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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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论文

汇款、托收与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摘要】由现今的国际贸易流通情况来看,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对贸易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其优缺点也各有不同。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为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中国,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保证金,且费用较高。因此,对各种结算方式进行比较,使业务员能跟清晰地使用结算方式,以避风险,对国际贸易有重要的帮助。

【关键词】汇款托收信用证汇票业务流程风险当事人权责比较

一、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

汇款又称汇付,是付款人委托所在国银行,将款项以某种方式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款,通常是由买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将贷款付。汇款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电汇的速度快,费用较高,但比信用证的要低,安全性还可以,它一般使用的是银行间的SWIFT才传递的,而信汇时间长,票汇容易发生票据在邮递途中丢失的可能性。

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在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下,汇票原有的作为支付命令的意义确实不大,之所以仍在广泛的使用,主要是借鉴了汇票的流通转让原理,使债权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变得清晰而又有法律依据,例如议付行在议付单据后,通过背书受让汇票的债权,成为善意的持票人,受到票据法的保护。

在托收情况下,通常汇票上背书注明为托收背书,代收行仅仅是代为行使出口商的请求付款权,这个时候的票据权利仍然属于出口商;如果汇票的背书未注明“for collection"的字样,从票据法上说,代收行就是汇票的正常持票人,自己具有向进口商请求付款的权利,而不是代出口商行使。当进口商付款之后,汇票由进口商收回,票据的权利义务终止。信用证下汇票背书给开证行,开证行作为付款人偿付汇票,这时它并不是汇票的持有人,而是付款人收回汇票,结束票据的流通,终结票据的一切权利义务。

托收和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作用被弱化了,只是在有诉讼的情况下,研究这些权利义务才有实际意义,因为是否是正当持票人关系到是否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三、三种结算方式中业务流程的比较

汇款的业务流程:

1.客户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向境外汇

款人提供我行汇款路线(代理行、我行分支机构名称)、收款人名称和账号;

2.境外汇款人到银行办理汇款后,汇出行可通过我行

遍布世界各地的清算银行,把款项汇入我行;

3.我行收汇后通知客户,客户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后

解付入账。

4.客户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核销手续,我行可

为客户代理申报。

托收业务流程:

1.进出口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出口人发货、制单;出口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向托

收银行提出托收申请

3.托收行选定代收行后,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具体规

定,缮制托收指示书,委托代收行代为收款

4.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书和票单后进行审查以决定

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通知进口商并向其提示有关单据。

5.进口商验单、付款/承兑和领取单据。

6.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项已收妥,并贷记托收行帐

户。

7.托收行将款项交给出口人。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2.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

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

行(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

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

6.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

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7.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

行索偿;

8.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

款;

9.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

人付款赎单;

10.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四、三种结算方式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及其权责的比

汇付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汇款人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

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

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

2)收款人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其他经

贸往来中的债权人;将货物发给买方,随后将有关货运单据自行寄送买方

3)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

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根据汇款申请书汇出款项

4)汇入行,又称解付行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款项

的银行,汇入行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债权人),委托银行代为收取货款

2)托收银行办理相关托收业务,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

国家,将转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办理此笔托收业务的汇票提示和货款收取事宜,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

3)代收银行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物

4)提示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或单据并收取款项

5)付款人(债务人)对汇票或相关单据付款

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责:

1)开证申请人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或买方。有时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称开证申请书。根据《ICCN 500》第十八条规定,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和委托其他银行协助完成此项业务,都是为了执行开证申请人的指示,是代申请人办理的,申请人应支付所有的银行费用,并承担银行为他提供服务时所承担的风险。2)开证行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开证行也被称作开证人、允诺人、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ICCN 500》第三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3)受益人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或卖方。受益人同时还是信用证汇票的出票人、货物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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