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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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要如何计算呢?有什么计算方法?下面学习啦小编带你了解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一、自20**1月1日至20**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1月1日至

20**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1月1日至20**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10月1日起至20**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第61号)规定:

一、自20**10月1日至20**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第17号)第二条规定: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6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61号)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

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

征税政策。

7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

8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1]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何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所谓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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