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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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关于修改lt;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政府采购主要程序及需注意事项

政府采购主要程序及需注意事项
六、环保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七、环保清单将于2012年7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2012年5月31 日前取得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请遵照执行。 •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九期) (包含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九
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销售联系表(第九期))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 (3)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 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4)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 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 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 为成交供应商。

3、发布采购公告、出售采购文件环节需注意的事项
•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
• 相关规定
–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 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 [200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办库[2008]248
• 进口产品的概念
–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 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关于 政府 采购 进口 产品 管理 有关 问题 的通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 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五、环保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部网站、中国绿色采购网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 第十五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 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条 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 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1〉69〈1〉号〈1〉〈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已经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1〉二?一二年三月二日〈1〉〈1〉〈1〉〈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1〉〈1〉〈1〉第一章总则〈1〉〈1〉〈1〉第一条〈1〉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1〉第二条〈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1〉〈1〉第三条〈1〉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1〉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1〉〈1〉第四条〈1〉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1〉第五条〈1〉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1〉〈1〉第六条〈1〉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1〉第七条〈1〉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1〉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1〉〈1〉〈1〉第八条〈1〉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1〉〈1〉第九条〈1〉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1〉(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1〉(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1〉(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1〉(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1〉(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1〉(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财政部对《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举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差不多部务会议审议经过。

现予发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XX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以下简称物资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资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实际事情,能够确定分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物资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降实节省能源、爱护环境、扶持别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操纵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操纵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打算、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咨询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操纵治理。

采购人别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同意其赋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名目》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国有企业采购的法律规制及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采购的法律规制及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采购的法律规制及注意事项国有企业的资本由国家全部和部分投入,企业利润和收益全部或部分归国家所有,其特殊的身份、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必须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防止腐败。

因此,国有企业的采购不同于私有企业的自主性和随意性,需要在国资委的监管下,遵循合法、合规性的原则,规范运作。

一、国有企业采购的原则和依据(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国家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实行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二)必须招标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国有企业在招投标中,除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省级、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颁发的各种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如《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豫国资文[2013]40号)等。

(三)非必须招标事项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执行。

国家财政部2018年2月5日实行的《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国有企业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中的任何一种,不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但由于国有企业是国家全资或控股投入资金,为保障国有资金的使用安全,在国家未专门就国有企业采购进行专门规制的情况下,应参照适用《政法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办税指南-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一、事项名称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原则上仅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3.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全文(附件2失效)4.《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附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5.《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代理记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代理记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2x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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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注意事项
一、“环保清单”所列规格型号必须是其产品铭牌中标明的规格型号,凡是与产品铭牌中产品规格型号不符的,不再列入本期“环保清单”。

二、请各产品制造商,认真核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中的产品信息(包含产品所属品目是否属实、产品型号是否正确等)和企业信息(包括国别、地区分类是否正确,法人、企业名称、地址是否与实际一致)。

三、请计算机产品制造商,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内填报本企业产品对应的性能参数,逾期填报不全或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能进入本期“环保清单”。

四、企业应当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该联络人在第二十二期清单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且该联络人必须在国内办公。

五、请制造商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数字认证证书,自行登陆中国绿色采购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核对产品信息、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填报性能参数和售后服务信息。

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还应当同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企业登记证或者任何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企业资质的文
件。

2.企业注册地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关于本条第1项企业资质的合法性;
(2)企业对外行为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3)有权代表该企业进行相关签字的人及其签字效力认定。

3.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

4.所有临时开具的证明材料,自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六、企业提出的异议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于2018年7月18日17:00前将异议原件反馈至生态环境部环境认证中心。

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还应当同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企业登记证或者任何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企业资质的文件。

2.依据当地法律,企业行为对外盖章才能有效的,企业提供的异议应当加盖印章。

3.依据当地法律,企业行为对外无需盖章的,企业提出的异议应当具备依据该国法律有权代表该企业进行相关签字的人的签字。

4.企业注册地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关于本条第1项企业资质的合法性;
(2)企业对外行为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3)有权代表该企业进行相关签字的人及其签字效力认定。

5.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

七、企业提供的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翻译为中文,并且注明在外文与中文含义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所有文件以及有权签字的人的签字行为,均应当经过所在地有权机关的公证,并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不需要经过使领馆认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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