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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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外贸公司资格备案登记注册流程

上海注册外贸公司资格备案登记注册流程

上海注册外贸公司资格备案登记注册流程
新公司注册成立后,若想做进出口业务,必须先办理进出口备案手续。

上海的进出口备案手续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海关注册备案登记、电子口岸、商检备案登记、外管局备案登记。

需注意的是,办理进出口备案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范围中要有“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备案”.
进出口经营权限的取得,要到商务部门办理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具体步骤如下:
一、先在网上操作
1,登录网站;
2,点击“备案登记”会弹出新页面;
3,在“所属城市”下拉菜单中选择“吉林省长春市”;
4,在“备案登记机关”下拉菜单中选择“长春市商务局”;
5,提交;
6,《登记表》认真、如实填写;
7,提交备案登记。

打印1份,法人签字后盖章。

二、准备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打印好的法人已签字、盖章后的《登记表》一份;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这两部分工作完成后,即可送到商务部门待批了。

商务部门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批复。

企业取得这个权限后,方可进行下一部的工作。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一览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一览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一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有贸易区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有贸易区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实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

具体内容为:自贸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

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自贸区内新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以及设立后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由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的同时,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提交备案材料;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上海以外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7个工作日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提交备案材料。

受理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申请人向登记窗口提交备案材料。

项目备案表:申请人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备案表,填写完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备案表可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登记窗口领取,或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一)适用于新设立项目的情形:1.新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2.原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范围的;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举办广告企业的。

(二)适用于变更项目的情形: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变更注册资本的;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变更股权或者投资方的;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的(含取消广告经营范围)。

(三)适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上海以外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向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申请人提交《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表》的同时,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操作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国家商务部授权,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办理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手续。

1、拟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内资企业和个人,应先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或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再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2、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涉及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2004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并且在7月1日之后未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三、操作办法:网上在线填写《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

网上填写完成后,将下列备案登记材料送交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接待受理大厅:1、已签字、盖章的《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上海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送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受理时间:周一、三、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电话:62754440,52881313,52881314。

网上在线填写《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贸发展处联系人:庞春和电子邮件:pangchunhe@联系电话:52881295、52881313、52881314受理时间:周一、三、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sfic/sc/list.jsp?menuId=73&sonMenuId=75&rightMenuId=278&id=99567“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的索引根据商务部令2004 年第14 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 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3]7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9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3〕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境外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备案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

第四条(备案权限)
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涉及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沪府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金融活动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2日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第三章项目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促进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方式和机关)本市依法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的机构。

第四条(范围和权限)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为:(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统称“负面清单”)规定的非禁止投资领域内,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上海自贸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告知单

上海自贸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告知单

上海自贸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告知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告知单一、办事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内领域需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三、办事所需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和承诺书》四、办事流程(一)一口受理流程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将拟投资情况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对。

如在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投资者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投资者下载打印并签字。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书面材料递交至自贸试验区各对应片区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外资管理窗口办理一口受理手续。

办结后,在指定窗口统一领取所有证照。

(二)一般流程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查阅相关办事指南,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结后,企业下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和承诺书》并签字,在自贸试验区各对应片区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投资管理窗口领取备案证明时提交。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自贸试验区扩区后,采取分片受理,具体是1、陆家嘴世博片区:由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6904。

自贸区陆家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塘桥新路87号3号楼1楼,咨询电话60893775自贸区世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邹平路161号,咨询电话685889192、金桥片区:由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金桥路27号14号楼1楼,联系电话68800000转1993、张江片区:由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联系电话50797963六、投诉方式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547334,投拆邮箱:shimzx@/doc/77b0c4639e314332386893 52.html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800000转519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50797100代理注册上海公司:/doc/77b0c4639e31433238689352.html。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推进本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营造更好的外商投资商务环境,实现本市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地区之一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以及市政府对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委主要职责的规定,按照“依法合规、方便企业、促进发展”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工作1、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发[2009]43号),对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由市商务委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对按规定需要由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送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后,再由市商务委开展企业设立审批。

对不需要项目核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企业设立审批。

2、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关于对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工作1、各区(县)根据区(县)政府对各部门的职责定位开展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审批工作。

2、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在权限内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尊敬的[备案机关名称]:我司[企业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贵机关申请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为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1. 企业名称:[企业全称]2. 企业性质:外商投资企业3.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元人民币4.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5.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6. 办公地址:[办公地址]7.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8. 成立日期:[成立日期]二、投资方情况1. 投资方名称:[投资方全称]2. 投资方性质:[投资方性质]3. 投资方注册资本:[投资方注册资本]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投资方法定代表人]5. 投资方注册地址:[投资方注册地址]三、备案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4.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四、备案所需材料1.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5. 企业章程6. 企业注册登记证明7. 其他相关材料五、承诺事项1. 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本企业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业务。

3. 本企业承诺在备案期间,如发生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变更,及时向贵机关报告。

敬请贵机关予以备案,并给予批准。

如有需要,我司将积极配合,提供所需资料。

此致敬礼![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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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内领域需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和承诺书》
四、办事流程
(一)一口受理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将拟投资情况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对。

如在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投资者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投资者下载打印并签字。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书面材料递交至自贸试验区各对应片区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外资管理窗口办理一口受理手续。

办结后,在指定窗口统一领取所有证照。

(二)一般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查阅相关办事指南,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结后,企业下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和承诺书》并签字,在自贸试验区各对应片区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投资管理窗口领取备案证明时提交。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自贸试验区扩区后,采取分片受理,具体是
1、陆家嘴世博片区:由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6904。

自贸区陆家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塘桥新路87号3号楼1楼,咨询电话60893775
自贸区世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邹平路161号,咨询电话68588919
2、金桥片区:由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金桥路27号14号楼1楼,联系电话68800000转199
3、张江片区:由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联系电话50797963
六、投诉方式
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547334,投拆邮箱:shimzx@
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800000转519
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50797100
代理注册上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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