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山东事业编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事业编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山东省是我国人口大省,事业单位编制数量众多,编制结构不合理,编制管理混乱,人员流动性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存在许多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山东省决定开展事业编改革。
二、改革目标。
1. 优化编制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实现事业单位编制数量与结构的合理化。
2. 健全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编制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水平。
3. 加强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监督,确保编制使用公平公正,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三、改革措施。
1. 完善编制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编制管理制度,明确编制管理权限和责任。
2. 开展编制结构调整,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求,调整编制结构,优化编制配置。
3. 加强编制使用监督,建立健全的编制使用监督机制,加大对编制使用不当行为的查处力度。
4. 加强编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编制管理效率。
5. 加强编制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编制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改革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事业编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2.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事业编改革政策,增强改革的社会影响力。
3.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4.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的改革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五、实施路径。
1. 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措施和保障措施。
2. 组织实施,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工负责,推进改革工作。
3. 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的督导检查机制,对改革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4. 加强评估总结,及时总结改革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措施,提高改革效果。
六、预期效果。
1. 优化编制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实现事业单位编制数量与结构的合理化。
2. 健全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编制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水平。
3. 加强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监督,确保编制使用公平公正,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1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正 、 副本上作 出合格标记 , 对 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通过媒体将年度监督检查
不合格 的 ,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 。
结 果 向社会 公 开 。 第 六条 事业 单 位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应
有权 按 照规 定 查 阅监督 检查 记 录 。 第 三章 年 度监 督检 查程 序
进 行 的不定 期监 督 检查 。 监 督管 理机 构需 要 对事业 单 位提 交 的书面 材 料 进 行现场 核实 的 , 应 当进 行专项 监 督 检查 。 监督管 理 机构 通过 举报 、 投 诉 等途 径发 现事 业单 位执 行 登记 管 理规 定存 在 问题 , 需 要通 过监 督检 查解 决 的 , 应 当进 行专 项 监督 检查 。 第八 条 一 业务 活动
当确定为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
日内一次告知事 业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 收到材料之 日起即为受理 。 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
内未 补正 的 , 视 为撤 回已 提交 的材 料 。 材料 齐 全 、 符 合法 定 形式 的 , 监 督管 理机 构
接受和使 用捐赠 、 资助的情况是 否符 是否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 结 合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事业 单位 登记 管理 监 督检 查采 取年
年度 监督 检查 是指 监 督管 理 机构 按
度监 督检 查 和专 项 监督 检查 方式 进 行 。
年 度对 事业单 位 执行 登记 管理 规定 情 况进 行 的定 第七条 专 项监 督 检查 是指监 督 管理 机构 根
法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处 罚 法 》、
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标签:标题]2016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2015-09-068: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1 / 13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首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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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3号)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有关国有企业: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3日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建设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订)、审核、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章程制定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内容第六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机构;(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五)信息公开;(六)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建议;(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等应当与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法人登记管理事项一致。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

单 位 的 主要
的
,
业 务范 围 是对 事 业单位
。
记 管理 事 项 的
须 向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申 请变
可 以 开展 的 业 务 事 项 的 界 定
更登 记
。
事 业 单位 业 务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宗 旨 的 要
第十 三条
章程 应 当 明 确 撤 销
、
合
,
求
,
并 与 其 资金
、
场地
,
,
第二章
第十四条
他 —
程
序
自
十
,
执 业 许 可 事项 的
应 与 相 应 的 资 质 认 可证
一
明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明 确 认 的 业 务 事项 相
事业 单 位 应 当
审 批机关
、
致
,
且 应 载 明 行业 资 质 证 书 名 称 全 称
、
、
证
批准 设立之
日
起 成 立 由 主要 负 责 人
服务
,
书 号 和行业 许可 内 容
第 九条
项
目
。
对象代表
、
相 关专 家 等组 成 的 起草 组 织
,
章程应 当 按照 机构 编 制 管理
,
制 定章程草 案
第十 五 条
提 交 举 办 单位 审 查
。
规定
,
根据 事 业单位实 际 与 发展 需 要
科
事 业 单 位 章程 草 案 经 举 办
年第 期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公报
。
具体
,
具有可
构 编 制 管理 的 意 见
山东省事业编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事业编改革实施方案山东省事业编制改革实施方案为了推进山东省事业编制改革,提高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效能,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山东省制定了事业编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坚持问题导向,精心设计方案山东省将结合实际情况,精心设计事业编制改革方案,充分考虑各类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为了更好地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事业单位的绩效和效能,促进事业单位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
二、合理调整编制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山东省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合理,实现编制规模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
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降低事业单位人员成本,提高效益。
三、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干部职工活力山东省将完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他们的待遇和福利,让他们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归属感,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动力。
通过培训和晋升制度的改革,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事业单位,提高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改革落实山东省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改革方案的落实和效果。
同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制度,以实实在在的成绩考核来激励和约束事业单位的人员。
总而言之,山东省事业编制改革实施方案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事业单位的跨部门协同,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以激励活力为内核,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效能为了提升事业单位的管理效能,山东省将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绩效等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优化资源配置和人才选拔,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六、加强沟通协调,营造良好氛围山东省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及时了解各方诉求和意见,形成改革工作的合力。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卫 生 等 领 域 的 机构 编 制 资 源 配 置 事 项
1 4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公报
一
(
20 16
年第
23
期 省 政 府 规 章
)
(
)
事业 单 位 的 设 立
、
合 并 或 者 撤 第 十 条
,
从 事 公 益 服 务事 业 单 位 的 经
销
;
(
费来 源
长
郭树 清
11
年
月
23
日
山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机构 编 制 管 理 规 定
第 第 管理 规定
,
_
一
章
总
则 第 五 条
事 业 单位机构 编制 管理实 行
条
为 了 加 强 事业 单 位 机 构 编 制
,
பைடு நூலகம்
&
-
领导
、
分级负 责
。
省机 _制 部 _
,
服务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结 合 本省 实 际
。
般不 高 于本级 部门
、
述 条 件 向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提 交 方 案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的 规 格
第九条
,
单位所
事 业 单 位 分 为 从 事 公益 服务 属 事 业 单 位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事 业 单位 和 从 事 构 的 规 格
。 。
一
般不 高 于其举办 主 体 内 设机
、
事 业 单 位 职责 任 务 应 当 区
公益服务的公立医 院 位 建立 理 事 会
法 人 治 理 结构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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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导读:本文是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希望能帮助到您!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公益为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先取得相应资质;(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方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
第十条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动态调整。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其举办主体内设机构的规格。
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数额等因素,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调整:(一)机构名称、类型、举办主体、机构规格、职责任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需要调整的;(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设的;(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撤销:(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三)职责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履行职责任务的依据已经不存在的;(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六)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12个月内未组建的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七)被依法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八)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调整、撤销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撤销的方案。
举办主体不及时提出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设立、调整、撤销后,举办主体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十九条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编制数额、结构比例的核定或者调整;(二)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第二十一条事业编制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核定。
第二十二条事业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编制结构比例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等实际情况核定。
第二十四条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
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
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编制进行调整:(一)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三)事业单位合并、分设的;(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在用编进人计划内,依据相关手续及时办理进人入编、减人出编手续,提高编制使用效率。
第四章管理程序第二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副厅级以上规格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处级规格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
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举办主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者批准。
设立、调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作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冠名使用本行政区域名称的,由举办主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山东”字样的,应当逐级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委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配置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规格、性质、职责任务、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二)超编进人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或者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的;(五)未按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的;(二)违反规定审批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2月10日颁布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同时废止。
山东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新规元旦起施行近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山东省根据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20xx年出台的原规定进行的修订,是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公益类事业单位可获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根据改革方向,《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和管理方式。
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规定》明确,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目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正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进行改革。
为适应山东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现状,《规定》提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
”省编办有关负责人说。
《规定》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也予以明确,并规定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动态调整。
根据新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