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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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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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武汉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净空一体化图》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天河机场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飞行各保护区技术标准、管制运行控高等各项要求编制的净空保护控制图,是我市净空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第四条市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相关法律限制高度进行审核。

全市涉及省级及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依照行政(行业)管理职责分工,由对应的市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衔接,按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高度控制审批(审查)手续。

(一)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东西湖、黄陂、蔡甸等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严格遵守《净空一体化图》规定的限制高度、不得突破。

该区域内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高度应征求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并报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

(二)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不高出机场地面标高150米(黄海高程180米)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及相关法律进行审批。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民航机场工程实务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民航机场工程实务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民航机场工程实务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150题)1、支线布线子系统的电缆长度应为( )m以内。

A.60B.70C.80D.90【答案】 D2、跑道上的标志应为()。

A.红色B.蓝色C.绿色D.白色【答案】 D3、运输机场的主体是()A.航站楼B.停机坪C.滑行道D.跑道【答案】 D4、飞行区土石方挖方区的施工顺序是:()。

A.清除腐质土、挖运土、平整、压实B.挖运土、清除腐质土、平整、压实C.平整、压实、挖运土、清除腐质土D.挖运士、压实、平整、清除腐质士【答案】 A5、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时,下列做法中()是正确的。

A.搬动摄像机时应打开镜头盖B.摄像机应正对外窗安装C.摄像机可背对外窗安装D.安装前云台与摄像机应分开【答案】 C6、半刚性基层的养护时间不得低于()d。

A.5B.7C.10D.12【答案】 B7、标记牌分为()两大类。

A.跑道标记牌和滑行道标记牌B.跑道标记牌和指令标记牌C.指令标记牌和信息标记牌D.信息标记牌和滑行道标记牌【答案】 C8、衰减串扰比是双绞线的重要技术指标,有时也用()来表示。

A.直流电阻B.衰减C.近端串扰D.信噪比【答案】 D9、机场仅一条跑道,其磁方向角度为145°~325°,则该跑道东南端标志为()。

A.14B.15C.32D.33【答案】 D10、离港系统至少应支持()个共享代码航班。

A.1B.2C.3D.4【答案】 C11、下列签章文件属于应负法律责任的文件是()。

A.不停航施工组织设计B.现场环保、文明施工检查、监督报告C.主要施工方案D.劳力、设备、资金计划【答案】 B12、题就跑道末端灯至少有()灯组成。

A.5个B.6个C.7个D.8个【答案】 B13、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时,下列做法中()是正确的。

A.搬动摄像机时应打开镜头盖B.摄像机应正对外窗安装C.云台在安装前应进行粗调D.安装前云台与摄像机应分开【答案】 C14、民航运输机场是航空运输的起点站、(),又是经停站和中转站。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01.21•【文号】民航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不得委托或授权除民航地区管理局之外的单位或部门实施。

2022-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民航机场工程实务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2-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民航机场工程实务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2-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民航机场工程实务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对于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将由()处置。

A.民用机场当局B.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民用机场所属的省(市)民航安监局D.民用机场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答案】 B2、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在民用机场围界外()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A.15mB.10mC.8mD.5m【答案】 D3、航班信息显示系统通过()完成航班信息的修改。

A.航班计划B.离港系统C.航班信息管理功能D.信息集成系统【答案】 C4、标记牌分为()两大类。

A.跑道标记牌和滑行道标记牌B.跑道标记牌和指令标记牌C.指令标记牌和信息标记牌D.信息标记牌和滑行道标记牌【答案】 C5、为了保证稳定土基础混合料的含水量接近最佳,应在()调控含水量。

A.摊铺作业面上B.运输车辆上C.中心搅拌站内【答案】 C6、标记牌分为()两大类。

A.跑道标记牌和滑行道标记牌B.跑道标记牌和指令标记牌C.指令标记牌和信息标记牌D.信息标记牌和滑行道标记牌【答案】 C7、下列不属于隐蔽工程的是()工程。

A.跑道灯光供电电缆敷设B.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C.下滑信标台接地装置安装D.标记牌安装【答案】 D8、民航运输机场既是航空运输的起点站、(),又是经停站和中转站。

B.陆空交通改变处C.客货集散站D.终点站【答案】 D9、旅客航站区指标按机场建设目标年的年旅客吞吐量划分为()个等级。

A.三B.四C.五D.六【答案】 D10、指标为4E的飞行区可以满足()机型的运行要求。

A.380——800B.B747——8C.B747——800D.AN——124——100【答案】 C11、仪表跑道是指()。

A.精密进近跑道和非精密进近跑道B.Ⅰ、Ⅱ、Ⅲ类精密进近跑道C.Ⅰ类精密进近跑道和Ⅱ类精密进近跑道D.不需装备目视助航设备的跑道【答案】 A12、目视助航灯光监视系统应在()s内显示停止排灯的状态改变。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民航机场工程实务考试题库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民航机场工程实务考试题库

2022年-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民航机场工程实务考试题库单选题(共45题)1、机场目视助航标志施工程序为()。

A.施工完成→线形放样→涂刷标志→清理道面B.施工完成→涂刷标志→线形放样→清理道面C.施工完成→清理道面→线形放样→涂刷标志D.施工完成→线形放样→清理道面→涂刷标志【答案】C2、在航站楼广播、电视系统安装施工过程中,必须与土建施工同时进行的工序是()。

A.预埋管线B.绝缘测试C.设备定位测量D.音频矩阵的安装【答案】A3、实施雷达管制必须有()设备的支持。

A.精密进近雷达B.二次监视雷达C.场面监视雷达D.风廓线雷达【答案】B4、助航灯光中跑道入口灯的颜色为()。

A.白色B.蓝色C.绿色D.红色【答案】C5、目视助航灯光系统工程质量情况实测检查内容包括()。

A.灯具的耐压测试B.指点标性能测试C.接地电阻测试D.泊位系统功能测试【答案】C6、机场场内排水系统主要由()、涵管、土明沟及盲沟组成。

A.盖板明沟B.排水井C.排水坡度D.抽水泵【答案】A7、民用机场飞行区指标l是按()确定的。

A.跑道长度B.基准飞行场地长度C.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与停止道二者中的最大长度D.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遭长度与停止道长度二者之和的长度【答案】B8、土基基底原状土的土质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换填,换填深度应不小于()。

A.10cmB.20cmC.30cmD.40cm【答案】C9、在固定钢模板时,最常用的方法是()。

A.三角拉杆支撑法B.钢钎固定法C.混凝土预制块顶撑法D.钢丝绳固定法【答案】A10、()类双绞线是屏蔽双绞线。

A.四B.五C.超五D.七【答案】D11、沥青混凝土跑道面层必须有足够的()。

A.塌落度B.压实度C.针入度D.延度【答案】B12、民航机场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所涉及单项工程合同额中,不包括设备费的是()工程。

A.机场场道B.空管C.航站楼弱电D.机场目视助航【答案】A13、第一代航站楼计算机信息集成系统是以()系统为核心,实现各弱电子系统间的信息交换。

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鄂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州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覆盖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临时施工塔吊、避雷针、广告牌等设施,下同)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净空一体化图》,是指依据国家及民航行业标准、国际民航组织规范、现行有效航行资料制作,是鄂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一)《净空一体化图》综合考虑了鄂州民用机场建成后双跑道及总体规划三跑道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机场飞行程序、机场最低运行标准、目视助航灯光、民航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无电磁干扰源设施部分)、飞机性能等控制要求,各项控制要求中以较严格的为准。

(二)图中控制范围为以鄂州民用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的区域;(三)图中高度为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单位为米;坐标为WGS-84经纬度坐标,与国家2000经纬度坐标系可通用。

第四条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高度审核。

对省级及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对应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衔接,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高度控制审批(审查)手续:(一)《净空一体化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含)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遵守《净空一体化图》规定的限制高度进行审批。

武汉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武政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就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范围以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武汉天河国际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以内的区域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区域图附后),四个角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分别为:X=794614.183,Y=430113.370;X=811716.873,Y=414966.448;X=782784.192,Y=382268.715;X=765669.684,Y=397399.512。

该区域包含黄陂区、东西湖区、硚口区、汉阳区的部分区域,其四至界线如下:东边界:分三段,北段为黄陂区六指街振兴村—大潭办事处澄湖村—三里桥沿堤村—滠水河—什仔湖一线,中段为京广铁路—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常青花园一线,南段为武汉园博园—硚口区长丰片与古田片—汉阳黄金口地区一线;南边界:汉阳区与蔡甸区行政区界—四环线跨汉江大桥—惠安大道—汉丹铁路慈惠段—东西湖区走马岭国际风情园—新沟镇燕岭村一线;西边界:分三段,北段为黄陂区祁家湾街廖岗村—汉十高速—祁家湾街群乐村—罗汉寺街兴隆村—钟岗村一线,中段为武汉市与孝感市市域边界,南段为东西湖区新沟镇荷花大队—辛安渡沙家台—东山街跑马岗—京珠高速—府河一线;北边界:京广铁路客运专线—黄陂区罗汉寺街沈黄村—黄土公路—黄陂区前川街枣林村—汉麻铁路—前川街茅店村—黄陂区六指街新建村—外环高速新集互通一线。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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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武汉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净空一体化图》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天河机场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飞行各保护区技术标准、管制运行控高等各项要求编制的净空保护控制图,是我市净空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第四条市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相关法律限制高度进行审核。

全市涉及省级及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依照行政(行业)管理职责分工,由对应的市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衔接,按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高度控制审批(审查)手续。

(一)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东西湖、黄陂、蔡甸等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严格遵守《净空一体化图》规定的限制高度、不得突破。

该区域内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高度应征求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并报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

(二)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不高出机场地面标高150米(黄海高程180米)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及相关法律进行审批。

(三)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高出机场地面标高150米(黄海高程180米)以上、在《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

报批文件应制定障碍灯安装方案,方案需征得民航管理部门同意。

(四)在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和设计时,因城市功能需要,超过《净空一体化图》高度限制标准的,由市国土规划主管部
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意见,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航行评估;经民航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方案开展规划设计。

(五)单个项目因城市功能需要,超过《净空一体化图》高度限制标准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意见,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航行评估;经民航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方案开展规划设计。

第六条建立会议协调机制。

(一)建立市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组织、召集相关民航部门、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召开。

联席会议每年择机召开一至两次,各参会单位应根据职责梳理前期净空管控工作情况,讨论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

净空管控工作中涉及面广及重大问题,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二)建立应急处置会议制度。

会议由市重点办协调,机场管理机构、天河机场、机场行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监管部门及涉及的部门参会,处理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紧急突发事件。

第七条建立巡视检查机制。

建立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湖北机场集团会同市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规定开展
巡视检查工作。

(一)净空巡视检查内容应包括:有无新增的超高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对疑似超高物体进行测量(高度复核);障碍标志、标志物等安放是否符合标准,障碍灯是否符合标准持续运行。

(二)规范台账管理。

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对净空巡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并归档。

(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对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附属设施、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及时反馈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

第八条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对民航部门反映的异常事件,及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附属设施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测量核实工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对于可能产生负面舆情的事件,应及时上报宣传和网信部门。

具体如下:
(一)未经批准的建筑物结构主体超高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制定整改方案;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按职责具体落实。

未经批准的新增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超高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函告项目业主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二)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三)障碍灯运行故障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告项目业主,督促其完成整改,并跟踪巡查。

(四)对民航相关部门反映的异常事件,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协同机场相关部门实地巡视,制定处置方案并限时整改落实。

第九条建立调整更新机制。

市重点办协调、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集、汇总民航部门及市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净空一体化图》的调整信息,组织开展《净空一体化图》更新工作,并及时按规定程序发布更新后的《净空一体化图》。

第十条市重点办应将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的,严格按安全生产责任年度考核、政务信息公开、治庸问责有关规定问责;对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并整改违规行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对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市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制度。

对举报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事件的
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高度,是指最高点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净空一体化图》涉及的周边城市,可参照《净空一体化图》控制要求制定本辖区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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