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89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是主管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海洋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地震局,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设的国家核安全局及其职能,交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部。
(三)下放的职能。
1.由国家财政支持的863计划、攻关计划、攀登计划等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承担单位的选择、项目的管理、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国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并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地方承担。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的精神,规范我国科技评估活动,保证科技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使科技评估工作有序、健康地发展,现将《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科技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政府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以及对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科技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科技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评估类型和范围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活动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国科发财[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协:“自主创新,方法先行”,创新方法是自主创新的根本之源。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多次对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批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新修订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要求,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方法是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总称。
加强创新方法工作,切实做好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科学思维的创新是科学技术取得突破性、革命性进展的先决条件。
科学思维不仅是一切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起点,而且始终贯穿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全过程,是创新的灵魂。
其次,科学方法的突破是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
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19.07.30•【文号】国科发政〔2019〕260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已经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科技部、教育部报告反映。
联系电话:科技部************教育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2019年7月30日附件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知识和人才独特优势,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简政放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随着科技创新向纵深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求。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科技部基层科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国科办农[2012]20号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科技部基层科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国科办农[2012]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31a5d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84.png)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科技部基层科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正文:----------------------------------------------------------------------------------------------------------------------------------------------------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科技部基层科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国科办农〔2012〕20号)机关各厅、司、局、办,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日报社: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意见》(国科发农[2011]309号)各项任务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科技工作的领导,按照2011年第12次部长办公会部署,成立科技部基层科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根据有关单位的推荐意见,经部领导批准,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如下。
一、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万钢科技部部长副组长:张来武科技部副部长成员:吴远彬科技部办公厅主任徐建培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晓方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司长金奕名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副主任张晓原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司长彭以祺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副司长赵玉海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司长陈传宏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司长马燕合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司长续超前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孙晓明科技部人事司副司长王俊明科技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余华荣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局长邹大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敬敦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主任赵明鹏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主任黄晶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主任秦勇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主任胡晓军科技部信息中心主任戴国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主任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传宏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司长副主任:王喆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副司长胡世辉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副司长杨哲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副司长成员:洪峡科技部办公厅综合处副调研员王俊峰科技部政策法规司人才与科普处处长郭晓林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区域科技发展处处长田荣斌科技部重大专项办综合处处长沈文京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综合处处长陈文君科技部基础研究司综合计划处处长刘兵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工业发展处处长张洪刚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基层科技处处长沈建忠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综合与气候变化处处长孙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综合与计划处处长韩苍穹科技部人事司综合与培训处处长许志龙科技部直属机关党委宣传与组织处处长王建伦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综合处主任科员刘剑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农业与社会发展奖励处处长杨经学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地方科技工作处处长程维华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综合计划处处长范玲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公共卫生处处长耿建东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计划监督处处长胡少华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处长华夏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综合处副处长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8066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b4.png)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生委、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文)的精神,1999~2003年将进行新一轮的实验室评估工作。
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部对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
评估工作除依据有关书面材料外,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和运行管理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科学技术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相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职责、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划给相关部门或交给地方政府。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制订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1•【文号】国科发政〔2016〕382号•【施行日期】2016.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11日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科技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评估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专业化评价与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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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国科发办字[1998]522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1998.12.18
【实施日期】1998.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办字〔1998〕522号)
部机关各厅、司、局,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为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制定了必要的规章制度。
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即着手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工作规则》,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职责、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制度、内外事活动制度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机构改革前,原国家科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1993年10月出台的《国家科委工作规则和内外事等有关制度》等,为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8年机构改革后,原国家科委改为科技部,机构、职能、人员都发生了相应变
化;同时,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国务院也对其内部职能作了相应调整,在工作方式上更加强调对办文、办会、办事等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部门领导出访审批制度作了新的规定等。
为了适应机构改革的新要求,切实转变我部工作方式,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并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技术部工作规则》。
现将《科学技术部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科学技术部工作规则
(1998年12月18日)
一、为使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科技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科技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委科技部门和地方各级政策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求实、创新、团结、奉献”的部风;要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科技界服务。
三、科技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全面领导科技部的工作。
四、部长召集和主持科技部部务会议。
科技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科技部部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五、由部长签署或签发科技部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及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
六、副部长在部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件要及时向部长报告。
七、部长外出期间,应按领导排序指定一位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他部领导外出期间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需在外出前对所分管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八、正、副秘书长协助部长、副部长工作,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受部长、副部长委托,负责指定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科技部参加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