈储存,将货物转入港外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专用库场。
接收转栈集装箱的专用库场应当按规定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当危险货物集装箱未超过规定时限但超过港内堆场核定限量时,港口经营人必须将危险货物集装箱转出堆场,但应当就转运收费等内容与货主或者相关方进行协商约定,以保障货主的利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