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
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独栋、双拼、联体等类型的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
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各项服务可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第四条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内,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参考《顺德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根据相关法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收费标准:停放区域的收费标准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应当公示并严格执行。
2. 收费时间:机动车停放的收费时间应当明确规定,包括白天和夜间的收费时段。
3. 停车费用缴纳方式:停车费用可以使用现金、电子支付或其他指定支付方式进行缴纳。
4. 收费地点:收费站点应当设置在机动车停放区域的入口或出口,方便收费人员进行收费管理。
5. 收费管理人员:相关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收费人员,负责收取停车费用,并确保收费过程的公平、公正。
6. 收费设备和系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应当配备必要的收费设备和系统,如收费亭、收费柱、道闸等。
7. 收费时间限制:对于长时间停放的机动车,管理机构可以设定停车时间限制,并对超过限定时间的车辆收取额外费用。
8. 违规停放处罚:对于违反停车规定、未缴纳停车费用或擅自停放的机动车,相关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并可能对其进行罚款或车辆拖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以上为一般规定,具体的规定请参考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相关法规和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____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顺德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独栋、双拼、联体等类型的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
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各项服务可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第四条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内,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参考《顺德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因成本等原因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前一个月,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以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控制价。
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顺德小区车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顺德小区车位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顺德小区所有车位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由顺德小区业主大会授权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车位权属第四条顺德小区的车位分为专用车位和公共车位。
第五条专用车位是指根据购房合同、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由业主单独购买的车位,其权属归购买者所有。
第六条公共车位是指由开发商规划、建设,未出售给业主的、供业主共同使用的车位,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七条专用车位的购买者享有对该车位的独占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八条公共车位的使用权根据本规定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三章车位分配第九条专用车位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分配给相应的业主。
第十条公共车位分配原则:(一)先到先得:业主购买公共车位时,按照购买顺序进行分配。
(二)公平公正:物业管理处负责公共车位的分配工作,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业主购买公共车位时,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按照物业管理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业主申请后,应尽快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业主购买公共车位后,应与物业管理处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车位使用第十四条业主使用车位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车位租赁合同约定的车位位置停放车辆。
(二)保持车位整洁,不得占用、损坏车位设施。
(三)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四)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五)不得将车位出租、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公共车位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物业管理处规定的停车时间段停放车辆。
(二)遵守物业管理处关于停车秩序的规定。
(三)爱护公共车位设施,不得损坏。
第十六条业主在使用车位过程中,应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不得因停车问题产生纠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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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3月21日以粤价〔2011〕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过程中,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指经营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合理社会平均成本。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别和服务功能分别核定。
机动车车型包括摩托车、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停车场类别包括配套停车场(室内、室外)、居民住宅停车场(露天、非露天)、公共停车场(露天、非露天)、路内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类型停车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87b7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55.png)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0年七月十四日计价格〔20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现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穗价[2009]25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9〕25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夜间停车计费方式。
我市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夜间时段按次收费统一调整为按时收费,夜间时段按时收费标准不分地区统一为2元/半小时,夜间时段累计收费最高10元。
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划分不变。
鉴于停车场收费系统调整需要一些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过渡期。
2010年3月1日起,一律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调整后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表: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3.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二、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将本文复印后分发到按分工分管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要将文件送达到市管的停车场经营单位。
各经营单位分别到市、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证明变更或申领。
三、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7-14执行日期:2000-9-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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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场服务行业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营业执照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及消防安全等的条件下,经规划和公安部门同意,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同时,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清洁费、水电费等其它费用。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表一、表二)。
(三)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地铁轻轨站、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表三)。
(四)城镇道路占道停车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各镇街应按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根据路内标准高于路外标准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鼓励实行阶梯式收费。
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位)与城镇道路占道停车位按土地权属性质界定。
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按居民住宅区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属于市政道路的,由各镇(街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按照城镇道路占道停车位或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开放式类型)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表四)。
第七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对外开放的内设停车场、肉菜市场门口或两侧露天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收费单位应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出收费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
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鼓励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二)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一)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三)军警车、行政执法车、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煤气工程等抢修等车辆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殡葬车辆。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
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拖挂车按以上对应车型分类,只能按1辆车计收。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次、小时、天、月为单位计费。
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停车超过免费时间的,按照实际停放时间收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跨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公共道路或场地用于机动车停放保管经营的,应该征求业主大会意见,经专有部分(按建筑面积计算)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收费,所得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可纳入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的用途使用,收支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申请对明码标价牌进行监制,并在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使用经监制的标价牌进行公示,未有标明的项目不得收费。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申请明码标价牌监制的,应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车位产权证明(产权委托书)、小区总平面图或车位规划平面图、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样式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以及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明码标价牌具体样式见附件2。
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区价格主管部门将撤销该标价牌监制文件,并根据价格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时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三条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区价格主管部门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顺德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2.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样式附件1顺德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车辆类型白天(8:30—20:30)夜间(20:31—次日8:29)夜间最高限价24小时最高限价室内摩托车3元1元/小时5元7元小车5元/小时3元/小时20元40元大车8元/小时5元/小时30元60元露天摩托车2元1元/小时3元5元小车3元/小时2元/小时15元30元大车5元/小时3元/小时20元40元说明:1.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等车辆及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普通车辆免费;2.跨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加收费,同一摩托车在白天时段可凭当天缴费凭证多次进出停放;3.超大型车可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计费;4.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在24小时最高限价内制定月保标准,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5.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表二)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位)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车辆类型白天(8:30—18:30)夜间(18:31—次日8:29)月保前3小时最高限价室内摩托车2元/次2元3元50元小车5元/次5元15元400元露天摩托车1元/次1元2元30元小车封闭式3元/次5元10元250元开放式3元/次3元6元180元大车8元/次8元15元360元说明:1.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等车辆及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普通车辆免费;2.夜间停放时间不足3小时按前3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按夜间最高限价收取;3.跨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加收费;4.露天“封闭式”与“开放式”的区分: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为“封闭式”车位,除此之外为“开放式”车位;5.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浮。
(表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车辆类型前3小时满3小时后夜间最高限价(20:31—次日8:29)24小时最高限价室内小车5元3元/小时10 30元大车10元5元/小时20 50元露天小车5元3元/小时8 20元大车8元5元/小时15 30元摩托车2元1元/小时 5 10元说明:1.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等车辆及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普通车辆免费;2.停放时间不足3小时的按前3小时计算;3.跨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加收费;4.超大型车可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计费;5.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在24小时最高限价内制定月保标准,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6.纯商业性质的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方案可参照本表,也可单独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表四)道路交通违法、肇事、故障车辆专用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单位:元/天收费标准违法、肇事车辆故障车辆车辆类型二轮摩托车 5 3三轮机动车(含残疾人车) 5 32吨(含)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15 102-5吨(含)货车、21-25座客车15 105-8吨(含)货车、51座以上客车20 108-15吨(含)货车25 12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30 15说明: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停放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的标准收费。
附件2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样式(表一)政府定价类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式(蓝色)PXX停车场收费标价牌定价方式:政府定价收费依据:车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XXX停车场营业执照注册号:收费单位:价格举报电话:12358停车场联系电话:监制机关:备注:(表二)政府指导价类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式(绿色)PXX停车场收费标价牌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收费依据:车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XXX停车场营业执照注册号:收费单位:价格举报电话:12358停车场联系电话:监制机关:备注:(表三)市场调节价类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式(黄色)PXX停车场收费标价牌定价方式: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车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XXX停车场营业执照注册号:收费单位:价格举报电话:12358停车场联系电话:监制机关: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