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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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

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

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

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

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律协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北京律协批准后可以

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北京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不少于3000 字;

(三)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期间品行表现情况说明;

(六)实习训练材料(至少提供十项);

(七)《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手册》;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为实习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明材料;

(九)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兼职实习及退休人员无须律所缴纳社保,须兼职单位提交证明);

(十)承诺书;

(十一)北京律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八至十二条规

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六)款要求提供的实务训练材料,是指不少于10 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具体案卷材料在面试考核现场递交。

第十五条北京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北京律协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北京律协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

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面试考核

第十七条北京律协申执委负责组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团”,入选考官团的执业律师应当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每期实习面试考核由申执委从考官团中随机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面试考核小组由五名成员组成,包括三名执业律师,一名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一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考核小组设一名主考官(由执业律师考官担任),四名考官。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不仅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同时兼顾诉讼律师与非诉讼

律师,考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九条北京律协将在实施面试考核七日前,通过北京律

协网站发布面试考核通知。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可以向北京律协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上递交“请假说明” (须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重新提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条面试考核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10 分钟。

第二十一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第二十二条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 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 分以上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

处理。

实习人员不请假并无故不到场参加考核的,即认定其面试考

核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

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

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

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北

京律协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

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律协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已基本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北京律协应当在公示期满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并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经北京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

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九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北京律协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延长期限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重新提交实习考核申请。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对北京律协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须律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北京律协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北京律协申执委选择资深面试考核主考官组成复议复核小组。复核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复播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申执委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北京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米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北京律协考核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

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律协将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

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 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

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

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申执委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律协应当停止其在申执委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

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北京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北京律协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北京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考核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北京律协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专职)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专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填写要求: (1)必须如实、详细填写所有栏目,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文字表述(即必须填写“无”),不能空格; (2)登记表可以下载打印或复印后填写(尽可能打印); (3)粘贴好一寸彩色蓝底近照; (4)在联系电话中分别填写事务所电话和个人手机号码; (5)个人简历从高中毕业后开始至今,时间精确到月,不可断档,一个月也不能少; (6)奖惩栏目如实填写,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无”明确表述; (7)个人执业申请书要求提出较为详细的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兼职律师除外)等作出承诺和声明,签署姓名和日期; (8)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应对受聘对象进行任职前审查,包括对受聘人的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执业经历、学历、刑事犯罪以及道德品行等方面信息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全面提出鉴定意见,文字不少于150字,主任签名并签上日期。律师事务所不尽职审查或者故意帮助受聘人隐瞒情况、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9)登记表中的填表日期、个人申请日期和主任签字日期应有先后顺序或同一天,且须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近期;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注意: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超过一年或者被公告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的培训并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注销执业证书后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的培训并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3、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浙江省司法厅制作的合同范本,该范本供各律师事务所参考,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动和调整,但关键条目不得减少。)原件(一式两份);执业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还需提交总所核准分所聘用律师的意见;

如何申请公职律师

如何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3号) 《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6〕10号) 二、申报条件 1.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 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3.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4.品行良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为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人大机关的直接向省司法厅申请; 2.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省司法厅; 3.省司法厅审批。 四、申报材料

1.公职律师执业申请书; 2.《公职律师工作证登记表》3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承诺书(本人签字); 6.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 证明; 7.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为公务员身份并同意其担任公职律 师的证明; 8.有律师执业经历的,原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出具执业纪律证明; 9.具有执业律师经历或从事法律事务工作1年以上经历证明; 10.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证明; 11.蓝底2寸彩色照片1张。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职律师试点: (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公职律师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书; (二)本人申请书; (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 (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

广东律师执业申请书

广东律师执业申请书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中的“律师执业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如何写 律师执业申请 材料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5.能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的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城市街道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 6.除离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存放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提供原件;原省直所律师档案需存放人才交流中心司法厅工作站; 7.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需明确事务所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最后加盖事务所印章和负责人签字,必须一份是原件,如合同有涂改需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 寸近期彩照一张;

9.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 10.《律师基本信息表》;办理信息 2.求:律师执业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内容 本人XX,X年X月取得律师资格,X年X月在XX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严格遵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遵从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积极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3.申请律师执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据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2、身份证。 3、最高学历证书。 4、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原单位辞职或解聘的正式批准文件,失业证、待业证;城市街道出具的无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其他职业的证明。

1、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专职)

本市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在外省市或者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八)劳动聘用合同; (九)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第(三)项材料应当提交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 三、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执业证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张三 申请执业证类别:专职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巍巍律师事务所申请单编号:网上申请成功后自动产生编号 北京市司法局 填表日期2012年10月22日

填表说明 1、此表应详细、认真填写,下载时使用A4规格纸张,一律由左侧装订; 2、提供两张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照片(一张贴表上、另一张附上即可); 3、各类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归档。复印件一律用B5的纸张粘贴排列在横线内相应位置; 4、申请人应提交实习工作证原件(原件收回); 5、此表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律师管理平台’,提交成功后,再携带此表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请; 6、请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申请执业机构: 执业机构所在地: 湖北省司法厅制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 民族 照 片 (蓝底二 寸) 法律职 业(律师)资格证号文化 程度 党派 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邮编联系电话 档案存放地原工 作 单 位 地址 律师事 务 所名称 地址电话 工作单 位(非 专职) 地址电话 简 历 起止时间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职务证明人

受过何种奖励 受过何种处分或处罚 学 历 情 况 受过何种专业教育 毕业学校 何时取得何种专业学位 学位证书 名称编号 非法学学历人员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 法律专业培训 取得何种 证 书 是否具有国外学历 取得何种 学位证书 专 业 经 历 及 专 业 职 务 曾在何处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起止时间 取得何种专业技术职 务 受聘起止 时 间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名 称 证书编号 掌握何种外国语言 水平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 律 师 执 业 申 请 书

申请人签 名: 年 月日 工作单位意见(仅限申请兼职执业人员填写)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 名: 年月日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审查意见(需律公科、处长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

(公章) 年月日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详细、认真填写(一式二份),其中的学历、专业经历和掌握语言情况为选填项,照片需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照片(另单独提供一张办执业证);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2.下载时及附件均使用A4规格纸张,按档案装订要求装订; 3.“简历”应从高中毕业开始填起; 4.品行证明应含有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开除公职等主要内容; 5.各类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归档; 6.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的审查意见。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附:1.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非本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2.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副本复印件;3.学历证书复印件;4.档案存放证明(原件);5.品行证明(原件)含未受刑事处罚证明;6.无其它职业证明或承诺(兼职律师需提供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证明和单位同意证明);7.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8.劳动聘用合同。审核人需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审核人(签名):

办理新律师执业申请提交材料要求兼职

办理新律师执业申请提交材料要求(兼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填写要求: (1)必须如实、详细填写所有栏目,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文字表述(即必须填写“无”),不能空格; (2)登记表可以下载打印或复印后填写(尽可能打印); (3)粘贴好一寸彩色蓝底近照; (4)在联系电话中分别填写事务所电话和个人手机号码; (5)个人简历从高中毕业后开始至今,时间精确到月,不可断档,一个月也不能少; (6)奖惩栏目如实填写,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无”明确表述; (7)个人执业申请书要求提出较为详细的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等作出承诺和声明,签署姓名和日期; (8)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应对受聘对象进行任职前审查,包括对受聘人的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学历、刑事犯罪以及道德品行等方面信息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全面提出鉴定意见,文字不少于150字,主任签名并签上日期。律师事务所不尽职审查或者故意帮助受聘人隐瞒情况、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实习事务所与申请执业事务所不是同一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实习事务所出具的实习情况鉴定材料或由申请执业事务所向实习事务所了解实习情况后在事务所鉴定意见中说明。 (9)登记表中的填表日期、个人申请日期和主任签字日期应有先后顺序或同一天,且须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近期;,(10)登记表中(兼职律师工作单位)鉴定意见一栏应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在领取实习考核登记表时应注意检查身份证号码、实习起止时间、考核结果等重要栏目是否有填错。申请人应当在实习考核合格后一年内申请执业。注:(a、延期考核的,协会应当在登记表上备注,b、延长实习时间的,应当写明实习的实际起止时间,c、重新考核的,对申请专职律师人员,协会应当注明原因,对实习人员,申请执业时应当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3、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浙江省司法厅制作的合同范本,该范本供各律师事务所参考,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动

山东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最新模板)

附件1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申请执业证类别 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申请书 XX市司法局: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 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转换执业机构的条件,自愿申请由XX律师事务所(原执业机构名称)转至XX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执 业机构名称)执业,并且XX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名 称)已经同意接收。现将申请材料报送你局,请审查并予办理。 申请人郑重声明:本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 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换发后的律师执业证种类及编号、流水号 XXX (申请人姓名已与我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特此证明。 (原执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XXX (申请人姓名)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特此证明。 (原执业机构主管司法局公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我所同意接收XXX (申请人姓名)为我所的聘用律师(或合伙人)。 (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性别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原律师类别 原律师执业证书号 执 业 经 历 现律师类别 起止时间 所在律师执业机构及身份 原律师执业证书流水 变更前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 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 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 式打印。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 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 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是指专职、兼职、法律 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 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 公司律师事务 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受理申请日期”, 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由受理申请机关 承办人填写。 三、 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在 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四、 “备注”栏用于记载换发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换发执业证 的通知书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 五、 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表 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 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备注: “执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1: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 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 律师执业证号 登记日期

说明 一、执业律师应当每年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如实、认真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按时参加年度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做好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仔细审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并根据考核办法出具考核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评议考核意见”填写“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四、本表需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开展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另一份在考核结束后,由设区市律师协会报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归入律师执业档案。 五、社会执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填写此表。

姓名性 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专 业 参加 工作 时间 党派 户籍 所在地 身份证号 居所地址邮 编 电 话 律师执业证证号执业证 类别 现任:人大 代表□ 政协委员 □ 党代会党代 表□ 开始执业时间律师专 业技术 职称 是 否 完 成 教 育 培

训取得律 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时间取 得 方 式 考试 □ 考核 □ 特许执业 □ 律师 (法 律职 业)资 格证 书号 年度奖惩情况受到何 种行政/ 行业奖 励 受过何 种行政 处罚 原因 受过何 种行业 惩戒 原因 党纪、 政纪或 其他处 分 原因

履行律协会员义务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 况 律师业务特长 其他 专业 特长 有估价师资格 □ 有注册会计师资 格□ 有专利、商标代理 人资格□ 取得国外律师资 格□ 在国外/港澳台取 得专业学历□ 有国外律师所或驻 华代表处执业经历 □ 其他: 年度办理律师业务情况统计 工作项目其中件刑侦查阶段

公职律师申请书

公职律师申请书 篇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实习申请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实习申请表 实习人员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意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主管律师协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篇二:新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X年X月X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所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牢记八荣八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争取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

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本文来自:Www. 千叶帆文摘: )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篇三:重庆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执业证编号: 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许可 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单位名称: 重庆市司法局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须如实、认真、详细填写表中所列项目;

实习律师证申请表绍兴市律师协会.doc

附件1 实习申请表 - 29 -

附件2 实习人员登记表 - 31 -

填表说明: 1.此表由主管律师协会填写。 2.此表可复印,可下载。 3.主管律师协会必须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过程严格审查,出具 意见并审核加盖主管律师协会公章。 4.此表报上级律师协会时需附以下材料: (1)《实习申请表》 (2)《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3)《实习鉴定书》

附件3 实习协议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实习律师事务所 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使用。 2.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协议。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协议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自行约定和补充约定内容不得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相抵触。协议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 33 -

实习协议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性别: _______________ 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业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指导律师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业年限: 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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