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关键词:刑法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例示内容提要: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
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
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
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一、引言:刑法解释的目标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
因此,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解释是刑法学中最为基本的范畴。
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
在历来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都给予了关注,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鲜有深入论述,或者说将两者彼此分离、割裂的研究比较普遍。
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本文旨在通过一些刑法规范的解释,显现目的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触类旁通地为合理解释刑法作些例示。
但是仍需简单阐明,研究刑法解释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刑法解释目标决定着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方向,关系到刑法解释规则的厘定。
倘若离开刑法解释的正确目标去进行刑法解释,即使解释方法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极为不合理。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法的正义?是尽力揭示法律条文背后蕴涵的所谓立法精神,还是将刑法作为一种客观的、用文字表述的规范予以对待而揭示文字包含的意义?这是学者们一直苦苦追索的问题。
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解释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人们的分歧仍十分巨大,而争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
传统学说强调解释的目标要遵从立法原意,①但笔者认为,当有立法文献资料可以查找时,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要求来看,这样的立法原意应当遵循。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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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法文档引言: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责任、刑罚种类和刑罚的执行方式等内容。
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刑法的定义、功能、基本原则和刑罚种类等内容。
一、刑法的定义与功能刑法是国家管理社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种类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保护个人权益。
刑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犯罪: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刑罚的设定,对潜在犯罪分子形成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2. 惩罚犯罪: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使犯罪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刑罚,起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作用。
3. 教育改造:刑法对于犯罪者的刑罚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还包括对其进行改造教育,以期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过自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有一系列基本原则来指导其制定和执行。
这些基本原则包括:1. 法定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准有任意和违法的惩罚。
2. 罪刑相当原则: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刑罚必须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实现相当性。
3. 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执行必须尊重人权与人性,不能采用酷刑、虐待或不人道的手段。
4. 个别适用原则: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犯罪的具体情节,应当进行具体分析和个别裁判。
5.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不能有追溯效力,即只能适用于刑法实施前的犯罪行为,不得以追溯的方式适用。
三、刑罚种类及其执行方式刑罚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者的惩罚措施,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直接影响到刑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主要的刑罚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 有期徒刑:指对于犯罪较重或者是一般犯罪而不应判处死刑的犯罪者,判处一定期限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2. 无期徒刑:指对于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或者反复犯罪的犯罪者,判处永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收稿日期] 2009-02-16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刑罚目的指引着刑罚的制定、分配、发动,影响着刑罚的实际效果。
正确认识刑罚的目的,就能够适当运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有效斗争,如果对刑罚目的认识不当,就会导致刑罚的滥用或失效。
因此,刑罚目的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考虑中国刑罚目的的选择方向时,本文在总结西方和大陆刑罚目的演变的过程及内容基础上,通过对公正惩罚犯罪刑罚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目的以及“以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目的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有的刑罚目的,对于反思和发展中国的刑法理论有重要意义。
一、刑罚目的之内涵刑罚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本身并无目的性可言,但是国家在制定、运用刑罚时是有目的的。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刑罚目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刑罚目的,是国家结合自己与犯罪作斗争、保证人民的需要和国家对于刑罚具有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基本人权的属性、功能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理想效果。
每个国家都有同“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的需要;现代社会的刑罚理念也都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进而保护基本人权的功能,刑罚目的集中反映出一个国家关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价值评价和选择。
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 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
刑罚目的一经确立,便会有相应的刑罚体制的确立,以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
因此,刑罚目的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它对于刑罚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2) 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
(3) 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目的不仅体现在刑罚的创制和使用过程中,而且一直贯彻到刑罚的执行的过程中。
为了收到满意的效果,行刑的目的相一致。
因此,刑罚目的也是刑罚执行的指导方针之一,它对于刑罚的执行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罚目的问题探析

刑罚目的问题探析郑州大学法学院07级刑法学牛艺静摘要: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
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中外刑法理论界关于刑罚目的的介绍,分析了我国的刑罚目的论,并对我国刑罚目的的重构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刑罚目的、惩罚、预防、重构“刑罚目的是刑法精髓。
”可见刑罚目的之意义重大,既是国家制定刑罚的基点,又是司法机关进行刑事法律活动所追求的目标。
然而黑格尔却说:“刑罚理论是现代实定法学研究的最失败的各种理论之一,因为在这一理论中,理智是不够的,问题的本质有赖于概念。
”何谓刑罚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意思就显而易见了,即刑罚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要的结果。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呢?一、关于刑罚目的的各种学说刑罚目的是西方国家刑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围绕刑罚目的的问题西方学者发表了不少见解,但主要都是围绕“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进行论证的。
现将其中的主要学说介绍如下:(1)、报应主义。
认为刑法是犯罪的当然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刑罚只是由于犯罪才被科处,此外不应追求任何其他目的。
比如康德的道德报应主义,认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违背了道德的规律,因而应受到惩罚,即刑罚就是因犯罪而产生的国家对犯罪人施加的以道义责任为依据的理性报应。
继康德之后黑格尔在其基础上,提出了法律报应主义,主张犯罪行为否定了作为绝对存在的法,刑罚则是犯罪对法的否定的再次否定,刑罚本质在于对犯罪的否定和扬弃,通过否定的否定,刑罚才能显示出有效性,正义才能得到体现。
(2)、预防主义。
认为刑罚不是因为犯罪才科处,而是为了将来不犯罪,即刑罚不是犯罪的当然结果,而是预防将来犯罪、维护社会利益的手段,具体而言又分为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双面预防。
浅谈刑法的实际作用

浅谈刑法的实际作用一、刑法公众认同概念对于刑法来说,其主要内容就是包含着刑法的基本性原则、任务以及所适用的范围;犯罪和刑事责任来说,主要是有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以及犯罪的中止;对于刑法自身的种类来说,主要是有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四星等多种,另外对于附加刑来说,主要是由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
对于刑法的公众认同来说,主要是表现在那些和百姓的生活规范以及利益相关的一些方面,当前对于刑法的公众认同还没有一个相对具体的定义,以及相对全面地解释,对于民众来说,主要就是想让社会上的正义得到伸张,使得坏人能够受到惩罚,好人能够得到保护,不是将这样的一种法律当成是一种摆设,而是应当有实际的效果。
二、刑法目的的内容现阶段,关于我国刑法目的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认为刑法目的等同于刑罚目的,就是有效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二是认为刑罚目的只是刑法目的的一个方面,主张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统一起来作为刑法的目的,三是认为刑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法益。
(一)刑法目的不同于刑罚目的关于这个问题,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做了明确的区分。
它不仅在刑法该说一章中讨论了刑法的目的,还在刑罚的观念中讨论了刑罚的目的,由此可见,张明楷教授并不认同将刑法的目的等同于刑罚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不同于刑罚目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表述:(1)从结构上看,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刑罚则是组成刑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整体的功能决不等于某一部分的功能(无论该部分如何重要),而是凌驾于部分功能之上,是部分功能的上位概念。
因此,刑罚这一部分的目的不等于刑法的整体目的。
(2)从逻辑上讲,刑罚是实现刑法终极目标的手段和方式,而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的关系也体现为“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的关系。
刑法本身包含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方面。
犯罪规定了适用于刑法的行为条件,而刑罚则规定了满足犯罪的行为条件之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则是连接犯罪和刑罚的逻辑纽带。
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分析

专题一刑法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1、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
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1) 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四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应该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且不可重叠适用,因为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在适用时:首先,看地点,本国内——属地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则:看主体,中国人——属人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人,则:看利益,我方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如果是非我方利益,则:是其他国家利益(包含国际共同利益)——普遍管辖原则。
五、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专题二犯罪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学习刑法知识班会记录(3篇)

第1篇一、班会背景为了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提高同学们的法制观念,本班于2023年3月15日下午在教室举办了“学习刑法知识”主题班会。
本次班会旨在通过学习刑法相关知识,使同学们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认识到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二、班会流程1. 主持人开场班会开始,由班长担任主持人,他首先对同学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本次班会的目的和意义。
2. 刑法知识讲解(1)刑法概述由法学专业的同学进行刑法概述的讲解,内容包括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等。
(2)犯罪构成要件讲解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
(3)刑罚种类介绍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并解释了每种刑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4)犯罪与违法的区别通过案例分析,使同学们了解犯罪与违法的区别,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意识。
3. 案例分析讨论(1)案例分析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刑法案例,让同学们了解刑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2)分组讨论将同学们分成若干小组,针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各小组代表进行发言。
4. 总结发言由班主任进行总结发言,强调学习刑法知识的重要性,并鼓励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三、班会总结1. 学习成果通过本次班会,同学们对刑法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法律意识,增强了法制观念。
2. 存在问题部分同学对刑法知识了解不够深入,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
3. 改进措施(1)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讲解。
(2)组织同学们参加法律知识竞赛,提高同学们的学习兴趣。
(3)鼓励同学们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四、班会感想1. 同学感想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本次班会,他们对刑法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表示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 班主任感想班主任表示,本次班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学们积极参与,学习热情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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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一)关键词:刑罚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刑法的基础观念内容提要: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应当区分开来。
否则刑法就会被当作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这势必导致只强调刑法的惩罚性、报应性,而忽视刑法的其他社会功能的后果。
在并合主义的刑法观下,刑法有其自身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则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
作为哲学范畴,目的是表示在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中,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对象本身固有的属性预先设计,并以观念形式预先存在于人们头脑之中的活动结果,是人对自身需要同客观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的主观映像。
作为人造之物,刑法本身并无目的可言,因此我们所讨论的刑法的目的是指包含在刑法当中的立法者的目的,当然并不是指刑法具有某种“自主性”的目的,而是指包含在刑法当中的立法者的目的,亦即国家制定、实施刑法所欲达到的效果。
刑法是规定刑罚的法律,所以从表面看,刑法似乎就是惩罚人的法律。
但是,“惩罚人”显然并不是刑法本身的目的。
因为在“惩罚人”的表象背后,完全可以隐藏截然不同的目的。
比如封建家长制下父母对子女的责罚,同样是棍棒相向,既可能是基于“棒下出孝子”的理念促其成器,也可能是以“尊卑”之分维护家长权威,还可能是毫无由头的赤裸裸的暴力。
于是,刑法的目的也就成为对刑法必要性的直接回应。
目的的考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目的的正当性决定手段的正当性,刑法自身的合法性,离不开对刑法目的的追问。
一、“刑法的目的”问题之凸现历来的刑法学者,对于“刑罚的目的”都十分关注——盖因此问题关涉惩罚的正当性和国家刑罚权的合理化与合法化,在“刑法学上实极具价值”,因此不管在什么年代,有关刑罚的意义与目的的论文,都是汗牛充栋。
①而对于“刑法的目的”,则很少有论及者。
在日本刑法学界,真正开始关注刑法的目的问题的是木村龟二,在他之前,“关于刑法的目的,基本的论述是关于普通刑罚的目的的问题”,真正把刑法的目的作为研究对象的论着几乎没有。
②而在我国刑法学界,“1997年以前,几乎没有人提出关于刑法的目的问题”。
③在讨论“刑罚的目的”时,也有相当的论者认为“刑罚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是一回事,或者虽然认为二者有所不同,但在具体讨论时,又常常不能将它们作清楚的区分。
其实,刑法虽然可以被认为是“刑罚之法”,刑罚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却不能被认为是一回事。
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指出:“刑法的目的固然与刑罚的目的有关,但与刑罚的目的是不同的概念,必须加以区别。
”④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翁国梁也认为:“刑法之目的,学者有称刑罚之目的者。
实则刑法之内容,已包含犯罪与刑罚,故不若称刑法之目的为当也。
”⑤不过,翁国梁先生虽注意到“刑法之目的”有别于“刑罚之目的”,但是究竟不同在何处,则未有论述。
从其具体的讨论看,其实仍然是在说明“刑罚之目的”,只不过他认为称作“刑法之目的”更加合适而已。
我国大陆刑法学者以往在刑法理论中讨论目的问题,也“多是关于刑罚的目的”。
首次提出“刑法的目的”的是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1997年版)一书;随后,高铭暄教授主编的《新编中国刑法学》(1998年版)也有专节讨论“刑法的目的”。
⑥曲新久教授在其《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一书中,也提到了“刑法的目的”,认为“刑法的目的就是国家制定刑法和适用刑法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但是,对于刑法究竟有哪些目的,他并没有作具体的讨论。
⑦在较新出版的张智辉的《刑法理性论》一书、许道敏的《民权刑法论》一书中,则都专门讨论了刑法的目的问题。
⑧这表明,学者们已经逐渐认识到,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不是同一个问题,以及,如同“刑罚的目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一样,“刑法的目的”问题所具有的价值亦不容忽视。
二、“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之区分张明楷教授在他的《刑法学》教科书中,不仅在“刑法概论”一章讨论了“刑法的目的”,而且还在“刑罚的观念”一章讨论了“刑罚的目的”,⑨可见他对二者是作了明确的区分的。
对此,张智辉教授对“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的关系,作过充分的说明。
他认为:“刑罚的目的虽然是刑法目的的重要方面,但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刑法的目的,更不能取代刑法的目的。
因为刑罚只是刑法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刑罚的目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的目的,并且包含在刑法的目的之中,但是除了刑罚的惩罚功能之外,刑法还具有其他功能,如规范功能、保护功能、价值评判功能等。
刑法在发挥这些功能时所追求的目的是适用刑罚的目的所无法包容的。
可见,刑法的目的是刑罚目的的上位概念,它比刑罚的目的包含着更丰富的内涵,比刑罚的目的延伸的范围更广。
”⑩笔者基本赞成张智辉教授的上述观点,但是,对于“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应当加以区分的理由,笔者愿意从另一个角度加以解释。
(一)技术层面的分析笔者是将刑法看作一个系统,而刑罚则是构成该系统的一个要素。
系统的意义在于它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虽然取决于要素的功能,但是,系统的功能又不等于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
因为,系统的功能不仅取决于要素,还取决于要素之间的特定结构;换言之,如果要素之间的结构发生变化,即使每个要素的功能都保持不变,这个系统的功能也有可能改变。
因此,要素的功能虽然也可以成为系统的功能,但是系统的整体功能通常却不是直接地以各个要素的功能表现于外的,系统整体的功能高于各要素的功能之和。
如果我们把法律的目的理解为法律功能所具有的效果,那么就可以认为,刑法的整体目的也应当是高于它的每一个要素的目的,而且还高于它们的相加;这样,刑法的目的就不一定是直接以它的每一个构成要素的目的表现出来的。
刑罚并不是刑法系统唯一的要素,刑法系统的要素还包括刑法规范、刑法原则等,因此,作为要素的刑罚的目的,当然不能取代刑法的目的,我们不能把刑罚的目的当作是整个刑法系统的目的。
刑法的某一要素的目的不等于刑法的整体目的,刑法的整体目的也不是它的各个要素的目的的相加。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的某一要素的目的完全可以被包含在刑法整体的目的之中,比如刑法的预防犯罪目的中就包含着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也就是说,特殊预防既是作为刑法要素的刑罚的目的,也是刑法自身的目的。
(二)刑法基础观念上的分析对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加以区分,也涉及到“刑法基础理论”或者说“刑法观念”这一重大问题。
迄今为止,刑法学界尚没有人对此加以说明。
笔者认为,如果刑法理论是建立在“报应刑论”(亦称“绝对主义”)的基础之上,那么把“刑罚的目的”当作是刑法的目的可能是当然的结果。
但是,在当今世界所普遍坚持的“相对报应刑论”(亦称“并合主义”)的立场上,再把“刑罚的目的”当作是刑法自身的目的,在理论上就有些难以解释了。
以康德为代表的古典的报应刑论不仅认为,只有有责任的人应当受到处罚(消极的道德主义),还认为国家有义务以行为人有责任而对其进行处罚(积极的道德主义)。
也就是说,绝对的报应刑论以道义责任论为前提,认为报应自身就体现了伦理性。
但是,在主张报应是正义的实现、是伦理性的体现的绝对的报应刑论中,考虑科刑自身的伦理性不仅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可能有将刑罚比照其他目的,考虑其是否有效、必要的余地。
(11)在报应刑论者看来,“刑法所以对犯罪人科以刑罚者,乃系报复作用”。
(12)而报复的确是刑罚所具有的一种功能,建立在报应观念基础上的刑法,除了追求“报复犯罪”这一刑罚能够担当的任务外,没有其他的目的,于是“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也就在此获得了高度的一致性。
因此笔者认为,以往将“刑罚的目的”等同于刑法自身的目的,乃是绝对主义的报应刑论的反映;它导致的后果就是,“刑罚的目的”变成了刑法的全部目的,报应也就成了刑法正当性的唯一根据。
目的刑论(亦称“相对主义”、“预防论”)认为,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为了实现预防犯罪之目的,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动用刑罚才是正当的。
(13)按照目的刑论,如果没有预防犯罪的效果或者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而言不需要判处刑罚,就不应当判处刑罚;另一方面,如果有比刑罚更好的预防手段,就可以放弃刑罚而采取该手段。
既然如此,从目的刑论出发,本来应该能够合理地推论出“刑罚的目的”不等于“刑法的目的”,因为从预防的有效性出发,预防目的的实现显然不是仅仅依靠刑罚就能够达到,还需要一些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合,亦即刑罚应该不是实现预防目的的唯一手段。
非刑罚的预防措施以及缓刑、减刑、假释、非监禁、非刑罚处罚方法、行刑社会化等等相关的制度的功能,显然不是单纯地来自于刑罚,而是来自于刑法或刑事政策。
在此意义上,目的刑论所追求的刑罚的目的,实际上应该是刑法的目的。
但是,以往的目的刑论者之中,似乎并没有人提出过这样的主张。
相反,由于过于强调刑罚的预防的目的,目的刑论常常导致刑罚过重,刑罚预防目的单方面的膨胀,也造成了对刑法自身目的的遮蔽。
作为对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综合,相对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正义要求,同时也必须是防止犯罪所必需且有效的,应当在报应刑的范围内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相对报应刑论将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结合起来,使二者优势互补、弊害互克,是比较理想的刑罚观念。
我国刑法就采取了这种并合主义的立场。
(14)在相对报应刑论下,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既要针对个人恣意保护社会利益,也要针对国家恣意保障个人权利。
而刑罚的目的只在于报应和个别预防,其虽然基本能够满足保护社会利益的要求,却终究无功于、甚至有碍于保障人权的需要。
因此,国家刑法中必须设立相应的要素,以使刑法在整体上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罪刑法定、罪责相当等基本原则,就是这样的要素。
所以,建立在相对报应刑论基础上的现代刑法,其使命绝不只是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而是有自身的(即整体意义上的)目的。
刑罚只是刑法实现自身目的的一个手段,当我们把刑法看作是一个系统意义上的整体时,刑罚的目的就不能再被视为是刑法自身的目的。
否则,刑法就可能将单一的惩罚作为自己的目标,而忽视更为广泛的社会功能。
基于上述理由,将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区分开来就不仅仅只是逻辑上的当然结论,而且也关涉刑法观念上的基本立场问题。
三、“刑法的目的”之具体考察刑法的目的,就是国家制定刑法想要追求的结果。
刑法目的的确定,对立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前者,目的的确定意味着刑法正当性、合理性的证成;在后者,目的的确定则意味着对刑事司法活动目标、宗旨和意义的明确。
(15)那么,刑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一)我国刑法学者的刑法目的观高铭暄教授主编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一书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刑法制定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目的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