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该不该告诉对方病史-网友吵翻了!法律这样说......
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民法典婚姻编——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将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具有该条件将导致婚姻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其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以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结婚,有结婚的权利,但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履行告知义务。
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的告知义务非常重要,以保障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如果没有如实告知的,对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权利。
法条解析:为避免隐瞒病情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对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以案说法:去年3月,28岁的成都姑娘小何,和相恋8个月的丈夫走进了婚姻殿堂。
恋爱时期,小何对这个另一半很满意,但小何不知道,自己的枕边人其实一直都有重度抑郁症,并需要靠药物维持。
“我以前只觉得老公沉默易悲观,后来结婚了才知道他有抑郁症。
”发觉丈夫的抑郁症,源于小何偶然在丈夫工作单位的抽屉里发现了氟西汀药片(一种抗抑郁药物)。
后来几经询问,丈夫才承认自己已罹患近2年的重度抑郁症。
在得知丈夫罹患精神疾病后,小何变得紧张起来。
她不知道另一半的疾病是否属于家族遗传,未来这个病会不会变得更加严重?在小何心里,丈夫的刻意隐瞒更像是对这段关系的不忠。
很长一段时间,小何回到家就会变得小心翼翼,家里催着生孩子的压力,也只能她独自承担,因为她并不知道,这个病会不会遗传。
“难道结婚前,我没有权利知道自己另一半的病史吗?”小何为自己感到不公平。
根据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解读,我们认为:“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的确享有知情权。
准配偶重疾告知义务与无过错方撤销婚姻和赔偿请求权——以《民法典》第1053 条和第1054 条为中心

2020年第4期法治研究准配偶重疾告知义务与无过错方撤销婚姻和赔偿请求权——以《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为中心蒋 月**作者简介:蒋月,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 要:《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规定确立的准配偶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是基于健康是人的基本利益,是实现个人自治和人类繁衍的基本前提。
重疾患者不如实告知,是不尊重另一方人格,将损害对方结婚自由权,使其健康面临风险。
但是,立法未明确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从结婚目的、婚姻功能并参考现行禁止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者结婚制度实践经验,重大疾病应包括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显著影响生育的疾病、严重影响本人健康的重大疾病,并应适时公布相关疾病种类指南。
准配偶的知情权和无过错配偶的撤销婚姻请求权,是源于健康与人格紧密相连,关乎自然人享有的健康权、结婚自由权,故允许无过错配偶就可能错误的结婚决定重新做一次选择。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然而,该请求权制度将配偶的健康权保障寄托于重疾患者的“道德自觉”,是否正当合理?请求权人范围偏小,内容过于简略;有必要增设消灭时效等予以完善。
从法律适用看,重大疾病的范围确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能否结婚、重大疾病的举证难等问题值得关注。
结婚诚信,诚信结婚,才是避免争议的最好选择。
关键词:准配偶 重大疾病 告知义务 撤销婚姻请求权 赔偿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规定确立了一项新制度,即准配偶负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假若准配偶未及时履行该告知义务导致另一方不知情而结婚的,无过错配偶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并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该权利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准配偶的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将取代2001年修正后施行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第7条第2项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制度。
领证之前对方患有性病,婚姻有效吗

领证之前对方患有性病,婚姻有效吗很多人生活作风不检点容易染上性病,不过性病在现代医学中并不是什么致命的疾病,通过治疗可以痊愈。
但是对于跟患有性病的人结婚,可能是大多数不能接受的事情,而且性病患者可能会为了结婚隐瞒病情。
那么,领证之前对方患有性病,婚姻有效吗?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领证之前对方患有性病,婚姻有效吗如果夫妻双方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前是性病患者,那么作为未患病一方,不仅会担忧自己被传染,而且也不可能产生离婚的念头。
此时可以通过到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由此可知,夫妻一方患有性病,婚后彻底治愈的话,作为其配偶是通过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哪怕你的情况不能被法院确认双方的婚姻无效,如若你确实是想离婚的话,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
如果婚前隐瞒性病史,离婚可以请求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第八条列出了三种: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其中性病包括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如果属于婚前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你可以直接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若不属于这种情况,则再起诉要求离婚,但其主给自己赔偿的要求一般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该不该跟老公坦白过往性经历

该不该跟老公坦白过往性经历?
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因为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作为夫妻之间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这种信任需要建立在彼此坦诚的基础上。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坦白可能会对婚姻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尤其是如果这些性经历已经过去很久了,并且不再对当前的婚姻关系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需要考虑对婚姻和家庭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
此外,人们对过去的经历有不同的态度。
有些人可能觉得,过去的经历不应该成为一个人的标签,而是应该被看作是个人成长过程中的一部分。
他们可能会觉得,过去的经历并不代表一个人的人品或价值观,而应该关注当前的行为和态度。
另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过去的经历是一个人人品和品德的体现,因此应该在婚姻关系中坦诚相待。
最后,需要考虑的因素是你的个人感受。
如果你觉得告诉你的丈夫会让你感到更自由和放松,那么你可能应该考虑告诉他。
但是如果你觉得这样做会让你感到非常不舒服,那么你可能需要考虑另一种方法来维持你们之间的信任和关系。
总的来说,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决定是否告诉你的丈夫关于你的婚前性经历。
无论你选择怎样做,都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在婚姻中建立信任是非常重要的,需要通过坦诚和互相尊重来实现。
隐瞒病情结婚有效吗

导读:隐瞒病情结婚不直接导致婚姻无效,但可请求撤销;虚报年龄结婚需看具体情况,未到法定婚龄则无效;结婚财产协议需双方自愿、合法,签订后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一、隐瞒病情结婚有效吗关于隐瞒病情结婚的有效性,首先要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
2.当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时,并不直接导致婚姻无效。
相反,另一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是因为,隐瞒重大疾病虽不直接违反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但可能对另一方造成重大影响,从而给予另一方撤销婚姻的权利。
二、虚报年龄结婚证效力虚报年龄领取的结婚证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如果虚报年龄是为了达到法定婚龄而进行的,那么该结婚证是无效的。
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2.如果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仅是因为某些原因虚报了年龄,那么该结婚证是有效的。
3.如果申请认定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如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认定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三、结婚财产协议效力结婚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同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
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婚内或婚前财产协议签订,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能证明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签订协议,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样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签订结婚财产协议时,双方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史,《民法典》判了:婚姻无效!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关系到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对可撤销婚姻也有了新的规定。
如果在结婚登记前,一方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却故意隐瞒对方,结婚后另一方知情的,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史,罪大恶极近日,#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宣判#,#男方婚前患艾滋病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上微博热搜。
1月4日,上海闵行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
后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
虽然最终证明李某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
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的意思是:艾滋病可以结婚,不是法律上不能结婚的病种。
但是隐瞒艾滋病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姻无效。
那么,艾滋病到底是不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呢?答案:不是!《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艾滋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中规定:艾滋病属于指定传染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换言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并未被禁止结婚,而是暂缓结婚。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艾滋病患者隐瞒了自己的艾滋病史与他人结婚的,在法律上应当视为无效婚姻。
但在这个案件中需要明白的是,真正的爱情并不是铤而走险而是坦诚相待,每个人都有爱与被爱的权利,但是当我们在爱情中被欺骗、受伤时,不要忘记了还有《民法典》等法律在默默守护着我们。
生病住院不要告诉别人

生病住院不要告诉别人说到人情往来,大家首先想到的恐怕就是婚嫁之事,这也是我们平日遇到最多的一种人情类型。
除此之外,其实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人情,那就是探望病人。
人生在世,都是吃五谷杂粮,很少有人不会生病的。
一旦生病住院,无论病情是轻是重,生理和心理两方面难免会变得脆弱,更需要他人关注和照顾。
但是这些都是站在病人的角度来想的,有失片面。
事实上,假如你有一天真的生了病,千万别告诉别人,越少人知道越好。
这可不是迷信,而是为你好。
一是他人第一反应:反感以前的人情往来很简单,谁家有喜事,或有人住院,街里街坊的邻居好友,拎着一挂香蕉或者一刀猪肉就能充当礼金,略表心意。
换到现在就行不通了,有很多地方甚至攀比礼金到离谱的程度。
如今很多人一听说谁家里有事,不管是好是坏,第一反应都是反感。
赚钱不容易,花钱却犹如流水,无法控制。
而且这花销里头大部分都给别人送了礼,岂能不让人心生厌恶,顺便讨厌上了这个致使自己花钱的人。
原本你告诉大家自己生病的消息是想得到大家的宽慰,谁知不但没有安慰,他们背地里还会对你埋怨憎恶,真乃得不偿失。
二是自己第一时间:疲倦前几天在小红书上看到一位网友发了个帖子,称第一次住院和自己想象中完全不一样,以后再也不想来了。
网友说小时候看电视剧,总是很羡慕那些病人能天天躺着睡觉。
这次自己拉肚子住院,本来也想体验一下终于没工作,能睡到自然醒的生活。
谁知道每天五六点钟清洁工就开始打扫卫生,七点不到护士就来测体温,八点医生查房,九点就开始打针。
一天到晚净是治疗,根本没时间睡觉。
要知道,不管病情轻重,病人生病最要紧的就是充分地休息。
本来医院里睡眠质量就不好,要是还时不时来上三五个亲朋好友探望,那病人只会更觉疲倦,恢复健康遥遥无期。
三是生病首要任务:休养早就有医学研究表明,同样剂量的药,心情好,休息得多的人疗效比心情差,没有充足睡眠的人好。
病人在生病的时候,最主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好好休养。
不仅要吃好睡好,还要保持心情舒畅,自在轻松。
婚姻情感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屡见不鲜,涉及到财产、子女抚养、情感纠纷等方面。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知识进行解读。
二、案例一:婚前隐瞒疾病,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前,李某患有严重心脏病,但未告知张某。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的病情,要求离婚。
李某认为,自己并未故意隐瞒疾病,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导致对方在结婚登记前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可以要求撤销婚姻。
但在此案中,李某并未故意隐瞒疾病,而是由于自身原因未告知张某。
因此,张某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离婚。
结论:婚前隐瞒疾病,若非故意隐瞒,一般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三、案例二: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情简介:王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张某发现王某出轨,心情极度痛苦。
张某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此案中,王某出轨,给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结论: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三:离婚时财产分割,如何确定财产价值?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产、一辆轿车和一笔存款。
双方对财产价值存在争议。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财产分割时,应当确定财产价值。
财产价值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等确定。
在此案中,双方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轿车和存款进行评估,确定财产价值。
结论: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确定财产价值,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等确定。
五、案例四:离婚后子女抚养,如何确定抚养权?案情简介:陈某与李某离婚,双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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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该不该告诉对方病史?网友吵翻了!法律这样说......
“我愿意她(他)成为我的妻子(丈夫),无论富裕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我们分开。
” 这句常出现在影视剧中的婚姻誓词,常令人动心不已。
然而,当婚后发现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向你隐瞒时,这段婚姻你是否还会维持下去?
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婚姻撤销!
婚前病史是否应该告知配偶?结婚后发现另一半隐瞒病史,这段婚姻是否可以申请撤回?21日,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
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换言之,若伴侣有意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则配偶有权终止夫妻关系。
实际上,自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就退出了历史舞台。
但在不少网友看来,配偶是否如实告知婚前患重大疾病的情况,是影响婚姻稳定和下一代健康的重要因素。
对于告知配偶自己重大病史的规定,不少网友表示支持,并提到做婚前检查的必要性,甚至分享出自己在结婚前主动了解配偶家族病史的情况。
在支持者看来,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和家族遗传病史,是提升婚姻质量和保护下一代健康的关键。
当然,这一规定也引来网友的争议,有网友疑惑:“难道生过病就没有了结婚权?强制说出患病经历,患者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
了解配偶病史网友:这是我的知情权!
去年3月,28岁的成都姑娘何穗,和相恋8个月的丈夫走进了婚姻殿堂。
恋爱时期,何穗对这个另一半很满意:“比我大2岁,挺会照顾人,平时也很文静。
”
但何穗不知道,自己的枕边人其实一直都有较为严重的抑郁症,并需要靠药物维持。
“我以前只觉得老公沉默易悲观,后来结婚了才知道他有抑郁症。
”发觉丈夫的抑郁症,源于何穗偶然在丈夫工作单位的抽屉里发现了氟西汀药片(一种抗抑郁药物)。
后来几经询问,丈夫才承认自己已罹患近2年的抑郁症。
在得知丈夫罹患精神疾病后,何穗变得紧张起来。
她不知道另一半的疾病是否属于家族遗传,未来这个病会不会变得更加严重?在丈夫坚持吃药的情况下,备孕是否会受到影响?在何穗心里,丈夫的刻意隐瞒更像是对这段关系的不忠。
自从得知丈夫的病情,何穗的婚姻生活也笼上了阴影:“他越来越沉默寡言,有时还会自残。
”
很长一段时间,何穗回到家就会变得小心翼翼,家里催着生孩子的压力,也只能她独自承担,因为她并不知道,这个病会不会遗传。
“难道结婚前,我没有权利知道自己另一半的病史吗?”何穗为自己感到不公平。
对此,有着多年婚姻类案件代理经验的,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表示:“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的确享有知情权。
同时,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
”
在付建看来,婚姻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其背后牵扯到夫妻双方未来共同的生活,以及生儿育女的问题。
因此,付建认为,民法典该项草案内容,是在要求一方具有“坦白义务”,即必须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透露婚前病史我的个人隐私怎么办?
什么病需要如实告知?病到什么程度才需要清楚交代?对患病者而言,要求说出婚前病史确
保对方知情权的条件下,又是否侵犯了患者的个人隐私?
对此,付建认为,对于罹患重大疾病配偶而言,隐私权并不能成为其隐瞒病情的借口。
他解释称,隐私权的保护,是以不触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但当隐私权与他人权利乃至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则需要让位于社会利益,隐私权的保护也要让位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个人隐私权不能滥用,也不能扩大解释,当它直接威胁到他人的利益和生命健康时,隐私权就会受限。
”付建表示,坦白重大病史是尊重配偶的知情权与生命权的体现。
“此前,法律法规未明确对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予以确认,而这项草案则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婚姻选择权,知情权更加有了保障。
”在付建看来,该项草案的提出,在当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对立时,也有了一个孰轻孰重的标准。
那么,什么疾病属于配偶应该坦白的范围?付建解释称,草案中提到的重大疾病范围,可参考《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主要指一些指定的传染病,如传染病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付建补充。
此外,他解释,诸如罹患重症精神病、或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若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除了隐瞒遗传病或传播性疾病,付建提出,也有不少人曾遭遇恶意隐瞒病情结婚后,配偶在短时间内因病去世,另一半却因此背上了巨额债务。
陷入此种情况,债务是否还需另一半承担?对此,付建表示,还需从两方面看待这一问题。
“首先要看此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付建解释,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配偶就有义务偿还。
此外,还需考虑去世一方是否遗留财产,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付建补充,看病债务虽属于共同债务,但一方对另一方隐瞒病情,未尽到诚实守信,坦白告知的义务。
那么去世留下的债务,根据公平选择,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外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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