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银发[2005]393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银发[2005]393号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可以向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书面申请。
第三条个人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时,要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见表1,以下简称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第四条征信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申请表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登记表》(见表2,以下简称查询登记表),并将查询登记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信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邮箱将查询结果发回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通知申请人到征信服务中心领取。
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在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发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六条个人查询相关资料的管理遵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中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各自负责保管个人直接提交的查询申请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在有关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管理制度出台以前,征信服务中心向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暂不收费。
第八条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查询范文

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征信知识

信用报告查询方式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流程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银征信中心〔2013〕97号)规定:个人向查询点查询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流程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银征信中心〔2013〕97号)规定:(一)法定代表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委托经办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经办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并留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可以自备填写完成《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征信基本概念征信一词最早在我国出现是在《左传·昭公八年》中,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中,“信而有征”即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
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呼和浩特中心支行2010-10-25 16:15:09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ecde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cc.png)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长周小川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报送和整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打印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个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

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全国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1月正式建成并全国联网运行,现在个人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到自己的信用报告。
本人查询信用报告的流程、要求说明如下: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方式个人或委托他人到征信分中心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其中被委托人称为代理人。
(一)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征信分中心查询。
目前,征信中心不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委托人及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其中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
另可自备填写完成《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征信分中心联系方式点击查看三、查询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目前暂不收费。
四、个人信用报告展示的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二)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信用卡、贷款以及为他人担保信息。
(三)异议标注信息(四)本人声明信息。
本人声明是客户对本人信用报告中某些无法核实的异议所做的说明,征信中心不对本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五)查询记录五、征信中心关于信用报告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信用信息的收集理、保存、加工、分析和展示。
信用报告中除个人声明、查询记录和异议标注外的信用信息采自各家银行或其他各类机构,征信中心承诺保持其客观、中立的地位,并保证将这一原则贯穿于信息汇总、加工、整合的全过程中。
异议申请流程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简称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