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市场交易方案印发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7.14•【文号】国能综通监管〔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0〕72号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强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规范开展,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26号),决定从2020年7月至12月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有关要求,健全市场化交易机制,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强垄断环节监管,督促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电网企业相关部门规范组织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推动解决厂网之间突出问题,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清洁能源消纳空间,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二、工作内容(一)电能交易组织和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交易方式开展的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等各类跨省跨区交易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公平性。
具体包括:交易启动条件,交易计划编制、交易公告发布、交易组织开展、安全校核结果、交易结果执行等情况,电网企业代理参加跨省跨区交易情况,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市场衔接情况,市场主体准入注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市场主体使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公平性,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合规性,是否存在市场串谋、行使市场力等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独立自主交易的行为等。
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doc

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号:办市场〔2012〕151号发布日期:2012-12-7执行日期:2013-1-1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监会。
各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规则,商省电监办制订本区域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电网安全和公平开放为基础,坚持科学调度、余缺调剂、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充分利用电网互联优势,促进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平衡和安全供应。
第三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
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五条依据本基本规则,跨区域电能交易的相关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由相应区域电监局会同省电监办组织制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市场主体对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电力交易机构依据规则负责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相应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5•【文号】发改能源[2005]292号•【施行日期】2005.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2月25日发布发改能源[2005]292号)(一)为促进跨地区(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发挥发、输电设施的能力,优化电力调度,降低电力工业整体建设成本,提高电力工业效率,保障电力供应,推进电力市场机制的建立,发挥市场在配置电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交易原则和适用范围(二)跨地区电能交易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限度调剂余缺、满足电力需求为目标,以电网安全为基础,以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结合电力资源情况和各地区负荷特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破除省间壁垒,发展区域电力市场,实现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跨地区的电能交易行为。
国家明确开展区域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相关的跨地区电能交易应首先遵从该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跨地区电能交易的调度规则应执行国家电监会《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
二、交易种类(四)根据交易实现过程的不同,电能交易合同可分为计划交易合同和临时交易合同。
计划交易是指由交易主体根据可预见的电能供应和需求情况,有计划地按照正常交易程序达成的电能交易。
临时交易是指一般由交易双方事先授权电网企业(调度机构)根据较短时间内电网的供需情况和电网调剂余缺、错峰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未纳入计划交易,随时发生的电能交易。
(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长短和实现的过程,跨地区电能交易合同可分为长期交易合同、短期交易合同和授权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供需情况进行电能调剂的协议。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12〕151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监会。
各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规则,商省电监办制订本区域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1]附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12月7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电网安全和公平开放为基础,坚持科学调度、余缺调剂、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充分利用电网互联优势,促进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平衡和安全供应。
第三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
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五条依据本基本规则,跨区域电能交易的相关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实施细则由相应区域电监局会同省电监办组织制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市场主体对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电力企业不得自行制定约束其他市场主体行为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管理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e26b37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03.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南方地区电力市场一直是我国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南方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不断增加,电力交易也变得日益频繁。
为了更好地促进南方地区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与原则。
1. 目标,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促进南方地区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满足广大用户对电力的需求。
2. 原则,本方案制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的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南方电力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完善电力交易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电力交易机制,包括竞价交易、双边协商交易、直接交易等多种形式,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3. 提高电力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信息公开,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4. 加强市场监测与风险防范,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5. 促进跨区域电力交易,积极推动南方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电力跨区域交易,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力利用效率。
四、保障措施。
1. 政策支持,加大对南方电力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电力市场参与主体积极参与电力交易。
2. 技术支持,加强电力市场技术支持,提升电力市场信息化水平,提高电力交易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3. 安全保障,加强电力市场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力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
4. 法律保障,完善电力市场法律法规,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总结。
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南方地区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满足广大用户对电力的需求,推动南方地区电力市场向着更加公平、公正和高效的方向发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01•【文号】办价财[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办价财〔2013〕39号)会内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中电联:为做好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及线路运营效率评价工作,根据2013年电力监管工作总体部署,我会制定了《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1日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调整及运营效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为做好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及线路运营效率评价工作,按照国家价格审核有关职责分工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07〕13号)以及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内部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履行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职责,进一步规范跨区域输配电价审核行为,通过对已批复价格的跨区域输电工程进行核查,了解跨区域输电工程变化情况,发现价格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跨区域输电工程变化情况,对输电价格重新进行审核,提出调整价格的政策建议。
同时通过核查,对跨区域输电线路近年来的运营效率进行分析评价。
二、监管依据1、中央编办《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13号)。
2、国家电监会《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电监价财〔2007〕13号)。
三、监管内容(一)对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山西晋东南-河南南阳-湖北荆门10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进行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1、核价时基本情况:线路投资,输送能力,输送电量,年利用小时,运行维护费用,配套电厂及装机容量、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2.18•【文号】发改体改〔2020〕234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体改〔20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经信局、工信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传批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0年2月18日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神,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安全可靠和市场化改革原则,立足电力工业客观情况,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尊重规律、科学监管,加快推进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建立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建立电力运行风险防控机制,为逐步实现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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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市场交易方案印发
川财周观点
近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2019 年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保证西电东送协议计划刚性执行,不断扩大跨省区市场交易规模以及积极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等。
近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正式启动了山西、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且其经营范围内的山东、浙江、福建、四川 4 个试点省公司已编制完成现货市场建设方案,预计2019 年6 月底前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
2019 年电力现货市场将进入实质阶段,市场化交易规模将继续扩大,市场化交易有望进一步规范。
近期沿海主要电厂日均
耗煤量继续回升,煤炭库虽有所下降,考虑到今年电厂普遍提高煤炭库存,整
体库存水平仍处于高位,高库存或将压制煤价。
长期来看,随着新增煤炭产能
释放以及铁路运力改善等因素推动,煤炭价格有望回归绿色区间,可关注优质
火电企业,相关标的为华能国际、华电国际、皖能电力等。
包括AP1000、EPR 第三代核电在内,2018 年我国共有台7 机组实现商业运行,核电建设明显加快。
随着新机组陆续投产,板块业绩将持续向好,可关注中国核电、浙能电
力、中广核电力等。
市场表现
本周电力行业指数下跌0.65%,沪深300 指数上涨0.84%。
各子板块中,火电指数下跌0.60%,水电指数块下跌 2.84%,电网指数上涨 3.31%。
个股方面,周涨幅前三的股票分别是哈投股份、桂东电力、长源电力,涨幅分别
为14.38%、12.78%、7.41%;跌幅前三的股票分别是华通热力、嘉泽新能、桂冠电力,跌幅分别为 6.84%、5.81%、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