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险种简称:智慧星重疾 险种代码:833
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2]155 号,2012 年 6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 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至主险 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 (见8.1) 。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4 2.5
受益人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② 在被保险人 5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对于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低于 5000 元的,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 付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对于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5000 元的,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 支付或累计已支付期交保险费达到 5 万元。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保险 费已豁免,将不受本条③的限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 1 年后, 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但每 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2、2.3、7.2、8.2 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2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受益人 2.5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申请 3.2 保险金的给付 3.3 诉讼时效 4.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4.1 保障成本 4.2 宽限期 4.3 保障成本调整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解除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投保年龄 7.2 年龄错误 7.3 效力终止 7.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释义 8.1 有效身份证件 8.2 重大疾病 8.3 专科医生 8.4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8.5 语 言 能力 或 咀 嚼 吞咽 能力完全丧失 8.6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8.7 永久不可逆 8.8 心功能状态分级 8.9 意外伤害 8.10 医院 8.11 周岁 8.12 毒品 8.13 酒后驾驶 8.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5 无有效行驶证 8.16 机动车 8.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8.18 遗传性疾病 8.1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 8.20 危险保额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12)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14) ,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5)的机动车(见 8.16) ;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7)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8.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19) 。 发生上述情形,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 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 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 额等额增加。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经我们同意, 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 (1)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在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 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 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 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 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保 单账户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见 8.11)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上述“重大疾 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 1 周岁 25% 1 至 2 周岁(含 1 周岁) 50% 2 至 3 周岁(含 2 周岁) 75%
2.2
保险责任
等待期
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 主险合同保单 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 外伤害(见 8.9)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 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 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平安附加 智慧星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 (一) “重大疾病” (见 8.2) ,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
3.3
诉讼时效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4.1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 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 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
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 8.20)及风险程度确定。每千元危险保 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 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 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 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每日 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 1/365。 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 我们也同时收取。 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 少。 4.2 宽限期 投保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 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同时 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 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 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 则本附 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发 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 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 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 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 每月收取的 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 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 障成本不受影响。
4.3
保障成本调整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申请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2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