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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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2005年8月整理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法条内容: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

制定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已有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

本法严格规定行政处罚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避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

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2节标题: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法条内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行政处罚法2023解读

行政处罚法2023解读

行政处罚法2023解读行政处罚法(2023修订)是我国政府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规范行政举措、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该法进行解读,以确保条理清晰。

首先,该法修订后增加了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规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决定的规范要求,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任意作为。

同时,该法还加强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和限制,使行政处罚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该法加强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公民享有辩护的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公民申诉制度,公民可以通过申诉机制对不当的行政处罚进行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该法加大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规章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将受到相应的追责和制裁。

这一规定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减少了滥用权力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第四,该法增加了对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要求。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结果进行公示,公众有权了解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政府增加透明度,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五,该法还进一步加强了执法监督机制。

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性。

对于违法行为,执法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予以纠正。

第六,该法还规定了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异议申请制度。

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行政机关对异议进行重新审查,确保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法(2023修订)的出台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法律的实施将有效减少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和异议申请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工作的法律制度化和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策解读修订和施行时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一)人身罚。

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四)申诫罚。

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包括谴责和警戒。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政府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近年来,针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国政府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新旧对照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解读修订后的内容。

一、新旧对照1. 法律适用范围- 旧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但在具体情况下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足。

- 新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从而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执法权限和程序- 旧法对行政执法的权限和程序安排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漏洞,导致执法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新法加强了对执法权限和程序的规范和监督,明确了执法机关的权限和程序,保障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处罚形式和内容- 旧法在处理行政处罚的形式和内容上较为单一,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 新法在处理行政处罚的形式和内容上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增加了处罚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在保证执法效果的同时也兼顾了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重点解读1. 对行政处罚的界定新法对行政处罚的界定更加明确,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目的,突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执法程序的规范新法对行政执法的程序作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和监督,增加了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效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3. 处罚措施的多样化新法在处理行政处罚的措施上进行了创新和多样化,充分考虑了被处罚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使得处罚措施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的全面评估和重点解读,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新法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善和进步。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执行力度不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行政处罚法解读

行政处罚法解读
总结词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行政处罚的核心问题
详细描述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例如,当事人的隐私权 、申辩权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05
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某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
总结词
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旨在通过制裁违 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制裁性和惩戒性等特点 。
行政处罚的特点
法定性
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定 程序和法定权限,不得违法处罚。
行政性
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 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惩戒性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 旨在减损其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促使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五:某市教育局行政处罚案
总结词
教育局依法行政,保障了教育公平和学校管 理秩序。
详细描述
某市教育局行政处罚案是一起对违规招生的 学校的处罚案件。该案中,教育局对一所因 违规招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进行了罚款 、限期整改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的行政处罚 。这一处罚措施保障了教育公平和学校管理
秩序,对违规学校进行了应有的惩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行政处罚,特别是涉及到财产问题的处 罚,可能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03
行政处罚的程序与规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01
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当场处罚等。
一般程序
02
对于较为复杂或者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

行政处罚法2023解读

行政处罚法202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3解读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是对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惩戒。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实和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是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

不同的行政处罚具有不同的惩罚力度和效果,适用于不同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这是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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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2005年8月整理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法条内容: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

制定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已有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

本法严格规定行政处罚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避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

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2节标题: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法条内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行政处罚法解读

行政处罚法解读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 • • • •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南阳任超奇案
2008年9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该市一市民 任超奇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因是执法人员从他的电脑中检查 到淫秽视频,该事实有任超奇本人陈述、检查笔录和淫秽物品鉴定 为证,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 《管理办法》中看到,该办法是国务院批准后于1997年12 月30日由公安部发布的,其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 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 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违法,但 并未对公民查阅淫秽信息作出处罚规定。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是法律,是新法,而《管理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是旧法,因此, 查阅的行为应该不算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
法律分类 法理分类: ◆申戒罚 • 警告 ◆财产罚 • 罚款 ◆行为能力罚 • 没收 ◆人身自由罚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功能: • 行政拘留 制裁和惩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种类 预防与教育
性质:惩戒
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谁拥有设定 权?
从体系上看,能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第十五、十六条) “相对集中处 罚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其好处在于:提高执法效力; 防止多头执法。这个制度是现实生活中城管存在的法律依据。城 管是一个相对集中的综合执法机构,是一个组建机构。集中了好 几个机构的权利,包括工商、城建、环保、规划、市容、卫生。 二、第十七条,是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第十八、十九条:行政委托组织:注意这几个问题①受托组 织以谁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②谁承担责任③不得转委托。 该类组织的成立需具备三个条件,在第十九条中规定:1.属于依法成 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政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技术检查的,应 该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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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解读先谈一下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具备“四种能力”的问题。

一是学习能力。

二是话语能力。

三是思维能力。

四是适应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上述“四种能力”,对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来说,显得非常重要。

“四种能力”中,学习能力是基础,话语能力是途径,思维能力是关键,适应能力是保障。

“四种能力”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只有加强对这些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才能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下面,我讲一下《行政处罚法》,在讲之前,我先简要谈一下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

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

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

对于行政处罚主体,我将在后面进行详细阐述。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的行为。

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了解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后,我给大家谈谈《行政处罚法》。

我认为,行政处罚法可以用“三个亮点”、“两个特点”、“一个重点”来涵盖。

一、“三个亮点”第一个亮点是不服可申辩。

主要表现为听证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这里,我给大家举一个案例:就是著名歌星毛阿敏偷税听证会。

1998年9月29日上午,毛阿敏偷税案听证会在举行。

在历时3个半小时的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出示了有关毛阿敏自己签名的假合同以及虚假申报的纳税单等材料。

毛阿敏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应由扣税义务人缴纳”,双方辩论激烈。

此后8年,在各类行政处罚中,听证会成为许多被处罚人的选择。

这场不足20人的听证会,却在当时的社会上引来多方关注,被处罚款还能开听证会申辩,颠覆着国人看待处罚的惯性思维。

《行政处罚法》首次正式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听证的涵是“听取对方意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为自己进行申辩。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听证在英国是普通法上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在美国则是联邦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

听证形式有多种,听证会是其中最为正式的形式,让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展开充分对抗,有助于行政机关准确认定事实,保证行政决定的最终正确出台。

关于听证程序及其适用围。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述和辩解,由当事人和调查办案人员对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活动。

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举行听证程序,法律只规定了对部分行政处罚可以举行听证,即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可以举行听证。

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当事人对听证有选择权,即对上述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关于听证的具体规则:一是告知听证权利。

行政主体在作出上述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3日答复行政主体是否要求听证。

行政单位注意的是:要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是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主体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便给当事人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是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和参加人。

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为行政主体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听证程序的参加人由本案调查人员作为一方,由被认为实施了行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另一方,并可以有证人等参加。

可能被处罚的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四是公开听证与回避。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此外,当事人如果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是当事人有权辩论和质证。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申辩和进行质证,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反驳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

六是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结束以后,由行政主体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是否适用行政处罚。

第二个亮点是罚我先通知。

主要表现为告知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05年5月23日,到务工人员杜宝良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同一地点被“电子眼”记录105次违章,被交管部门扣罚210分、缴纳罚款1.05万元。

此事一出,人们的目光集中在对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不规的质疑上:如果在杜宝良初次或者哪怕前几次违章之后能够得到交管部门的及时告知,也就不会有之后那么多次违章。

事后,市交管部门于2005年8月19日起,向市各车主邮寄交通通知书达71万余份。

杜宝良事件里凸显出的交通执法方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当事人违章、且已被电子眼记录在案时,是由行政机关及时通知当事人还是由当事人主动查询获得自己被处罚的信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就行政处罚的目的而言,制裁人是手段而非目的。

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就应当及时通知人,让其终止行为,而不应当任由行为继续,任由管理秩序持续遭到破坏,否则就有以罚款代管理之嫌。

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告知程序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程序,仅有原则性规定,并无详细程序要求。

关于告知的时机问题:第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

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的容:首先告知执法身份。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件。

其次是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三是告知相对人权利:如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

四是告知处罚结果:拟将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五是听取当事人的的述和申辨。

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述、申辨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是处罚决定书中的告知。

处罚决定书中的告知:一是告知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容。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数额、时间、地点等,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如果是罚款,就必须告知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

二是告知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起诉权,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时间规定。

三是告知相关法律后果。

告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如将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强制执行等,以促使其自觉履行。

第三个亮点是过罚得相当。

主要表现为规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过去,罚多罚少一般是由执法人员说了算。

再给大家举一个案例:某日上午,在市绿城广场,一名外地男性游客吸完烟后,随手把烟头丢在水泥地上,被执法人员逮个正着。

这名男子被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0元罚款。

被罚者没有提出疑义,旁观的群众倒是七嘴八舌起来,家住某小区的大妈说,咱有规定,这样的行为以前可以罚50元呢。

按照《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等废弃物,要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但从2005年6月起,开始执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相关部门要对行政罚款细分档次,按“标尺”同过同罚,使行政罚款有“度”可依。

具体到这件事,执法人员首先责令其清除,然后按统一规定的20元处罚标准施以处罚。

而不是像过去,执法人员想罚20就20,想罚30就30 ,想罚50就50,全凭执法人员说了作数。

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机关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都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更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过罚相当原则,就避免了因为执法者个人的偏私、好恶而作出处罚强度与程度不成比例的处罚决定,体现了对人处罚的公平、公正精神。

二、“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规制公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1、统一、分层次地设定了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意义重大,它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应当实行法定原则,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容:第一,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才受处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受处罚,即法无明文不得罚。

第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三,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要真正实行法定原则,首先必须明确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行政处罚的种类较多,要确立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首先必须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种类:一是人身处罚,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二是财产罚,如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的行政处罚。

三是行为罚,如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四是申诫罚,如警告等行政处罚。

为此,《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6个基本的处罚种类:(1)警告。

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有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错误不再重犯的一种处罚。

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为人,所以是一种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一定强制性质的较轻的处罚种类,其适用对象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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