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一章 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有限政府原理)【圣才出品】

第六章有限政府原理6.1 复习笔记一、政府的基本概1.政府的概念政府一词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政府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机构中的行政机关。
(2)广义的政府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一切公权力的行使者。
就历史发展而言,政府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从神权政府到世俗政府,从极权政府到有限政府,从独裁政府到民主政府的过程,这一过程与近现代宪政主义的孕育和发展是相对应的。
2.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权力的来源是指政府的权力到底来源于何处,或者说政府起源于哪里。
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一个既包括事实描述,也包括价值判断的问题。
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神权派和世俗派,而世俗派又分为君权派和民权派。
(1)神权派神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神和神的旨意,政府以及政府中实施统治行为的人基于神的旨意或命令而获得统治的正当性。
(2)世俗派①君权派君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君主,尽管君主在很多情况下也求助于神的旨意来获得或巩固自己统治的正当性。
②民权派民权派与君权派同样主张世俗的政府,但其主张却与君权派完全相反,该派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或者来源于作为个体的人的集合。
政制演变大体上经历了由神权到君权,再由君权到民权的过程,因此,民权派的主张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已经是政治的通说。
3.现代政府的职能国家作为由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总需要一定的机构和组织来实现公共职能,这就是政府的职能,简而言之,可以将政府职能看做是政府通过其统治行为对社会发挥的作用。
(1)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不同的分类,较为常见的分类:①按职能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教育职能等(因为职能极为广泛,故此种方式只是部分列举);②按职能的模式可以分为立法职能、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从内部对政府不同机构的分工);③从政府的职能对象看,可将政府职能划分为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
(2)两种主要的分类法①马克思主义较为强调不同社会的阶级属性,相应的,不同社会中的政府在阶级属性上也相互区别,阶级社会中的政府的职能可以被划分为两部分,即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马工程《宪法学》教材配套题库

马工程《宪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宪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导论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国家机构第八章宪法实施的监督第三部分章节题库导论第-章宪法学基本原理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国家机构第八章宪法实施的监督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概念题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沈工大2018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1)成文宪法[中山大学2018年研](2)不成文宪法[中南财大201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武大2006年研]答:(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都冠以国名。
成文宪法是美国和法国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新的自由主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
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
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3)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宪法分类,由英国学者蒲莱士首次提出,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两者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
不论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都是由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构成的。
②即使在成文宪法国家,除了宪法典之外,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构成宪法制度的重要基础,通常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或者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弥补宪法典的缺失。
2019厦门大学法学院705法理学与宪法学与810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复习全析(含真题答案)

2019厦门大学法学院705法理学与宪法学与810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复习全析(含真题答案)《2019年厦门大学考研法学院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答案,共七册)》由群贤厦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辅导经验,组织教学研发团队与厦门大学优秀研究生合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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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厦门大学考研法学院复习全析》全书编排根据考研参考书目:《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民法》(王利明第六版)《刑法学》(张明楷第四版)----------厦门大学往年的参考书目为------------1、《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民法》(第四版),柳经纬主编、朱炎生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另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4、《刑法总论》,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或2011年8月第七版。
本资料将结合提供的往年厦大考研真题内容,帮助报考厦门大学考研的同学通过厦大教材章节框架分解、配套的课后/经典习题讲解及相关985、211名校考研真题与解答,帮助考生梳理指定教材的各章节内容,深入理解核心重难点知识,把握考试要求与考题命题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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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透过测试演练,以便查缺补漏,为初试高分奠定坚实基础。
适用院系:法学院: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财税法学台湾研究院:宪法与行政法(涉台法律问题)、0301J7台湾研究(涉台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研究院:知识产权法学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学海洋与海岸带发展研究院:海洋事务适用科目:705法理学与宪法学、810民法学与刑法学本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Part 1 - 考试重难点与笔记:通过总结和梳理《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宪法学原理》(朱福惠厦大版)、《民法》(王利明第六版)、《刑法学》(张明楷第四版)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建构教材宏观思维及核心知识框架,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2.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率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率。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圣才出品】

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2.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价值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立宪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方向。
(2)宪法的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重价值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
(3)宪法价值是潜含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与主体相互作用而发生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
(1)正义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准则的法律秩序。
在制度安排上,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近现代宪法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结社权的规定、对文官选拔制度的规定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的需要。
④司法正义。
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制度作出的合理安排,它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2)秩序①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到目前为止,政治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a.压制型秩序压制型秩序是指通过暴力夺取权力,而又以暴力作为建构秩序的主要手段,一切专制政治的目标都是建立压制型秩序。
b.协调型秩序协调型秩序是指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在实行民主方式以前,权力也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而获得(但不承认现实权力是某一部分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后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体制进行确认和重构。
②宪法创设的秩序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达到人们的期望,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公民的基本权利【圣才出品】

第三编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十章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人权1.人权的宪政意义建立有限政府既不是宪政的唯一目的,也不是宪政的终极目的。
宪政最终极的关怀是人权,其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免遭政府权力的侵害。
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就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2.西方人权传统当然,西方宪政中的人权保障,是与近代的“自然权利”说联系在一起的。
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具有下列属性:(1)固有性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不可侵犯性侵犯人权,正如侵犯人的身体、生命一样。
因此,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必然要求国家保障人权。
(3)普遍性马克思曾说,“人是类存在物”,人具有“类本质”,人具有“类意识”。
人权在应然形态上是不分种族、肤色、民族、年龄、身份、职业、性别、信仰、阶级、教育状况、财产状况、国籍等,由一切人无差别无限制地享有的。
(4)个人性自然权利所说的人权都是以个人为主体,被表述为自由、自利、自主、自尊、自卫之类个人权利。
总之,近代西方宪政所宣告并保障的人权,或是自然权利,或是一种未被称之为自然权利,但实质上是自然权利的人权。
3.中国的人权观整个近代中国《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如下特点:(1)如果权利是由国家授予的,对权利的规定是纲领性的也就合情合理。
(2)国家给予那些热爱国家、忠实于国家或是国家“成员”的人以人权,但剥夺那些敌视政府的人享有人权的资格。
(3)既然国家可授予权利,国家也就拥有充分的权力来限制权利;只要限制和授予权利一样,是通过立法来实施的。
(4)国家通过法律合法限制人权,则没有任何法律仅仅由于其限制人权而被视为无效,只要有关的法律是通过适当程序制定的法律,同时,也就无需任何程序来决定是否特定的法律侵犯了人权。
二、公民与国籍1.公民的概念及其含义(1)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根据周叶中教授的观点,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a.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宪法学》课后答案

宪法学(第五版)简答题和论述题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程序修改;(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先发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5.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 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7. 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通过,并交由3/4制宪议会批准。
(3)由2/3州议会申请提出修正案,国会应即召开修宪大会讨论该修正案,通过后提交经3/4州议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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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本质;一、宪法与其他一般效力的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1。
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2。
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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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11.1 复习笔记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
1.人权与基本人权
(1)人权
人权是指“人类的权利”或“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则被看做是人权的实定化和法律化,是法定权利。
(3)两者的差异和联系
①人权本质上是道德性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而基本人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②人权作为道德权利不具有实在的法律效力,而作为法定权利的基本人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不证自明的,基本人权只有吸纳蕴含于作为道德性权利的人权之中的道德原理才能获得合法性基础,人权虽不具备基本人权规范客观而实在的法律效力,但它却为基本权利命题的成立提供了道德依据。
③人权的主体是抽象的人,人权具有普遍性,其主体是所有人,而基本人权的主体则是具体的个人,即具有一国国籍的个人以及合法居住在该国的居民。
④人权概念集中表达了人类相互之间的深刻认同,这种认同所凭借的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人的一般意义上的类特性、类本质,而基本人权概念则集中体现了各国在具体宪政实践中对人权的可行性、可能性的不同理解,体现了个别性和特殊性。
⑤人权的范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其内容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会有较大的变
动,而基本人权的体系则相对封闭,被实证宪法确立下来的基本权利体系相对稳定。
2.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与公民权利
(1)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对于关于人的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人类近代史上已达成共识的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是明确的权利个别承认有着质的不同。
(2)宪法权利
宪法权利,又称“宪法上的权利”,对宪法权利的内涵有不同的诠释方式:
①传统实证主义的理解
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似乎表明宪法权利是国家或统治者给予公民或臣民的恩惠。
②立宪主义的理解
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表明宪法权利先于宪法或国家而存在,宪法权利并不以宪法的规定作为必然存在,一些宪法权利即使宪法文本没有加以规定,但是就其价值属性而言仍然属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3)公民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所要表达的内容与基本权利并没有太多差别,除由于使用习惯不同造成的表述方式差异之外,特别强调基本权利的主体为“公民”包含这样的考虑:表明权利主体设定的普遍性。
公民一词经过长期历史演变被赋予普遍意义上的法律属性,公民权利与基本权利在概念上是有差异的。
基本权利属于宪法位阶上的权利,而公民权利除了宪法位阶上的权利外,还包括普通的法律权利。
二、基本权利的性质与价值
1.基本权利的本质和历史起源
17、18世纪,近代宪法先后在欧美国家确立,基本权利首次成了成文宪法明确保障的内容,基本权利被设定为个人享有的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私人自治领域”,并具有及于一定社会所有人的内涵。
2.基本权利的性质
基本权利的性质可主要包括:
(1)固有性
基本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个人人格得以形成、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因而是人之所以为人不可缺少的部分。
(2)绝对性
权利的绝对优先性质,即任何基本权利都只应当被视为是绝对的目的,而不能被视为是用来完成其他价值的工具或代价。
(3)普遍性与特殊性
既然基本权利是人本身所固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那么人们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就不应该受到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乃至民族、种族、国籍等方面的限制。
3.基本权利的价值
无论具体形式有何差异,基本权利人宪是各国宪法文本的普遍特征。
(1)基本权利作为连接人权价值与宪法制度的桥梁,其宪法地位是双向的:
①基本权利作为经宪法确认与宣示的法定权利,其蕴含并输出的人权价值构建了宪法及其确立的国家权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
②基本权利依赖宪法之法律属性,获得为宪法所保障的法律强制力,这是人权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转化直至实现其人权保障最终目标的制度依托。
(2)基本权利的价值
①表明宪法及其所确立国家权力的正当性
a.失去了“权利”这个宪法创生的根本目的对象便颠覆了宪法存在的历史价值,宪法为保障权利而生,不规定权利内容则宪法无需为生。
b.基本权利作为制度化的人权,其写入宪法而带来人权所固有的公平、正义、自由、人类尊严等善法价值,构成宪法正当性的道德基础。
没有基本权利的设置,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将随之坍塌。
②制约国家权力
基本权利进入宪法、成为宪法规范便获得了来源于宪法的客观法律效力,这是保障这些权利条款实现而必需的法律拘束力。
三、基本权利的主体
1.基本权利的主体的概念
基本权利的主体,也可称为基本权利的保障对象,是指享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上基本权利条款保障的主体。
2.基本权利的主体的分类
(1)自然人
①公民
我国宪法使用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的表述,表明基本权利的主体首先是公民。
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以下两种:
a.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b.继有国籍,即因为加入而取得国籍。
②外国人
在当代强调人权保障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各个国际人权公约要求普遍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外国人也应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适用平等原则。
(2)胎儿和胚胎
胎儿、胚胎作为人之“未出生者”,如果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是否仍在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范围内,这是宪法理论与实践中富有挑战性的问题。
(3)法人
在现代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法人已然成为重要的主体,人们的许多目的必须通过组成法人团体才能达成。
“人的联合”是社会生活最为基本的现象,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法人是基本权利的主体并不常见。
有些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已经逐渐与自然人属性相分离,也可以为法人所享有。
四、基本权利的功能
基本权利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中,发挥着多种不同的作用:
1.主观公权利层面
主观公权利,是指个人具有某种法律地位,这一法律地位使得他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主观公权利具有保护请求权性质。
(1)防御权功能
防御权已不再仅限于对国家的主张,而且对来自于平行地位的私人侵害,也可以主张此项防
御权。
(2)受益权功能
司法上对于受益权的承认大多持审慎保留的态度,只承认极少数特定基本权利具有受益权功能,只就那些个人人格发展所必需的最低生活标准,承认国家具有责无旁贷的义务,承认个人对此享有相对的请求权。
在私法关系中,受益权功能还不能像可以请求国家保护其合乎最低生活标准的要求一样向私人主张。
2.客观法规范层面
基本权利的“客观功能”旨在要求国家机关必须尽到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使人民的权利免受公权力或第三方的侵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功能。
(1)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功能
基本权利的客观功能在于强调国家必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免受第三人之侵害,而关于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通常通过私法规定来加以规范,如果存在争执,则由民事法院依法解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尤其有义务审慎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①“不足禁止”的义务
既然国家对人民基本权利负有保护义务,那么国家所采取的保护手段必须足以达到保护的目的。
②“过度禁止”的义务
国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难免会限制第三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在第三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该第三人可以根据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要求国家在对其采取干预措施或手段时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2)制度性保障功能
调整后的制度性保障理论即为通称的现代意义的制度性保障,指“国家必须建立某些制度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