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2024

防洪标准gb50201-2024
标准首先明确了防洪工程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其中,防洪工程的
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且必须考虑防洪
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行性。
其次,标准规定了洪水标准。
洪水标准是指洪水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
围内的特定水位和流量。
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防洪工程,如坝体、堤岸等,规定了相应的洪水标准。
随后,标准详细讲解了洪水波及范围的确定。
这是根据洪水的特点和
防洪工程的设计要求,确定洪水波及范围的方法和计算公式。
标准明确指
出了在设计防洪工程时,必须考虑洪水波及范围的不确定性,并进行合理
的估计。
再次,标准阐述了洪水处理工程的设计要求。
这包括了塘堰、护垫、
堵洞、引洪闸门等洪水处理措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标准要求这些洪水处
理工程必须满足防洪工程的设计要求,并能够有效地控制洪水的泄洪、引
洪等。
标准还详细介绍了洪水堤防和防洪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这包括了洪水
堤防的断面形式和尺寸、防洪设施的类型和配置等内容。
标准强调了防洪
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要求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最后,标准规定了防洪工程的验收标准。
这包括了防洪工程竣工图、
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的编制要求,以及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等。
标准指出
防洪工程的验收必须经过专业的评审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____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 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防洪标准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城市防洪标准》是为了规范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首先,该标准明确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基本要求。
根据不同的防洪等级和工程类型,对防洪标准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同时,标准还对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保障了工程质量。
其次,标准强调了城市防洪工程的综合防洪能力。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河道、排水系统、防洪墙等多种防洪设施的综合作用,提高城市防洪工程的整体抗洪能力。
这有助于减轻城市内涝和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
此外,标准还着重强调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环保要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倡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建设理念,确保城市防洪工程的长期效益和环境友好。
最后,标准还规定了城市防洪工程的运行管理要求。
包括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城市防洪设施,建立健全的防洪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提高城市应对突发洪水的能力,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GB50201-2014《城市防洪标准》的出台,对规范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为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有力地保障了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共同为城市防洪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是指为了预防和减轻洪水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定的洪水防御工程的设计、建设和验收的技术规范。
GB50201-94是中国国家标准中关于防洪标准的重要文件,它对防洪工程的设计、建设和验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是我国防洪工作的重要依据。
首先,防洪标准GB50201-94对防洪工程的选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标准的规定,防洪工程应当在洪水泛滥区之外选择地势较高、土壤稳定的地段进行建设,以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标准还要求在选址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地质环境、水文条件等因素,以便更好地适应当地的自然条件。
其次,防洪标准GB50201-94对防洪工程的设计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标准要求防洪工程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洪水特点,合理确定工程的防洪标准和设计洪水位,确保工程在设计洪水条件下能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的防洪效果。
同时,标准还要求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可持续性和经济性,尽量减少工程的投资和运行成本,提高工程的整体效益。
此外,防洪标准GB50201-94对防洪工程的建设和验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标准要求防洪工程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严格的监控和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同时,标准还要求在工程建设完成后要进行全面的验收和评估,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防洪标准GB50201-94是我国防洪工作的重要依据,它对防洪工程的选址、设计、建设和验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我国的防洪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在今后的防洪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防洪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不断提高防洪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防洪标准GB50201(可编辑修改word版)

防洪标准GB50201-94来源:广西水利厅时间:1995-01-011.防洪标准(G 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 年6 月2 日【实施日期】:1995 年1 月1 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 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 94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GB50201-94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6 电力设施 11 6.1 火电厂 11 6.2 核电厂 11 6.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12 7 环境保护设施 13 7.1 尾矿库工程 13 7.2 贮灰场工程 13 7.3 垃圾处理工程 14 8 通信设施 16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7 9.1 文物古迹 17 9.2 旅游设施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 洪 标 准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1
2
3
4
1 防洪标准沿革
修改的章节调整
增加了“术语”一章;
增加了“防洪保护区”一章,将原“城市”和“乡村”并入本章,设置了“一般规定”、“城市防护区”和“乡村防护区”三节内容;
修改的内容调整
1
在“总则”一章中增加了条和条,取消了原条和条,合并了原条和条;
2
“城市防护区”人口的统计口径调整为“常住人口”;
3
在“城市防护区”的分等指标中,引入了“当量经济规模”指标;
4
调整了铁路的防护等级划分数量、指标取值和涵洞的防洪标准,增加了客运专线的防洪标准;
5
调整了公路的类型、防护等级划分数量和指标取值,增加了隧道的防洪标准;
10 水利水电工程 18 10.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8 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20 10.3 水库工程 21 10.4 水电站工程 21 10.5 拦河水闸工程 22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 10.7 供水工程 23 10.8 堤防工程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5 附:条文说明 26
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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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时, 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6.调整了民用机场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7.调整了火电厂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8.调整了核电厂的防洪标准; 9.调整了高压和超高压输变电设施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10.在“通信设施”一章中增加了光缆中继站的防洪标准; 11.增加了世界级文物古迹的防洪标准,调整了旅游设施的分等指标内容; 12.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增加了对梯级水库防洪标准的原则性规 定;增加了灌排泵站工程的等级划分和防洪标准;增加了通航工程的等级划分; 对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的等级划分指标和防洪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21
10.5 拦河水闸工程
22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
10.7 供水工程
23
10.8 堤防工程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5
附:条文说明
26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1总 则 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需要,保护人 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 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 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 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于特别 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 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7 环境保护设施
13
7.1 尾矿库工程
13
7.2 贮灰场工程
13
7.3 垃圾处理工程
14
8 通信设施
16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7
9.1 文物古迹
17
9.2
旅游设施
17
10 水利水电工程
18
10.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8
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20
10.3 水库工程
21
10.4 水电站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洪标准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1 防洪标准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 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部分)SDJ12-78 1978.9.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 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 1988.6.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因素 对防洪安全的要求,统筹协调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及上下游、左右岸、干 支流的关系,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宜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 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或采用其他分析方法合理 确定。
1.0.5 同一防洪保护区受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威胁时,宜根据不同 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灾害的轻重程度分别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1.0.8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 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9 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 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10 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1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适当 提高防洪标准。 2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 防护对象,可适当降低防洪标准。 3 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 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尚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目次
1总 则
1
2术 语
3
3 防洪保护区 4
3.1 一般规定
4
3.2 城市防护区
4
3.3 乡村防护区
4
4 工矿企业
6
5 交通运输设施
7
5.1 铁 路
7
5.2 公 路
7
5.3 航 运
8
5.4 民用机场
9
5.5 管道工程
10
6 电力设施
11
6.1 火电厂
11
6.2 核电厂
11
6.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12
3 修改的内容调整 1.在“总则”一章中增加了 1.0.5条和1.0.6条,取消了原1.0.9条和1.0.5 条,合并了原1.0.7条和1.0.8条; 2.“城市防护区”人口的统计口径调整为“常住人口”; 3.在“城市防护区”的分等指标中,引入了“当量经济规模”指标; 4.调整了铁路的防护等级划分数量、指标取值和涵洞的防洪标准,增加了 客运专线的防洪标准; 5.调整了公路的类型、防护等级划分数量和指标取值,增加了隧道的防洪 标准;
5.在“电力设施”一章中单独设置了“核电厂”一节; 6.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 一节拆分为“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两节; 将“水库和水电站工程”一节拆分为“水库工程”和“水电站工程”两节; 将“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一节拆分为“灌溉与排水工程”和“供水工程” 两节;增加了“拦河水闸工程”一节。
1.0.6 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 洪标准且能够进行单独防护时,该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单独确定,并应采取 单独的防护措施。
1.0.7 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 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94 1994.6.发布, 1995,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
2 修改的章节调整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增加了“防洪保护区”一章,将原“城市”和“乡村”并入本章,设 置了“一般规定”、“城市防护区”和“乡村防护区”三节内容; 3.增加了“环境保护设施”一章,设置了“尾矿库工程”、“贮灰场工 程”和“垃圾处理工程”三节内容; 4.在“交通运输设施”一章中,取消了原“木材水运工程”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