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案例2015参考答案
2015年刑法D卷

2015年刑法D卷9. [单选题]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住处,准备杀乙。
途中,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躺下休息。
第二天因人告发被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是:甲有杀人意图,且开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其肚子痛才使其被迫停止,这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理由是:甲是在去杀人途中自动返回的,这是由于自己主动放弃犯罪•甲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理由是:甲有杀人故意且已开始准备犯罪,但甲前往杀人的途中只是行为的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甲停止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自动放弃,故不是中止未遂•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甲只有主观杀乙的意图,而无客观杀乙的行为参考答案:C您的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犯罪未完成状态。
如题,致甲犯罪停止的原因是甲意志以外的原因,但甲并未着手实施犯罪,而只是前往犯罪地点。
11. [单选题]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
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不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共同犯罪。
某乙是共同盗窃罪的帮助犯,虽未实行盗窃,但以共同犯罪的既遂定罪。
13. [单选题]某公司经理贾某工作勤肯,但与公司董事会主席范某不和,在一次董事会议上,由于范某的原因,贾某被撤销职务,因而心怀报复之心。
遂向其好友某狩猎场的管理员郝某借得猎枪(霰弹)一把,一日下午持枪直奔董事会主席办公室,见范某正与客户顾某洽谈生意,扬手就是一枪,将范某打死,顾某也被击成重伤,另外,秘书小吴也中弹受轻伤。
2015刑法试题及答案

2015刑法试题及答案# 2015刑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 - 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B. 非法占用公私财物- C. 捡到钱包后主动归还- 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答案:C2. 以下行为中,哪一项属于故意犯罪?- A. 过失致人重伤- B. 故意杀人- C. 意外致人死亡- D. 因紧急避险而致人伤害答案:B3.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 A. 盗窃他人财物- B. 贪污公款- C. 帮助他人完成学业- D. 伪造货币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 A. 盗窃- B. 贪污- C. 诈骗- D. 故意毁坏财物答案:A、C、D2.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A. 故意伤害- B. 非法拘禁- C. 强奸- D. 故意杀人答案:A、B、C、D三、判断题1. 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 答案:错误(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2. 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否则不构成犯罪。
- 答案:正确3. 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 答案:错误(犯罪预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犯罪)四、简答题1.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定义。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 简述《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答案:《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某日,甲在街头与乙发生争执,甲一怒之下将乙推倒在地,导致乙头部撞击地面,造成重伤。
事后,甲主动向警方自首,并积极赔偿乙的医疗费用。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2】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2】解析:《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因此,A项中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B项中,乙应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C项中属于防卫过当,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法院已经认定丙存在过失,那么丙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D项中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非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B.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
”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只需要行为人之间已经形成犯意联络即可,不需要都亲自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A项中甲与赵某事先已经共谋杀害苏某,且最后至苏某死亡。
因此,甲与赵某成立共犯。
B项中,乙为了走私毒品,钱某为了走私淫秽物品,二人共谋走私,在走私的范围内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在走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2015年刑法案例题考点分布、真题解读和答题技巧 (2)

2015年刑法案例题考点分布、真题解读和答题技巧一、历年考点分布及2015年考点预测二、真题解析【2014年真题(本题22分)】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2013年真题(本题22分)】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
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
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
(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带答案和解析

1、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
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
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
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B. 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C. 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D. 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正确答案】:B2、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B.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C. 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D.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正确答案】:A,C,D3、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B. 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 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D. 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正确答案】:C4、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B. 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C. 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D. 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正确答案】:C5、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
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 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C. 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 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正确答案】:A,C,D6、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华新基金管理公司是信泰证券投资基金(信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华新公司的下列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 从事证券投资时,将信泰基金的财产独立于自己固有的财产B. 以信泰基金的财产为公司大股东鑫鑫公司提供担保C. 就其管理的信泰基金与其他基金的财产,规定不同的基金收益条款D. 向信泰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年收益率不低于12%【正确答案】:B,C,D2、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
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
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
甲的继承人为丁。
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B. 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C. 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D. 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正确答案】:A,B3、华新基金管理公司是信泰证券投资基金(信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华新公司的下列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 从事证券投资时,将信泰基金的财产独立于自己固有的财产B. 以信泰基金的财产为公司大股东鑫鑫公司提供担保C. 就其管理的信泰基金与其他基金的财产,规定不同的基金收益条款D. 向信泰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年收益率不低于12%【正确答案】:B,C,D4、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
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B. 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 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D. 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C,D5、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 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 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 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正确答案】:D6、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
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A. 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B. 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C. 因委托事由与夏襞无关可以接受委托D. 向向某婉言谢绝蚕托【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
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下列有关宪法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 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 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C. 宪法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D. 宪法的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B。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般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回,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我国《宪法》总纲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故选项B正确。
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因此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于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约束,据此,选项C错误。
宪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违反宪法后要接受违宪制裁,比如改变或撤销、罢免等。
故选项D错误。
故本题答案为B。
2、在某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审判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那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B.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C.被害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一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的归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的近亲属都无权申请回避3、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A.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3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
考生普遍反映,今年的司考题目较往年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刑法题目出得十分刁钻古怪,让人感叹命题人的想象力丰富。
不少考生在网上直呼“神考题”、“奇葩”、“雷人”。
9月24日晚20时,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参考答案,9月24日至28日开通答案异议专区。
从异议的情况来看,试卷二刑法部分的异议数量是最多的,如试卷二第4题收到异议790余条、第5题收到异议500余条、第13题和第52题分别收到异议1400余条。
考生们都希望抓住异议这根“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宝贵的分数。
提出异议较多的题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参考答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下面,我就异议较多的题目进行逐项分析: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
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
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考点:紧急避险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B项之间,也有许多考生选择C项,少数考生选择D项。
解析:甲既有避免工厂仓库中的商品免于烧毁的避险意图,又有报复乙的动机,但不能因为甲有报复的动机就否定其避险的意图,故A项可排除;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要求所保全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即避免的损失大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不具有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也有观点认为,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而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等于所侵害的法益,是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紧急避险(二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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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任某雇佣宋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兰柱,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教唆未遂)。
何某在知道任某将找人对丈夫兰某不利时,仍告诉其兰某的住宿、上班情况,客观上帮助任某实施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但作用较小,系从犯。
被教唆人(被雇佣人)宋某等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后果较轻,属犯罪未遂。
被告人任某对自己故意伤害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减轻其处罚,对被告人何某可免予刑事处罚。
2、被告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撒入自家瓜地,其主观故意为毒死损害瓜苗的小动物。
鸡蛋拌“3911”农药确为危险物质,被害人韩磊系年仅4周岁的幼童,其误食拌有农药的鸡蛋,一方面因为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另一方面也因为其不具备辨别事物的基本能力,虽然白俊龙明知人吃了拌有“3911”农药的鸡蛋会毒死,但证据证实“3911”农药气味很大,鸡蛋拌完农药投放到西瓜地里后是破损的,药味很大,且投放到西瓜地深处,应认定白俊龙属于过于自信,认为人是不会捡食的,但忽视了特别群体,其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综合作用,客观方面导致了幼童误食死亡的后果,所以尽管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到西瓜地里的行为是故意的,但不能认定白俊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而应认定白俊龙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系过失犯罪。
被告人白俊龙所投放危险物质的地点远离村民居住地,案发当时瓜苗仅二寸高,尚未破薄膜,不足以吸引他人前往,且自家耕地出苗时不许他人乱入的,况白俊龙已在地头设置栅栏等障碍物,所以从危害物质的投放点而言,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正由于其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导致了幼童误食死亡的后果,已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3、一、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王某前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某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的财物,二是采用要挟的方法,强索某公司人民币3万元,应当说王某上述这两个行为符合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二、王某的盗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
本案中,在王某产生用笔记本电脑索要现金之前,他的盗窃犯罪已经实施完毕。
当王某发现笔记本电脑中的文字全是日文时,感觉电脑对其没有用,他便产生了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并很快付诸实施,只不过由于失窃单位的及时报案使王某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王某的盗窃犯罪与敲诈勒索犯罪是相互独立的,在王某实施盗窃犯罪时,他并没有想到要用所窃笔记本电脑来进行敲诈勒索,同时他也不是为了进行敲诈勒索而实施盗窃犯罪。
三、在犯罪对象上,不能因为王某主观上是用3万元赎回4台笔记本电脑,就认为王某的犯罪对象只有一个,要么是3万元,要么是4台笔记本电脑。
如前所述,王某的盗窃数额是价值5万余元的物品,其中包括了4台笔记本电脑;而王某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是人民币3万元,用4台笔记本电脑作“交换”只是他对自己所窃物品的一种处置,仅是他的一个犯罪手段。
由于这两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其侵害的犯罪对象也是不同的,所以对犯罪对象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而简单地认为可以相互抵消。
由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宦庚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宦庚安虽然是被告单位的副总经理而非该单位的“一把手”、法定代表人,但宦庚安系被告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在法定代表人吴英松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宦庚安为了单位的利益购买盐酸克伦特罗,并授意本单位职工配入饲料喂养生猪予以销售,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宦庚安系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追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5、同意后一种观点:王某虽然客观上停止继续实施刺杀行为,也未出现杜某死亡结果,但其停止刺杀,并不符合“自动”的主观状态。
王某在认识上不存在犯罪行为尚未完成的认识,其不认为对杜某死亡而言继续刺杀仍有必要,其在庭审中交代,之所以不继续刺杀和不送杜某去医院,是因为“已被刺了两刀,已经没有用了,没有必要了。
”尽管这种认识是因为深夜无灯,看不清晰和不知所刺部位发生错误,但这种错误认识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所要求的“自动”是根本冲突的;再从意志因素上看,王某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和放弃对犯罪结果的放任或追求,这从下述事实可以准确判断:在其自认为所刺两刀已经使杜某“没有用了”的情况下,拒绝杜某要其送医院抢救的哀求。
如王某当时已经放弃犯罪意图和对犯罪结果的放任或追求,则必定要积极送杜某去医院救治。
故杜某被刺两刀未出现死亡结果实属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王某在主观状态上根本不具有犯罪中止的自动状态,属于犯罪未遂,且属实施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
6、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李某第一次射击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并且李某完全可以有条件进行第二次射击,从而达到杀害王某的犯罪目的,但是李某却自动中止了该行为。
其自动放弃行为也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综合而看,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对李某应当免除对其的刑事处罚。
7、被告人马秀枝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马秀枝出于报复的动机,企图以投放鼠药的方法杀害被害人全家,并且实施了这种行为。
鼠药投放在被害人家厨房专用的水壶内,而非茶瓶水桶或其他器具内。
一家三餐做饭必用壶内的水。
投放时间选择在被害人家晚饭后的夜间,天明早餐时就会发生马秀枝所希望发生的一场惨剧。
可见其行为的危害性仅局限于被害人一家,并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这与在公用饮食场所投放毒药有显著不同。
因而,不应将“公共”的范围无限扩大,推而广之。
既然被告人马秀枝的犯罪行为指向特定的人的生命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公共安全不构成危害,那么,马秀枝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应定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回到家就后悔并告知了其丈夫,然后夫妻二人共同到被害人家说明了情况,并要求对放有毒药的水壶进行清理,这时候犯罪结果尚未发生,被告人马秀枝完全有条件将犯罪进行下去却自动放弃了犯罪。
不幸的是,由于意识因素,被害人家人对此并未引起重视,仅将水倒掉一部分,而没有作进一步的清理,致使次日中午使用该壶内的水做饭后,引起一人中毒,经抢救脱险。
未发生马秀枝故意所追求的危害后果。
这与马秀枝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有直接关系,成立犯罪中止。
被告人马秀枝的行为实际造成了一定损害,故对其定罪量刑时,应当减轻处罚。
8、对于本案被告人叶洪盗窃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两罪?一审、二审法院基于同样的事实认定,作出了不同的结论:一审认定构成盗窃枪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并予并罚;二审则认定构成盗窃枪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罪,不按数罪并罚处理。
笔者同意二审结论并就相关问题作一简要阐述: 79刑法及97刑法对盗窃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行为的规定差异是造成本案出现法律适用困惑的主要原因。
79刑法第112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97刑法则分别在第125条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第127条第2款规定,盗窃军警人员枪支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罪名分别是“非法买卖枪支罪”和“盗窃枪支罪”。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79刑法对被告人叶洪盗窃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定罪量刑,细读79刑法第112条,假设本案被告人叶洪盗窃的枪支和非法买卖的枪支不是同一枪支,那么基于盗窃枪支行为和非法买卖枪支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侵犯不同的对象和客体,所以不能因为上述行为并列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就理所当然地只定一罪。
因为两个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原理中数罪只定一罪的任何情形(如牵连犯、吸收犯等),而只能与97刑法一样,确定为两罪并分别处刑。
但由于本案被告人叶洪盗窃的枪支和非法买卖的枪支是同一枪支,那么对照79刑法第112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就有可能作出如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选择性罪名的考虑和认定。
这也是本案法律适用困惑之所在。
9、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非法持有枪支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名,应数罪并罚。
理由为:1、王某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即非法持有枪支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枪支走火伤人的行为,2、此两种行为又触犯了不同的罪名,3、王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直接客体,即国家关于枪支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安全,4、这两种犯罪不能结合为一种犯罪,即不属结合犯,5、这两种犯罪没有牵连关系,不构成牵连犯,因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触犯其他罪名的。
本案被告人犯罪目的为猎杀国家保护动物,犯罪的方法为非法持枪,结果为过失致人死亡,其牵连关系仅仅从在于犯罪目的与方法、结果之间,而不存在于方法与结果之间。
6、这两种犯罪亦不成为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犯罪行为所吸收,仅以吸收行为来定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论罪的情况。
两种行为的吸收关系是因为他们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
而本案被告人的两种行为不具有吸收关系。
11、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行为并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只是利用了行为人在该单位工作情况熟悉的便利,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等特殊主体的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发后,能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赃款已追回,对其减轻处罚。
12、王某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
理由如下:(1)本案王某以揭发犯罪相要挟,勒索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本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但其在勒索财物的同时,在犯罪手段上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属敲诈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牵连犯。
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非法拘禁罪处理。
因为敲诈勒索罪系结果犯,必须具备数额较大这一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王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非法拘禁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该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择一处罚,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