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事故“碰瓷”现象
案例分享碰瓷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碰瓷事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碰瓷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公众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日,市民张先生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
突然,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后方冲出,与张先生的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车主李某声称自己受伤,要求张先生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
张先生怀疑李某是在碰瓷,于是报警处理。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警方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调取了附近的监控录像。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受伤,而是故意制造事故,试图骗取赔偿。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企图骗取赔偿,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碰瓷的法律责任1. 诈骗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企图骗取赔偿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车辆损坏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碰瓷案件案例参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然而,其中有一部分交通事故案件并非真实发生的,而是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制造的。
这类案件被称为“碰瓷”案件。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法律碰瓷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市市民李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
突然,一辆电动自行车从侧面冲出,与李某的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车主王某自称受伤,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
李某对此表示质疑,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碰瓷。
于是,李某报警,请求警方介入调查。
警方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调取了周边监控录像。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王某在事故发生前,曾多次与李某发生过口角。
在事故发生后,王某故意夸大伤情,试图骗取李某的赔偿。
三、案件审理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故意夸大伤情,试图骗取李某的赔偿,其行为已构成碰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王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李某的损失。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二审法院审理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碰瓷行为的认定本案中,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故意夸大伤情,试图骗取李某的赔偿,其行为已构成碰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碰瓷行为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夸大伤情,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碰瓷行为的法律责任碰瓷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碰瓷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因碰瓷行为被判决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李某的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防范碰瓷行为为防范碰瓷行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案例碰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10月,某市市民张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过市区某繁华路段时,突然被一辆停靠在路边的摩托车撞到。
摩托车驾驶员赵某受伤,张先生的车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坏。
事后,赵某声称是张先生驾驶的轿车撞了他,要求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张先生坚称自己并未撞到赵某,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
二、案件审理1. 赵某的“碰瓷”行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赵某提供了自己的受伤证明和目击者的证言,试图证明是张先生的轿车撞了他。
然而,张先生一方则提供了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证据,证明在事发时,自己的车辆并未与赵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赵某在事发前曾与张先生有过纠纷。
原来,赵某之前曾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索赔失败,对张先生心生怨恨。
此次故意制造“碰瓷”事件,旨在报复张先生。
2. 法院的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张先生车辆维修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碰瓷”行为的危害“碰瓷”行为是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物或赔偿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法律的威慑作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起到了法律的震慑作用。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于“碰瓷”行为是零容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 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案还提醒我们,作为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遇到类似事件时,要冷静应对,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四、启示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碰瓷”行为的危害,自觉抵制这种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碰瓷”行为,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使违法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3.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碰瓷”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查处此类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碰瓷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碰瓷”,原指故意制造事故,借机讹诈他人财物的一种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碰瓷现象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碰瓷案例,对碰瓷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月,受害人李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某市某路段。
突然,一名男子王某从路边冲出,声称李某的车辆将其撞伤。
李某立即停车查看,发现王某受伤较重。
在王某的家属及周围群众的见证下,李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到达现场后,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初步认定李某的车辆与王某发生碰撞。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王某的伤势并非由车辆碰撞所致,而是其事先准备的。
王某及其家属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李某认为这是碰瓷行为,拒绝赔偿。
三、案例法律分析1. 碰瓷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碰瓷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侵权行为:碰瓷者故意制造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2)欺诈行为:碰瓷者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具有欺诈性质。
(3)犯罪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碰瓷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
2. 碰瓷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碰瓷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可对碰瓷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3)刑事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碰瓷者可能构成犯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将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例中各方的法律责任(1)李某:李某未构成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此次事件中,李某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王某:王某故意制造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遇碰瓷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数量逐年攀升,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
其中,一种被称为“碰瓷”的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所谓“碰瓷”,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行为。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碰瓷事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
当行驶至一个拐弯处时,突然从路边冲出一名男子,男子声称李某的车撞到了他,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
李某停车查看,发现男子身上并无明显伤痕,但男子坚持称自己受伤。
李某心生疑惑,遂报警处理。
经警方调查,发现该男子为职业碰瓷者,曾多次利用类似手段敲诈勒索他人。
在本次事件中,男子故意在李某车辆行驶的拐弯处等待,当李某的车经过时,男子突然冲出,制造了所谓的“交通事故”。
男子还事先准备好了伪造的医疗诊断证明,企图让李某相信其受伤严重。
三、法律分析1. 碰瓷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男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非法占有李某财物为目的,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 李某的行为分析李某在遇到碰瓷事件时,保持了冷静,没有立即向男子支付赔偿。
这是正确的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李某报警处理,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途径。
3. 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1)对于碰瓷者,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李某,由于其没有违法停车、驾驶等行为,且在报警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对于保险公司,由于本次事故并非李某的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防范措施(1)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在容易发生碰瓷的路段行驶。
如何看待交通碰瓷现象作文

如何看待交通碰瓷现象作文
《对交通碰瓷现象的看法》
哎呀呀,今天咱就来聊聊这个交通碰瓷现象,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事儿呢。
就说我上次亲眼看到的一件事吧。
那天我正走在大街上呢,在一个路口,车来车往的还挺热闹。
这时候有个大叔,慢悠悠地走到了马路中间。
一辆车开过来,速度也不快,本来正常开过去啥事没有。
可那大叔突然就往车上一扑,就那么“咣”的一下倒下了,哎哟喂,那动作夸张得哟,真像在演电视剧一样。
司机都懵了,赶紧下车去看怎么回事。
那大叔就开始在地上嚷嚷着这疼那疼的,说司机撞他了。
周围马上围了一群人,大家都议论纷纷的。
其实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这是碰瓷呀。
司机那脸都愁成苦瓜了,一直在那解释说自己开得很慢,根本不可能撞到他。
但那大叔就是不依不饶的,非得让司机赔钱。
后来交警来了,一番查看和询问,终于弄清楚了这就是个碰瓷的,把那大叔给批评教育了一顿。
你说这交通碰瓷多气人呀,人家司机好好开着车,平白无故就被讹上了。
这要是遇到胆小的或者赶时间的,说不定就真给碰瓷的人钱了呢,那多冤枉呀。
这种人就是想不劳而获,通过这种歪门邪道来弄钱,太不道德了。
这样
的行为不仅给司机们带来麻烦,也影响了交通秩序,让大家在路上开车都得提心吊胆的,生怕遇到个碰瓷的。
我们可不能助长这种风气呀,得坚决抵制交通碰瓷现象。
要是大家都多长个心眼,交警也严厉打击这种行为,我就不信这交通碰瓷还能那么猖獗。
哼!
总之呀,交通碰瓷可不是个小事情,得大家一起行动起来,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和顺畅啦。
不能让这些坏家伙得逞哟!。
浅析交通事故“碰瓷”现象

浅析交通事故“碰瓷”现象所谓“碰瓷”,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
据说“碰瓷”一词是清朝末年八旗子弟发明的,当年这些没落的八旗子弟平日了手捧一件“名贵”的瓷器(当然是赝品)行走于闹事街巷,然后瞅准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手中的瓷器随即顺势落地摔碎,而后这些市井无赖之徒就“义正词严”地缠住车主并要按名贵瓷器的价格给予赔偿。
现今,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碰瓷”这种作案手法早已超出了古玩业的范畴,成为了某些犯罪分子人为、故意地制造交通事故,已要求对方赔偿的形式诈骗钱财。
目前,日益猖獗的“碰瓷”行为,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笔者结合基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谈谈“碰瓷”违法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如何识别、应对以及预防对策思考。
一、“碰瓷”行为的主要特点及表现形式:1、被“碰瓷”的对象主要是交通违法者。
有些驾驶员违章驾驶,本身就触犯了交通法规,遭遇“碰瓷”时,违章者明知自己本身“有问题”,当然底气不足,不愿意报警,怕被交警处理,只得私了。
在此情况下,明知是“碰瓷”,也不得不自认倒霉付钱赔偿。
“碰瓷党”就是这样利用当事人不敢报警、不想报警等心理, 从中牟取“不义之财”。
比如自从酒驾入刑新规实施后,酒驾事例在新的交通法规压力下走下坡趋势,但仍有少数抱有侥幸心理的司机不当回事,而酒驾者极易成为“碰瓷党”的青睐对象。
酒驾后被“碰瓷”,酒驾者害怕受刑事处罚,相较之下只能选择花钱消灾,任由“碰瓷党”勒索。
这也给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了一个新警情,在严格查处酒驾的同时,也要严厉打击“挟酒驾行敲诈”的犯罪活动,不要让正义的查处酒驾行为成为犯罪分子罪恶的生财之道。
2、“碰瓷党”地点多数会选择在交叉路口、十字路口、转弯较多的路段,及单行道、还有城郊等交通相对混乱的地方以及无交警值勤的路段。
这些路段行人、车辆较多、车辆行驶速度容易降下来的地方,而且有些司机驾车行驶至以上交通复杂、混乱的路段时精力不集中,容易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是正在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时候(单行道逆行、不按规定车道通行、随意变道、违章掉头等),“碰瓷党”往往会守候在易发交通违法路段,一旦看到有交通违法车辆驶来,便驾车故意与对方相撞,然后讹诈驾车违法司机。
法律讲堂识破碰瓷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频发,其中“碰瓷”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所谓的“碰瓷”,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以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的身份,向对方索要赔偿的行为。
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篇法律讲堂将为您解析碰瓷案件的特点、手段以及如何识破这类案件。
二、碰瓷案件的特点1. 故意性:碰瓷案件的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获取赔偿。
2. 虚假性:碰瓷案件中的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所提供的证据往往是虚假的,如伪造事故现场、虚构受伤情况等。
3. 暴力性:部分碰瓷案件的行为人可能会采取暴力手段,强迫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接受赔偿。
4. 利益性:碰瓷案件的行为人往往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通过碰瓷行为敲诈勒索。
三、碰瓷案件的手段1. 故意制造事故:碰瓷行为人通常会寻找交通流量较大、监控设备较少的路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2. 虚构受伤情况:碰瓷行为人会在事故发生后,虚构受伤情况,甚至伪造伤情。
3. 恐吓勒索:碰瓷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接受赔偿。
4. 伪造证据:碰瓷行为人可能会伪造事故现场、伪造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
四、如何识破碰瓷案件1. 观察现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观察现场情况,如是否有碰撞痕迹、车辆受损程度等。
如果现场情况不符合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应提高警惕。
2. 注意受害者行为:在事故发生后,要关注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的行为。
如果他们表现出过度的痛苦、情绪激动,或者有明显的表演痕迹,可能存在碰瓷嫌疑。
3. 询问目击证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询问现场目击证人,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
如果目击证人的证言与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所述情况不符,可能存在碰瓷嫌疑。
4. 调查取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
如车辆受损情况、监控录像等。
如有必要,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5.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怀疑对方存在碰瓷行为,应及时报警,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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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碰瓷”现象所谓“碰瓷”,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
据说“碰瓷”一词是清朝末年八旗子弟发明的,当年这些没落的八旗子弟平日了手捧一件“名贵”的瓷器(当然是赝品)行走于闹事街巷,然后瞅准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手中的瓷器随即顺势落地摔碎,而后这些市井无赖之徒就“义正词严”地缠住车主并要按名贵瓷器的价格给予赔偿。
现今,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碰瓷”这种作案手法早已超出了古玩业的范畴,成为了某些犯罪分子人为、故意地制造交通事故,已要求对方赔偿的形式诈骗钱财。
目前,日益猖獗的“碰瓷”行为,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笔者结合基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谈谈“碰瓷”违法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如何识别、应对以及预防对策思考。
一、“碰瓷”行为的主要特点及表现形式:1、被“碰瓷”的对象主要是交通违法者。
有些驾驶员违章驾驶,本身就触犯了交通法规,遭遇“碰瓷”时,违章者明知自己本身“有问题”,当然底气不足,不愿意报警,怕被交警处理,只得私了。
在此情况下,明知是“碰瓷”,也不得不自认倒霉付钱赔偿。
“碰瓷党”就是这样利用当事人不敢报警、不想报警等心理, 从中牟取“不义之财”。
比如自从酒驾入刑新规实施后,酒驾事例在新的交通法规压力下走下坡趋势,但仍有少数抱有侥幸心理的司机不当回事,而酒驾者极易成为“碰瓷党”的青睐对象。
酒驾后被“碰瓷”,酒驾者害怕受刑事处罚,相较之下只能选择花钱消灾,任由“碰瓷党”勒索。
这也给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了一个新警情,在严格查处酒驾的同时,也要严厉打击“挟酒驾行敲诈”的犯罪活动,不要让正义的查处酒驾行为成为犯罪分子罪恶的生财之道。
2、“碰瓷党”地点多数会选择在交叉路口、十字路口、转弯较多的路段,及单行道、还有城郊等交通相对混乱的地方以及无交警值勤的路段。
这些路段行人、车辆较多、车辆行驶速度容易降下来的地方,而且有些司机驾车行驶至以上交通复杂、混乱的路段时精力不集中,容易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是正在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时候(单行道逆行、不按规定车道通行、随意变道、违章掉头等),“碰瓷党”往往会守候在易发交通违法路段,一旦看到有交通违法车辆驶来,便驾车故意与对方相撞,然后讹诈驾车违法司机。
另外,一些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等人多拥挤的地方也容易成为“碰瓷党”选择利用碰瓷敲诈的地方,他们会有意用身体撞击目标车辆,制造交通事故。
3、“碰瓷党”擅长钻法律的“空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及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如果出现该类交通事故,法律首先推定,一般情形下过错在机动车一方;不论机动车是否存在过错,唯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故意才能够成为机动车一方的完全免责事由。
但问题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故意应由机动车一方提出证据证明,可是,面对作案手法娴熟的专业“碰瓷党”,结合机动车一方遭遇交通事故时情绪不稳的现实,要在“碰瓷党”精心准备、蓄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寻找蛛丝马迹,并保留、固定证据,谈何容易,正是利用了这些,“碰瓷党”可以“合法”地索取赔偿。
3、“碰瓷党”选择的作案对象多为外地车辆、私家车辆、女性司机或者单独驾驶的车辆。
相对于其他车辆,这些车辆车主较为弱势,力量小、胆量不够、人生地不熟,比较容易被“碰瓷党”威胁恐吓,被迫就范。
4、“碰瓷党”多是团伙作案,以多欺少、以强欺弱。
为保持从心理上、气势上压倒对方,“碰瓷党”人数往往都是多于受害司机全车人员,看到受害司机是单独驾驶或只搭乘一人即下手作案。
造成“事故”后被“碰瓷党”围攻谩骂,威胁恐吓,因为势单力薄,很容易被迫就范,且即使有人帮忙报警,因担心会被事后报复,机动车驾驶人也不敢对前来处理的交警如实陈述。
有时候他们自恃人多,甚至以武力相威胁使对方就范。
如果受害司机一时间没有“想通”,一般还会有人出面调停“私了”,或者说“公了”是如何如何费钱费时费力,不如答应他们条件减少麻烦等,劝受害人赶快了结,并且还会有许多“好心人”做工作,从情理上逼迫受害人就范,其实这些所谓“好心人”都是“碰瓷党”在演双簧。
5、索要赔偿时,“碰瓷”者“狮子大开口”而且只要现金。
“碰瓷”者在事发后索要赔偿金时,其数额往往要超出实际损失的一二倍或几倍。
敢如此狮子大开口的原因,一是抓住了一些人违法行车的短处;二是团伙作案,以多欺少、以强欺弱。
6、“碰瓷”事故现场往往已被破坏。
事故发生后,“碰瓷”者往往出于“公德”,要求将车挪到路边再“好好商量”。
其实这是他们的一招,目的在于破坏现场。
由于现场被破坏,即使有人报警,也只能令我交警部门打击“碰瓷”者带来证据上的困难。
7、“碰瓷党”多数不会出示其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或者任何证明其身份或车辆信息的证件。
“碰瓷党”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同样害怕受害司机报警,如果向受害司机出示其真实身份或车辆信息,很容易在事后被公安机关追查。
所以往往在“碰瓷”事故中,“碰瓷党”要吗报假名、使用假的驾驶证、行驶证、车牌,要吗干脆就不出示任何证件,以强凌弱或花言巧语蒙混过关,让受害司机即使报案也给我公安机关的追查带来一定的难度。
8、碰瓷案件难以定性。
我交警部门凭借法律证据对事故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故意“碰瓷”,不能随意对事故定性,必须经过认真调查后才能做出裁决。
在处理疑似“碰瓷”事故时,需要根据机动车主提供的被故意“碰瓷”证据和现场情况鉴定来断定事故性质。
而难处在于,绝大多数机动车主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交警在进行现场鉴定时,看到的往往是事故发生后的结果,而无法得知事故发生过程,因此很难定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允许责任清楚的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解决。
这个规定出台的正面意义及合理之处非常明显:就是用经济补偿的方式减少处置细微冲突的社会成本,应该说也从另外一个角度保护了更多遵纪守法的上路司机的权益,但也潜伏下一个盲点,使它“不公平”的负面意义也连带显现:这种“私了”为一些“碰瓷党”的诈骗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碰瓷党”常常利用这些“便民措施”,制造交通事故后以怕麻烦为由,以各种手段胁迫、威胁受害司机现场支付现金,即使被抓获也一口咬定是正常的交通事故协商。
交警部门抓获“碰瓷党”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后,地方公安机关往往以无法定性为由,未做任何处理即给予放人。
地方公安机关对此类涉案金额不高、侦破难度较大的案件往往兴趣不大,办案积极性不高,这无疑助长了“碰瓷党”的嚣张气焰。
二、识别“碰瓷”的几种方法在“碰瓷”事故中,由于无法识破“碰瓷党”的手段或者迫于无奈,绝大多数机动车驾驶员愿意承认全责,给予“碰瓷党”一定现金赔偿,当事双方的关注点在赔偿数额方面。
多数民警在处理事故时都带有调解为主的惯性思维,遇到此类“碰瓷”事故时,大多只注重双方对事故赔偿的认可,对事故中其他要素的核查大多比较疏忽,而“碰瓷”的疑点基本上都是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现的,下面介绍几种识别“碰瓷”的方法:(一)对车辆进行勘查时的疑点:1、车体痕迹比对不相符。
车辆痕迹的“承痕体”和“造痕体”是对应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如果痕迹不相符,形成不了对应关系,可以肯定其中的一处痕迹不是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
比如:你驾车掉头时,对方车左前角与你车左侧撞击,但对方车的右前角也有撞击痕迹,对方坚持说是此次事故造成的。
鉴别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让对方在你的车上找出对应的“承痕体”或“造痕体”。
2、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迹。
发生事故时,在车辆没有翻滚或横向摆动再次与原来的或另外的车辆或固定物接触的情况下,车体上的某处只会呈现一次的接触痕迹。
如果该处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迹,且对方坚称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就有可能是“碰瓷”,其目的是扩大上一次的损失,而将所有的损失费用统统让你承担。
鉴别方法:一是,两车撞击痕迹的高度、面积及凹陷程度无法完全嵌合;二是,对方车上的物质转移非完全是你车所留(如:对方车上痕迹中有红色漆皮,而你与其接触部位没有任何红色物质)。
3、痕迹损坏程度与撞击力不相符。
有的“碰瓷”者专门吃“交通保险事故”,通过伪造现场、二次碰撞、“修复”再撞等手段骗取保费。
如果不是合伙诈骗,只有一方是“诈保”,那么除了要按照上述两种方法进行判断和鉴别外,还可以通过撞击力与痕迹是否相符,汽车表面损坏与内部损坏是否相符,进行判断和鉴别。
如果怀疑是诈保,应当立即报警。
下面介绍两种简单的判断方法。
第一种方法:判断和鉴别撞击力与痕迹是否相符。
交通事故的痕迹必须与撞击力的大小、方向相符。
从撞击力的大小分析:撞击力与车速成正比,速度越快撞击力越大、在对方车身上造成的损坏越严重;反之速度越慢撞击力越小,在对方车身上造成的损坏就轻微。
如果交通事故的痕迹不符合上述规律,自己的车速度不快,对方的车却损失严重,就值得怀疑。
交通事故的痕迹还与撞击力的方向有关。
斜碰撞与正碰撞由于撞击力的方向不同,形成的痕迹也不同。
正碰撞形成平行凹陷痕迹,斜碰撞形成有角度凹陷痕迹。
凹陷处的形状与形成凹陷的车辆突出部位的形状应当大致相符。
还有一种刮擦痕迹。
刮擦的形式大致可分同向刮擦、相向刮擦,痕迹面积一般较大,或者车辆突出部位在对方车身形成条带痕迹。
第二种方法:判断和鉴别汽车表面损坏与内部损坏是否相符。
由于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碰撞,在巨大的碰撞力作用下可以不仅形成汽车表面损坏而且波及到内部零部件损坏。
如果汽车表面损坏并不严重,但是内部零部件损坏严重,就值得怀疑。
(二)对人体损伤的调查疑点1、被撞人是否有贴身防护设备。
有些以行人或骑车人的身份出现的“碰瓷”者,为了自身的安全,也会在身上装备一些防护设备,如:“碰瓷”者穿戴防护设备的方式与正常的体育爱好者在进行锻炼和玩耍时穿戴的方式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为了不露出马脚,一般都是贴身穿戴在外衣里面,后者一般都是穿戴在外衣的外面。
如果怀疑对方是“碰瓷”者,可以安抚、搀扶的方式接近对方,有意地触摸一下其肘部、膝部等部位,感觉一下对方是否穿戴了防护设备。
但应注意不要触及其自认为受伤的部位,以防对方真的受伤而使其伤情加重。
另外,还要注意性别的差异,避免因此受到对方的指责。
2、被撞人的伤情与诊断不符。
伤情与诊断不符的情况经常表现为,“碰瓷”者体表未见有伤,但其自称头晕、头痛或体内某个部位有不适感,经医生诊断后并未发现什么问题,医生为了稳妥起见,往往建议留院观察一下。
可“碰瓷”者的目的是要现钱,一般情况下都不会答应医生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