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认真审核干部档案材料的通知冀组通字[2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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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XX局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XX局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市XX局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关于全面推进全市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全覆盖的通知》要求,全面做好我局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和市委巡察关于档案管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责任分工(一)审核范围1.2014年至2016年专项审核后新进公务员档案;2.局属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档案。

(二)审核内容对人事档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和家庭重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

审核标准参照《XX市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三)责任分工本次专项审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局机关人员和局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局属单位其他在编在岗人员档案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一)时间安排根据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我局在6月底前完成所有应审人事档案的审核工作。

(二)方法步骤1.成立组织。

成立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处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审核工作的具体事宜。

2.召开会议。

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对局属单位负责人及参加专项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动员部署。

3.审核登记。

按照审核内容和要求,逐卷逐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如实登记。

4.组织认定。

根据审核情况,对需要重新认定的信息,经各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后进行认定。

已有认定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信息,以组织已有认定结果为准。

5.材料归档。

对审核过程中的补充收集材料、个人说明材料、组织认定和处理材料等,要认真鉴别、及时归档。

三、有关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局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认识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不仅是组织对干部个人信息的权威认定,更是对干部党性、品行和作风的综合考量,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及时抽调精干力量,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标准不降、力度不减、保证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任务。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通知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通知

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校,特校,教育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在职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要求通知》精神,现将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发送到各校,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各校要组织本校全体在编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2.此表格一定要双面打印。

3.由本人根据相关的证件、证书等证明材料亲自如实填写,并分别在本人意见、签名和时间栏目上亲笔签写:同意、姓名和日期。

4.个人只需填写至“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这栏即可,其中“拟任职务”、“拟免职务”、“任免理由”这几栏不填;表中的“呈报单位”栏学校也不必写。

5.“奖惩情况”栏中填写获县级及以上的奖励,“年度考核结果”栏写近两年的年度考核情况。

6.“照片”栏中须打印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7.各校请于2017年12月8号前将此纸质表格按姓氏归类好交到人事股,电邮汇总后存u盘送到人事股拷贝。

诏安县教育局
2017年11月24日。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

石村中心小学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小学:
根据县教体局人事股通知精神,现将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缺少表2干部任免审批表:
1、人员:文平、刘新俊、屈文英、武立会、徐桂珍;
2、表2,10邮箱有表样,下载填报附电子照片,彩色双面打印,一式两份,下周一完成。

在第一页右上角签署“同意”,签上本人名并注明时间。

二、缺少其他材料补充材料安排:
1、缺少初聘表、资格评审表、呈报表、干部履历表而又自己未留存的填写统计表1;
2、缺少年度考核表的领表待补;
3、缺少过渡申请表的指教师资格证的申请表自己补;
4、缺少工资卡的有中心校会计结合彭建华同志完成;
5、缺少派遣证的09邮箱有缺少说明表样,个人说明个人手写签字并注明日期;单位证明有单位打印盖章;
6、少干部履历表的请本人带一张2寸照片到局412室领表并填写;
7、涉及人员:李庆收、杨永恒、姚立锦、李海军、单林厦、冯有为、屈文英、徐桂珍、李君、李世华、李素云、李文琪、
李学斌、刘丰岗、任春荣、文庆会、张春征、张巧月、张雪、张长营、郑玉辉、武立会、刘新俊、(张英超)、孟伟、宋明华共26人;
8、补齐材料下周一12月18日下午3点前交中心小学彭建华同志。

石村中心小学
2017.12.14
附表1
石村中心小学
干部人事档案统计表。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组厅字[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档案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组厅字〔2006〕5号) 2003年5月,中央组织部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开展了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大多数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完成了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并通过了中央组织部的检查验收,较好地解决了省管干部档案缺少材料、信息不准、整理不规范等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提高了档案质量。

之后,部分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还在市、县党委组织部开展了干部档案审核工作。

实践证明,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对加强干部档案的管理,推动干部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为落实第四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为即将开展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集中换届和《公务员法》的实施提供档案服务,经我部领导同意,决定今年内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的范围与时间安排此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范围为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管理的全部现职干部人事档案。

审核时间为2006年3月至9月,10月底前将审核工作报告报中央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

在此之前完成审核工作的,可及时上报。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1.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2.档案材料手续是否完备;3.档案中有无错装、混装的材料;4.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通报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通报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通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经过对干部人事档案的专项审核工作,现将审核结果通报如下:一、审核目标及范围本次专项审核主要针对公司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职称晋升、晋级晋职、岗位调动等与干部职务相关的人事事项。

二、审核方式及时间人事部门组织了专项审核组,由专业人员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逐一审核。

审核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审核结果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和标准,审核组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

审核结果如下:1. 完备性审核:对干部人事档案的资料齐全性进行了审核,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获奖记录等内容,并与公司提供的原始材料进行核对。

2. 真实性审核:对干部人事档案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重点关注学历学位、职称职务、工作经历等关键信息的准确性。

3. 一致性审核:对干部人事档案中各项资料的一致性进行了审核,包括不同文件之间、不同时间段之间的一致性。

根据以上审核,本次专项审核共涉及X名干部,审核结果如下:1. 通过审核:经核查,XX名干部的人事档案完备、真实、一致,符合相关规定。

2. 未通过审核:经核查,X名干部的人事档案存在不完备、不真实、不一致等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调查。

四、处理措施针对未通过审核的干部人事档案,人事部门将会与相关部门协调,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据公司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通过审核的干部,将继续按照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工作安排和职务晋升。

五、督查跟踪为确保审核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人事部门将继续开展督查跟踪工作,对通过审核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总结此次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的水平和规范性,对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保障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人事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从严管理干部精神,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从严管理我校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组通字[2014]3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组字[2014]71号)要求,在全校集中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国、全省组织部长会议、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座谈会、全国、全省干部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为重点,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全校集中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管理规范严谨,维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人事档案在干部工作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二、审核范围及内容此次专项审核的范围是全校干部人事档案,重点是处级干部人事档案。

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信息,尤其是注意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涂改造假,干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

1、出生时间的确定。

严格执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未认定的,要进行认定;已认定的,要按照政策进行核实。

认定和核实结果要征求干部本人意见并签字确认。

更改半年内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更改半年以上或跨年度的,报再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对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如组织认定结果与干部本人意见不一致,根据组织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和政策进行组织认定,以组织认定结果为准(必要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对本人进行情况说明。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干部档案专项核查工作的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干部档案专项核查工作的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干部档案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委组织部,市属企事业单位:近期,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干部档案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汲取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弄虚作假骗取领导职务一案的深刻教训,集中开展一次干部档案专项核查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好我市的干部档案专项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这次干部档案专项核查工作,要紧紧围绕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大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干部档案中存在的涂改伪造材料等突出问题,确保干部档案信息真实可靠,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核查范围和内容核查范围: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所有在职干部档案。

核查内容: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重点对反映干部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工作经历等档案材料进行认真鉴别和核查。

三、核查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

对核查中发现的涂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等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确保核查工作取得扎实效果。

四、方法步骤自查自纠阶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全面核查,逐人逐项填写《干部档案专项核查情况登记表》,建立档案专项核查工作台帐。

要通过对反映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以及干部身份特别是公务员身份等信息的档案材料进行认真对照鉴别、审核,看有无涂改伪造材料现象,有无前后记载不一致或矛盾的问题,有无审核认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重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在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检查的重点环节是,看干部在升学、招工、录用、调动、提拔时,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材料是否真实,特别要对录干、调动、提拔以及公务员登记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对。

核查的重点对象是,在对所有在职干部档案进行核查的基础上,要把近年来新录用的、部队转业的、交流调任的及新提拔的干部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1996年5月20日)几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广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认真落实1990年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在有些地方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不严密,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等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现作如下通知:一、上报拟提拔干部的材料,要认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干部人事档案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上报的干部人事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

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审核干部人事档案。

二、在干部交流、引进人才等工作中,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需要转递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地转出,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凡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要待补齐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携带。

对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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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认真审核干部档案材料的通知冀组通字[2000]5号各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近几年来.我省干部档案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做好新时期干部人事工作提供了优质服务。

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多起通过涂改和伪造档案材料混入干部队伍并窃取重要领导职务的案件。

一些办学单位未经国家教育部门审查批准,在社会上举办各式各样的学历教育班,造成了学历的混乱,有些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判决后,处分决定、审判书等相关材料长期不归干部本人档案,造成干部档案材料短缺,干部档案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干部的真实面貌。

有些干部在填写归人本人档案的材料时,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填写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等与实际不符。

这些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影响,也为组织上准确认定干部信息带来了困难。

为确保干部信息客观、真实,使干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决定结合填写新修订的《干部履历表》,在全省开展一次干部档案材料审查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范围、重点及时间要求。

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除退离休干部以外的所有干部档案均属于这次审核的范围。

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干部档案材料普遍进行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核1990年以后接收的档案及形成的档案材料。

审核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到2000年底结束。

二、审核原则。

以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干部档案材料内容为依据,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变通,不打折扣,确保审核认定真实准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成立审核干部档案材料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抓好对工作组成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审核干部档案材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非常严肃认真细致的工作。

各级各单位要成立审核档案材料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对稳定的档案材料审核工作小组。

工作组成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在档案材料审核前要对工作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使他们在工作中能够真正做到讲党性、讲原则,克服畏难情绪,严格按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办事。

坚持回避制度。

凡涉及与工作人员有关的,应主动回避。

要举办审核档案材料专题业务培训班,认真做好对参与审核档案材料同志的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干部人事政策规定,熟悉档案业务。

必要时可借调党性强、作风正、原从事干部档案管理或其它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包括退离休老同志帮助指导工作。

四、审核认定和登记。

在审核档案材料前,要全面抓好档案材料的收集,特别是反映干部基本面貌的招工、录干、入党、入伍、军转、职称、任职、奖惩等材料,一定要收集齐全。

在此基础上,依据本通知中所附的《关于认定学历几个问题的说明》(附件一)、《关于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几个问题的说明》(附件二)、《关于认定入党时间及转正时间的说明》(附件三)和中央、省其它有关政策规定,对干部档案材料认真鉴别、审核、认定。

凡是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各市各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按政策规定,对干部的档案材料及时作出准确认定。

干部的档案材料经审核认定后,“三龄一历”情况可通知干部本人,并按审核确认的干部信息填写中组部新制发的(干部履历表)。

凡发现填写的《干部履历表》与组织审核认定干部信息不一致的,可责成干部本人重新填写。

经审核不予承认的学历材料,要在材料的封面上以印章方式注明“理论或业务培训材料”。

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审核结束后,要按本通知中所附《干部档案材料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四)所列内容,对缺少、伪造、涂改档案材料和档案材料填写失真等问题逐项登记。

干部档案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后,各市各单位要按本通知所附《干部档案材料审核情况统计》(附件五)进行汇总,并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报告。

五、建立干部档案材料审核责任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

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省委组织部将组织人员到各单位进行检查。

对审核中敷衍了事导致认定情况失真或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一经查实,将通报全省。

情节严重的,由组织部门建议纪检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

六、抓好组织领导和督查指导。

各级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审核档案材料领导小组,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审核干部档案材料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要认真做好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基层单位审核档案材料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深入扎实,健康有序,不走过场。

七、切实做好干部档案材料日常审核工作。

今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调配、毕业生分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录用于部等方面的手续时,必须坚持先调档审核,再办理相关手续。

如发现档案中有伪造材料、档案材料被严重涂改或档案材料不能够清楚地反映干部基本面貌和工作经历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同时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同级组织部门或上级组织部门。

情节严重的,要在发现后15日内将情况报省委组织部。

各单位在呈报拟提拔干部材料时,要同时呈报干部档案,由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拟提拔干部的档案作全面审核。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新形成的学历、学位材料时,必须验证学历、学位证书;在接收新形成的技术职称、入党、任职等重要材料时,要结合档案中历史材料的记载情况,作认真细致的鉴别;在接收更改出生年月和参加工作时间等涉及按政策规定形成的重要材料时,要结合干部本人档案,对照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形成的材料,不得归人干部档案,不得依据这些材料更新干部信息,充分发挥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附:1、关于认定学历几个问题的说明2、关于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几个问题的说明3、关于认定入党时间、转正时间的说明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附件一:关于认定学历几个问题的说明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认定问题1970年至1976年选拔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1993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下发的教学厅字[1993]4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简称“大普”。

结业或肄业的,要分别注明“大普结业”或“大普肄业”。

1993年以前,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取得的毕业证书,由各高校自行印制,加盖各高校自己的钢印和印章。

199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取得的毕业证书由各校自行印制,加盖省教委钢印和学校印章。

1992年至1994年,我省扩招的自费生,其毕业证书加盖有省教委的钢印和学校印章。

自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结业)证书内芯。

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及防伪标记。

从1994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国家教育部)印制”的毕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制的毕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层次,另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了研究生班招生)。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与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班级相对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取得各学历层次毕业证书的,学历分别为大专、大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结业和肄业的填写为xxxx结业或xxxx肄业(xxxx代表大专、大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层次)。

经专门考试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而没有获得研究生学历的,其学历仍为原学历。

此外,根据河北省教委、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印发<关于开展全日制培养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高[1999]5号),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证明书并加盖省教委钢印,纳入研究生就业计划,在省内享受研究生毕业待遇。

二、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认定问题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工作,1984、1985年全省组织。

从1986年起全国统一组织。

脱产的大专班学习时间,文科2年,理工科2年;业余的大专班学习时间,文科3年,理工科4年(个别的3年半)。

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脱产为2年,业余的为3年,省、地、市教育学院学员学习时间,脱产为2年,函授学习为3年。

学习时间不足上述时间的不承认学历。

从毕业证书看,我省独立设置的职工大学、管理干部学院等成人高等学校(不包括教育学院)举办的学历教育班(包括脱产班和业余班)所颁发的毕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加盖省教委钢印。

1992年以前,广播电视大学所颁发毕业证书为学校自己印制,加盖学校自己的印章。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所颁发的毕业证,1985年以前由各学校自己印制,盖各学校自己的印章,1986年至1992年由学校自行印制毕业证书,加盖有省教委钢印和学校的印章。

省、地、市教育学院的毕业证书,1988年以前,加盖学院的印章,1989年至1992年加盖省教委钢印。

1996年毕业的中学教师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加盖省教委钢印。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毕业证书,不予承认学历。

从1993年起,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颁发的毕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证书上有“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字样和编号的验印章(河北编号为3)。

从1999年起,以上学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颁发的毕业证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字样,加盖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

从1993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的,国家一律不承认学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以成人教育形式举办的属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普通班毕业证书不在此列。

成人教育大、中专《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或中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

《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专或中专毕业证书。

《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他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在职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一种教学方式,不与研究生学位挂勾。

对课程成绩合格者,办班单位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从1997年9月20日起,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实行逐级申请学位的政策,即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

同等学历人员凡符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条件,通过全部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经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证书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

在职人员通过研究生课程的学习、考试、答辩,只能申请到硕士学位,没有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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